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断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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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犯罪的中止

名词解释犯罪的中止

名词解释犯罪的中止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由于外部或内部因素的干预,导致犯罪行为无法继续或中途中断的现象。

这种中止可能是暂时的,也可能是永久的。

犯罪的中止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被害人的抵抗、警察的干预、身体条件的变化等等。

在下面的文章中,将探讨犯罪的中止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犯罪的中止对于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犯罪活动被中止时,犯罪分子无法完成其犯罪计划,这意味着他们无法对受害人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例如,如果一个抢劫犯在进行抢劫时被警察逮捕,他的犯罪行为将被迫中止。

这种中止不仅阻止了抢劫案的发生,还向其他潜在犯罪分子发出了警示,起到了震慑作用。

此外,犯罪的中止还对被害人产生积极的影响。

当被害人能够成功抵抗犯罪分子时,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得到提高。

这种能力的提升不仅帮助他们应对当前的危险,还可以在未来面对类似情况时更好地保护自己。

通过抵抗和中止犯罪行为,被害人恢复了被剥夺的权力感。

犯罪的中止也有助于揭示潜在的安全漏洞和加强社会安全。

当犯罪行为被成功中止时,它可能暴露出警察力量的不足或监控系统的不完善。

通过分析犯罪行为中止的原因和方式,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安全的弱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

这种持续的改善将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提高社会的整体安全水平。

然而,犯罪的中止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

首先,当犯罪行为中止时,犯罪分子可能会变得更加愤怒和寻求报复。

他们可能试图以其他方式来实施犯罪行为,例如选择更加危险和暴力的方法。

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威胁,需要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潜在的危险。

此外,犯罪的中止有时也会导致法律和人权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可能会使用过度的武力或手段来中止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侵犯被犯罪分子的人权,并引发社会对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的质疑。

因此,平衡有效中止犯罪和维护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制定合理的法律和政策来实现。

总之,犯罪的中止在社会和个人层面上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犯罪中断的名词解释

犯罪中断的名词解释

犯罪中断的名词解释犯罪中断是指犯罪行为在发生初期或实施过程中被某种外部因素打断,导致其无法完成或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

外部因素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因素,如第三方的干预、被害人的行为、警方或执法人员的干预等等。

犯罪中断对犯罪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它使得犯罪行为无法顺利进行,从而有可能挫败犯罪分子的企图,保护了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一般来说,犯罪中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自发性中断,即犯罪行为在发生初期被犯罪分子自己所为所停止;另一类是外部性中断,即犯罪行为的中断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干预所导致的。

自发性中断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计划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自愿放弃或中止犯罪行为。

这可能是由于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进行中认识到犯罪的风险和危害性,对自身可能面临的后果感到恐惧和不安,因此决定停止犯罪行为。

此外,犯罪分子也可能因为没有得到预期的好处或者装备不足,而提前中止犯罪活动。

外部性中断是指犯罪行为被外部因素所打断。

这些外部因素可以是警方的巡逻和侦查工作,使犯罪分子感到风险太高,因此放弃了原本计划中的犯罪行为;也可以是被害人的行为,如抵抗、报警或逃跑,使得犯罪分子无法顺利实施犯罪计划。

此外,第三方的干预,如邻居的发现或其他群众的揭发,也可能成为犯罪行为被中断的原因。

犯罪中断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具有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它阻止了罪犯进一步触犯法律,阻止了更多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另一方面,犯罪中断也给予警方和执法机构更多的机会收集证据、追踪罪犯,为进一步打击和阻止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

然而,犯罪中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犯罪中断并不能保证犯罪分子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为有些犯罪分子可能会选择再次重复犯罪行为。

其次,犯罪中断可能给犯罪分子带来对抗的冲动,尤其是当他们感到被制止或被暴露时,可能会采取更激进的行为以逃避处罚。

此外,犯罪中断也可能扰乱司法程序,导致犯罪案件的审判和定罪面临更大的难度。

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犯罪中断的问题,社会和执法机构需要采取综合措施。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目前, 如何判 断犯 罪未遂与犯 罪中止 的问题具体 到案件 中则极 易混 淆, 本文将对犯 罪未遂 与犯 罪 中止进行浅析 , 以期 对犯 罪未遂与犯罪 中止有 更深的理解。
【 关键词 】 罪未遂 ; 罪中止 ; 犯 犯 区别
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是 比较容易混淆 的两种犯罪形 态 . 司法界也 这种中止是行为已经终了以后 . 由于犯 罪分子采取了有效措施去 颇具争议 .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犯罪 中止进行浅析 防止犯 罪结果 的发 生 . 求不但 “ 要 自动防止 ” 而且 必须“ . 不发生犯罪结 果” 。这种终止只发生在一些 特殊情况下 . 在犯 罪终了以后 , 危害结果 1如 何 正 确 理 解 犯 罪 未 遂 与 犯 罪 中止 . 11对 犯 罪 未 遂 的 正 确 理 解 . 的发 生还需要一段 时间 . 可见 特殊 犯罪 中止 必须具有 自动性 、 采取 了 根据我 国刑 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 的规 定 . 犯罪 未遂 . 是指 已经着 防止 结果发生措施 、 害结果不有 发生 . 危 犯罪行 为又 已终 了等条件才 手实行犯罪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 的行为状 能构成特殊犯罪 中止 2犯 罪 中止 的 立 法本 意 . 态. 犯罪未遂的成立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 () 1犯罪分子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所谓“ 着手 ”是指 犯罪分子开始 . 从 客观归罪 到主观归罪 . 到主客观相 统一的定罪原则 . 再 人类在 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的行为 。 从犯罪发展 刑法思 想史上 经历 了大致相 似的变 化路程 根据相对 意志 自由论 的观 的整个过程来看 . 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 更不是预备行 为的结束 . 而 点 , 的活动是具有 自觉能动性 的, 人 但这并不等 于意志的绝对 自由. 人 是犯罪行为实行的开始 。 在实践 中, 要确定“ 着手” 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 的认识 和活动并不是 随心所 欲 . 而是受客 观存 在和客观规律制约 . 人 应根据全 面案情 . 按照刑法分 则的有关 条文规定 的主客观要件 . 依 只有在 正确认识 和利用客观规律才获得意 志的相对 自由 并 照马克思的矛盾分析方法 . 去进行分析判断。一般应从 四个 方面来考 具 体落实到犯罪 上 . 首先 , 罪人 的犯罪行 为是根据本人 的意愿 犯 虑: 实行 的行 为必 须实际接触 或者接近犯 罪对象 . 的行为必 须对 选择 的 . 实行 这种选择使 自已立于与社会 公众相对立 的地位 . 必然会 受到 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 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 直接 引起危害 刑法 的否定评 价与谴 责 因此 . 犯罪人应该对本人危 害社 会的行为承 后果的发生 . 实行的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 图 担刑事 责任 . 刑事 责任是建立在行 为的社会危 害性与行为人 的人 这种 () 2 犯罪没有得逞 。 所谓没有得逞 , 是指犯罪分子 的行为没有完成 身危 害性相统 一的基 础之上 , 这是相对 意志 自由论 的必然结论。考察 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即没有完成犯罪 。但不能把 没有 达到犯罪 犯罪 中止与犯 罪未遂 的构成要件模 型.就行为 的社会危 害性 而言 . 两 目的或者没有产 生犯罪结果 。 一概视为 犯罪没有得逞 . 如抢劫犯 把人 者虽均未发生 构成要件所要求 的实 害结果 . 但前者较后者 多出具有正 杀 了, 绑架犯 等就 不一定达到取 钱 目的, 已属既遂 。 都 属于得逞 , 罪 当性 的中止行为 . 犯 平衡 了先前行为 之不法 . 恢复 了先前行为所否 定的 没有得 逞也不是说没有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如杀人犯将人 砍成 重伤 . 法律意思 , 故两者对法秩序 的破坏程度并不相 同。而就行 为人 的人身 重伤已属重大损害结果 . 却并没有杀人得逞。 危 险性而 言 . 一是 出于 己意而停止 . 一是 因障碍而停 止 , 主观恶性 不 () 3 犯罪没有得逞 .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 以外的原因 。 是 所谓意志 以 同 , 人身危险性之差 异 自不待 言 . 故刑法为 了更 好完成尊重人权 与社 外的原因 . 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其他 因素 这些 因素是多 种 会 防卫 的功 能 . 必定会对其规定不 同的待遇 。 多样的 , 客观方 面的原因是 : 害人 的发现 . 被 逃避和 反抗 : 其他人 的阻 其次 . 犯罪人 的这种犯罪意愿 的选择又是建立在一定 的社会 物质 止 ; 的障碍 ; 物 意外 情况的发生 、 自然力 的阻碍 、 受犯 罪分子本人 能力 条件之上 的。 不能脱离一定 的时空环境而存在 即是说 , 也 其犯罪行为 的限制等等 主观方面有犯 罪分子对实施的方法 . 犯罪工具 或者犯罪 部分是 由社会决定 的 . 是不可避免 的。那么 。 对于犯罪人 , 国家显 然不 对象在认识上发 生错 误 . 因而不 能按照犯罪 分子本 意去完成 : 有犯 罪 能将其完全消灭 . 而应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 使之 自 觉遵守法律 , 日复 早 分子对 作案周 围客观情况认 识障碍等等 归社会 。 特别是对 于那些犯意不坚决 的人 . 法律更应加重手中的筹码 。 1 . 2对犯 罪中止的正确理解 令其弃 恶从善 . 归依 主流 . 这也符合 人的 自我 向善 与止于至善 的主体 依 照刑法第 二十 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 罪 中止 , 指犯罪分 子在 性 。而立法之所 以规定 中止犯必须减免刑罚 . 犯 是 一是 出于刑罚 目的论研 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 生的行为 究 : 其未 造成实害 . 无一般 预防之必要 : 其犯意 自动消失 , 无特殊 预防 状态。 中止犯罪 的的行为人是 中止犯 。 为区别于普 通的犯 罪中止 . 理论 之理 由。然而最重要 的却是 出于对刑事政策的考虑 : 以此鼓励行 为人 上人们 常称之为特殊 的犯罪 中止 悬崖勒马 .放弃正在实施 的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的发生 1 .普通犯罪 中止 的成立 . 同时具备 三个条件 .1 2 须 即立 法为 了更好完成 规范 、 护 、 育等功 能 , 保 教 必然对 中止犯 大加褒 及 时性 . 犯罪分 子必须在实 施犯罪预备 过程 中. 者在着手实 行 奖 , 或 为其 建起一座 “ 黄金 的回归 大桥”, 促使其迷 途知返 , 而大大 降 从 犯 罪以后 . 为又未终 了的情况下 , 时地 自动地 停止犯罪 。 能成 立 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 。 行 及 才 大幅度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而对于未遂 普通犯 罪的普 通 中止。 自动 陛. 也就是 自动地停止犯罪 . 是犯罪分子出 犯 , 由于其犯意丝毫未变 . 不存在援救法律之意思 , 对法秩序 的破坏 程 于其本 人 自己的意志而放弃 了当时可以进 行下去的犯罪行为 自动性 度与犯罪既遂并无两样 . 唯一 的差别只是未发生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实 是犯罪 中止的本质特 征 . 只有犯 罪分子在主观上有 自愿放弃犯 罪的意 害结果 , 在刑法着重打击主观恶性的今天 . 显然无可倡导之处 。 故其刑 图 . 客观上又有 自动停 止犯罪 的行 为 。 不使危 害结果发生 . 在 才 任何 客 事责任远远重于 中止犯。 观上的阻碍或者 被迫放弃犯 罪 , 都不是犯罪 中止 , 在犯罪既遂 以前 . 行 无疑 。 在司法实践 中以“ 立法上是否有 值得鼓励之处” 为标准来 区 为人 自动放弃有 可能完成 的犯罪 . 是犯罪 中上 区别于犯罪预备 和犯罪 别犯罪 中止与犯罪未遂是十分便捷 有效的 然而 . 人类建立 的概念 系 未遂 的根本标 志。彻底性 , 即犯罪分子彻底 自 动停止 犯罪 , 是坚决 的、 统永远不能穷尽生活本身 , 生活的彩色与立法的灰色是一对永恒 的悖 完全 的 . 不是暂 时中断的。 而 论: 一旦规范本 身模糊 ( 与具体行 为相 比较 ) 或行为性质模 糊( 与二值 1 . 殊 犯 罪 中 止 .2特 2 规范相对照 ) 行为本身 的事实不能查 清( 或 受认识条 ( 下转第 1 7 ) 1页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刑法解读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中止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后果。

本文将对犯罪未遂与中止进行解读,并对二者进行区分说明。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确形成犯罪意图,采取了实施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犯罪的结果。

犯罪未遂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犯罪意图明确:犯罪未遂的行为人必须明确具备犯罪意图,即有意识地打算要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或意外。

2. 实施程度不同: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未遂的实施程度较低,可能只是犯罪行为的准备或部分实施,尚未达到完整的犯罪过程。

3. 意图未得逞:犯罪未遂的最显著特点是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未达到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行放弃犯罪,或由于外部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未能完成的情形。

犯罪中止的特点如下:1. 自愿放弃犯罪:犯罪中止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己的意愿而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完成犯罪,不是被迫或被制约的结果。

2. 中止原因:犯罪中止可以由于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思考与担忧,或是遇到了突发情况、干扰因素等外部原因而中止。

3. 后果不同:与犯罪未遂不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因而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法律惩罚。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在实质上和后果上存在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意图未能成功实施,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已经开始进行时自愿放弃犯罪或被外部原因打断。

2. 后果责任不同:犯罪未遂者与已完成犯罪者不同,后者构成犯罪并要负刑事责任,而犯罪未遂者因为未达到犯罪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3. 原始动机有别:犯罪未遂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或制约,导致未成功完成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犯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注意】犯罪人对“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主观上认为自已是被追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在此坚持主观说。

2、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3、常见的中止情形【注意】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了,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5、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1)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2)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1)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

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2)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

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

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答案及解析【答案】AB D【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综合采取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虽然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这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也即根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者有哪些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这三者有哪些不同中⽌的⾃动性是犯罪中⽌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本⼈意愿,⽽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的反抗;第三者的阻⽌;⾃然⼒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能⼒不⾜;认识发⽣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使⽤暴⼒将被害妇⼥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银⾏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能⼒不⾜的原因⽽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了犯罪准备,⽽后放弃了着⼿实⾏的,应当认定为中⽌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就⾃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在进⾏了犯罪准备,没有着⼿实⾏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

例如甲⼄⼆⼈预谋盗窃某银⾏,在⽩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动。

发现银⾏有很多⼈在加班,不便下⼿,便撤⾛打算改⽇再来⾏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

因为犯罪⼈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赴⼄家杀⼄途中,因肚⼦疼痛难忍⽽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动停⽌的,也是⾃动中⽌。

例如甲某使⽤过期失效的农药投放到⼄某杯中,意图杀⼄。

后改主意,在⼄某喝⽔之前将杯中⽔倒掉。

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犯罪中⽌。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为⼈⾃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犯罪中⽌。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第五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第五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着本质的不同: 1、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还没有付 诸于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地说,既没有实施犯罪的实行 行为,也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不发生对社会的危害 性。 2、犯罪预备则是刑法规定的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 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对社会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具 有了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 犯意表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与犯罪预备相分离而 保持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事实上,二者兼有的情形随处 可见,即在犯意表示的同时也开始实施准备犯罪工具、制 造犯罪条件的预备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 表露于外部的活动。 1、犯意表示是犯罪意图的表露。犯罪意图,就是明 知某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种结 果,愿意实施这种行为。某人通过一定方式表露出这种主 观意愿,就是犯意表示。 2、犯意表示是表露犯罪意图的外部活动。外部活动 包括语言和动作。 3、犯意表示以身体外部活动明确表露出来。所谓明 确,就是某人的身体外部活动与其犯罪意图之间有着明显 的联系,可以为一般人所感知或把握。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形态做了明文 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 备。”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 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 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 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犯罪预备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三、研究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意义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由于停止的犯罪阶段的 不同和停止的主客观原因不同,形成各种不同的形态——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它们的社会 危险性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刑法对上述不同的犯罪形态,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是 以犯罪既遂为标本加以规定的,所以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都由刑法分则(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条款) 的有关条文加以规定。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 态,它们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 观方面的要件,因而由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本身的要 件作出专门规定,并根据各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规定了相 应的刑事责任。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行动,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但这一纵向发展过程并不总是完整顺利的,总会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这些不同的表现形态。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常常能看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但是这个概念现在而言是不对的,只有在犯罪中止状态或者提前自首才会对法院的判罚有一定的影响。

但是很多人对于犯罪中止状态并不了解,那么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概念、特征1、概念: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2、特征(自愿的停止)根据刑法第24条1款规定,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其特征第一、时空性。

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未到达终点,又没中途停止(预备和未遂)时,才有犯罪中止的成立。

第二、自动性。

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与未遂的主要区别)即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客观上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

包含: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或客观上实际已不能完成,但行为人不了解这些情况,均不影响中止的自动性成立。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当时有条件将犯罪进行下去即可。

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不管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最终是基于本人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出现了意志外的不利因素。

放弃的起因多方面的:行为人真诚悔悟、他人规劝、教育、斥责,对被害人产生同情怜悯,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惩罚。

第三、彻底性。

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本可以继续进行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

当然,彻底是相对的,是指当前进行的这起犯罪,而不是今后任何时候都不犯同种罪,或永远不犯罪。

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犯罪中⽌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犯罪中⽌也就是说犯罪时候中断犯罪,那在法律上对于犯罪中⽌是怎么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犯罪中⽌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犯罪中⽌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从这⼀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的特征如下:(⼀)⾏为为⼈主观上具有中⽌犯罪的决意。

⾏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先,⾏为⼈明确认识到⾃⼰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为的实施是⾏为⼈⾃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的劝说⽽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的怜悯,转⽽防⽌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的成⽴。

(⼆)⾏为⼈客观上实施了中⽌犯罪的⾏为。

第⼀,中⽌⾏为是停⽌犯罪的⾏为,是使正在进⾏的犯罪中断的⾏为。

第⼆,中⽌⾏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为以不发⽣犯罪结果为成⽴条件,但这种结果,是⾏为⼈主观追求的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不能发⽣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的过程。

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为,不属于犯罪中⽌⾏为。

(四)犯罪中⽌必须是有效地停⽌了犯罪⾏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犯罪中⽌在有关问题的处理上需要满⾜法律上的限定条件,否则⾃⼰的问题处理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持,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合理的应对不同条件下,⾃⼰能否灵活的应对,这样事情的处置就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需要在⽅式上的选择正确。

犯罪⾏为的发⽣不仅仅对他⼈造成威胁,同时对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都存在严重的影响,我们应该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社会做准备。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文将从犯罪中止的概念、法律后果、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二是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中止表明犯罪人已经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主动放弃了犯罪,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应对中止犯进行处罚。

2.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中止虽然表明犯罪人已经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但犯罪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应对中止犯进行处罚,但处罚应适当减轻。

3. 自首情节犯罪中止后,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后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谅解犯罪中止后,被害人自愿对犯罪人进行谅解,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中止后,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量刑情节犯罪中止后,犯罪人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积极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积极悔罪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犯罪中止后,犯罪人积极悔罪、挽回损失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中止后,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中止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

犯罪中止名词解释犯罪中止是指法律或相关机构通过某种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干预,使得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被阻止的情况。

犯罪中止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措施。

犯罪中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例如:1. 法律制裁: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相关法律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逮捕、调查和处罚,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将犯罪行为中止,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惩罚性措施: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后,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惩罚措施,这种方式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或生命,使犯罪活动无法继续进行。

3. 侦查活动:侦查机构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从而中止犯罪活动的进行。

侦查活动通常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努力,从而使犯罪活动暂时或永久地停止。

4. 预防措施:为了中止犯罪活动的进行,社会可以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例如,加强社会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加强社会教育和心理辅导等,从而防止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中止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同时,犯罪中止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治安水平,增强人民对法律、制度和公共安全的信任和依赖。

然而,犯罪中止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限制。

一方面,犯罪分子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追究,从而使犯罪中止难以实现。

另一方面,法律和相关机构在中止犯罪活动时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法律程序的要求,导致效果不理想。

因此,为了实现更有效的犯罪中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和相关机构的力量和手段,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社会对犯罪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意识,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和公正性,同时加强对犯罪分子的再教育和社会融入,为犯罪中止提供更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一)1.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答案解析:【答案】AC【考点】犯罪停止形态【解析】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过失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也例外地作为犯罪予以处罚,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中止A甲放火之后,在独立燃烧之前,喊了一声救火啊!随后立即离开了现场,后被群众扑灭B乙对仇人王某猛砍10刀后离开现场。

1小时后,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C丙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将一块巨石搬上铁轨,但在火车即将到来之前,丙由于害怕被处罚,于是,又将石头搬开D丁一直想杀害胡某,某日向胡某的食物里投放了毒药,胡某食用之后痛苦万分,丁见状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救治下,胡某没有死亡,但是终生残疾答案D解析: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有四个:第一,时间性;第二,自动性;第三,客观性;第四,有效性。

时间性条件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危险犯的中止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危险犯一旦着手实施,便乙既遂,因此,之后排除危险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另外,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而不是没有发生任何结果。

中止的客观性要求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3. 以下所列选项哪些情形不属于犯罪中止?A某甲于某夜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出巨大响声。

某甲心中恐慌,急急忙忙按预先观察好的路线逃走B某乙于某日晚11时许,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怎么区分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怎么区分

犯罪预备未遂中⽌既遂怎么区分
犯罪预备、未遂、中⽌、既遂这样区分:
1、发⽣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在已经着⼿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为⼈的本意,即欲为⽽不能为。

在犯罪中⽌中,⾏为⼈出于⾃⼰的意志⽽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不为。

这是犯罪中⽌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得逞,是指⾏为⼈没有完成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要求⾏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犯罪中⽌还要求⾏为⼈必须有效地防⽌其已经实施的犯罪⾏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4节

刑法第4节

引例
• 甲,某军工厂的工人,和本厂工人乙发生口 某军工厂的工人, 角后,产生杀死乙的念头,自制一枚手榴弹, 角后,产生杀死乙的念头,自制一枚手榴弹, 带在身上,到厂里碰到保卫干部丙, 带在身上,到厂里碰到保卫干部丙,扬言要 乙下跪并道歉,否则将炸死他, 乙下跪并道歉,否则将炸死他,跑到乙所在 车间,把引爆环套在手指上, 车间,把引爆环套在手指上,刚好乙不在厂 此时,丙带保卫人员也已赶到, 里,此时,丙带保卫人员也已赶到,经教育 甲放下了手中的手榴弹, 被捕归案 被捕归案。 后,甲放下了手中的手榴弹,B被捕归案。 •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习题
• 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 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 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 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 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 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 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 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 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应当不处罚 应当从轻处罚 •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减轻处罚 应当免除处罚
对预备犯的处罚
•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 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比照既遂犯从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意表示
•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前,通过口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前, 头或者书面形式, 头或者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犯罪意图表 达出来。 达出来。 • 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是不是犯罪? 是不是犯罪? 是不是犯罪
例一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犯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先需要了解犯罪中⽌的司法定义是什么,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当中,因为其主观意识上想放弃犯罪的⼀种⾏为,那么这种⾏为有效的阻⽌了犯罪情况的发⽣,所以这种情况理论上是可以减轻其犯罪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今天店铺⼩编就跟⼤家普及⼀下在法律意义上到底什么是犯罪中⽌。

什么是犯罪中⽌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据此,犯罪中⽌存在两种情况:⼀是未实⾏终了的中⽌,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为还没有实⾏终了的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是实⾏终了的情况下⾃动有效的防⽌犯罪结果发⽣。

犯罪中⽌的特征犯罪中⽌应具备时空性、⾃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是⾏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中⽌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为是犯罪中⽌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形态是中⽌⾏为造成的结局。

犯罪中⽌与中⽌⾏为⼜有严格的区别:中⽌⾏为本⾝不是犯罪,⽽是刑法所⽀持的⾏为,犯罪中⽌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之,中⽌⾏为之前的⾏为是⾏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为本⾝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因此,不可将犯罪中⽌与中⽌⾏为混为⼀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具有相同的特征:(⼀)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犯罪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

所谓犯罪过程,这⾥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犯罪中⽌。

反之,则犯罪中⽌不能成⽴,⾄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

前⾯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

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发生的时间不一样,未完成犯罪的原因,行为结果和刑事责任等都是不同的,首先,犯罪中止是因为当事人在实施犯罪以后,出于自己的本意而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犯罪未遂并不是出于本意,可能是因为有他人的介入而没能得成。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主要是什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点: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对中止犯必须从宽处罚,是我国刑法关于处罚中止犯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

因此,不论犯罪行为的性质如何,也不论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怎样,只要构成中止犯,就必须对其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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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断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中断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两种所存在的法律效力不同;同时也有所产生的结果会不一样;还有就是所存在的条件会不一样;对于中止一般要在诉讼期满前的六个月进行办理才可以实施。

一、犯罪中断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

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

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时效既可以中断也可以中止,但两种的区别是很大的,而且中断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之内,只要前提是在诉讼期间之内,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就会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办理,不管是中止还是中断都要向执法人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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