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劳动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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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3、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4、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6、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
7、公平就业:即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对待。
8、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9、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以及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和在职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其进行的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10、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雇佣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1、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也称竞业避止、竞业避让)
12、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4、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又称要派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15、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6、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
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
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
情权。
18、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
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
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
理权力的机构。
19、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
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
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
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
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0、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
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相关劳动标准和劳动
条件在集体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签订的书面协议。
21、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
团体协议、劳资协议:是指工
会或雇佣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
织之间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
的,以协调劳动关系和改善工
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
议。(或称:集体劳动合同、劳
动协约)
2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
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
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
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又称薪金、薪水)
2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
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
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
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
议的行为。
24、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
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
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
的一种形式。
25、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
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
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
26、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
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
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
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27、津贴(补贴):是对在特殊
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
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
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是工
资的一种补充形式。
28、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
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
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
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29、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约定,
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
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30、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
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
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
时间。
31、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
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
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
作周。
32、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
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不少于
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的工作时
间。
33、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
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
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
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
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
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
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
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
3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称
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
分别于周、月、季、年等为周
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
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
本相同。
35、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
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36、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
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
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
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的法律制度。
37、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
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
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
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38、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
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39、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
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
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40、: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
产和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或损害身体健康而制订的以设
备操作技术、安全标准及卫生
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行为
或操作规范。
41、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是指
针对某些特殊群体的身体结构、
生理特点、身份特征及其各自
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权益方面
给他们的特别法律保障。
42、女职工:是指一切以工资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
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
力劳动的妇女。
43、未成年工:是指处于法定
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在
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
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4、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
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提
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
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
法律制度。
45、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
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
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
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境的社会
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
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
制度。
46、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
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
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
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
会保险制度。(又称年金保险)
47、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
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
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
险制度。
48、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
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
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
保险制度。
49、工伤保险:是指依法为在
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
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家
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
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
害赔偿保险)
50、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
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
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
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1、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
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
动时,获得生活保障或者物质
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2、职工福利:是指行业或单
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
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
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
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
项目。(又称职业福利、集体福
利、职工生活福利等)
53、劳动法监督检查:即对劳
动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
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
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制度。
54、劳动保障监察:由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劳动法
监督检查活动称为劳动保障监
察。
55、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
的监督检查。
56、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
督: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
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
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
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它
是监督检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
组成部分。
57、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
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务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在国
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
58、权利争议,也称为实现既
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为执行
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
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
的争议。
59、集体争议:又称多人争议:
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
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
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60、团体争议,又称集体合同
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
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
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
议。
61、劳动法:狭义上的劳动法:
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
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
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
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
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
行统一调整。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
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
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总称。
6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
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
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其中,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
主要对象。
6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
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社会
劳动关系。
64、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
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
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
劳动义务关系。
65、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
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
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66、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
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7、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
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
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
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
劳动法律关系。
68、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
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
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
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69、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
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
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
动权利义务关系。
70、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
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
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
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
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
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
法的核心和灵魂。
71、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
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
就业方式、就业领域和具体实
现就业的用人单位。
7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
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
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
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
工作岗位。
73、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
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
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
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7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75、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
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
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
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76、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
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享有
各自的权利的行为。
77、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
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劳动合
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
同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修改或补
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78、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
年度(一般为企业财政年度)
为计算单位,依据经营者的责
任、风险和管理业绩确定其报
酬所得的一种工资制度。
79、探亲假:是指劳动者的工
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的居住地
不在一地、不住在一起,在公
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
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
80、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
偶、父母团聚的时间。
81、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
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
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82、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
是指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行政部
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
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
83、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
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
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
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
据此确认其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84、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
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法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的制度。
85、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是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
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
制止和处罚的制度。
86、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
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
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
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