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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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研究
【摘要】近年来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常有发生,在此类事件中受害的消费者数量众多且分布分散,如何为其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的通道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但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像人们期望的那样给个人、国家或者公益带来应有的实惠,反而对我国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保护显得软弱无力。消费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提起主体资格问题,故文章从现有消费公益诉讼模式入手,在对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本土诉讼的特点,提出起诉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起诉模式本土特点公益诉讼
引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实中出现了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不仅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受害者人数众多、分布分散、后果严重。借助于由受害者自身启动相关程序以寻求权利救济的传统渠道,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体消费者的损失,但是这种救济机制有赖于消费者自身的积极作为与维权能力,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并且个案逐一、分别进行的方式可能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的增加,同时不利于遏制经营者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而构建消费公益诉讼是克服传统的权利救济机制弊端、实现不特定多
数消费者群体利益的重要方式。
在国外,围绕消费公益诉讼展开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较为成熟,比如美国的集团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中代表人须由全体利益相关者推选,这在涉及大量不特定消费者的时候,面临难以操作的问题。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学界,学者围绕一般的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类型划分、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障碍以及需要完善的相关具体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但是专门针对消费公益诉讼起诉模式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文献尚不多见,就消费公益诉讼的多种起诉模式,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公益诉讼主体是否有能力、有实力提起诉讼,目前法律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能否使消费者协会顺利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还未有深入分析。鉴于此,笔者通过对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进行分析,廓清我国消费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的形态,面临的理论与制度障碍,提出构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起诉模式的参考建议。
一、消费公益诉讼的界定
(一)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即公共利益,有两层含义: 一是社会公共利益,指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 二是国家的利益。这两种利益是交织在一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是指在消费领域,原告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具体是指当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侵害或将侵害消费者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时,任何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该不法行为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处理行为维护公共
利益的法律制度#消费公益诉讼所诉的不法行为,一般是希望维护因不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利益或国家利益。但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系中,消费公益诉讼仍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①
(二)消费公益诉讼的特征
1、受害者人数多且他们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②
这是消费公益诉讼最显著的特点。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相当发达的今天,某种商品如果有制造或设计方面的缺陷,在它从制造者、销售者手中流通到消费者手中的时候,就会导致众多购买、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并对尚未购买、使用该商品的消费者构成潜在威胁,在这个时候就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以遏制经营者行为、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的扩大。受害者之间有共同的利害关系,是指:不同受害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都是基于相同的原因形成的,纠纷具有同类性;受害者之间具有相同的利益,在诉讼中不存在利益此消彼长的关系,具有同向连动的关系;受害者针对经营者提起的诉讼具有同一性质,比如都是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诉讼的抗辩理由相同。当然,每个成员在实际请求中可以有不同的标的额和特别抗辩理由。
2、起诉主体具有广泛性。
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消费者个人、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有关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消费者自身是消费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任何消费者都可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团体如消协,如果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可以扩大社会影响力,有利于消费纠纷的尽快解决;有关国家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可以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①肖平容:《略论消费公益诉讼的制度缺位与立法构建》,《消费经济》2011年第2期。
②钱玉文、骆福林:《消费者权如何救济----以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为建构思路》,《XX法学》2011年11月。
的被告相抗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3、诉讼目的的公益性。
消费公益诉讼区别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是消费公益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消费公益诉讼的宗旨是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强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仅仅涉及对个别消费者私人利益的侵害时,消费者利用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原告并不是仅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威胁时才进行申诉,而是在某个主体的行为侵害公众利益时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①
4、诉讼规则的特殊性。
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应该提高,除小额诉讼以外,其他案件一审应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要适度适用调解原则,一般不允许撤诉,除非案件证据严重不足、法院同意撤诉。②消费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根据起诉主体的不同,在证据规则上实行区别对待:有关国家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应该适用“谁主,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消费者个人及社会团体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原告仅就被告侵害及潜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损害大小承担举证责任,其他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因为消费者作为独立的个体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很难收集到被告的证据;而消费者组织之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因为有许多证据掌握在被告手中,而消费者作为社会团体没有公权力无法获取这些证据,因此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5、判决效力的扩性。
①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X俊祥译,:法律,2000 年版,第82 页。
②颜运秋:《公益经济诉讼:经济法诉讼体系的构建》,:法律,2008 年版,第29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