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比较法的概念、性质和方法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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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

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

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

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

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

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

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

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

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

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

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

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

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十讲作业比较法光盘注释1,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1,比较法的范围比较法不是一般的法律部门比较法(CL:不同于宪法,民法,刑法等。

,这不是一个整体的法律规则。

差异:法律比较是最基本的活动,也是最重要的方面,自发的还是被动的比较法学是法律比较的必然结果,是自觉的、积极的。

德国:法律比较研究比较法是对不同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和思维活动。

2是:(1)一个国家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大量实例证明这种比较属于比较法。

(2)同一国家历史上法律比较的一些特殊情况,如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较,属于比较法范畴。

2号:(1)比较法被广泛应用于国内法的各个学科,不能算作比较法(2)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不超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范围,不能算作比较法。

比较法的定义:比较法是一种以法律为对象,以比较为内容的思维活动(茨威格和卡茨)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沈)2。

比较法框架(一门法律学科)国外三种不同观点(聚焦于XXXX时代)(1)英国的古特里奇:没有关于的争论(2)前苏联和保加利亚法学家:研究法律的唯一途径(3)法国萨莱和兰贝尔: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是一门独立的学科XXXX中国比较法学会年会综述: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三个维度:1)叙述比较法:外国法研究;2)评价比较法: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3)演进比较法:研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比较法和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的基本原则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研究丰富和发展了法理学(2)比较法与法律史:法律史内容丰富,可用于各国法律制度的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

(3)比较法和国际公法:法律来源、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公法的一些法律原则,都受益于比较法的研究成果(4)比较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其研究和应用依赖于比较法英国比较法学家德·克鲁兹说:学者们经常通过解释什么是比较法来解释比较法的本质,最典型的是沃森。

比较法的比较方法论

比较法的比较方法论

比较法的方法论——丁❤比较法容提要: 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

关键词:比较法的框架比较观念主要类型一.比较法的框架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

它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

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畴。

二.比较观念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同与不同和他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

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微观比较: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是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一级的直接的社会功能比较。

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

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

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比较。

比较教育,讲义 第一章

比较教育,讲义  第一章

第一章导论——比较教育是什么?第一节比较教育的定义一、有关比较教育的几种代表性观点(一)美国著名的比较教育学家康德尔在其《比较教育》一书中认为,“比较教育的研究是教育史研究的继续,它把教育史研究延伸到现在,以阐明教育和多种文化形式之间必然存在的密切联系”,这种教育历史研究是以各国现行的教育状况,而不是以理论为基础来比较各国教育制度的原理,而研究外国教育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分析并且评价本国的教育制度,从而加深对本国教育制度背景和基础的理解。

(二)英国比较教育学家汉斯( Nicholas Hans)在其《比较教育:教育的因素和传统研究》中认为,“用历史的观点分析研究这些因素,比较各种问题的解决办法,是比较教育的主要目的”。

(三)日本比较教育学者冲原丰认为,“比较教育学是以整个教育领域为研究对象,把两个以上国家的教育,以现代化为中心进行比较研究,是一门包括外国教育学在内的学科,这种看法似乎比较恰当”。

(四)苏联的比较教育学者索科洛娃(M.A.Sokolova )等人在《比较教育学》中认为,“可以对马列主义比较教育学的对象下这样的定义:比较教育学是研究当前世界中教学和教育的理论和实践的共同的和个别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并揭示他们的经济、社会政治和哲学基础,以及民族的特点”。

(五)中国学者吴文侃、杨汉清在其主编的《比较教育学》一书中认为“比较教育学是以比较法为主要方法,研究当代世界各国教育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解释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相互关系,探索未来教育的发展趋势的一门教育科学”。

二、比较教育的定义比较教育是以比较法为主要研究方法,以当代世界上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以及国际社会的教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建构关于外国教育和国际教育的文化理解,探讨教育发展的规律和经验的教育研究领域。

比较教育是工业时代的产物。

1817年,法国比较教育学家朱利安发表了《关于比较教育的工作纲要和初步意见》,一般将这一著作视为比较教育诞生的标志。

第十一章 比较方法与分类方法

第十一章  比较方法与分类方法

年龄
<=30 30-40 >40
树根
学生 否 是 是

信誉?
节点


中 是

图1 判断顾客是否购买电脑的决策 树分类模型
资料来源:第八章 分類與預測。网上搜到。
2. 前馈类神经网络
• 前馈类神经网络是分 层网络模型,具有一 个输入层、一个输出 层,输入层和输出层 之间有一个或多个隐 藏层。
输入层
• • • • • • • •
文章或书籍标题: 农产品贸易比较研究 中日产业振兴比较研究 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 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与户籍歧视 城乡就业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不同群体社保权益公平性问题研究 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挑战与市民化 中国三大城市化区域劳动力市场结构分割 研究
第二节 分类方法
C. 并列
• • 对各种资料按比较的指标进行归 类、并列。从严格意义上讲,比较 研究从并列阶段才开始。 • 首先把前一阶段里已描述并解释过 的事物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可以比 较的形式排列起来; • 然后确定比较的格局,并且设立比 较的标准;最后进一步分析资料, 提出比较分析的假设。
D. 比较
• • 在比较阶段里,要对并列阶段提 出的假设按照“同时比较”来证 明正确与否。这是比较研究的最 重要的一步,在这个阶段要对收 集到的材料逐项按一定的标准进 行比较,并分析其之所以产生差 异的原因,而且要尽可能地进行 评价。比较时应以客观事实为基 础,对所有的材料进行全面的客 观的分析。
3. 按目的,可分为求同比较 和求异比较。 • 求同比较是寻求不同事物的共同 点以寻求事物发展的共同规律。 • 求异比较是比较两个事物的不同 属性,从而说明两个事物的不同, 以发现事物发生发展的特殊性。 • 通过对事物的“求同”、“求异” 分析比较,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 识事物发展的多样性与统一性。比较研究法的条件 比较研究法广泛运用于科研实 践,但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运 用,只有在如下条件符合时才 能运用比较研究法。 • 运用比较研究法必须满足三个 条件:同一性、双(多)边性、 可比性。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课1.什么是2.比较什么3.怎么比较仅研究外国的法律不是比较法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统治者的治理工具西方:形而上学,社会契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找到不同制度中规律性的东西,可以作为普适性的朗贝尔:基本学科,解释文明中各国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总的趋势萨法地:独立、、、使得各国联系起来,从各种法律找到共同东西。

政党:西方组织选举,成为执政党我国社会统治者防止:单纯比较脱离了制度所依存的政治主管比较,比较方法上不能过于主观。

不要先入为主。

目的在于寻找差异,促进制度完善。

制度观念的路径依赖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日本信赖利益保护德国比例原则勿以大炮轰小鸟美国独立监管机构美联储洲际贸易委员会香港廉政公署法国行政法院公务法人中国行政复议英国行政裁判第二课:1.宪法具有法律特征,其次具有宪法特征2.社会效力:法律建立以后,命令与服从机制未必就此建立需要认同、信念。

庞德3.实证规范主义(法条主义):价值中立4.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国行政法一、法国行政法概述(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均衡原则在法国,均衡原则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

均衡原则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

法理学与比较法的基本概念

法理学与比较法的基本概念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理学研究法律与政治、经济、文化 等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法 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适用和实施过程, 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等方面。
比较法的研究领域
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
法律制度的比较
比较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 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 ,比较它们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02 比较法概述
比较法的定义与研究对象
定义
比较法是一种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实践 等进行比较研究的法学方法。
研究对象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包括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 律实践等,旨在揭示它们之间的异同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
05 法理学与比较法的意义与价值
法理学的意义与价值
揭示法的本质和规律
法理学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揭示法的本质、特征、作用和发 展规律,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指导法律实践
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律实践提供 理论指导,促进法律实践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推动法学发展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其研究成果可以为其他法学分支学科 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法论指导,推动法学的整体发展。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A
规范分析方法
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分析,揭示法律规范的内在 逻辑和体系结构。
比较研究方法
通过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 度进行比较研究,揭示法律制度的共性和 差异。
B
C
历史研究方法
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揭示 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规律。

1、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1、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1、社会科学研究⽅法第三节社会科学研究⽅法1、获得知识的途径传承法:节约成本和时间,但可能阻碍获取新知识(泥⼈张);权威法:节约成本、削弱求知动⼒、容易误导(⽇⼼说);常识法:根据以往经验和直接感受⽽取得知识(地震与动物);思辨法:依靠直觉判断和个⼈洞察⼒获取知识,是最⾼层次的求知⽅式(苏格拉底,⽼⼦);科学⽅法:通过系统的经验探索⽽获取知识的⽅法(伽利略)启⽰:社会科学研究是⼀个⾮常重要的求知⽅式社会科学研究与⾃然科学、⼈⽂学科研究具有明显的不同社会科学研究迫切需要⽅法论的指导社会科学研究⽅法论是⼀门容易学但难以掌握的学问⼀、关于研究(⼀)研究是什么?⼴义:对有关问题进⾏系统的思考狭义:是⼀种有⽬的、有计划的认识活动;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技术,对有待解决的问题进⾏系统的探究;以经验事实为依据,并将其上升为⼀般理论。

研究不是偶然发现,研究不是数据搜集,不是查找⽂献。

研究是⼀种技术,亦是思考的⽅法。

批判并检验专业领域中的不同观点, 探讨并形成特定程序的指导原则, 发展并检验能增强专业知识的新理论(⼆)研究的分类纯理论研究也称为基础研究:主要是为发展及检验理论与假设;可能具有或不具有实际应⽤价值;注重研究⽅法、过程、技术。

应⽤性研究:⼤多数社会科学研究均属应⽤性研究;利⽤研究⽅法论的技术、过程、⽅法;应⽤于收集不同情况、议题、问题或现象咨询;政策形成、管理、增加对特定现象的了解;解决特定问题。

质性研究(Qualitative):质性研究是以研究者本⼈作为研究⼯具,在⾃然情境下,采⽤多种资料收集⽅法(访谈、观察、实物分析),对研究现象进⾏深⼊的整体性探究,从原始资料中形成结论和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种活动。

研究⽬的:描述情境、现象、问题或事件量化研究(Quantitative):⼀种运⽤调查、实验、测量、统计等量化的⼿段来收集和分析研究资料,从⽽判断现象的性质,发现内在规律,检验某些理论假设的研究⽅法。

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

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

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朱景文教授分五个部分介绍了“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的内容:1、比较法的框架。

在这个部分里,朱景文教授向我们解释了什么是比较法以及如何界定比较法。

比较法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的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

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范畴。

朱景文教授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概括和列举,使我们很清楚地知道了比较法的内涵和外延。

在简单地介绍了比较法的三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评价的比较法和沿革的比较法后,朱景文教授详细地说明了三种比较法各自的方法。

2、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

叙述的比较法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由德国法学家马克斯.莱茵斯坦的那句对法学院新生的著名告诫(暂时忘记你们曾经学过的法律。

永远不要以你们所在国家看问题方式观察问题。

),朱景文教授问:“我们本国法对于学习外国法是优势还是劣势?”这个问题发人深思,在场的同学们意见不一致,在我看来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关键是要扬长避短,把所学和已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于地对未知领域的知识的学习中。

朱景文教授还介绍了判断和获得正确、真实和可靠的外国法的原样方法,例如查看外国最近的教科书、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优势等,这些获取材料的方法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说很实用,很便捷。

3、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前提是法律制度之间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即是要使比较有意义比较的对象之间必须具有的某种共同性。

在一般意义上,两个国家的法律具有的可比性是指规则的可比性和问题的可比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历史因素、地理因素、文化因素、种族因素等等,差异就是在无数的偶然加必然的作用中形成的。

在评价一个国家制度时要运用正确的评价标准,自然法学的正义标准、实证法学的规范标准和法社会学的社会标准等都是适当的标准,在评价的过程中还要谨慎地对待评价中的意识形态因素。

比较文学的本体论与方法论

比较文学的本体论与方法论

比较文学的本体论与方法论(一)比较文学的本体论1.本体现在讨论中所使用的本体一概念,其基本内涵即源自于“essentia”,在康德及其以后的哲学那里固定下来,意指万物恒定不变的基点、本源。

2.本体论本体论是指从哲学的高度研究万物创生的基点——本源——终极存在的学问。

3.比较文学本体论借用本体与本体论这两个概念,使其转型到比较文学基本原理的建构中,来设问与回答“比较文学的本体是什么”,以此成立比较文学本体论,即设问与回答比较文学研究作为一门学科的成立它所安身立命的基点是什么,对比较文学研究的基点——本源做终极意义上本体论追问。

4.比较文学的本质或性质比较文学的本质或性质是研究,是文学研究,是作为一门学科对两个民族以上的文学和文学与其他相关学科进行汇通性的学术研究。

这是比较文学的本质或性质。

5.比较文学的本体:比较文学研究的基点——本体就是比较视域,比较视域就是比较文学的本体。

(二)比较视域1.不同于民族文学研究和国别文学研究的是,比较文学研究在学科成立的意义上非常强调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即是比较文学研究主体的比较视域。

2.视域:“视域”在比较文学这里是指一种多元观察的、多视点透视的研究视野,我们把它总称为“视域”。

3.在古汉语中,“比”有两种基本意义涉及比较文学原理的建构(1)“比”在“密”的原初意义上引申为“亲近”、“亲合”、“和协”、“齐同”、“并列”与“相连接”,这样一条意义链正契合比较视域对两种民族文学关系或文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关系进行透视所获取的内在意义。

(2)“比”在古汉语中的第二种基本意义就相当于现代汉语的“比较”人们在这个层面上对“比”与“比较”的理解、使用在日常生活中是最为普泛的,一些初涉比较文学的学者往往从这一字面上提取意义,去理解比较文学,最终导致对比较文学产生望文生义的误解,认为比较文学就是把两种文学现象拿过来进行对比。

4.比较视域的含义(1)比较视域是比较文学在学科成立上安身立命的本体,是比较文学研究主体在两种文学关系之间或文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关系之间的内在透视,这种透视是跨越两种及两种以上民族文化知识的内在汇通,也是跨越文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内在汇通。

法学方法中的比较法研究与应用

法学方法中的比较法研究与应用

法学方法中的比较法研究与应用在法学方法中,比较法研究与应用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论和实践手段。

比较法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异同,寻求共通之处,并从中获取启示,为国内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本文将探讨比较法研究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应用,并分析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意义。

首先,比较法研究的基本概念。

比较法研究是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则、判例和法律制度等进行系统性分析和比较,以发现其共性、差异和优劣,并从中探索法律的普遍性原则和经验规律。

比较法研究的目的在于促进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理解,提高法学研究和实践的水平,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其次,比较法研究的方法。

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多样,常见的方法有实证比较法、规范比较法和历史比较法等。

实证比较法注重对实际法律情况的观察和数据分析,透过表面现象揭示法律背后的实质问题。

规范比较法则关注法律制度间的规范内容和结构比较,通过对法律条文、判例和法律制度的比较,寻求规律性结论和普遍性原则。

历史比较法则从历史维度出发,考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和演进,以揭示不同法律体系的渊源和差异。

然后,比较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

比较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非常广泛,涉及到法律学理论、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研究。

比较法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历史渊源、文化背景和法律精神,从而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深度。

比较法还可以为国内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为法律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启示。

比较法的应用还可以在国际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国际法是涉及国家间关系和跨国事务的法律体系,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规则,可以发现其异同,从而为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提供参考依据。

此外,比较法还对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方法的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比较法可以培养人们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了解和评价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并培养跨文化和跨学科的研究能力。

比较法——精选推荐

比较法——精选推荐

●第一编比较法总论●世界比较法学大会●1900年8月,里昂大学的爱德华·郎贝尔(Edouard Lambert)和巴黎大学的雷蒙·萨莱伊(Raymond Saleilles)在法国巴黎举办了世界比较法学大会。

●会上,他们号召人们要努力争取从自己本土这个狭隘的圈子里脱颖而出,在对外和对内的结合中和平地赢得世界;并希望人们做好接受一种“人类共同法”,即一种世界法的准备。

●这次会议的召开,给比较法这门科学,至少给比较法的方法,带来了很好的认识和鼓励。

●从埃菲尔铁塔鸟瞰——巴黎万国会议会场●第一章比较法概述第一节比较法的概念●英国法学家沃森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法制史和法理学的研究;●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比较法是一种文化;●德国的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比较法学是指对世界上具有影响的不同法律体系进行相互比较研究的学说。

●从比较法研究对象这个角度来说,“比较”有双边的比较也有多边的比较。

双边的比较是两个方面的比较;多边的比较是三个或三个以上方面的比较。

●从研究内容这个角度来看,比较有“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的区分。

对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精神和样式、思想方法和操作方法进行的相互比较是“宏观比较”;通过比较各个法律制度或法律问题,从而比较在不同法律秩序中用以解决一定利益冲突的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第二节比较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一、比较法与法理学●比较法有自己的理论,但这些理论是以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为基础的,法理学中阐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是比较法中必不可少的。

反过来,比较法也为法理学提供了许多比较法的知识和研究成果,缺乏这些知识和成果,法理学很可能成为思辨哲学,得出片面的结论。

●二、比较法与法制史●比较法的视线是落在现存世界的大量法律秩序中,而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却是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秩序。

●但是,一方面,一切法制史的研究事实上都是运用比较法方法的一种研究;一方面,我们必须将“比较法制史”包括在更广义的比较法的概念之内。

比较教育

比较教育

第一章概论(适合出填空、名词解释和选择题等)1、比较教育的概念:比较教育是以比较法为主要研究方法,以当代世界上不同国家、名族和地区以及国际社会的教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探讨教育发展的规律和经验的教育研究领域。

2、比较教育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发展阶段答:比较教育产生于19世纪初,在至今180多年的历史中,比较教育的发展进程经历了“借鉴时代”、“因素分析时代”和“社会科学方法时代”三个发展阶段。

比较教育作为一门学科或专门的研究领域开始的标志:朱利安1817年《关于比较教育的工作纲要和初步意见》借鉴时代另外几位比较重要的比较教育学者3、比较教育“因素分析时代”的标志:是以1900年英国比较教育学家萨德勒发表论文《我们从对别国教育制度的研究中究竟能学到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为标志的。

4、“因素分析时代”的其他代表人物:美国比较教育学家康德尔、德国的施耐德和英国的汉斯。

5、康德尔是比较教育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比较教育的理论与方法的学者萨德勒和汉斯主要强调教育以外的因素对教育的影响,因此有人将他们的研究方法叫做“外部因素分析法”;而施奈德在强调外部因素的同时,还特别强调教育的内部因素在国民佳偶制度形成中的影响,因此有人将其研究方法称为“辩证法的因素分析法”6、1898年,罗素首次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授比较教育;在我国,1930年燕京大学也开始在文学院教育学系开设比较教育课程。

7、“社会科学方法时代”分为几个发展时期:“发展期”、“高原期”、“反省期”和“扩展期”。

8、关于比较教育学科性质的几种观点答:康德尔认为,“比较教育的研究是教育史研究的继续,它把教育史研究延伸到现在,以阐明教育和多种文化形式之间必然存在的密切联系”,这种教育历史研究是一种“以现行的实况为基础而不以理论为基础来比较各国教育制度的原理”,而“研究外国制度就意味着分析、评价本国的教育制度,从而更清楚地分析对比本国教育制度的背景和基础”。

法理学在比较法中的方法论探讨

法理学在比较法中的方法论探讨

比较法方法论的核心思想
比较法的概念
比较法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实践,揭示法律现象的 本质和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
比较法方法论的核心思想
比较法方法论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比较揭示法律现象的共性和差异,探究法律制度的内 在逻辑和外在环境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借鉴。同时
• 方法论体系有待完善:本研究提出的方法论体系尚处于初步构建阶段,未来可 以进一步完善方法论体系,提高其在比较法研究中的适用性和解释力。
• 跨学科合作有待加强:法理学与比较法学作为不同学科领域,未来可以进一步 加强跨学科合作,促进学术交流与知识共享,推动比较法研究的深入发展。
•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待强化:本研究在理论层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如何将 理论成果应用于实践仍需进一步探讨。未来可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发挥 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同时从实践中提炼新的问题和理论观点,推动比较法 研究的持续发展。
规范分析
对法律制度的规范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包括 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以揭示 其内在逻辑和体系结构。
法律文化的比较分析方法
1 2 3
文化背景比较
探讨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文化形成的背景,包括 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因素,以理解 其独特性和多样性。
价值观念比较
分析不同法律文化中的价值观念,如正义、自由 、平等、秩序等,揭示其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 的影响。
法理学在比较讨法中的方法论探
目 录
• 引言 • 法理学与比较法概述 • 法理学在比较法中的方法论基础 • 法理学在比较法中的方法论应用 • 法理学在比较法中的方法论挑战与对策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比较教育学第一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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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重要,校外的事情制约并且说明校内的事情。”(萨德勒)
• 这一阶段,比较教育成为高等学校的课程。1898年,罗素 博士首次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开设此课程。
• 萨德勒是英国比较教育学家,撰写了28卷的《教育问题专 题报告》,自1897~1914年陆续发表。这些报告,详细地 描述了欧洲各国、美国以及英属领地的教育状况,分析了 不同地区教育的社会文化背景,总结了教育经验,并指出 了教育发展的趋势。他认为孤立地研究教育是不对的,必 须重视教育的文化背景,研究决定教育制度的各种因素。 • 萨德勒的观点对美国康德尔的比较教育观点,产生了很大 的影响。该影响主要体现在《比较教育》一书中。 • 美国康德尔在1933年发表的《比较教育》是这一阶段的代 表作。
• 载泽团的路线是:中国上海—日本—美国(旧金山)—美 国(纽约)—英国—法国—回英国—比利时—回法国—经 苏伊士运河、吉布提、科伦坡、新加坡、西贡、中国香 港—中国上海。 戴鸿慈、端方团的路线是:中国上海—日本—美国—英 国—法国—德国—丹麦—瑞典—挪威—回德国—奥地利— 匈牙利—俄国—荷兰—瑞士—意大利—经埃及赛得港、亚 丁、锡兰(斯里兰卡)、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上海。
五、比较教育学的研究方法
• 比较教育研究的常用方法有调查法、文献 法、比较法、分析法等。在进行研究时, 应根据研究目的和范围,适当配合运用各 种方法。
六、比较教育学的历史发展
• 分2部分:
• 国外 • 国内
• 对于外国教育的比较研究,在古代就已经 开始,但还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 能说是比较教育的史前阶段。(希腊色诺 芬的《波斯国王塞勒斯传》,罗马西塞罗 的《共和政体》,意大利马可波罗的《东 方见闻录》)
康德尔的研究目的
• 第一,“报导--描述”的目的。他向读者提供各国 教育制度的“情报”,并按问题把事实加以分类,例如分 为教育制度、教育行政、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师资培训等。 他认为事实的报导是不够的和有局限性的,但却是比较研 究过程中必要的一步。 • 第二,“历史--功能”的目的。按照康德尔的意见, 比较教育不仅要描述事实,而且要说明特征。他指出,不 应把教育作为孤立存在的事业来看待,它应同国家背景, 同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结合起来研究。 • 第三,“借鉴--改善”的目的。康德尔希望通过考 察外国和本国的教育制度,研究比较教育的学生能够养成 一种更可取的哲学态度,其终极目的是为了改进本国的教 育制度和培养对“民主”制度的忠诚。

第一讲 方法论概述

第一讲  方法论概述

(犯上作乱)、神(鬼神) 认识方法: 子绝四:勿意(主观偏见)、勿必(非 如此不可)、勿固(固执己见)、勿我 (我行我素) 读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 (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
道家:以老子、庄子为代表(隐 士)
对自然的描述: 老子:“有物混成,先天地而生;
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 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 字之曰道。”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 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充气以为 和。”
4、方法论的新发展(科学主义)
人本主义与科学主义 黑格尔:人类;理性 人本主义:个人;非理性(意志、
情感、性本能……) 叔本华:生存意志 “绝对精神”是世界的本原,没有科 学依据。
实证主义: 实证:实在,有用,严谨,确定无
疑 第一代实证主义:孔德的实证哲学 一切科学知识来自观察和试验的经 验事实。科学知识就是关于现象范 围内的东西的知识。
具有表 太阳 动物 : : : :
缺乏表 月亮 植物
比较表 (对照分析)
热是一种动力。
笛卡尔的《更好地指导推理和寻求真 理的方法谈》
笛卡尔的演绎公理法: 我思故我在; 每一现象必有原因; 效果不能大于它的原因; 心中就有完美、空间、时间和运动的概
念。 笛卡尔发现真理的方法: 怀疑;细划问题;由简到繁排序;推理、 审查 笛卡尔的世界观:唯理论 方法论:以数学为基础的演绎法
科学理论不能用经验证实,只能用经验
证伪。 经验证伪是区分理论的真、伪的标准。 所谓一个理论被证伪,是指存在一些特 殊的论断,它们属于这一理论的范畴, 却不能被这一理论解释。 气象学与占星术 科学理论是猜测,所以是可错的。 科学发展的模式: P——T (TT2、……Tn)——EE—— P2……

比较学

比较学

定所比较的对象已达到的理论高度,也不能任意夸大;既不能不加分
析地给所研究的对象简单地贴上各种标签,也不能主观臆断地曲解原 意。要做到这些,在选取研究材料时应首先以原作为依据,至于其他
材料只能作为研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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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全面性原则
物质世界中的各个事物之间及每一事物内部诸要素间 存在着相互联结、相互影响和相互臸约的关系。对于 设计来说,每一种设计思想或作品归根到底部是以这 样或那样的方式,对各种人或生活方式需求的反映, 因而它们自身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各自主要的表现 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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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Biblioteka 较学 只有比较才有鉴别。 比较法作为一种认识和研究方法是行之有效的。 但方法只是启示了一条理论研究的路线,它本身并不 足以保证研究方向和结论的科学性。
任何一种文化所产生的问题,也或隐或显地会在其他文化 中产生,这就是所以能够比较的原因。 ——P.T.拉著(印)《比较哲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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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整体比较与局部比较
整体比较是指在较大范围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对象进行 宏观比较。通过整体比较,可以对各比较对象有一个 总体的认识。 局部比较则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比较对象进行微观 比较,通过局部比较,把握对象的各个侧面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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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整体比较与局部比较
事物的整体与局部,是在确定的关系上来划分的。从纵向看, 各个时代,如古代、近代和现代是一个整体,各个时代的各 个具体时期是局部。从横向看,各个地区、各个民族或各个 国家是一整体,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某一流派 的思想是一个局部,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既是确定的,又是非 确定的,在一定的关系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各个时期的 思想对于各个时代而言是局部,但相对于各个具体阶段而言 又是整体。 整体比较能把握方向上的差异性和一致性。局部比较能具体 深入地把握各比较对象中的各个方面与各个要素的特征,了 解它们之间的相异与相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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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德】茨威格特、克茨著 《比较法总论》 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版 【苏】季列著 《社会主义比较法学》 苏联法律书籍出版社1975年版 .【法】达维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4、【日】大木雅夫著:《比较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英】阿· 沃森:《法律移植论》,贺卫方译,《比较法学研究》 1989年第一期 6、【美】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何勤华主编:《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朱景文著:《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冯玉军著:《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的回应》,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 版 10、俞可平主编:《全球化悖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三、比较法的方法论
1.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 2.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 3.文化比较 4.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1.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
这是与比较法研究在纵向和横向研究及 其范围的大小相关的。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 1)宏观比较是指对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 制度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2)微观比较是指对不同的法律概念、规 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比较研究。
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萨莱伊、朗贝尔、达维和前苏联学者季列。

我们认为,比较法既是一种方法同时也是一门学科的 观点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二、比较法的研究范围







它是对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它包括对同一国家的不同法律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 它包括对本国法与外国法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 研究。 它还包括对不同法律体系所赖以存在和作用的社会经 济、政治和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比较研 1、本体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2、行为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 3、心态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 4、物态法律文化的比较研 5、主体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 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中都 记录了他比较研究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法律的成 果。 在古罗马时期,立法必须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 已成为共识。据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 吸引了当时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律。 一般学者认为,第一本比较法的著作是公元4 世纪的《摩西法和罗马法合编》,在这本书中, 对罗马法与犹太发加以比较。 中世纪的欧洲也有比较法律的研究。例如,比 较罗马法与教会法,比较罗马与英国普通法等。
4.静态比较和动态比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即 在横断面上,在特定的时间点上研究它 们。 2)动态比较是指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 对法律的产生、本质、发展、功能、形 式、以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问题的研 究。 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提出了“法律共 振峰”的理论,其内容是分析和比较影 响法律的各种成分的变化。他认为在同 一法律体系中对同一法律问题可能有不

一、比较法的概念和性质

1.比较法(Comparative Law)的概 念
从字面上理解为比较的法或法的比较。 但是,从比较法一词的含义看,在国外 一 些比较法学家中却有不同的理 解。
1.比较法的概念

前苏联法学家季列认为,法的体系的比较是 比较法研究的对象。 英国法学家沃森认为,比较法是对法制史和 法理学的比较。 德国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比较法是一 种文化的比较。 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认为,比较法是 一方面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 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比较法更深层 的含义是超国家的,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 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

2.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


1)规范比较又被称为概念比较、结构比较、 立法比较。它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 的比较或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并且着重研究 本国法律制度。它具有直接和简单的特征。 有些学者把规范比较称为教条主义的比较方法。 具体的研究逻辑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选定被比较的法律、做比较的法律和比 较的法律。 其次,把被比较的法分解成一些组成因素。 再次,比较每个因素的相似和相异。 最后,是综合评价阶段。



2.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



功能比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在不同的国家社会中尽管具有可比性或近似的 社会问题,但是,各国毕竟同时存在着各自特殊的 社会问题及其社会需求,对此,功能比较就显得无 能为力了。 另一方面,单纯的功能比较容易导致将比较研究的 重心从法律方面转移到其他社会情况和条件,使比 较法学研究蜕变为非法律性的纯社会问题的研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对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这两种 方法不能绝对地对立起来,它们之间应当是相互协 调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3. 比较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士大夫中比较开明的人 士就开始了解西方国家的政治、军事、法律,乃至于 西方的风土人情。中西法律的不同已经开始引起重视。 例如:林则徐、魏源、郭嵩焘、郑观应。 甲午、庚子之后,中国民族危机加重,在举国皆曰变 法的呼声中,清政府也不得不开始变法改制,并成立 了修订法律馆,负责修律事宜。与此同时,我国也出 现了针对不同时期法律的比较研究。 例如薛允生、沈家本。 民国时期,比较法律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民国 初年还出现了中国第一个比较法学组织—中国比较法 学会。
3.文化比较


文化比较方法是指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 视为一种文化现象。 文化比较更强调从法律的内在的角度来理解外 域的法律文化,从而能够把握隐藏在外域法律 体系背后的法律思想,并且从深层面理解该种 法律体系。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文化是研究法律和进化比 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对于不 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变化具有一定的 影响,这也就是说,法律与文化具有紧密的联 系。但是,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变化过程中, 文化不是唯一的、终极的决定性的影响因素。
主要参考教材




1、沈宗灵主编:《比较法学研究》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倪正茂著:《比较法探析》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6年版 3、刘兆兴主编:《比较法学》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4、郑祝君主编:《比较法总论》清华大 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一讲 比较法的概念、性质和 方法论
1. 20世纪以前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对于比较法学来说具 有特殊的贡献。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 中,收集了广泛的关于各国法律和习惯的材料, 然后用它来说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19世纪人们对于比较法有了更为强烈的兴趣。 比较法学也开始出现萌芽。这主要表现在: 1)比较法律研究开始在大学正式出现。 2)专业的比较法律期刊开始出现。 3)为了回应法典化的需要,比较不同法律也成 为必不可少。
1.比较法的概念



总之,比较法的特征主要是通过比较的方法来 研究法律。 比较法:即是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 其制度的比较、对不同法系的法律之间的比较、 同样也包括对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的比较、对一国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比较,分 析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之间的异同,进一步 认识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密切联系,从而正确 认识各种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所体现出来的 地位和作用。 比较法的主要特色和方法就是比较。
2.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


一般说来,规范比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不同的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结构。 第二,被比较的法律制度、规则在不同的国家 中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 由于规范比较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并且仅注重 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视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及其 在社会中的实际功能,它往往是从本国的法律 概念、法律结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方式出发, 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及其制度进行比较。这就很 容易产生狭隘的民族中心主义。
2.比较法的性质

有人认为对比较法的性质的争论没有意义。英美一些 学者持这样的观点。
如:英国学者古特里奇、德国法学家施密特霍夫。

有些学者认为,比较法只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否 定其具有独立学科的性质。
如:新西兰法学家萨蒙德、英国法学家格特里奇。

第三种观点认为,比较法不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 而且也是法学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2. 20世纪比较法的形成和发展


20世纪比较法学开始有了全面的发展,表现在: 第一,比较法律研究有了统一的国际组织。 第二,比较法律研究所涉及的题目越来越广泛。 第三,对各国法律之间的了解越来越深入。 20世纪以来比较法学的发展使人们认识到,比 较法律的探究必须具备自己的前提,那就是承 认差别的存在,承认差别的合理性。只有这样 比较法律才有发展的可能。文化上的傲慢狭隘 和政治上的专制,都不利于比较法学的发展。
第一讲 比较法的概 念、 性质和方法论
比较法学教学

本课程教学以研究生为主

主讲人: 池海平
课程主要教学体系

第一讲 比较法的概念、性质和方法论 一、比较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比较法的范围 三、比较法的方法论 四、比较法学的任务 本讲预计课时数为12 课时 第二讲 比较法的历史发展与功能 一、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二、当代比较法学的发展趋势 三、比较法的功能 本讲预计课时为12课时 第三讲 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二,国外学者对法律移植的观点 三、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四、法律移植在中国 本讲预计课时为8课时 第四讲: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全球化 一、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 二、法律与全球化的问题 三、法律全球化的理论之争 四、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律和法制的影响 本讲预计课时为8课时 第五讲 国家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国家间法律制度比较的对象、范围及分类 二、法律规范的比较 三、法律概念的比较 本讲预计课时为8课时 第六讲 行为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 立法行为的比较研究 司法行为的比较研究 执法行为的比较研究 守法行为的比较研究 本讲预计课时为12课时 第七讲 不同法系的比较研究 一、法系的概念及其分类 民法法系的比较研究 普通法系的比较研究 伊斯兰法系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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