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3-6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3-6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09•【文号】保监财会[2007]391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3-6号)的通知(保监财会〔2007〕39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13号及相关规定发布以后,陆续收到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来电、来函,询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
为此,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自我担保和反担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5号:其他权益投资、其他应收款》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6号: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口径、银行借款》。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报告。
联系人:郭菁王证电话:************66286125传真:************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自我担保和反担保问: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即权利受限资产)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自我担保(如为自己抵押或质押融资)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属于此类资产?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受限资产不包括保险公司自我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
例如,保险公司为解决自身流动性问题以其协议存款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质押融资,在偿付能力评估时,质押的协议存款不属于权利受限资产。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银保监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II嗨,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II 这个听起来有点专业的事儿。
啥是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II 呢?简单来说,就是一套管着保险公司能不能赔得起钱的规则。
这可太重要啦,关系到咱们买的保险靠不靠谱,能不能在需要的时候真的给咱们保障。
先说说允许的事儿。
保险公司被允许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合理地规划业务和投资。
比如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一些有潜力的投资,来增加收益,这样以后才有更多的钱来赔付给客户。
那禁止的呢?绝对禁止保险公司盲目冒险,不能为了赚快钱去搞那些高风险、不靠谱的投资。
要是这样做了,一旦出问题,那可就赔不起大家的钱啦!也禁止保险公司在计算偿付能力的时候弄虚作假,得实实在在地算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能力去赔付。
为啥要有这些规则呢?咱们想想啊,如果没有明确的允许和禁止,保险公司可能就会乱搞,只想着赚钱,不考虑能不能赔得起。
到时候咱们买了保险,出了事却拿不到赔偿,那得多糟心呐!所以这些规则就是给保险公司戴上“紧箍咒”,让他们规规矩矩经营,保障咱们的权益。
比如说,有的小保险公司为了冲业绩,可能会把保险卖得特别便宜,但是却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来应对可能的赔付。
这时候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 就发挥作用啦,不允许他们这么乱来,得保证有足够的钱来赔。
再比如说,有的公司可能会在财务报表上动手脚,让偿付能力看起来很好,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这也是绝对不行的,规则会把这些猫腻都揪出来。
总之,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II 就像是咱们买保险的“保护神”,让保险公司不敢乱来,咱们才能更放心地买保险,享受真正的保障。
好啦,希望今天说的这些能让大家对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II 有个清楚的了解,咱们买保险的时候也能心里更有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07【实施日期】2011.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保监发〔2011〕2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审核要求,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七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中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外部机构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的审核意见,其中的“外部机构”是指哪些机构?答:对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
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时,其独立性应满足财政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为保险公司提供财会、精算等咨询服务的外部机构,不得同时为保险公司提供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服务。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问: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进行审核,应该遵循什么执业标准?答: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的要求,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本问题解答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银保监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M 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相关系数 MC 寿险保险 MC 非寿险保险MC 寿险保险 MC 非寿险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 1 0.18 0.5 0.15 0.18 1 0.37 0.2 MC 市场 0.5 0.37 1 0.25 MC 信用 0.15 0.2 0.25 1 第十六条再保险公司 MC 向量由(MC 寿险再保险, MC 非寿险再保险, MC 市场, MC 信用)组成,其中: MC 寿险再保险为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MC 非寿险再保险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 市场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 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M 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相关系数 MC 寿险再保险 MC 非寿险再保险MC 市场 MC 信用MC 寿险再保险 1 0.18 0.5 0.15 MC 非寿险再保险0.18 1 0.37 0.2 MC 市场 0.5 0.37 1 0.25 MC 信用 0.15 0.2 0.25 1 第十七条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应当考虑损失吸收效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LA M in (M C 分红万能账户β , LA 上限其中:(一)MC 分红万能账户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计算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2-6M C分红万能账户 M C 市场2ρ ×M C 市场 M C 信用 M C 信用22MC 市场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 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MC 信用为分红保险账户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后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8 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ρ 为 MC 市场与 MC 信用的相关系数,ρ =0.25 。
(二)β 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调整比率,计算公式为:β M in (0.4, 0.20 LA 上限 M C分红万能账户 0.042 (三) LA 上限为损失吸收效应调整上限,计算公式为: LA 上限 = M ax(P V 基础 -P V下限 ,0 PV 基础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在基础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 PV 下限为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附件 1 规定的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下限重新预测的现金流,采用基础情景下的折现率评估的现金流现值。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201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201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加强。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偿付能力的稳定与强大不仅关乎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更关系到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和社会财产的安全。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作为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重要财务信息披露的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规则的制定背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我国保险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监管部门逐步意识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市场的稳健运行至关重要,制定了这一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特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提交偿付能力报告,使市场监管更加规范化、透明化。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1. 偿付能力计量方法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需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偿付能力的计量。
主要包括风险资本模型法和偿付能力充足率法两种计量方法。
其中,风险资本模型法是根据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各项风险进行量化计量,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偿付能力充足率法则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与负债进行计算,确保负债随时能得到清偿。
2. 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要求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需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
报告包括偿付能力的计量结果、资产负债信息、风险管理制度和资本管理制度等。
还需要对可能对偿付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进行揭示和说明。
3. 报告的提交和披露要求保险公司在编报完偿付能力报告后,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并在公司冠方全球信息站上进行披露。
这样既可以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也可以让投保人和市场公众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加信息透明度,从而提升市场信心。
三、规则的意义和作用1. 保护投保人的权益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制定,使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更加透明化,投保人可以通过报告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的稳健程度,从而作出更加准确的投保决策。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计量原则 (4)第三章计量方法 (4)第四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计量,根据《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应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等各类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四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不考虑内部控制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五条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由三部分组成:(一)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即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固有风险部分对应的最低资本;(二)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三)附加资本,包括逆周期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国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以及其他附加资本。
第二章计量原则第六条最低资本的计量应当以风险为导向,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等各类风险及其变化。
第七条最低资本的计量应当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采用相关系数矩阵法。
第八条最低资本计量原则上采用标准模型,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方法原则上采用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方法,时间参数为1年。
第十条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不包括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独立账户资产与独立账户负债原则上不计量最低资本,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计量方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有关规定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的最低资本,并考虑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4]1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80f8f4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7f.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保监发[2004]15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引言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4)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
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10]7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1.25【实施日期】2010.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保监发〔2010〕7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做好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问: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执行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之后,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适用何种标准?答: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非保险合同负债适用会计准则。
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是否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问: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再保险合同是否也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答:2009年4月,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提出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并要求于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鉴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需遵循以下规定:1.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撰对象保险公司针对自身进行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其中,由于持续经营中的各项指标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因此编报的结果应当准确、全面、真实。
2.偿付能力评估的范围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对其所有业务范围进行评估。
其中包括所有附属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的业务,以及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关联的其他重要方面。
3.偿付能力指标的选择4.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编报方式。
根据规则,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报告分为现金流量表和费用表两部分。
其中,现金流量表用于报告保险公司的净现金流入流出状况,费用表用于报告保险公司的费用支出情况。
5.报告的审计与核查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后,应当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与核查。
审计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数据和偿付能力评估方法进行审查。
审计机构应当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提供审计报告。
6.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后,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报告报送给相关监管部门。
报告的报送应当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按时、按期进行。
总之,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则,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并提供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建议。
同时,对保险公司自身也有助于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我国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会计分类标准与偿付能力编制认可规则

保险研究实践与探索2011年第10期我国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会计分类标准与偿付能力编制认可规则■郭 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关于投资资产确认与核算的准则都是从2007年开始,包括通用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 偿付能力编制规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同年9月,保监会发布[2006]96号文,要求保险公司从2007年开始实行新会计准则㊂2007年1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这一标准运行到现在已经超过4年时间,在这4年中我国保险公司也经历了资本市场的大起大落,这两套会计准则在衡量投资资产估值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㊂一、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分类核算存在的问题1.金融工具划分标准过于模糊保险公司目前的投资资产主要是各类金融工具,这些金融产品在分类㊁估值上都是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按照22号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所持有的金融工具按照持有目的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㊂保险公司投资的主要品种债券可以归类到(1)㊁(2)或(4),基金和股票等产品可以归类到(1)㊁(4),对于如何归类,22号会计准则主要是依据企业的持有意图㊁能力㊁以及投资产品的性质,要求各公司在会计报告中都要对于金融工具划分为四类的标准㊁依据和投资产品分类发生改变的依据㊂然而在实践运行中,发现对于金融工具如何划分为这四类产品标准非常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持有意图进行划分是一种比较主观的定义,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持有的意图可能随时发生改变,从积极的角度说这种金融工具的分类方法可以比较灵活的进行资产配置;从消极的角度讲,过于主观㊁随意的金融工具划分使金融工具的分类计价变得没有意义;(2)对于这四类金融工具配置的额度没有可量化的数据规定㊂2.保险公司容易操纵利润表,使得外部人士更看不懂保险公司报表2007年至今,我国的资本市场经历了暴涨㊁暴跌的过程,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划分的确问题也逐渐暴露:公众很难看懂上市公司报表,保险公司更为严重㊂明明净资产在下降,可每股收13益确显示企业在赚钱㊂以在A股上市的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公司的财务数据为例,可以看出,有多个会计期间两家公司净资产的变化与每股收益方向相反㊂再通过联系前后各期间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变化数据,两家公司还是给人以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出售来顺滑每股收益变化的嫌疑㊂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一般投资者认为利润的稳定会由于利润波动,从准备金㊁递延费用㊁递延税金到投资资产,只要是能达到利润平稳增长的手段都会得到运用㊂从这个角度考虑,保险公司确实有利用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的计量与分类来平滑利润的冲动㊂中国人寿2007-2011年上半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变化情况表1会计期间(年)基本每股收益线股净资产变化20071.573.1320080.68-0.5120091.161.5520101.190.6120110.46-0.01中国平安2007-2011年上半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变化情况表2会计期间(年)基本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变化20072.112.5120080.19-5.1120091.892.9320102.300.1720111.670.27注:以上每股净资产变化均剔除了分红和发行股票的影响㊂中国人寿的所有数据均按照财政部2号解释的要求进行了追溯,中国平安的2007年之前数据未追溯㊂二㊁偿付能力编制规则中投资资产认可规则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投资资产认可规则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投资资产估值的大幅波动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大幅波动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会计准则,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的出台时间和规则内容看,确实有法定准则与通用准则相继出台㊁完善的默契㊂投资资产的认可规则主要内容如下:1.投资资产按照国债㊁金融债㊁企业债㊁股权投资等种类进行划分;2.国债㊁金融债㊁企业债㊁基金等按照是否持有到期进行划分,其中债权类资产基本都是按照实际利率法计价,非持有到期的产品按照市值计价;3.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是在资产估值的基础上,考虑流动性㊁市场波动性㊁信用等级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折扣认可,如国债可全额认可,上市股票按照账面价值的95%认可等;4.投资资产损益的确认是从全损益的角度来计量的,既考虑通用会计准则中利润表部分的投资收益,也考虑了通用会计准则中计入资本公积金变化的可供出售产品的价值波动,但这部分内容是偿付能力编制规则综合收益表的内容,本文不重点讨论㊂投资资产的偿付能力认可规则事实上证明存在以下弊病,投资资产市值,特别是股票大幅波动引起了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大幅波动,偿付能力编制规则没有对未来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起到积极作用㊂典型的例子是在资本市场火爆㊁股票价格高估的时候,股票资产可以较快增值引导保险公司扩大股票资产的投资比重,在资本市场低迷㊁股票价格低估的时候引导保险公司降低股票资产的投资比重㊂三㊁改进建议对于目前投资资产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分类和偿付能力认可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前面进行了分析,但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似乎不容易找到答案,这里给出一点自己的想法,那就是以资产负债匹配为分析思路,对投资资产进行分类并合理估值㊂下面分析其合理性和具体做法㊂1.合理性分析(1)无论是新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偿付能力管理,均对全面风险管理给予了重视如新企业会计准则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中都要求有全面风险管理的分析㊂在投资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了资产负债匹配应作为投资资产分类的一个依据,而且投资资产的持有目的本身就是来源于公司资产负债管理㊂因此,我们认为以资产负债匹配作为划分投资资产分类的依据㊂(2)资产负债匹配是实现投资资产公允价值估23计的一个新思路曾经被普遍认为的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观点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被很多人质疑㊂通过资产负债的匹配分析,可以将投资资产的持有目的㊁期限进行较为清晰合理的分类,对于短期持有的资产可以采用短期的估值方法,如按照市场价格;对于持有期限较长的资产可以采用考虑长期因素的估值方法,特别是对于长期持有的股票等资产,以此方法来熨平资产价格的大幅波动㊂2.具体操作方法(1)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报告制度目前资产负债匹配的方法较多,需要选定其中几种可作为标准流程和方法,以规范资产负债的匹配过程;(2)投资资产按照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进行分类可以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目的,将投资资产划分为一定期限的分类,可以在目前新会计准则分类基础上进行细化,如交易类㊁持有5年类,持有到期类等,通过这种细化,原有的可供出售类资产,特别是股票类资产可以划分至更细级别;(3)投资资产按照分类进行估值短期持有㊁以交易为目的的资产可以按照市价作为账面价值;持有到期的可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账面价值,这些与原有会计准则一致㊂较原有会计准则变化较大的是原来可供出售类,考虑到持有期限后,这些产品可以长期合理的估值方法㊂如准备持有5年的债券资产,可以用平均的5年利率来确定价格和收益,类似的准备持有5年的股票也可以用一个估计在5年内相对合理的市场水平来估值,等资产卖出后,一次性实现收益㊂[参考文献][1]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3] 中国人寿(601628)㊁中国平安(601318)各年度半年报㊁年报.(郭磊,现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企划部副总经理,南开大学保险专业在读研究生㊂)[编辑:施敏](上接第5页)(五)加强透明度监管积极探索与透明度监管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㊂完善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机制和车险信息平台功能,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实施查询制度的公司,采取公开披露㊁降低分类监管评分㊁实施重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和措施㊂借鉴证券行业的做法,建立保险业统一信息披露平台㊂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是推动保险业发展的 两个轮子”,两者相辅相成㊁不可偏废,二者只有协调发展,才能实现保险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才能有效抵御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波动带来的冲击㊂承保业务作为保险业的主业,是行业价值的集中体现,其发展质量和效益关系着公司及行业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㊂财产保险公司应抓紧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注重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承保业务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承保和投资的双盈利,从而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㊂[参考文献][1] 周延礼.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益,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J].保险研究,2010,(4).[2] 吴定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保险研究,2008,(12).[3] 赵景波.车险费率市场化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10).(朱增镳,福建省人大常委,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党委书记㊁局长,高级经济师,现为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王 音,现供职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统计研究处㊂)[编辑:刘延辉]3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外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4]155号【部分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实务指南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2007)【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30【实施日期】2004.12.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2004年12月30日保监发[2004]155号)各保险公司:随着保险公司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需要及时明确其认可标准,以便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经研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问:最近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自己持有的次级债?如何披露相关信息?答: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可:(1)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持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为认可资产,但超过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指账面余额扣减计提的减值或跌价准备之后的金额,下同)作为其认可价值。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今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偿二代二期工程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保险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不断变化,偿二代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制度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工作于2017年9月启动,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银保监会对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好国际与国内、发展与安全、保障与服务的关系,以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力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加大加快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为目标,对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方面。
规则Ⅱ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优化了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
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以体现监管支持导向。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doc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下列资产的认可标准及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披露要求:(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其他相关编报规则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进行规范;(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规范;(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二、关于定义(一)金融债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1.定期存款,指金融机构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
虽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将存放在两家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视为定期存款。
2.协议存款,指商业银行法人对保险公司法人办理的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存款。
3.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
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
如果客户提前终止协议,可能要承担有关的风险及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甚至本金损失)。
目前市场上的结构性存款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第十七条 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业务应当考虑损失吸收 效应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LA M in (M C 分 红 万 能 账 户 β , LA 上 限 )
其中: (一)MC
分红万能账户
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账户合并计算
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2-6
M C分红万能账户
M C 市 场 2 ρ ×M C 市 场 M C 信 用 M C 信 用
(二)β 为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调整 比率,计算公式为:
β M in (0.4, 0.20
LA 上 限 M C分红万能账户
0.042)
(三) LA 上 限 为损失吸收效应调整上限,计算公式为:
LA 上 限 = M ax(P V 基 础 -P V下 限 ,0)
PV
基础
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
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在基础情景下 的现金流现值; PV
下限
为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寿险
合同负债评估》附件 1 规定的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 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下限重新预测的现金流,采用基础情景下 的折现率评估的现金流现值。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规则第 11 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计量控制风 险最低资本。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计量逆周
2-7
期附加资本。具体标准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认定标准及其附 加资本要求,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应当计量附加资 本,具体标准由保监会参照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确定。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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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下列资产的认可标准及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披露要求:(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其他相关编报规则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进行规范;(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规范;(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二、关于定义(一)金融债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1.定期存款,指金融机构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
虽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将存放在两家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视为定期存款。
2.协议存款,指商业银行法人对保险公司法人办理的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存款。
3.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
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
如果客户提前终止协议,可能要承担有关的风险及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甚至本金损失)。
目前市场上的结构性存款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第一种结构性存款与定期存款类似,第二种结构性存款则在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上与定期存款有很大区别。
因此,本规则对这两种结构性存款规定了不同的认可标准。
实务中,有些结构性存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提前支取的情况下银行是否保证支付本金,对于此类结构性存款,本规则均将其视为提前支取时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即只有结构性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才属于第一种结构性存款。
4.金融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金融债券的种类很多,除了国内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之外,还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5.次级债,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受偿顺序在金融机构其他债务之后、股权资本之前的期限较长的债务。
次级债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公开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券以及定向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
6.其他金融债,指除定期存款等上述五类金融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和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拥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运作原理来看,它是一种以信托机构等特殊目的实体作为发行主体,以委托方的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支持的证券。
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证券化受益凭证(ABS)都属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四)信托资产信托资产,指保险公司进行信托投资所产生的资产。
信托投资是保险公司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保险公司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以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按保险公司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并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由于保险公司的间接基础设施投资在本质上具有信托投资的性质,因此,本规则将间接基础设施投资作为信托资产进行规范。
(五)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1.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
通知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在证券公司的存出投资款等都属于活期存款。
2.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中央银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和拆出资金。
其中,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指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让但不可提前支取的定期存单。
三、关于投资资产的分类本规则第4条至第5条对投资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将投资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和其他投资资产。
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投资资产进行分类,计算各类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披露相关信息,并设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来规范投资资产的分类程序,确保分类的合理性、正确性。
保险公司对投资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公司应当将金融债划分为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金融债券、次级债和其他金融债。
其中:(1)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务均应当列入“次级债”,而不应列入“金融债券”。
(2)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存出的资本保证金,应当视存款形式归入相应的存款类别进行认可和反映。
例如,如果保险公司的资本保证金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保险公司就应当将资本保证金作为协议存款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进行认可和披露。
2.保险公司应当将权益投资划分为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权益投资。
其中:(1)权益投资不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投资。
保险公司在确定权益投资的认可价值时,首先应当判断被投资单位是否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如果被投资单位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确定其认可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不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则确定其认可价值。
(2)其他权益投资,指保险公司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不具有活跃市场的权益投资。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此类权益投资属于长期股权投资,但在评估偿付能力时,此类权益投资属于投资资产,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认可和披露。
(3)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权益投资性质的变化对其进行重分类。
例如,如果上市股票发生退市等事项导致其不再具有活跃市场,保险公司应当将其从“上市股票”重分类至“其他权益投资”。
3.保险公司除了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根据投资资产的性质分类外,还应当根据持有目的和能力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进一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并按照这种分类确定各类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
(1)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分类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分类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
如果某项投资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被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仍应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某项投资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应归入非持有至到期投资。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投资资产进行管理,不能随意改变投资资产的分类。
例如,不能随意将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投资资产。
4.保险公司应当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分别归入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属于混合工具,由债券(主合同)和可转换权(嵌入衍生工具)构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将可转换债券中的债券和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但是,本规则不允许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分拆认可,并要求保险公司将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归入金融债券,按照金融债券的标准进行认可;将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归入企业债券,按照企业债券的标准进行认可。
5.保险公司应当正确划分投资资产和流动性管理工具。
流动性管理工具是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例如,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基金等。
尽管公司有时持有此类金融工具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流动性管理(例如购买某些短期融资券的目的是持有至到期),但考虑到公司持有此类金融工具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现金管理,因此,本规则将此类金融工具划分为流动性管理工具,即本规则对此类金融工具的分类可能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分类不同。
表1:投资资产和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一览表四、关于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一)一般性规定1.本规则第6条规定,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被依法冻结的投资资产;(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投资资产;(3)由于交易另一方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投资资产;(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投资资产。
但是,本规则第6(2)条规定的资产不包括保险公司进行自我担保时作为质押物的投资资产。
例如,保险公司为解决现金流问题,以一项协议存款向银行质押融资,则被质押的协议存款不属于本规则第6(2)条所规定的权利受限资产。
2.保险公司在确定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判断某项投资资产是否为认可资产,然后再根据本规则第7条至第22条的规定确定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
【例1】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持有某国有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面值1亿元,信用评级为AA级,甲公司将该笔企业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007年3月,甲公司质押5000万元面值的企业债券为他人担保。
2007年12月31日,该笔企业债券的账面价值为1.1亿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甲公司质押的5000万元面值的企业债券为非认可资产,因此,2007年末该笔企业债券的认可价值为5500万元。
(2)本规则中的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确定的各项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