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物流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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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物流案的启示

论文摘要:2014年上海中远物流公司曝出严重的仓单质押融资贪腐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它是如何运作的?我们应该得到什么启示?

关键词:仓单质押融资上海中远物流公司骗贷

引言:2014年1月至9月,虹口区检察院从上海中远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挖出原总经理傅亮等18人贪污、行受贿案等。中远物流窝案,是2007年开始的钢贸疯狂融资中,仓储管理人员监守自盗、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寻租,开假仓单进行“一货多嫁”甚至“空仓计”,引发骗贷黑洞最典型的缩影。据上海市检察院初步估计,上海中远物流及银行工作人员涉嫌受贿7000多万元,骗贷逾20亿元。

在此次案件中,受贿人员众多,且分布范围广。

中信银行上海四平路支行原行长张某及客户经理蔡某

上海配送原总经理傅亮、原总经理助理沈江

上海中远物流五位项目经理

运作方式:中远物流作为监管方,与银行、企业就质押融资额、质押物数量、控制方式、融资模式、监管时间、三方责任与义务、监管收费进行商谈。在银行放款前,中远物流人员进行核库,对加盟仓库的

质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并录入信息,信息系统可以自动编号生成出以中远物流为抬头的格式仓单。此格式仓单被盖章后,银行才能据此放款。加盟仓库对存放在其场地的质押货物履行监管义务。

其中,中远物流和代理仓库签署长期连锁经营代理协议,双方共同与土地所有者签订长期租赁协议,中远物流代表代理仓库,与银行等签订质押监管协议等。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中远物流完全放弃了对加盟仓库的管理。仓库实际由钢贸商控制,包括管理信息系统的、现场中远派驻的监管员都是钢贸商的人,他们使用中远标志的仓库,对外穿着中远的衣服、挂着中远的品牌,货物的控制权却不属于中远。上海钢贸商会先期注册一个仓储物流公司、一个担保公司和一个贸易公司,然后贸易公司以仓单质押融资,仓储公司做监管,担保公司做担保,再向银行借贷,随后将资金以26%、36%的利息水平贷出,不断套利。这些仓储公司很可能变成了中远物流的加盟仓库。

中远物流案是一个以仓单质押融资为基础的骗贷案件。仓单质押融资实质上是一种存货抵押融资的方式,通过银行,仓储公司和企业的三方协议,引入专业仓储公司并在融资过程中发挥监督报关抵押物,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担保等作用。从中远物流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仓储公司,担保公司,都是上海钢贸商会自己成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仓单质押融资提供便利。但是质押的货物必须存储于商业银行认可的仓储方。这也就是中信银行内部的职员腐败的源头。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应该是仓储企业和货主企业签订仓储协议,并向货主提供仓单,货主根据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向货主企业核对仓单,三方共同签

订质押贷款协议,银行和货主签订银企合作协议,银行向货主企业发放贷款。中远物流案中我们明显的看到货主企业,仓储企业是由上海钢贸商会建立。在银行职员,仓储企业,货主企业的共同“合作”下,上海钢贸商会从银行获得了大量的贷款。然后再将这些贷款贷出,不断获利。在复杂的质押融资流程中,上海钢贸商会能轻易地贷到大量的资金可见中远物流公司以及中信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腐败。但是具体分析案件,我们疑惑为什么上海钢贸商会能轻而易举的贷到款?除了质押过程有猫腻外,还因为仓单质押融资多适用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所以上海钢贸商会利用自己独特的资源才成功获得了贷款。如今除中远物流外,大型央企及众多国企都充当钢贸商的托盘企业,包括中钢集团、中建材集团、五矿集团等;更多非专业的国企也涉足,包括中材国际、杭州热联以及天津物资、浙江物资、广东物资等省级物资公司。这启示我们应该对钢贸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把关,监管它们的金融业务,并且彻底清除钢贸商质押融资对我国企业带来的不良后果、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而银行之所以未能有效防范这类不高明的骗贷手段,原因均是货权或质押权失控。所以从根本上讲,必须推进建立健全担保品管理行业的监管机制,以及权威的全国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公示体系,从法律层面正本清源。在上海中远物流案中银行人士称在2010年的摸底排查中就发现种种问题:在规定发货期限内,到达指定仓库的货物不足值;大型钢厂如日照钢铁不能直接向监管商通知、交付货物;到货规格、数量与采购合同的订货数量、规格不相符,到库货物非该行“厂

商银”模式项下质押物;货物到库后,未接到银行指令,市场/监管商已将质押物释放等等。但是为什么这么多的问题发现了却一直未能解决,直至2014年才被曝光,我们的银行管理人员,中原物流公司的高层,也许都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仓单质押融资的流程是否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而中远物流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加盟的方式,将仓储管理开放给第三方仓库,将其变成中远物流名义的自有库。以保证中远物流自有质押库在贸易融资中的发展。通过输出管理方式,迅速做大仓储规模,降低了监管员的人工成本及土地成本的模式是否可行,这样的模式是否导致中远物流公司对第三方仓库的难以控制和监管?

中远物流案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作为一个国家企业与银行共同曝出受贿骗贷的丑闻,不得不令人震惊。仓单质押融资本来是为了企业短期内盘活资金,最大限度的降低财务费用而出现。如今却被用来恶意骗取贷款,让我们不得不对仓单质押融资提出改变的想法。在质押过程中对仓储企业的选择是否应该更加严格?对后期货物的验收,盘查是否应该更加仔细?对贷款企业的资信状况,偿还债务能力的调查是否应该更深入?而在当前的银行体系中,仓单在不在仓库并不重要,仓单处置能不能把钱收回来也不重要,第一还款来源不出问题才是最重要的,所以银行才会给不存在的虚拟仓单放款。仓单质押融资的本质是看货不看人,但在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下,银行在处理仓单融资时变成了看人不看货。这种体制要怎么改变?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并且对于银行来说怎样才能监督职员,杜绝职员以权谋私,减少坏账也需要更多的思考。

结论:我认为中远物流案启示我们一个物流企业要对自己的子公司以及业务拥有绝对的掌控能力和监管能力,杜绝一切贪污受贿现象。定期审查公司财务状况。而银行也应该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单独建立业务小组,有多人对质押仓储企业,货主企业进行监督审查,防止个人专权独大以及企业骗贷现象的发生。并且对质押仓库以及货物进行严格的审查。加强对仓库中的货物的监管,而不是贷款人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降低银行在融资过程中的损失。

参考文献:《物流企业运行管理》——中国物资出版社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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