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物质识别和控制程序(RoHS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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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识别和控制程序(RoHS)
一、目的
为了对公司对产品和制造流程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持续识别和控制,从而确保产品在我公司内部不受到污染.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ROHS产品的相关活动.
三、职责与权限
3.1公司工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害物质开展识别调查和评价,并对控制措施进行
指导、监督、检查。
3.2生产部门负责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污染预防和控制。
3.3与RoHS有可能的污染源控制直接相关的操作工应做好本岗位污染控制工作。
四、定义
无
五、程序
5.1有害物质辨识的时机和更新
a. 体系建立之初,由工程部组织进行全厂有害物资污染辨识。
b. 在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追加、涉及到新项目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以及相关方要求等情况下,可适时进行识别
c. 当环境、工艺、用料等发生改变,导致新的污染环节出现时,要重新开展评估活动。
d. 当条件没有变化时,每年至少重新评价1次,以评价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5.2有害物质识别的开展
5.2.1各部门选择和确定可能保护有害物质的原材料、辅料,以及可能造成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的活动或服务,其中活动的选择可涉及作业过程、仓储、生产场所等多方面。
5.2.2在识别有害物质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 污染源辨识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标准,并结合工厂实际情况,考虑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情况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b. 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含内部及外部人员)、相关方的活动也应辨识。
c. 有害物质识别应考虑公司所有使用的材料、辅料、助剂,将识别出的包含有害物质材料列入《有害物质一览表》
d. 污染源辨识应考虑工厂所有与产品有关的活动及作业现场,从工作区域布置、源辅料物资、生产工艺及设备,辅助生产设施、作业环境几部分,各部门分别分析其存在的污染源,列入《污染源辨识和控制清单》登记。
e. 各部门将识别出的有害物质存在的材料和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有害物质污染的污染源交工程部汇总,由管理者代表审批。
5.2.3工程部及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管制物质种类和限值,以及豁免内容,制定本公司的《豁免材料及最高限值一览表》
5.2.4管理者代表组织工程、品保、生产等部门,对公司《有害物质和污染源一览表》进行评审,讨论制定控制措施。
5.3清洁生产控制
5.3.1参与需要符合RoHS要求的产品制造的人员(诸如作业员,检验员,仓管员,返工员,物料员,领料人员,线长,领班、主管、经理等)都必须接受有害物质识别、产品的搬运,处理,包装,防护,标识和储存的要求方面的培训。以保证都有足够的相关知识和足够的认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以保证对于RoHS制程的执行力度。必须在一个规定的期间(一般一年一次)进行符合产品RoHS的搬运和制造方面能力的认定和再认定。
5.3.2ROHS生产用具和助剂的使用:
5.3.2.1在符合RoHS需求的生产线上,所使用的生产用具(包括设备、模具、工具、治具、手套、容器等)和生产助剂(如清洁剂等)都必须指明和鉴别,并标识清楚,使用通用的RoHS标签。
5.3.2.2生产助剂必须采用经检测合格的产品。
5.3.2.3工程部对生产用具进行评估,对有可能造成有害物质污染超标的应采用不含有有害物质的用具。
5.3.2.4有些生产用具在导入RoHS管制前已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这些“生产用具”可以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洁并认可。认可人员是生产部、工程技术部、品管部联合进行。
5.3.2.5工程部把这些经认可的生产用具和助剂列入《ROHS生产用具清单》和《ROHS生产助剂清单》,并逐个贴上RoHS标签。
5.3.2.6当领用以上物品时,物品上是否有RoHS标识,没有此标识的不可领用。
5.3.2.7经认可的生产用具和助剂必须只储存在标识RoHS储存区的区域内。
5.3.2.8在非RoHS生产线或工序使用的生产用具和助剂严禁拿到RoHS生产线上使用。RoHS管制生产线上的生产用具和助剂可以拿到非管制RoHS生产线使用,但用完后不可以直接拿回RoHS生产线,这也是防止混用。如果必须拿回RoHS管制生产线使用的话,必须重新进行“生产用具”认定程序。
5.3.2.9RoHS管控生产线上的“生产用具”需要保养时,必须使用洁净的保养工具和物品,比如经认定的或贴有RoHS标签的螺丝刀、润滑油等,特别要注意与产品有接触的面,不可以被污染。
5.3.3原料的控制
5.3.3.1 采购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要求购买符合ROHS要求的物料。
5.3.3.2仓库开辟专用的独立区域储存ROHS物料和成品,并作好明显的标识。
5.3.3.3生产部门从仓库领取的ROHS物料必须储存在标识RoHS储存区的区域内,严格与非ROHS物料区隔。
5.3.3.4生产部门在生产开产前,安排专人对生产物料进行检查确认,记录在《ROHS产品生产确认记录》中。
5.3.4生产作业的控制
5.3.4.1工程部制定足够的适宜的工作文件供生产和检验使用。此文件中必须有对加入、投入的原料,物料,工具,设备等做出符合RoHS要求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5.3.4.2生产部门在产品生产前,安排专人对生产用具进行检查确认,记录在《ROHS产品生产确认记录》中。
5.3.4.3对于部分同时用于生产非ROHS产品的生产线或仪器仪表,要制定清洁作业指导书,明确清洁部位和检查确认人员,对于制程各个站别,需要将每站涉及的设备及工装,夹具,工具等进行使用前的严格的擦拭,清洁,以保证不受外来的污染。制程中使用的辅助材料,必须是不含有有害物质的,比如,擦拭布,清洁用的溶剂,测试用的机器,治具,流水线,工作台面,检验用仪器,均需要进行清洁。清洁和确认情况应记录在《ROHS产品生产确认记录》中。
5.3.5每个月由工程部组织生产、品保进行全范围的检查,利用《RoHS制程检查清单》保证每个RoHS制程涉及点均已进行了清洁,隔离,标识等动作,人员进行了相关培训。此清单请各车间主管依本车间生产用具和工序列出。
5.3.6当以上环节出现有混用状况时,及时隔离并反馈给上级处理,对较大的环境问题或环境隐患,由部门负责人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4相关的ROHS记录保存期至少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