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加挂市行政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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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03
【实施日期】200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大连市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
款分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建设,规范审批项目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行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6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03•【字号】武政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武政办〔2015〕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和调整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市级非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市推进上海通用汽车武汉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等308个市级非常设机构予以保留,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调整情况,对其领导职务作相应调整;对市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等3个与其他市级非常设机构工作相近的予以合并;对市政务信息公开程度不高问题承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等18个市级非常设机构,因其承担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已结束而予以撤销(具体名单附后)。

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设法制政府要求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精神,切实转变观念,尽量少成立市级非常设机构。

今后,除上级机关有明文要求或者确因工作需要,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外,原则上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文成立市级非常设机构;对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配合的重大事项,经主要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委(办、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工作。

三、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急交急办、特事特办、即调即办”的原则,健全市级非常设机构人员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现保留和今后经批准成立的各类市级非常设机构增补、调整组成人员,经市级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一律由市级非常设机构自行行文或者挂靠单位代为行文,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大政办发〔2016〕212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21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大连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6〕83号文件印发)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及办事指南》,请到查询)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目录及办事指南》《目录及办事指南》涵盖了37个市政府部门368项公共服务事项,主要涵盖了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满足创业创新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主要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法服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18个行业类别。

所有公共服务事项均参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编制了办事指南,列明了事项编码、名称、类别、实施部门、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方式、办事流程、办公地址、办公时间、收费、申请材料、监督评价方式、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等21项要素。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通过“中国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列入办事指南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

公布的同时,相关网站设置专门的网页栏目,进一步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持续改进公共服务。

二、实施《目录及办事指南》的动态调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作为本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根据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责变化等情况,遵循合理合法、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以及“谁设定、谁清理、谁规范”的原则,对《目录及办事指南》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集中审批实践:从“三集中、三到位”到法定机构审批局--以大连市为例

集中审批实践:从“三集中、三到位”到法定机构审批局--以大连市为例
关键词:集中审批;法定机构;行政许可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21)03-152-010 作者简介:沈毅,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公共与社会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 为公共管理与民生保障。
一、引言
集中审批是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重要形式之一。行政许可权是具有准入门槛管理 属性的一种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审批权具有较大的同质内涵,但也有一定的差别。范围 上,行政审批要广泛,含内外部行政管理实务。程序上,行政许可是最终行政申请结果,而一个 行政许可的取得,有时须经过若干部门审批。实践上,各地区多采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一概念, 突出了涵盖外部行政许可和内部行政审批改革意蕴范畴。近年来,集中审批已成为各地区较为普 遍的改革方略和工作抓手,并探索出了多种发展类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后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其中,关于第二十五条表述在修正前后一致。
a 贾义猛 . 优势与限度:“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论析[J]. 新视野,2015(05):20-25. b 程姝雯、蒋小天 . 首个“政务大厅”出现在广东江门[N]. 南方都市报,2017-11-23(003). c 人民网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365 工作体系:城市社会治理改革的大连样板[EB/OL].(2016-12-16), [2021-02-20].http:///n1/2016/1216/c401815-28955753.html.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大政发[2004]7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30【实施日期】2004.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八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4]7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法制办对全市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第八批取消和调整103项行政审批项目,新确认35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为277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对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各级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中心审批,并公布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其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附件1: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4项)1、权限内及限额以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重大、限制类及使用政府资金外,均实行备案制)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改为备案)3、国有企业利用外资重组项目立项及可研报告(已包括在工业利用外资改造和重大、限制类及使用政府资金项目内)4、勘探、开采黄金矿产项目(审批权上收国家发改委)二、市教育局(3项)1、市属各类中专的建立、变更、停办(已包括在举办、停办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的审批和各类公办中专的建立、变更、停办的受理审查中)2、个人及合伙举办和停办民办初中(已包括在实施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中)3、举办合作、合伙办学的教育机构审批(原因同上)三、市科学技术局(1项)1、出国科技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会议、科技展览会,研修培训(向有关部门转报材料)四、市公安局(2项)1、生产、购买、储存、销售爆炸物品和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器材安全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资格(除生产、购买、销售爆炸物品外,其他设置1年过渡期)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合格证五、市民政局(1项)1、成立社会福利机构六、市司法局(4项)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年度检查(取消设立审批,变更、注销、年度检查作为日常工作)2、律师事务所设立、终止、变更等事项(向省转报材料)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和律师执业证注册(向省转报材料)4、公证处申办涉外公证业务七、市人事局(1项)1、设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八、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4项)1、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2、城乡测绘的成图、成果审查核准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4、采矿许可证年检九、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项)1、建筑节能审查2、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转报材料)十、市交通口岸管理局(3项)1、公路建设市场准入2、联运及货运代理业务(已包括在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权中)3、道路一、二级客运企业、客运站(已包括在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权中)十一、市信息产业局(1项)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转报材料)十二、市水务局(1项)1、取水许可证年审十三、市农发局(1项)1、农药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十四、市林业局(2项)1、《蚕种生产许可证》(改为备案)2、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十五、市海洋与渔业局(5项)1、捕捞渔船改造2、省内购置捕捞渔船及转籍3、新造、更新捕捞渔船4、海砂矿产开采5、渔业无线电陆台执照审核(已包括在渔业无线电台执照审核中)十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5项)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消外国和台湾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等九类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和变更股权关系3、对台湾省及台湾商界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4、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非关税措施产品、非自动许可)5、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管理(转报材料)十七、市文化局(10项)1、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改为告知性备案)2、报纸增版增期3、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转报材料)4、设立印刷企业(转报材料)5、出版物、报刊社等出版单位设立(转报材料)6、驻连记者站设立(转报材料)7、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转报材料)8、音像制作单位设立(转报材料)9、设立二、三类演出经纪机构(转报材料)10、图书、报纸、期刊二级批发单位设立(转报材料)十八、市卫生局(2项)1、发布医疗广告2、申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已包括在设置变更医疗(含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中)十九、市体育局(2项)1、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等级资格2、运动员资格注册二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项)1、企业广告(含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二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项)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考核2、气瓶充装单位许可3、企业质检机构认可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审批二十二、市商业局(1项)1、典当行设立(改为向国家有关部门转报材料)二十三、市旅游局(2项)1、导游员、领队、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导游员、领队资格向省转报材料,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取消)2、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和门市设立(旅行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向省转报材料,门市设立审核取消)二十四、市房产局(2项)1、房屋装饰装修明显加大荷载、拆改主体结构方案2、城镇危险房屋鉴定单位的资质二十五、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1项)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转移市建委)二十六、市烟草局(1项)1、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取消,批发许可证只发给各级烟草公司及其批发网点)附件2: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2项)1、进口设备及其免税确认(属于行政确认,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购置设备抵免税确认(属于行政确认,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二、市教育局(1项)1、普通(成人)高校招生计划(不属于行政审批项目,作为日常工作)三、市科学技术局(1项)1、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由科技部门按日常工作处理)四、市民政局(4项)1、命名革命烈士(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2、涉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属于对民事权利确认,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3、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4、建筑物门牌号(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五、市财政局(15项)1、预算外资金征收减免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3、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立、配股、转让4、国有企业的会计决算、工资与效益基数的核定、折旧的提取及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或需加速折旧5、国债专项资金6、国有资产处置7、国有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8•【字号】大政发[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 10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实施意见2002年以来,通过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审批事项由1309项减少到127项,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得到不断提高。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根据《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实施方案》(大政发〔2007〕17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1.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开的原则;2.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3.不增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原则;4.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将市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职能予以剥离,全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对确因场地等客观原因,暂无法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在指定地点集中办理。

剥离后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处室要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责和服务功能,主要工作是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监督检查,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逐步解决体外循环、两头受理、“前店后厂”等问题。

(二)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大厅以外无审批”的原则,将部门各处室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交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大政发〔2015〕6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大政发〔2015〕6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大政发〔2015〕6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市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2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5项)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4日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5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方式1出具验资报告举办、停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举办、停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举办、停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举办、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举办、停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市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学校变更与终止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1〕101号)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2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新设采矿权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无市国土房屋局《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设计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4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矿区范围划定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新设采矿权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5出具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25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新设采矿权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25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6出具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许可矿区范围划定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25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出具资源储量报告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4﹞25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编制矿山储量年报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158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测绘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9编制矿山储量年报探矿权、采矿权年度检查无市国土房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测绘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0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采矿权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国土房屋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2年第3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1出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无市国土房屋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 172号)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2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验收审批(含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环境监测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13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验收审批(含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环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14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市港口口岸局《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委托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15〕11号)港口工程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公共行政服务机构名称和调整管理体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公共行政服务机构名称和调整管理体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公共行政服务机构
名称和调整管理体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30
•【字号】潍政办字[2014]74号
•【施行日期】201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公共行政服务机构名称和
调整管理体制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2〕18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建设的意见》(潍政发〔2013〕13号)文件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名称规范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更名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县级规格;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与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合署办公,不再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核定行政编制17名,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仍挂市投资创业服务中心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牌子,挂牌机构领导职数配备仍按原规定执行。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分设涉及的人员调整,按照
“人员编制随职能走”的原则划转。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三定”规定另行印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7]1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7]11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7] 11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二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7〕8号)公布后,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为116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对属于政府内部工作、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也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

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市政府第十一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9项)2.市政府第十一批取消和调整后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16项)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市政府第十一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9项)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一)市经委(1项)食盐准运证核发(二)市公安局(1项)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三)市司法局(1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查(四)市交通局(1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设立、公交设施广告审批(五)市林业局(1项)蚕种质量合格证核发(六)市外经贸局(1项)在境内举办展览会和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七)市质监局(1项)标准化行政许可(商品条码准印)(八)市工商局(1项)烟草广告发布经营资格审批(九)市地震局(1项)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审批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一)市教育局(1项)小区配套幼儿园审批下放到区市县(二)市质监局(2项)1.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以上2项转移由法定技术检验机构自律管理三、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项)“国家规定的特殊药品审批”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调整由市卫生局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大政办发〔2015〕122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大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给社会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大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大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大政办发〔2016〕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化解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

要全面开展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库存变化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认真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

2016年全市要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以上,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市政府督查室)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的金融贷款政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全力破解融资难、拆迁难、管理难的问题。

各地区原则上不再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商品房解决安置问题,主城区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

2016年全市要完成棚户区改造1.3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金融局、国开行大连市分行、农发行大连市分行、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三、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各地区要合理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气气源增容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气气源增容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14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气气源增容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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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气气源增容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142号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建委,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关于加强煤气气源增容费的征收管理解决城市居民住宅配套问题的通知》(大政发〔1997〕65号)有关规定,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的建设项目,由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向居民收取气源费,并向市财政缴纳煤气气源增容费。

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住宅楼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经破产倒闭、被注销房屋开发资质或进行了房产改制,致使无法收取煤气气源增容费、无法办理燃气配套手续,居民无法使用燃气。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有关精神及解决供需矛盾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广大市民实际用气需求,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设用地批复》住宅小区的零散用户,可以以个人名义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缴纳煤气气源增容费,并到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办理燃气配套手续,由其进行挂表供气。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4日——结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1•【字号】大政发 [2006] 40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 [2006] 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一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5〕34号),市政府决定第九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其中取消11项、调整4项;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262项,并予以公布。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方便人民群众,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全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

附件:1.市政府决定第九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5项)2.市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262项)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市政府决定第九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5项)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审核(改为向国家有关部门转报材料)二、市经委(1项)1.设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审核三、市公安局(3项)1.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2.消防设施、系统变更核准3.公交车站点及班车点设置核准(改为征求意见)四、市城建局(2项)1.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2.占用1公顷以上绿地审批五、市交通局(1项)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六、市信息产业局(1项)1.软件开发企业、软件产品认定(根据省政府规定调整为由信息产业局按中介组织认定办理手续)七、市农委(1项)1.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资格审核八、市林业局(1项)1.出售、收购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限额指标的核定九、市工商局(1项)1.兴建集贸市场登记十、市港口口岸局(3项)1.新开口岸和开通口岸扩大开放规划2.口岸开放及已开放口岸扩大开放区域3.大连市空域净空安全(以上3项属于政府内部工作,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附件2:市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262项)一、市发展改革委(5项)1.申请国家和省资金支持并由国家和省委托市审批的项目;申请市财力投资或补助的项目;跨地区建设的项目;需市综合平衡资源的项目;国家产业目录限制类的限下项目;国家产业目录鼓励类委托或下放省级审批限额以上项目2.利用国外贷款3.发行企业债券审核4.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不含市国资委出资和市政府决定其监管的国有企业)5.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分立、合并(不含市国资委出资和市政府决定其监管的国有企业)二、市经委(7项)1.煤炭经营资格审查2.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查3.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4.电力设施承装(修)、保护区作业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5.工业利用外资改造项目6.食盐准运证发放核准7.经委系统企业兼并、合并、重组、划转、产权出售、公司制改制三、市教育局(4项)1.举办、停办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的审批和各类公办中专的建立、变更、停办的受理审查2.实施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3.教师资格认定4.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四、市科技局(3项)1.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2.市级科技项目及经费3.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五、市民委(宗教局)(5项)1.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以及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2.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审批3.举办跨县、市宗教活动核准4.外国人举行宗教活动审核5.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六、市公安局(27项)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2.枪支准运审批3.公民因私出国、往来港澳台地区和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审批4.外国人来连签证、居留审批5.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设计施工审批6.公共场所及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确认7.运输爆炸物品和爆破工程审批8.购买、运输剧毒物品审批和易制毒化学用品购用证核发9.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和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10.民用机动车注册、补换牌证、过户、转籍、变更、改装、延缓报废、注销核准、安全检测11.驾驶证申领、换领、增驾、补发核准12.枪支配购,持有、办理枪证审核13.开办营业性射击(狩猎)场审核14.外国人前往非开放区审核15.成立保安企业(机构)和保安业从业资格核准16.消防安全技术培训核准17.超限运输通行证、特种车使用通行证核准18.养犬核准19.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书核准20.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定居和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审批21.刻字业、公章准刻22.网吧登记审批23.出海船舶边防管理证件(户口簿、登记簿、船民证、登陆证、登轮证、登轮作业证)核准2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证核发25.典当、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6.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27.占用、挖掘道路及跨越道路架设管线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七、市国家安全局(1项)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八、市民政局(3项)1.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修改审批2.行政区划变更审核3.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和地名、图书出版审核九、市司法局(1项)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查十、市财政局(2项)1.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2.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资质十一、市人事局(5项)1.公务员录用审批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3.干部调配、安置(含境内人才引进)审批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准5.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十二、市劳动保障局(7项)1.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批4.职工退休(含特殊工种退休)核准5.职工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准6.特殊工时制度审批7.外国人入境就业及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十三、市国土房屋局(11项)1.房屋拆迁(含延长暂停期限)许可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核准3.商品房预售许可4.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5.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6.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7.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审批8.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和企业改制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0.采矿权批准、审核(包括矿区范围划定、新设采矿权及变更、延续、注销、转让)11.探矿权审核登记十四、市建委(12项)1.建筑业(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3.甲、乙、丙级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资质与工程勘察单位资质4.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审批5.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许可证核发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审批8.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审核9.液化石油气贮灌站(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审批10.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11.燃气设施改动审批12.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初审、四级暂定资质审批十五、市规划局(7项)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2.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重要工程规划验收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筑设计方案审查7.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十六、市城建局(14项)1.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占用1公顷以下绿地审批3.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建设各种设施审批4.占(压)用和拆除、改建排水设施或把明沟改为暗渠审批5.利用路灯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置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含广告栏)、宣传栏、标语牌、霓虹灯、画廊等设施审批6.新建、改建、扩建、迁移、关闭、拆除环卫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审批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8.将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核准9.垃圾排放核准10.城市雕塑设置审核11.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收费资格审批12.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限车辆上路行驶1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14.排水许可十七、市交通局(8项)1.县、乡级公路工程项目2.挖掘、占用、利用公路路产及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审批3.公路控制区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设施及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鉴定5.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权、车辆技术等级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审验核准(其中仓储经营权由市港口口岸局核准)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审核7.核发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8.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项目(企业设立、线路、公交设施广告)审批十八、市信息产业局(3项)1.民用超短波频率设台审批2.民用短波、微波频率、卫星地面站设台审批3.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频道、频段审批十九、市农委(9项)1.农作物种子(含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2.兽药经营资格审批3.拖拉机等农机(具)驾驶(操作)证及年度检验核准4.拖拉机等农机(具)年度检验、审验、行驶(操作)证、号牌核准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6.含药动物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核7.动物诊疗和兽医执业资格核准8.动物防疫条件核准9.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产地和调运检疫二十、市水务局(9项)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河道采砂许可3.限额内、跨县(市)及市内三区取水许可4.计划用水5.城市新建工程项目供水配套6.取用城市地下水7.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缓、减、免征8.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及验收9.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核准二十一、市林业局(8项)1.携带、运输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的审核2.林木采伐许可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5.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质量合格证6.森林植物检疫7.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8.木材运输(出市)二十二、市海洋渔业局(13项)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试运行、拆除、闲置审批2.水产养殖用种苗生产审批3.从事水产养殖使用的水域滩涂审批4.市级水产原、良种场审批5.特种海产品采捕、收购审批6.渔业无线电台执照审核7.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8.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9.海域使用金减免10.海域使用的审查、审核11.省、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审核12.远洋渔业项目审核13.渔业捕捞许可证二十三、市外经贸局(15项)1.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纺织品原产地证和部分出口商品配额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相关设备及物资和进出口配额3.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各类商品配额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自动登记进口商品6.新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7.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投标资格8.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9.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批准证书10.在境内举办国际经济技术展览会11.外国和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12.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13.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1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核发资格证书15.外商投资企业(含内资企业)加工贸易二十四、市商业局(粮食局)(4项)1.粮食收购企业审批2.酒类批发许可证3.定点屠宰厂的设立审核4.设立拍卖行审核二十五、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11项)1.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拆除以及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2.拍卖企业所拍卖的文物标的鉴定、许可3.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审批和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5.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核准6.设立文化娱乐场所7.对外(台、港、澳)文化交流项目8.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单位设立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审批9.电子出版物零售审批10.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审核1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二十六、市卫生局(9项)1.医师执业注册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3.设置变更医疗(含中外合资合作)机构4.护士执业注册5.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8.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9.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二十七、市人口计生委(3项)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审批2.再生育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二十八、市地税局(4项)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2.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二十九、市质监局(10项)1.计量标准器具考核2.计量检定员资格考核3.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5.特种设备(含压力管道和场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6.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7.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9.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化审查10.商品条码准印三十、市环保局(11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设施验收2.污染物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3.拆除、闲置市内四区范围内的污染设施审批4.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5.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6.设定入海排污口审批7.夜间施工审批8.限期治理项目验收9.废物进口审核10.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海洋渔业局审核,环保局审批,环保局统一组织召开评审会)11.贮存危险医疗废物超过一年的审批三十一、市体育局(3项)1.举办全市性体育竞赛活动(需要确认成绩的)2.开办武术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3.举办健身气功及设立站点审批三十二、市统计局(2项)1.统计登记注册2.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三十三、市工商局(5项)1.企业及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含验照)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3.权限内广告登记和审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户外广告登记和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烟草广告和广告发布经营资格审批)4.商品展销会登记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及广告项目审批三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项)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注册变更审批2.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登记项目3.经营、购用国家规定的特殊药品审批(其中医疗机构使用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由市卫生局负责)三十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2项)1.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铁路专用线单位安全资格审批2.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十六、市港口口岸局(8项)1.水路(含省际间)运输、服务业经营权审批、审核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鉴定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4.港口经营审批5.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6.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卫生除害专用场所审批7.港口内进行爆破、采掘活动许可8.船舶修造吨位、类别认定三十七、市广电局(1项)1.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审核三十八、市地震局(2项)1.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审批2.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审核三十九、市人防办(3项)1.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防空要求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3.使用人防工程和安全保护区、拆除人防工程与设施四十、大连烟草局(1项)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十一、市国家保密局(1项)1.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大政办发[2007]160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等十部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商业局(市粮食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办)等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102号)和《关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大编办发〔2007〕21号),结合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事项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1.干部调配、安置(含境内人才引进)审批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批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准4.公务员录用审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本方案印发后发生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以市政府文件为准。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组成人员市人事局(市编委办)行政审批办公室由如下人员组成:主任:马文翰副主任:蒋迎春工作人员:郭善俊、沈党英、孙长久行政审批办公室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合署,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人员原职级待遇不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精神,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现就我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一)告知申请人后置审批事项。

工商(含市场监督管理,下同)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实施前端引导服务,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未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部门分别负责)(二)告知后置审批部门有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建设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工商部门与其他审批部门之间的有序衔接。

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上传至市共享交换平台。

经营项目审批部门明确的,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告知)市级及企业所在地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相关审批部门;经营项目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自行在市共享交换平台查询或提取相关信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8]3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04【实施日期】2018.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7〕35号文件印发)等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改革部署以及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改革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2018年底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行政监管体系;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探索形成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监管新格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管得更好促进放的更活和服务更优,释放市场活力和动力,提升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为我市加快“两先区”建设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1.依法监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推进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7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53号)要求,经各审批部门申报,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我市汇总编制了《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中介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介清单》共保留中介服务事项160项,通过“中国·大连”门户网站和各审批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部门、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职权名称、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各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据《中介清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市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国家、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权责清单调整实际,依照规定程序对《中介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潍政办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快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现就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调整原则。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以《潍坊市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为依据,合理调整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管理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精简效能原则。

在部门原有人员编制、中层干部职数和内设机构个数限额内,调整内设机构、职能及人员,撤并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科或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牌子。

(三)集中办理原则。

按照能进则进的要求,各部门将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减少部门内部多口行政审批,杜绝明集中、暗分散。

三、实施范围和任务目标(一)实施范围。

本次深化相对集中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改革的范围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职能的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大政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8〕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业经大连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9日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加快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改办)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确定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研究确定,经同级审批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复核、汇总,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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