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与预算增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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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调整与预算追加管理办法》模板一

1.总则

1.1为规范企业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程序,保证预算流程顺畅,提高预算的严谨性,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2.预算调整与预算追加的概念

2.1预算调整的概念

预算调整是指由于预算前提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业务体制划转、机构设置变化、核算方式改变等原因,使得某些预算指标需在预算科目间更新分配、归并或修正预算指标,从而使预算指标进行重新调整的过程。预算调整是在已有预算项目之间的调整,是预算内调整。2.2预算追加的概念。

预算追加是指由于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导致企业业务量增加或出现新的业务使年度预算没有考虑全面,从而对已有预算项目的预算指标进行追加或新增预算项目和预算指标的过程。

3.预算调整与预算追加的前提条件

3.1企业年度预算书一经批准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造成执行中发生重大偏差时,企业酌情予以调整或追加。

3.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预算予以调整或追加:

(1)组织机构调整;(2)业务流程变化;(3)预算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预算调整与预算追加业务流程

调整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由总会计师审批,超过5万元的由总会计师核准,报董事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核准,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签呈一式三份,一份报总会计师,一份由部门和财务留存。否则,一律不得调整已经批准执行的预算。

追加金额在20万元(含)以内的,由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提出申请,报总会计师审核,由董事长批准;20万元以上的预算追加,由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提出申请,报总会计师审核,报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

《预算调整与预算追加管理办法》模板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事项的申报、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预算追加支出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涉及重大政策和决策调整、救灾抢险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的支出。

第三条预算追加应遵循“从严控制、量入为出、统筹安排、讲求绩效”的原则。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在预算执行中,区政府原则上不批准预算追加。对于确需追加预算支出的,结合区级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平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审核批复;凡是可以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一律不得追加当年预算支出。

第四条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追加和以后年度支出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对零星分散,重复安排,支出效果不明显的支出项目一律不批准预算追加。

第二章预算追加申请及审核

第五条财政预算追加按照“各大功能区、部门、单位申请,政府批办,财政审核,政府审批,人大监督”的流程予以办理(公文格式附后)。

第六条区政府对各大功能区、部门、单位提报的预算追加申请签署有关批办意见。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收到预算追加申请批办报告后,根据区政府的批办意见,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预备费、区级可用财力及单位非税收入完成等情况,按照财政性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对预算追加申请事项和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研究。

第八条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预算追加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办理预算追加或调整有关项目预算,并根据资金性质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属于《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支出应纳入政府采购;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按程序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三章预算追加审批权限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年度内预算追加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预算追加事权单位及财政的区政府领导审批会签后办理;预算追加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区政府研究。对于已确定的预算追加事项,由区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0月份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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