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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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
• 据此,即使孙立兴工作中在行走时确实有失谨慎,也 不影响其摔伤系“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园区劳动 局以导致孙立兴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 ,而是因为孙立兴自己精力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孙立 兴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伤,缺乏法 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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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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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LOREM IPSUM
一、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 属于其“工作场所”?
LOREM IPSUM
二是孙立兴是否“因工作原 因”摔伤?
LOREM IPSUM
三、是孙立兴工作过程中不 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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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工作场 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 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 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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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案情回顾 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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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 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 京机场接人。他从中力公司所在地天津 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八 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红旗 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 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 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
最高法认为,此案对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进行了 准确阐释,并明确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这 对指导正确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具有指导价值,对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作用。
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 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 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 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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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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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还认为,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 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 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 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 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 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 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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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中力 公司办公室,是孙立兴的工作场所,而其 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 停车处,是孙立兴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 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立兴要完 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 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 处是孙立兴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 理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孙立兴的工作场所 。孙立兴受领导指派去机场接人,属于“ 因工作原因”致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