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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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合政〔20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5日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城乡建委《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合肥市近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1〕38号市城乡建委为指导我市当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职能(一)各区人民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开发区)应当成立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证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征收与补偿程序具体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批准证明文件、房屋征收范围图等手续,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对调查结果实施三榜公示,组织区级审核。

通知相关单位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

(三)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市场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基本价。

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预评估结果,结合区级审核情况,作出征收补偿费用预算。

市证照确认小组对预算进行审核。

(四)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各区(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上报方案的同时,应当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2015)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28日附件1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地区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元/亩)编号行政区域范围综合标准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肥市Ⅰ瑶海区铜陵路街道;庐阳区四里河街道四河社区;蜀山区南七街道,五里墩街道;包河区望湖街道五里庙居委会、王卫居委会、分路口居委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经2015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该《办法》作如下修改:1.将原《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2.在原《办法》第三章征收补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乘以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计算,但应扣减政策性增购面积的增购价款。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政策性增购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安装成本价。

”3.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

”4.删除原《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5.将原《办法》第三十九条变更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其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和项目方案执行。

2015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2015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2015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2015年,安徽省再度调整了征地补偿标准。

那么,2015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就请跟随⼩编的脚步⼀起来看看吧!各市、县⼈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3⽉1⽇起,本省⾏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地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

建设⽤地位于同⼀年产值或区⽚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平要保持⼀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

各市、县⼈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征地补偿标准。

⼆、使⽤国有农(林、牧、渔)场⼟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征地补偿标准执⾏,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的,按周边区域(区⽚)的最⾼标准执⾏。

三、各市、县⼈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新征地补偿标准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民政府统⼀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各市⼈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资源厅备案后执⾏,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民政府2015年2⽉28⽇具体征地补偿标准:2015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表。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年04月30日01:14来源:合肥在线字号:T|T0人参与0条主评论0条评论0条总评论打印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地产、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接受委托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土地预审意见等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

合肥市房屋征迁“三榜公示分级审核”操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促进阳光征收和补偿安置公平公正,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187号)、《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14〕1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实施的由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和“分级审核”制度。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分别予以信息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分别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进行公示和审核工作。

社居(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房屋征迁公示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按照征迁政策严格落实初审责任。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不得制定与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调度和政策统筹,定期研究解决征收项目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对征收项目政策执行情况的执纪监督,建立完善征收项目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条房屋征收工作由辖区人民政府负总责。

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的具体职责为:(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入户(政策规定可以入户的除外)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产权处分登记手续;(二)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人员、附属物(构筑物)等状况组织调查登记;(三)对被征收房屋、人员等情况分级进行公示;(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五)组织动迁、对补偿安置面积和安置人员进行审核;(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依约补偿安置;(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八)组织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九)依法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依法处理房屋征收矛盾和纠纷,负责房屋征收信访维稳工作。

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的补偿
1.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补偿,房屋面积通过房屋测量实际得到。

地级市主城区房屋按月最低工资的倍数计算,不得低于18倍。

2.拆迁补偿应按房屋使用性质分别进行计算,根据房屋使用年限、带房使用面积和房屋产权性质确定补偿金额。

二、被拆迁人的过渡补助
1.拆迁安置过渡期内,户外停车位、储藏室的正常使用权,按照市区户外停车位和储藏室平均市场租金年数收取费用补助。

拆迁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年的,净收益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1/3
2.对完全依靠自己生活的低收入住户,还应安排临时住房、过渡期生活补助、沉降风险补助等。

三、临时安置费的支付
1.被拆迁人按相应住房型别和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家庭成员多于3人的,按1个住房确认,支付继续扩大公寓的家庭安置权。

2.临时安置费分为基本安置费和辅助安置费两部分,根据市区住房低于100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和市区住宅项目建设资金实际分摊情况计算。

四、被拆迁人收入的补偿
1.取得资格登记的人员,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等等补偿。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其实际工龄,返还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及个人账户内相关资金。

2.在拆迁实施前,立法登记的贫困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补偿。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建房函[2015]216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专项
考核的通知
(建房函〔2015〕2160号)
各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5〕54号)要求,近期我厅将对各市2015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各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函〔2013〕918号)及本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自评。

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包括各单项得分)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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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合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38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66件市政府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期满,或者现行依据有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清理程序。

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5.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6.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7.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8.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0.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1.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13.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14.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16.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17.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1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19.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0.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1.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22.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25.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26.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27.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2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3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31.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32.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3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36.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37.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3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39.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40.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42.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45.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47.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4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49.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50.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52.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53.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5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5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56.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57.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58.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59.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60.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61.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6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6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66.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67.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68.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71.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72.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21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7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75.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76.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7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80.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8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82.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83.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84.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85.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86.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88.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89.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90.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92.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5.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7.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8.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0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01.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02.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03.关于加强县区开发区人民防空和应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8〕25号)104.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05.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06.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07.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08.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09.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10.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3.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1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15.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6.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1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18.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0.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1.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23.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有效期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12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25.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26.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28.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29.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30.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3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4.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13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3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39.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40.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1.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142.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143.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144.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5.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146.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147.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149.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150.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151.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55.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158.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15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160.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161.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9号)162.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1号)163.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合政办〔2011〕15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5.关于印发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9号)166.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3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4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9.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0.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28号)171.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172.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31号)173.转发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3号)174.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1〕36号)175.关于印发合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37号)176.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7.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39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树木移植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1〕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9.关于印发合肥市参赛省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3号)180.关于加快推进巢湖市庐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44号)181.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45号)182.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18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19号)184.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85.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186.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1号)187.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4号)188.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合政〔2012〕87号)190.关于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88号)191.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251号)19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2〕254号)194.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2〕1号)195.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2〕2号)196.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合政办〔2012〕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意见(合政办〔2012〕15号)200.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合政办〔2012〕17号)201.关于做好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18号)202.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24号)203.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4.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30号)205.关于印发合肥市助推中小企业成长“翔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2〕35号)20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1号)207.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20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1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9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1号)2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2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58号)2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村一品”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2〕60号)2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2〕6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2〕63号)2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64号)2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1号)22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2013〕13号)22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22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22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22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合政〔2013〕166号)227.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13〕181号)。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一)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
据合肥市有关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分两部分: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

一、货币补偿
1. 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款的70%至100%作为原房屋的货币补偿;
2. 临时占用房屋的货币补偿由临时占用期时间长短和房屋性质确定;
3. 生活困难家庭、老年、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当地政策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二、房屋安置
1. 在同一拆迁区域内进行安置,按照市场评估价款的95%至100%购买住房;
2. 无法在同一拆迁区域内进行安置的,补助购买同等或更高条件的住房;
3. 外来务工人口和租赁房屋的居民,按照当地政策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以上是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基本内容,需要具体结合情况而定。

如果您有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律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合政办〔2020〕2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0日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搬迁费(一)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次计算2次。

(二)非住宅房屋:根据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助。

办公用房按10元/平方米;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按13元/平方米。

征收生产加工厂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评估价10%的标准,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予以协商补偿。

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补偿从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至安置通告时止。

(一)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每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实行产权调换自行(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30个月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每月补偿标准为:1.营业用房:1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2.办公、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1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征收已出租的合肥市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3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的1/2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1/2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2]1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7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

(合政办〔201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已经2012年3月28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户每次500元。

因过渡需要二次搬迁的,另按此标准补偿。

征收非住宅搬迁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征收住宅房屋,实行。

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总体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委会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农业、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审计、规划、房产、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后,拟定《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征求意见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审核《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二)《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及公示材料、照片;(三)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区人民政府应发布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实施范围、实施期限、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

2015安徽征地补偿标准

2015安徽征地补偿标准

2015安徽征地补偿标准
2015年,安徽省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新的标准,征地补偿将更加合理和公正,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首先,根据新的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征地补
偿范围方面,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占用补偿、破坏补偿等内容。

而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土地的等级,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新的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范。

在征地补偿程序方面,规定了征地补偿的申请流程、审批程序等内容,确保了征地补偿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

在征地补偿方式方面,采取了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满足了农民的多样化需求,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新的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监督和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征地补偿监督
方面,设立了征地补偿监督机构,加强了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征地补偿的公正合法。

在征地补偿保障方面,规定了征地补偿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机制,保障了征地补偿资金的及时发放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的标准对于征地补偿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和监测。

通过建立征地补
偿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对征地补偿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保障了征地补偿的有效实施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5年安徽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对于征地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方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落实新的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农民谋福祉,为农村振兴注入新的活力。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合政秘〔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

2015年12月4日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一、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我市被征地农民和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5〕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见附表)。

二、本标准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征收(用)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标准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从其规定。

三、乡(镇)、村用于公益事业的办公服务用房等,经三榜公示其用途、面积并无异议后,可按照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

在征地告知后,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附表二二、房屋级别(一)现浇砼框架: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板、柱、基础,现浇,一次性施工,标准门窗、水泥地坪、内外墙粉刷,水电设施齐全。

(二)砖混结构:砖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或预制梁、柱、板,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面、标准门窗、内外墙粉刷,水电设施齐全。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 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征地补偿对象进行的一种经济性的补偿措施。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下面将对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法确定补偿标准。

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其中,土地补偿款是指政府依法向征地补偿对象支付的土地补偿金,其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的使用权期限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安置补助是指政府为征地补偿对象提供的安置费用,以保障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过渡期生活补助是指在征地后,征地补偿对象暂时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时,政府为其提供的生活补助。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在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征地补偿对象在接受补偿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权益不受损害。

四、补偿标准的调整。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进行,确保补偿标准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政府部门在进行补偿标准调整时,应当充分征求征地补偿对象的意见,公开透明,确保调整过程公正合理。

五、总结。

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保障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征地补偿对象应当依法接受补偿,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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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合政[2015]18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1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合政〔2015〕187号 2015年11月24日合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
12月1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地产、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接受委托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预评估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意见征求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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