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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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乎着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也与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那么,究竟什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呢?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这些档案是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和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和重要的参考价值。

有效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首先应当明确管理的职责和分工。

一般来说,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岗位来负责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这些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在档案的收集方面,要确保全面和准确。

从房地产项目的初始规划、建设许可,到房屋的销售、交易以及后续的变更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都应当被收集归档。

这就需要与规划、建设、国土等多个部门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出现资料缺失或者错误的情况。

对于收集到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整理和分类。

按照不同的项目、时间、区域等要素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查询和使用。

同时,要建立科学的编号系统,确保每一份档案都有唯一的标识符,方便快速定位。

档案的保管是管理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要建立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制度,对档案的保存状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在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制定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要保障合法的查询和使用需求得到满足,为政府部门的决策、企业的发展以及市民的个人需求提供支持;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档案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也应当与时俱进。

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提高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从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以及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是记录房地产权属、权益和交易信息的重要工具,对于保证买卖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档案记录了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权属纠纷的发生。

其次,档案资料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凭证,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十分关键。

因此,加强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1. 档案管理主体管理办法规定,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等工作。

同时,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的流程管理办法规定了档案管理的具体流程,包括房地产交易流程中的档案收集、整理和存储等环节。

其中,档案收集应由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全面收集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档案资料。

档案整理则由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将档案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归档。

最后,档案的存储由市级档案馆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档案的查阅权限,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档案的利用管理办法鼓励档案的利用,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各地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档案查询系统,方便市民查询房地产权属信息。

同时,还应加强档案资料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效率。

三、落实管理办法的措施为了有效落实管理办法,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各区县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1998年6月16日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适用于居住、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文化、娱乐、商贸的房屋,以及厂房、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低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对全省房屋权属发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省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金德水二00二年九月四日宁波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形成、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维护城市建设档案完整与安全的基础上,便于社会各方面对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专门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或城市建设档案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建设档案业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3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2001年7月4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房地产行业也迅速蓬勃发展。

城市房地产的权属管理是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权属的监督和保护,制定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二、背景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指记录房地产权属情况的各项材料、文件和信息档案。

它是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需求,传统的权属管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

因此,为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三、目的和原则(一)目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权属的监督和保护,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

2. 规范性原则: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 统一性原则:建立健全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各级档案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4. 安全性原则: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不被篡改。

四、主要内容(一)档案管理制度基于城市房地产的特点与需求,制定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确立档案管理的流程、责任和权限。

同时,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档案录入和整理对城市房地产权属相关文件和信息进行录入和整理工作。

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丢失和错误。

(三)档案查询和调阅建立便捷的档案查询和调阅系统,方便相关人员查询和使用档案信息。

同时,加强对档案查询和调阅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不被滥用。

(四)档案保存和保管建立合理的档案保存和保管系统,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安全保管。

对于不再使用的档案,及时进行归档或销毁处理,保证档案空间的有效利用。

房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房产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房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房产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全面、准确、完整;2.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严格保密;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为房产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房产档案收集范围:1. 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证书;2. 房地产登记申请表、登记审批表、登记证明等登记文件;3.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手续;4. 房地产测绘成果、房屋竣工资料、房屋维修记录等;5. 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抵押等合同;6. 房地产税费缴纳证明;7. 其他与房产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方式:1. 纸质档案:通过档案室、档案馆、房产管理部门等渠道收集;2. 电子档案:通过网络、电子邮件、光盘等途径收集;3. 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收集方式。

第六条档案收集要求:1. 收集的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2. 档案收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性;3. 收集到的档案资料应进行分类、整理、编号。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七条档案整理原则:1. 分类原则: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来源、时间等分类;2. 编号原则:采用统一编号,便于查阅;3. 按时原则:按照档案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整理;4. 稳定原则:保持档案资料的稳定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程序:1. 分类:根据档案资料的性质、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2. 编号:为每份档案资料编制统一编号;3. 编目: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存放位置等;4. 汇总:将同类型档案资料汇总成册;5. 档案装订: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便于保管和查阅。

城建档案管理条例、办法、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条例、办法、规定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二○○一年十月九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图、声像等形式记载的资料。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遵循集中收存,保障完整与安全,向社会公开,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楼案工件的监督管理,各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件的领导,把城建档案管理列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使城建档案工件适应经济建设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从本级城建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县(市)、矿区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城建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档案。

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卫设施,城市防洪(河道防洪堤坝、河道桥梁设施、引排水渠等),抗震,人防工程(涉及国防秘密的除外),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专业部门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房产管理、人防等部门资料;(三)基础性综合档案。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7.29【实施日期】1999.07.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吴新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资料,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房籍图纸以及其他反映房屋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无锡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房管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含驻锡部队、市统一规划的住宅区房屋)权属登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六条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或缴回房屋权属证书。

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的和在建工程抵押除外),其房产转移、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不受法律保护,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国家建设拆迁时不予补偿;其他需要凭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事项,均予停办。

青海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青建法[1998]第102号

青海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青建法[1998]第102号

青海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青海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青建法(1998)第102号1998年5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含行委、行署,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含行委,下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的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房屋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房屋权属,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条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登记机关依法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他项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六条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按其性质分为六类:(一)总登记;(二)初始登记;(三)转移登记;(四)变更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总登记是指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第九条下列房屋应当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新建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的三个月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换领房屋所有权证;(二)购买新建商品房,买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持商品房购销合同,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管理和产权转移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三)拆迁补偿实行产权兑换的房屋,被拆迁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持拆迁产权兑换协议书和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换领房屋所有权证。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

然而,在这繁荣的背后,房地产权属信息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权益的保护,特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机构根据不同地区和规模,设立相应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的档案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档案建设要求1. 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应具备信息存储、查询、备份和恢复等功能,纸质档案应按照规定分类整理并妥善保存。

2. 档案收集要求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时间,将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权属信息及时报送至档案管理机构。

同时,档案管理机构要做好信息核实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可靠。

3. 档案保存要求档案管理机构对收集到的房地产权属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编目登记,并制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对于重要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采取多元化的保存方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申请,提供权属档案的查询和复制等服务,并确保档案信息的保密性。

5.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对满期档案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销毁记录,保证销毁过程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四、档案管理责任1. 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和维护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2.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关房地产权属信息,并协助档案管理机构做好信息核实工作。

3. 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与有效。

五、违规责任与处罚对于不按规定提交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档案管理机构应予以警告,并要求纠正。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档案管理的收益实施规范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将带来以下益处:1. 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力。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1994年l2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及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石家庄市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及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

第三条房屋权属登记及有关房屋权属档案、图纸等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及他项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

第六条房屋权利人应对其享有权利的房屋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其权属不受保护。

第七条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及产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及产籍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石家庄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及产籍管理,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及产籍管理。

第八条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颁发房屋权属证件并有权依法收回或撤销房屋权属证件,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外,其它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及他项权登记。

房屋权属证件载明的日期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属确定日期。

第十条房屋权利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也可委托他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登记。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由房屋代管人申请登记。

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或参与制定房地产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二)对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指导和监督;(三)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四)负责永久性档案向有关档案机构的移交工作;(五)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第三章档案的种类与归档第七条房地产档案分为以下几种:(一)法规性文件:包括上级颁发、需企业执行的,或由企业发行的各种标准、规章制度等;(二)企业的重大决议:包括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相关行政会议等形成的文件和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三)计划性文件:包括企业总体计划或规划、开发计划、项目质量计划、营销计划、财务计划等;(四)总结性文件:包括企业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下属部门的年度和月度工作总结、单项性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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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档案局发布日期:2000-7-4执行日期:2000-7-4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各区、县(市)档案局:现将《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档案局二000年七月四日沈阳市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沈阳市房产档案馆负责本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和准确。

第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归档范围:(一)房屋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所需文件和材料;(二)房屋转移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合并、分立、商品房销售及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翻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四)他项权利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抵押、典当等);(五)注销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含拆迁、房屋灭失等);(六)遗失补办《房屋所有权证》所需材料;(七)奖励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八)中奖房屋登记所需文件和材料;(九)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及房屋位置示意图等;(十)反映权属管理活动的各种文件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书、收据存根、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登记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交款通知单(房地产登记费和权证工本费收据存根、房地产权属证书存根)等;(十一)反映房地产权属状况的声像制品:摄影片、照片、录相带及缩微胶片等;(十六)房地产登记名册、《房屋所有权证》发证记录簿和房屋权属清册等;(十七)建国前的土地登录簿和土地登记台帐等;(十八)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房卡、分户卡等。

房管局档案制度

房管局档案制度

房管局档案制度房管局档案制度档案保管制度一、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二、档案库房、办公用房和阅览室分开。

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措施。

三、档案柜架统一、规范,排列合理,案卷装具符合国家标准。

四、坚持温湿度记录,温湿度控制达到省有关规定标准。

五、库内清洁卫生,无霉、虫及杂物堆放现象。

六、严格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收进、移出登记簿。

七、建立全宗卷,符合《全宗卷规范》。

档案保密制度一、档案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十不准”。

三、档案库房、柜架要牢固安全,门窗坚固,并配有安全保险装置。

四、任何人和部门不准出卖档案和内部资料,不得丢失文件或档案,非归档的文件要集中上交有关部门。

五、凡利用涉及保密的档案,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严格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六、凡违犯保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档案利用制度一、检索工具齐全,检索效果较好。

二、坚持做好档案查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

三、编有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文件汇集等编研资料,各种资料编写规范、使用价值高。

四、利用档案材料一般在阅文室进行,特殊情况需借出或复印,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复印手续。

五、查阅档案时要爱护档案,不准吸烟、喝水,对档案资料不准拆卷、调换、涂改、勾划、剪裁。

六、对归还的档案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有撕毁、涂改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追究责任。

档案统计制度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科学地进行档案统计。

二、严格档案的各项基础登记,保证统计数字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等情况要定期做好统计,并根据统计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措施,改进工作。

四、坚持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年终进行综合分析,了解利用者的需求和利用发展趋势,掌握档案的使用价值和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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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0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
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
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第九条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不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

第十条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认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

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

第十一条归档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第三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

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房地产权利人(即权属单元)为宗立卷。

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房地产权属变化、产权文件形成时间及权属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第十六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权属档案材料,保持房地产权属档案与房地产权属现状的一致。

第十七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权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房地产权属档案。

确需变更和修改的,应当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定期检查和鉴定。

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九条保管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并按照国家《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逐步实现档案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被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四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散失、泄密;定期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密级。

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归档的;
(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房地产权属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房地产权属档案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二)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房地产权属档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经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奖惩办法等参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外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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