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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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中小学校舍
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细则
2009-09-29发布2009-10-01实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写说明
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对现有中小学校舍的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具体方法,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编制本细则。
本细则用于指导北京地区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也可作为相关政策制定的参考。
编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多层砌体房屋、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单层砌体房屋。
本细则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报批稿),结合北京地区现有中小学校舍的特点编制而成。
本细则所针对的现有中小学校舍指中学、小学的学生教学和生活用房,建筑类型包括:教学用房(如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学生宿舍、食堂等同时使用人数较多的建筑。学校体育馆、风雨操场等大跨空间结构,因目前成熟经验尚不充分,本细则暂未包含,此类工程宜进行专项重点研究。北京地区幼儿园的抗震鉴定和加固也可参考本细则。
本细则所针对的现有中小学校舍的结构体系包括多层砌体结构、单层砌体结构、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多层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
本细则具体解释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电话:88043358, 88043352。
编制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苗启松李文峰周炳章孙宏伟
主要审查人:任庆英柯长华(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保青刘占军冷传才吴汉福陈晶姜学诗
施昌凌韧娟郭兵才曾德民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基本规定 (4)
3.1抗震鉴定 (4)
3.2抗震加固 (5)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7)
4.1一般规定 (7)
4.2场地的抗震鉴定 (7)
4.3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7)
4.4地基基础的抗震加固 (8)
5 多层砌体房屋 (10)
5.1一般规定 (10)
5.2抗震措施鉴定 (10)
5.3抗震承载力鉴定 (13)
5.4抗震加固方案选择 (15)
5.5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16)
6 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21)
6.1一般规定 (21)
6.2抗震措施鉴定 (21)
6.3抗震承载力鉴定 (25)
6.4抗震加固方案选择 (26)
6.5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27)
7 单层砌体房屋 (33)
7.1一般规定 (33)
7.2抗震措施鉴定 (33)
7.3抗震加固方案选择 (34)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报批稿),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北京地区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并使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细则。
经鉴定或加固后符合本细则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与现有中小学校舍后续使用年限相应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当遭受与现有中小学校舍后续使用年限相应的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与现有中小学校舍后续使用年限相应的按照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水准;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50年鉴定和加固的建筑。
本细则中的现有中小学校舍指中学、小学的学生教学和生活用房,建筑类型包括:教学用房(如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微机室、语言室等)、学生宿舍和食堂。
注:除特殊说明外,本细则中“校舍”、“房屋”均指“北京地区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北京地区的中小学校的房屋”。
【说明】
本条规定了北京地区现有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和加固的设防目标。
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中的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含义如下:
抗震安全,指现有建筑经过抗震加固后达到的设防目标,依据其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分别不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经济,就是要在北京地区的经济条件下,根据国家和北京地区有关抗震加固方面的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合理掌握加固标准。
合理,就是要在加固设计过程中,根据现有建筑的实际情况,从提高结构整体抗震能力出发,综合提出加固方案。
有效,就是要达到预期的加固目标,要根据具体条件选择加固方法,要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质量,特别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原结构的损伤,并加强对新旧构件连接效果的检查。
实用,就是抗震加固可结合建筑的维修、改造,包括节能环保改造,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1.0.2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地区现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不适用于新建中小学校舍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
注:本细则中7度、8度分别指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7度(0.10g)、7度(0.15g)和8度(0.20g)。
【说明】
本细则中的现有中小学校舍,不包括古建筑、新建的建筑(含烂尾楼)和危险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本细则中出现的7度、8度,指中小学校舍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北京的除昌平、门头沟以外的11个市辖区、平谷、大兴、延庆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为8度(0.20g);密云、怀柔、昌平、门头沟的抗震设防烈度应为7度(0.15g);需要说明的是,《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抗震设防烈度仅针对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建筑。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北京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的区域,位于远郊区;这些区域中县级以下地区的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烈度应为7度(0.10g)。位于抗震设防区分界线附近的中小学校舍,宜取较高设防区的设防烈度,也可按抗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给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
1.0.3 本细则依据国家标准和北京地区地方标准,按重点设防类(以下简称乙类)抗震设防要求编制。
1.0.4 现有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和加固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一般可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按TJ11-78设计)建造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可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GBJ11-89设计)建造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40年。
3 在2001年以后(按GB50011-2001设计)建造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说明】
本条提出了中小学校舍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最短的后续使用年限,相当于提出了中小学校舍的最低设防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后续使用年限均不应短于30年。
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中小学校舍,其抗震鉴定和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