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及仓单质押-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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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 担保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还包括责任。 是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还包括责任。被担保人的 权利,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权利,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有权从担保人那里 获得清偿。被担保人承担义务的情况是不多的, 获得清偿。被担保人承担义务的情况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 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 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 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人、留置权人时, 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 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物的义务。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保证 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保人担保时, 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保人担保时, 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与主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是不尽相同的,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与主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是不尽相同的,它们的区 别表现在:期限不同,范围及方式也不相同。 别表现在:期限不同,范围及方式也不相同。 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 3、担保法律关系的客体。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的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该关系的客体,在担保法律关系中,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该关系的客体,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客体有 权利以及行为。 物、权利以及行为。
(二)担保的作用 担保通常是指为预防债务的不履行所事先采取的确保债权实现 的手段。担保根本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作为一种法律 的手段。担保根本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手段,具有威慑力量,在合同订立时, 手段,具有威慑力量,在合同订立时,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可以迫 使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已经发生, 使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已经发生, 则担保可以提供挽救手段,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则担保可以提供挽救手段,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是债权人保护作债权的第二道道防线。加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是债权人保护作债权的第二道道防线。 强对借款人的审查是第一道防线。 强对借款人的审查是第一道防线。
仓储增值服务 ——仓单及仓单质押 仓单及仓单质押
案例分析
某中小型加工企业,有大量的原材料及成品库存, 某中小型加工企业,有大量的原材料及成品库存, 其物流服务委托一家第三方物流公司管理, 其物流服务委托一家第三方物流公司管理,目前公司经营 资金周转困难, 资金周转困难,请您从加工企业及物流公司或其他角度分 析有什么建议或思路? 析有什么建议或思路?
2、抵押是一种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 抵押是一种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担保。根据《担保法》 规定, 规定,抵押只是抵押人以自己的财产或第三个的财产向抵押权人提 供的担保,其意义在于一旦抵押人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时, 供的担保,其意义在于一旦抵押人不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时, 抵押权人就可以抵押物的价值弥补自己的合同财产损失, 抵押权人就可以抵押物的价值弥补自己的合同财产损失,从而保证 了抵押权人的合同利益和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了抵押权人的合同利益和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合同设置了 抵押关系可以解除抵押权人先履行合同的后顾之忧, 抵押关系可以解除抵押权人先履行合同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经济活 动的成交。 动的成交。 在以往抵押包括将抵押物放置在抵押权人手里和将抵押物的 财产证书放置在抵押权人的手里两种方式,现行的《担保法》 财产证书放置在抵押权人的手里两种方式,现行的《担保法》将这 两种方式分成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形式, 两种方式分成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形式,抵押只是将财产证书或复 印件交付给抵押权人(重要的抵押须经依法登记始得生效),不需 印件交付给抵押权人(重要的抵押须经依法登记始得生效),不需 ), 要将抵押物同时交付, 要将抵押物同时交付,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抵押人可以继续利 用抵押财产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使一个财产既发挥担保的作用, 用抵押财产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使一个财产既发挥担保的作用, 又能继续为自己所用,让有限的财产产生更大的财产效益。 又能继续为自己所用,让有限的财产产生更大的财产效益。这是抵 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异曲同工的效用,也是这两种担保形式与质押、 押担保与保证担保异曲同工的效用,也是这两种担保形式与质押、 留置和定金担保在财产占有和效应上的明显区别。 留置和定金担保在财产占有和效应上的明显区别。
有关仓单的法律问题 ——担保法
一、担保的概念与作用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 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涉及财产权利关 系的经济活动中, 系的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财物作 为履行合同的信用帮助和金钱帮助, 为履行合同的信用帮助和金钱帮助,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 能完全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能够使用债务 人提供的信用帮助履行合同, 人提供的信用帮助履行合同,或利用金钱帮助补偿自己在合同中 的损失。 的损失。
3、抵押是一种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 抵押是一种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 一般是先履行义务方)往往对对方能否按合同履行义务产生疑虑, (一般是先履行义务方)往往对对方能否按合同履行义务产生疑虑, 如果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义务, 如果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方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义务,就会 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 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可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担 并签订一份独立的抵押合同, 保,并签订一份独立的抵押合同,在合同中须注明此抵押物完全是 为了防止抵押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 为了防止抵押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有抵押权 人对抵押物依法处分。这就表明抵押既是一种担保债权法律关系, 人对抵押物依法处分。这就表明抵押既是一种担保债权法律关系, 又是一种物权法律关系,它以一种债权的形式存在, 又是一种物权法律关系,它以一种债权的形式存在,又以一种物权 的内容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所以, 的内容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所以,抵押行为是与主债权利不可分 离的一个辅助行为,是一种从属性质的担保方式。 离的一个辅助行为,是一种从属性质的担保方式。抵押合同作为一 个从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当然随之无效; 个从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当然随之无效;当主合同履 行完毕时,抵押合同也随之自然终止。 行完毕时,抵押合同也随之自然终止。只有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 能完全履行时,才履行抵押合同, 能完全履行时,才履行抵押合同,而履行的金额仅限于主合同中抵 押权人的财产损失的金额。 押权人的财产损失的金额。
三、担保法律关系
(一)主债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债的关系。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债的关系。为了保障债权的 实现,使债的关系能够安全运转,就出现了担保行为。 实现,使债的关系能够安全运转,就出现了担保行为。因为担保行 为的实施,产生了担保法律关系, 为的实施,产生了担保法律关系,尽管这种担保关系的主体有可能 与债的关系的主体重合, 与债的关系的主体重合,但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内容甚至不同的主 担保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关系, 体,担保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法律关系,它同债的关系之 间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区别。 间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区别。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 由于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是为了债的关系运转的安全,担保法 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 律关系具有从属的特点,所以,学理上有时又称债的关系为主债关 系。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 而担保法律关系也具有债的关系的性质,为了二者不相混淆, 我们称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 我们称前者为主债关系,后者为从债关系。在主债关系中,债权人 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主债务人。 为主债权人,债务人为主债务人。
二、担保的种类
(一)法定担保种类 我国《担保法》规定,法定担保种类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 我国《担保法》规定,法定担保种类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也即信用担保, 质押、留置、定金。其中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也即信用担保,后四 种属于物的担保,也就是财产担保。 种属于物的担保,也就是财产担保。被担保人对担保物或可转让的 权利称为担保物权。 权利称为担保物权。 (二)适应银行贷款的担保种类 在五种法定担保种类中,只有保证、抵押、 在五种法定担保种类中,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适用 银行贷款担保。从而也就构成了三种银行担保贷款,即保证贷款、 银行贷款担保。从而也就构成了三种银行担保贷款,即保证贷款、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四、抵押的概念及特点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 1、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卖变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先受偿。 抵押人。指提供财产设定抵押的当事人, 2、抵押人。指提供财产设定抵押的当事人,他既可以是主 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主债权以外的第三人。 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主债权以外的第三人。 抵押权人。指接受财产抵押的当事人, 3、抵押权人。指接受财产抵押的当事人,也就是主债权债 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抵押物。指用来提供担保的财产。 4、抵押物。指用来提供担保的财产。
(二)抵押的特点 抵押是一种担保形式,除了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点外,与 抵押是一种担保形式,除了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特点外, 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点, 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点,也意味着抵押在经济生活中 直到其他担保方式不能起到的作用。 直到其他担保方式不能起到的作用。 抵押是一种要式行为, 1、抵押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抵押合同, 件。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署抵押合同,与其他担保形 式相比,必须采用单独的书面形式是抵押担保的基本特点。 式相比,必须采用单独的书面形式是抵押担保的基本特点。与其他 担保种类项比较可以看出, 担保种类项比较可以看出,保证担保形式可以单独的合同形式确定 债权人与担保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与担保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在主债合同里 以条款的形式确定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条款的形式确定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留置担保一般 由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所自然形成,一般不需要签订单独的( 由合同所涉及的财产所自然形成,一般不需要签订单独的(留置担 合同;质押担保可以直接以质押物表达担保的意思和实现担保, 保)合同;质押担保可以直接以质押物表达担保的意思和实现担保, 所以也可不用签订单独的(质押担保)合同; 所以也可不用签订单独的(质押担保)合同;定金担保形式一般体 现在主合同里,是主合同的一个条款而已,不需单独的(定金担保) 现在主合同里,是主合同的一个条款而已,不需单独的(定金担保) 合同,只有抵押担保的成立须以书面合同为前提条件。 合同,只有抵押担保的成立须以书面合同为前提条件。
(二)担保法律关系的构成 1、担保法律关系的主体 、 (1)担保人。即向债权人作出担保的人。因为担保方式的不同, )担保人。即向债权人作出担保的人。因为担保方式的不同, 担保人的称谓也不同。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作保证的, 担保人的称谓也不同。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作保证的,称 保证人,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特定物和权利向债权人作担保的, 保证人,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特定物和权利向债权人作担保的,如 果不转移占有,称抵押人,如果转移占有,称出质人。 果不转移占有,称抵押人,如果转移占有,称出质人。在以留置和 定金两种方式发生担保行为时,担保人没有特殊的称谓, 定金两种方式发生担保行为时,担保人没有特殊的称谓,仍称他们 为债务人。 为债务人。 (2)被担保人。即接受担保的人。被担保人就是债权人。担保 )被担保人。即接受担保的人。被担保人就是债权人。 人只能向债权人作担保,因此,被担保人不可能同债权人分离。 人只能向债权人作担保,因此,被担保人不可能同债权人分离。其 接受抵押的一方为抵押权人。接受质押的一方为质权人。 中,接受抵押的一方为抵押权人。接受质押的一方为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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