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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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主要问题及对策

北京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主要问题及对策

2006年北京教育事业发展状况、主要问题及对策2006年首都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力度加大,注重了办学规模与效益的关系,集中探讨和解决了一些社会较为关注的教育焦点问题,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首都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越来越充满了信心。

本报告主要依据2006年度有关报刊和书籍刊载的数据和论文,对于首都教育事业的发展、主要问题与对策做出综合分析。

一首都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2006年度简要回顾与评述2004年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2005年5月教育部和北京市政府签订了《关于共同推进教育现代化实验城市的决定》,2005年8月公布了《首都教育2010年发展纲要》。

在这一系列重要举措的推动下,北京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结构层次逐步提升。

据有关研究对于中国各省区教育发展指数解析显示,北京市的教育发展指数为91.2,位居全国首位,超出全国平均值22.4个百分点,其中教育存量指数排名第1位,教育增量指数排名第1位,教育投入指数排名第2位,教育贡献指数排名第1位。

[1]下面我们将2006年度北京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概况做出简单回顾与述评。

1.基础教育(1)北京市基础教育发展概况。

1995~2005年,北京市小学的数量呈持续减少的趋势,由1995年的2878所减少到1403所,这与小学生源减少和注重规模与效益办学有关。

现存的小学中,远郊区县有835所,占总数的60%;近郊区有414所,占总数的29%,城区有154所,占11%。

小学分布的变化趋势由内向外逐步增加,这与城区人口向外迁移有密切关系。

以2005年计,全北京市小学毕业生93486人,招生71020人,在校生494482人;教职工61352人,专任教师数47948人,占地面积24238亩,校舍建筑面积5128862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466243万元,其中仪器设备资产56962万元。

北京市中等教育结构在过去五年中有较大变化:一是普通高中入学人数在高中阶段教育入学总人数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到目前的60%左右,预计“十一五”期间还会进一步提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05•【字号】京财行[1998]1353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1月5日京财行〔1998〕1353号)区(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强对民办公助学校或公办民助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制定《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请依照执行。

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教育机构财务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下同)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进行民办公助办学体制改革试点的教育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是我市教育的组成部分,是积极探索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一种形式。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这类教育机构的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民办公助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理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其财务、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受各级财政、国有资产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民办公助教育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法规,财经制度和财务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的财务活动。

2.认真编制民办公助教育机构的各种财务报表,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

3.按照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行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京教策[2005]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京教策〔2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地面积与规划(四)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三、教学、办公及生活设备(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分科学习领域专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馆设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四、教师和工作人员(一)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配备(二)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资质五、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设置(一)选址和选项(二)建筑设施和设备(三)人员配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

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造成重大事故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教高厅201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校未经许可在学校未经许可育促进法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办学地点以外的场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或对外出租校所办学造成重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舍影响学校安全稳事故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法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设置依据指标观测点建议一般关注情形建议重点关注情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高校办学评估方案

高校办学评估方案

高校办学评估方案1. 引言高校办学评估是指对高校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和监测,以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高校办学评估方案,为高校提供有针对性的评估指标和评估工具,以便高校能够全面了解自身的办学状况并进行持续的改进。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高校办学评估方案,为高校提供评估方面的方法和工具,以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 - 提供高校办学评估的指标和标准; - 设计评估工具和流程,以实现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建立评估结果的反馈机制,促进高校的改进和进步。

3. 评估指标和标准评估指标是评估方案的核心,旨在客观、全面地衡量高校的办学情况。

本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3.1 教学质量评估高校的教学质量是评估的重要内容。

教学质量包括教师教学水平、教学资源、教学方法等方面。

评估指标包括: - 教师评价指标:教师资质、教学经验、教学效果等; - 教学资源指标:教室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藏书等; - 教学方法指标: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手段与工具等。

3.2 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是高校的核心职能之一,评估高校的科学研究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 科研项目指标:科研项目数量、科研项目经费等; - 科研成果指标:科研论文发表数量、专利申请数量等。

3.3 学生培养高校的学生培养是高校存在的重要目的之一,评估指标包括:- 学生质量指标:学生来源质量、学生招生政策等; - 学生培养质量指标:学位授予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3.4 社会服务与绩效高校的社会服务与绩效反映了高校对社会的贡献和影响力,评估指标包括: -社会服务指标:社会服务项目数量、社会服务经费等; - 绩效指标:社会影响力、社会荣誉称号等。

3.5 管理水平高校的管理水平影响着高校的运行和发展,评估指标包括: - 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指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等; - 资源配置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评估方案

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评估方案

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评估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私立学校逐渐成为了人们选择教育方式的一种重要选项。

然而,在办学条件评估方面,私立学校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探讨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评估方案。

一、教育资源私立学校的教育资源是办学条件评估的重要一环。

在评估过程中,应该注重考察私立学校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

教育设施的评估可以包括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

同时,私立学校的师资力量是决定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评估方案还应考察私立学校的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教学经验。

二、课程设置私立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其办学条件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评估方案中应注重考察私立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否符合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学生的学术需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此外,私立学校的课程设置是否注重实践教学和综合素质培养也是评估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三、教学质量私立学校的教学质量是评估的核心内容。

评估方案中应包括学生的学习成果、教学水平与效果等综合指标。

可以通过学生的学习成绩、参与科研竞赛和实践活动的情况来评估教学质量。

同时,还可以采集学生、家长和校外专家的评价意见,形成全方位的评估结果。

四、学生发展支持私立学校应提供全面的学生发展支持措施,以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

评估方案中应考察私立学校是否提供学业指导、心理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

此外,学校还应该积极组织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社团组织,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

五、师生关系师生关系是评估方案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私立学校应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以提高教学效果。

评估方案中可以通过调查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教师对学生的关心和指导等方面来评估师生关系的质量。

六、管理机制私立学校的管理机制也是评估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包括学校的组织结构、管理层次、规章制度等。

私立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保证有效地执行。

评估方案可以通过对学校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效果进行评估,以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七、社会影响力私立学校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也是评估的重要指标。

北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举办者)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三)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履行法定程序。

(四)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北京市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

北京市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

近年来,北京市对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和稳步推进,北京市教育局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将逐一进行介绍。

一、指标体系的背景与原则1. 背景:北京市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是基于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需要,结合北京市教育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2. 原则:指标体系的制定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旨在客观评价教育教学的质量,为制定教育教学改进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核心内容及重点指标1. 教学管理:包括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教学计划是否落实、教学活动是否充实等方面。

2. 教学质量:主要包括师资力量、师资培训、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方面。

3. 学生发展: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包括学业成绩、思想道德、身心健康等方面。

4. 资源配置:主要包括学校的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图书馆藏书量等资源的配置情况。

5. 环境建设:包括学校的教学场所、卫生条件、安全设施等方面。

以上五个方面是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与重点指标,涵盖了教育教学工作的方方面面,从而全面、客观地评价教育教学质量。

三、指标的具体内容与评估方法1. 教学管理指标(1)教学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通过查看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评估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2)教学计划是否落实:通过教学计划与实际教学活动的对比,评估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3)教学活动是否充实:通过观察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评估教学活动的充实度。

2. 教学质量指标(1)师资力量:统计学校教师的学位等级、职称等情况,评估师资力量的结构和水平。

(2)师资培训:了解学校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和效果,评估教师培训的实际效果。

(3)教学手段:观察学校教学设备的使用情况,评估教学手段的多样性和现代化程度。

(4)教学效果:通过学生学业成绩、评比奖项等情况,评估教学效果的好坏。

3. 学生发展指标(1)学业成绩:统计学校学生的考试成绩分布情况,评估学校学生成绩的整体水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京教督〔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教督〔2017〕12号各区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督导工作,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规范、科学、高效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客观公正制定中小学校督导工作的意见、标准和方案,市、区两级实施教育督导。

通过督导,强化监督监管,切实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市级统筹原则。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学校的督导,制定督导工作意见。

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客观评价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培训质量,推动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围绕“党的建设、依法办学、教学管理、办学条件、安全管理、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作为星级评估的基本依据。

二、评估办法(一)评估等级评估实行百分制,根据评估总得分,设定三个等级:95分(含)以上,认定为“五星级”; 85分(含)至95分,认定为“四星级”;70分(含)至85分,认定为“三星级”;70分以下,不定级。

(二)评估周期由各县区教体局每年组织评估一次,评估认定结论为五1星级的由市教育局组织复评,评估认定结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不实行“终身制”。

(三)评估基本条件1.证照齐全且按要求进行公开公示;2.具有一年及以上办学历史且上年度年检为合格以上等次;3.申报“五星级”等次的校外培训机构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党组织健全,组织生活经常;(2)办学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3)专职管理人员与教师不得少于20人,且专任教师100%获得与培训内容相符的教师资格证书;(4)全面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专用账户管理使用规范。

4.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机构当年不得申报评估:(1)发生安全事故的;(2)发生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3)发生师德师风方面问题的;(4)发生重大资金风险引发家长维权的;(5)家长投诉3件以上且违规事实清楚的。

(四)评估流程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采用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21.自查自评。

依法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办学情况,对照量化打分表,认真开展自查自评。

拟申报星级评估的校外培训机构需于当年度10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XX市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申报表》《XX市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量化打分表》报送县区教体局。

教育部2023民办本科合格评估

教育部2023民办本科合格评估

教育部2023民办本科合格评估一、简介教育部2023民办本科合格评估是指教育部对民办本科院校进行的资质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

这项评估是教育部为了规范和提高民办本科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民办本科院校健康发展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评估的目的教育部2023民办本科合格评估的目的在于对民办本科院校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提高民办本科院校的办学规范和质量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完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估的内容教育部2023民办本科合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办学定位与规模、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办学条件与办学环境、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等方面。

在学校办学定位与规模方面,评估将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规模、办学层次等情况进行评定。

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评估将主要考察教师队伍的数量、结构、资质和教学科研能力等。

教育教学质量方面,评估将综合考察学校的教学改革成果、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过程质量和学生学习情况等。

人才培养质量方面,评估将主要考察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情况等。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方面,评估将重点考察学校的科研能力、科研水平、科研项目和社会服务成果等。

办学条件与办学环境方面,评估将主要考察学校的课程资源、实验条件、办学设施和校园环境等情况。

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方面,评估将综合考察学校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等。

四、评估的意义教育部2023民办本科合格评估的实施将对促进民办本科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创新发展、加强与国际接轨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这也将有利于我国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提高我国的整体教育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教育部2023民办本科合格评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有利于提升民办本科院校的整体办学质量,也有利于规范和规范民办本科教育市场,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北京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的研究与实践——以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为例

北京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的研究与实践——以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为例

关键 词 : 学历教 育 ; 非 办学状 况 ; 估 评
2 0 ~ 0 9年 度 北 京 市 的 高 等 学 校 有 1 2所 , 学状 况 ” 个一 级 指标 的专项 检 查 ( 0820 7 三 指标 内容 如表 1
在 校 学 生 数 为 139 9人 ,其 中 民办 高 等 学 校 7 所 示 )其 中“ 信 办 学 ” “ 50 2 4 , 诚 和 资产 与 财 务 ” 重 点指 为 所, 民办 高 等教 育在 校学 生数 为 2 37 人 。 民办 的 标 ,教学 状况 ” 一般 指标 。“ 472 “ 为 诚信 办学 ” 设 “ 下 办学
中 国冶金 教育
21 0 0年第 5 期
育 机构 办 学
历教 育 的 民 办
沈 晓 慧
( 京 城 市 学 院 . 京 10 2 ) 北 北 0 0 9
摘 要 : 京 市的 民 办高等教 育机 构 已具 有一 定规 模 , 北 为保 持 首都 的稳 定 , 范 民 办高等 教 育机 构 规
( ) 估 的 指标 的检 查标 准 ,评估 专 家实 地考 察
和卫 生安 全 。 民办普 通 高校 、 独立 学 院 的非学 历教 育 学 校 , 围绕 学校 存在 的问题 提 出指 导 性意 见 和建议 。
今年第 一 次参 加评 估 , 由市 教 委参 照《 京 市 民办 高 目的是 对 民办 高校存 在 的办 学 困境如 财务 、安全 等 北 等教 育 机构 办 学 状 况评 估 方 案 ( 行 )( 试 》 以下 简 称 起 到诊 断 和预警 的作 用 ,同时对 学校 的办 学进 行 监 《 评估 方 案 》组 织 “ 信 办 学 ”“ 产 与 财务 ” “ ) 诚 、资 和 教 测 、 督 和服 务 , 进 学 校 的健 康 、 范 、 持 续 发 监 促 规 可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7.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党组织设置不符合党章规定。
★《中国共青团章程》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达到要求,活动开展有效
二、
办学条件
5.举办者
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1.举办者具备法定资质,并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发生变更的,及时履行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
3.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思政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思政课程,教材选用符合要求。
4.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4000且至少2名
★辅导员、思政课教师配备数量不足,未按规定开足思政课
4.群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全国总工会、教育部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总工发〔2002〕12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数量等条件高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标准。
2.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工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使用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建设类培训机构:指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各类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2.综合办学水平评估:指对建设类培训机构进行的内容全面、程序规范、结果客观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评估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类培训机构。

第二章评估标准第四条审核标准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综合办学水平将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估:1.培训师资力量。

2.教学环境和设施条件。

3.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4.教学成果和学员满意度。

5.组织管理和社会影响力。

第五条评估等级根据评估结果,建设类培训机构将被分为以下等级:1.优秀等级。

2.良好等级。

3.合格等级。

4.待改进等级。

第六条评估过程评估过程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等环节,并按照程序规范进行。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七条申请1.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向相关评估机构提交评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评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评估条件。

第八条资料审核1.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如发现虚假材料或违反规定的情况,评估机构有权终止评估程序,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现场评估1.审核通过的建设类培训机构将接受现场评估。

2.现场评估包括对师资力量、教学环境和设施、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3.现场评估采取随机抽查、访谈、观摩等方式进行,评估机构将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评估结果1.将根据评估报告的综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等级的确定。

2.评估机构将向建设类培训机构发布评估结果。

第四章评估结果使用与监督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机构将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使用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结果将作为学员选择培训机构的重要参考。

办学水平评估方案(2篇)

办学水平评估方案(2篇)

办学水平评估方案标题:办学水平评估方案引言:随着高等教育竞争的加剧,对于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的评估成为决定学校声誉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确保学校的发展和提高办学水平,制定一套全面、科学有效的办学水平评估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个办学水平评估方案的设计,旨在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评估目标和原则1.评估目标:- 评估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提供学校发展的指导和规划;- 评估师资队伍、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2.评估原则:- 公平公正:评估过程应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偏见;- 可操作性:评估方案应具备可行性,能够实际操作;- 全面准确:评估内容应包括学校各个方面,评估结果应准确反映学校的办学水平;- 可持续性:评估方案应具备持续改进的能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二、评估内容和指标1.评估内容:- 师资队伍:包括教师比例、教师学历、教师教育背景等;- 教学质量:包括教学评估、学生成绩、教师教学反馈等;- 科研水平:包括科研成果、科研经费投入、科研团队等;- 学生发展:包括学生能力培养、学生素质教育等;- 社会影响力:包括学校声誉、社会服务等。

2.评估指标:- 师资队伍:教师比例、教师学历、教师持续教育情况、教学成果等;- 教学质量:学生满意度、毕业就业率、学生评教结果等;- 科研水平:科研论文数量和质量、科研项目获得情况等;- 学生发展:学生竞赛获奖情况、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等;- 社会影响力:学校声誉调查、社会服务活动等。

三、评估方法和流程1.评估方法:- 数据收集:通过问卷调查、学生评教、成绩分析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 文献研究:通过查阅学校的办学文件、教学质量管理制度等文献资料;- 现场观察或访谈:通过教师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取更多背景信息。

2.评估流程:- 制定评估计划:明确评估目标、内容和指标,安排评估时间和人员等;- 数据收集:根据评估目标和指标,收集相关数据和文献资料;- 数据分析和整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得出评估结果;- 结果展示和报告:撰写评估报告,详细呈现评估结果和提出改进意见;- 反馈和改进: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改进措施,并跟踪改进进程。

北京民办大学高校(最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及年检情况)

北京民办大学高校(最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及年检情况)
100101
62611127
北京汉语国际推广中心
111010020000230
2010.1.1- 2012.12.31
许嘉璐
(待备案)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105号科原大厦B座12层
100875
58800719
北京彼得·德鲁克管理研修学院
111010020000240
2013.1.1-2016.5.31
81515526
北京礼仪专修学院
111010020000051
2010.1.1- 2014.12.31
李 柠
李柠
李 柠
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院1号楼
100028
64897501
北京八维研修学院
111010020000060
2010.1.1- 2014.12.31
林福宗
尤正涛
北京八维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111010020000390
2010.1.1- 2014.12.31
刘启智
程野冬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教育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街1号院
100012
84923734
北京东方妇女老年大学
111010020000400
2010.1.1- 2014.12.31
顾秀莲
王 萍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北京市西城区刘海胡同11号
2013.6.2-2016.5.31
卢有余
李舒泉
北京华嘉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南街6号
101400
80728952
蒙代尔国际企业家大学
111010020000450
2013.9.22-2016.5.31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方案

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方案

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方案引言:随着国家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民办学校作为教育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评估方案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方案的内容、形式和结构等一系列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期为民办学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一、评估方案的目的评估方案的目的是确定和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

通过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师资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衡量学校的办学水平,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评估结果可为学校提供改进方向,也可作为家长选择适合孩子教育的参考。

二、评估方案的内容1. 教学质量评估:包括教师的教学能力、课程设置与内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2. 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从学生的品德素养、专业技能、创新能力等多个角度对学生进行评估。

3. 学校管理评估:评估学校的行政管理效能、规章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况等。

4. 师资队伍评估:评估教师的学历、职称、培训情况等,以及教师的工作态度和教学水平。

5. 教学资源评估:评估学校的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馆等教育资源的现状与配置。

三、评估方案的形式1. 自评:学校对自身进行全面评估,撰写自评报告,以客观地展现学校的办学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 外评:请专家团队对学校进行评估,专家团队根据评估标准进行实地考察和访谈,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评估报告。

四、评估方案的结构1. 引言:概述评估的背景和目的。

2. 评估的范围和对象:明确评估的学校或学校群体。

3. 评估的程序:详细描述评估过程,包括数据收集、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等环节。

4. 评估指标和标准:列举评估项和具体评估标准,以便实施者清晰了解评估内容。

5. 评估方法和工具:描述具体的评估方法和使用的评估工具。

6. 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明确收集数据的途径和方法,并描述如何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与解读。

7. 评估结果的呈现:公布评估结果并逐一分析问题所在,同时提供改进意见。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

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作为培训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办学水平的评估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管理监督,北京市教育局特制定了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以便对这些机构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

一、硬件条件评估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硬件条件是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评估细则将主要考察机构的办公场所、教学设施、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能够满足师生的教学、科研需要。

同时,还会综合考虑机构的场地面积、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以便确保教学环境安全舒适。

二、师资力量评估建设类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高低。

评估细则将重点考察机构的教师队伍构成、师资结构、师资水平等情况。

教师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科研成果等将成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指标。

只有拥有高水平、专业化的师资团队,机构才能够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课程设置评估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直接关系到教学内容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评估细则将综合考察机构的课程设置是否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在是否具有前瞻性和专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同时,还将重点关注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材教辅材料的选用等情况,以确保培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四、教学质量评估建设类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是评估的核心内容之一。

评估细则将通过听课、试讲等方式,对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估。

重点关注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师生互动的程度等方面,以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五、管理服务评估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教学和学生生活的质量。

评估细则将主要评估机构的管理服务体系是否健全、管理流程是否规范、管理效率和效果等情况。

同时,还将关注机构对学生的综合服务水平,包括生活辅导、就业指导、实习安排等方面,以提升学生的教育体验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北京市建设类培训机构综合办学水平评估细则将全面考察机构的硬件条件、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等方面,以确保培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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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办学状况评估方案
(试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目录
1.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体系
2.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及标准
3.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结论标准及有关说明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体系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指标及标准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
评估结论标准及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一级指标共8项,其中“诚信办学”、“资产与财务”、“安全稳定”、“卫生安全”等4项为重要指标,其他4项为一般指标;二级指标共22项,检查标准共145条。

(二)一级指标的评估等级分为P、Y两级,每个一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二级指标的得分之和大于或等于60分的一级指标可评为P级,二级指标的得分之和小于60分的一级指标可评为Y级。

(三)总体评估结论分为合格、黄牌、红牌三种。

标准如下:
1.7项或7项以上一级指标被评为P级,且其中4项重要指标均被评为P级,总体评估结论为合格;
2.若有1项重要指标或2至3项一般指标被评为Y级,总体评估结论为黄牌;
3.若有2项或2项以上重要指标,或者4项一般指标均被评为Y级,总体评估结论为红牌。

(四)本方案适用于北京市各类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包括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艺术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为主要办学内容的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包括以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短期或业余培训等办学形式为主的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五)本方案为试行方案,在对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实施评估时,可根据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情况,对“卫生安全”有关指标作适当调整。

市评估领导小组将根据评估总体情况对本方案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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