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doc
租赁房屋合同纠纷庭审记录

租赁房屋合同纠纷庭审记录日期:2021年9月15日地点:某市人民法院案由:租赁房屋合同纠纷审判长:李法官书记员:张记录员原告:张先生被告:李女士(庭审开始)李法官:现在开庭审理,本案由某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先生诉被告李女士租赁房屋合同纠纷一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女士,女,40岁,个体工商户。
李法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身份无异议吗?原告张先生:无异议。
被告李女士:无异议。
李法官:现在陈述诉辩意见。
原告张先生:尊敬的法官,我公司与李女士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我将我的房屋出租给李女士,租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支付了租金,但在租期届满后,她却拒绝搬离房屋。
多次沟通无果,我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搬离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李女士:尊敬的法官,我承认与张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且支付了租金。
但是,在租赁期间,我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我的生活和经营造成了很大困扰。
我在租期届满后拒绝搬离,是因为我希望张先生能够赔偿我的损失。
李法官:双方对于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有何异议?原告张先生:我同意李女士的说法,房屋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但是,这些问题在租赁期间并未影响她正常使用,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搬离义务。
被告李女士:但是,这些问题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我无法继续租住。
我希望张先生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法官: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原告张先生:我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求李女士支付违约金。
被告李女士:我也愿意接受调解,但是要求张先生赔偿我的损失。
李法官:好的,双方对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金额有何要求?原告张先生:我要求李女士支付违约金5000元。
被告李女士:我要求张先生赔偿我损失10000元。
李法官:双方对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金额有何异议?原告张先生:无异议。
被告李女士:无异议。
李法官: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庭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先生违约金5000元,张先生赔偿李女士损失10000元。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过程中,为了便于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公布如下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纠纷案件,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抵押、担保、仲裁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据法律、公正、合理、快速解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纠纷中关于所有权、使用权、其它权益和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为依法疏解执行,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控制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严格控制市场调节权行使的条件,对滥用国家行政强制措施、变相强迫执行、滋扰社会生产、生活、损害人身、财产、名誉、精神权益的行为,应坚决制止。
第四条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市场秩序调节的,应当依法启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市场监管等程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其中,驳回行政抗诉、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得作为民事诉讼的判决依据。
第五条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1. 确认房地产所有权的方式,应当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切实把握所有权归属事实,并认真查明争议事实和相关法律关系;2. 对于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与价格、使用房屋时的管理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方案工程设计、物业合同约定等,分别进行判断,合理确定物业费用的支付责任;3. 在处理涉及担保、抵押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应根据民事法律、商法的规定及各类担保、抵押的形式和内容,理清权利和义务,确保实实在在的担保关系的存在性和担保金额的正确确定;4. 在处理涉及建设工程等方面的争议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理性、科学、具体和全面的评价;5. 在判定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各方责任时,要对相关各方的行为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和权利义务判断,实现各方责任的适当分担,从而维护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第六条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常识、道理、良心、惯、诚信、等原则,综量分析、有理判断;在处理急需救济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应当特别注重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生命、财产、人身权益。
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模板

判决书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法院名称)法定代表人:(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审判长:(审判长姓名)审判员:(审判员姓名)书记员:(书记员姓名)日期:(判决日期)一、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房产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租赁开始日期)至(租赁结束日期)。
合同中约定了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条款。
原告主张,被告在租赁期间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在合同到期后未将房产归还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的租金、滞纳金以及返还押金。
被告辩称,被告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租金,且已经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延期,但原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导致房产无法正常使用。
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被告是否应当返还押金?3.原告是否应当退还已支付的租金?三、证据和事实认定1.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2.原告提供的欠缴租金的证明,证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3.被告提供的口头协议的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延期协议。
4.原告提供的维修记录,证明原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
根据上述证据和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
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缴的租金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还已支付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履行维修责任。
现原告未能履行维修责任,导致房产无法正常使用,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但是,被告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1034字)原告承诺于2007年9月3日开业,且达到90%的开业率,没有为被告的经营提供条件与氛围,被告要求更换铺位也未能得到满足。
故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被告经营。
用途为服装。
租期为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9日止,共计两年三个月。
该营业用房总承包金额为58000元整。
承包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承包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原告。
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外,还应另行向原告交付本合同的保证金1000元整,合同到期归还被告。
合同并约定,承包期间,被告不得随意关门或停业,故无故拖延开业或关门停业一次/天,原告有权给予被告贰佰元处罚;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原告有权收回承包摊位,终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
承包期满未能续包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终止的,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将承包的营业用房(摊位)及原告提供的配套设施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原告并退还保证金,拒不交还的,原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
合同签订后,原告告向被告交付了铺位,但被告在经营了一个月后即未再经营。
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了58000元的承包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经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摊位,并要求对被告支付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达到承诺的90%的开业率,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公司闵行分公司与被告蔡##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返还原告承租的C237号市场营业摊位;三、被告支付给原告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及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中介行业随之快速发展,服务范围不断延伸,新的中介合同类型和纠纷不断涌现,案件数量亦呈上升的态势。
此类案件有哪些特征?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是什么?有哪些典型案例可以借鉴?今天(4月2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的总体情况,并发布八件典型案例。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10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军,民事审判庭庭长周峰出席发布会,研究室副主任凌捷主持发布会。
二十余家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涉中介案件逐年递增六大原因致纠纷频发白皮书显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349件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一审仅1件,系提级管辖案件。
从二审结案方式上看,63.2%的案件维持原判,29.6%调解撤诉,调撤率较高。
从中介标的类型来看,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占比最高,共252件,占比72.21%;商业地产租赁中介纠纷次之,共53件,占比15.19%。
从涉诉主体上看,一审中提起诉讼的主体多为中介方,占比72.96%;买方提起诉讼占比16.98%。
二审中委托方上诉的案件占比73.90%,中介方上诉的案件占比24.21%,中介方与委托方均上诉的案件占比1.89%。
从审理结果来看,中介方胜诉比例约70%,但仅两成案件全额支持了中介方主张的佣金。
发布会通报了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频发的六大原因:一是交易合同未顺利履行。
此时委托人往往会以此抗辩,拒绝支付居间报酬。
深圳司法史上首份房地产审判工作白皮书------------深圳小产权房确权诉讼法院原则上不受理

深圳司法史上⾸份房地产审判⼯作⽩⽪书------------深圳⼩产权房确权诉讼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深圳司法史上⾸份房地产审判⼯作⽩⽪书深圳⼩产权房确权诉讼法院原则上不受理2012年09⽉28⽇08:11深圳新闻⽹[导读]昨天下午,深圳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深圳司法史上⾸份房地产审判⼯作⽩⽪书。
昨天下午,深圳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深圳司法史上⾸份房地产审判⼯作⽩⽪书。
⽩⽪书介绍了深圳两级法院从2008年⾄今年上半年以来的房地产案件受理审判情况,并就⽬前⼴为外界关注的⼩产权房确权、婚房确权、借名买房、拆迁补偿、经适房、起诉物业公司等涉及的诉讼问题进⾏了详细的说明。
受理案件总量有多少?罗湖、福⽥两区最⾼据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郝丽雅介绍,2008年以来的四年,受国内外经济⾦融形势、宏观调控政策等影响,深圳房地产市场波动⾮常剧烈,相关诉讼也呈⾼发态势。
据统计,从2008年1⽉到2012年6⽉,深圳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房地产民事案件多达56935件,平均每年达上万起,其中⼀审案件44377件,⼆审案件12558件,收案标的总额⾼达279.9亿元;共审结54529件,审结率⾼达95.7%,其中⼀审案件42501件,⼆审案件12028件。
从各区分布来看,罗湖、福⽥两区的房地产案件最多,从2008年到2012年上半年,新收案件总数分别为11137件和10803件,宝安、龙岗两区处于第⼆梯队,数量较为接近,分别是8201件和8045件,南⼭为4788件,盐⽥数量最少,只有903件。
关于审结率,房地产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限为六个⽉,为在审限内审结,深圳两级法院强化了对庭审、⽂书和卷宗质量的监督评查,严格管理流程,同时通过建⽴完善审判长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对复杂疑难案件进⾏研究,所以近年来审限内结案率⼀直逐年上升。
房屋买卖合同常设陷阱?⼆⼿房买卖纠纷不断增多据统计,从2008年1⽉⾄2012年6⽉,全市法院共受理房屋买卖合同⼀审案件15179宗,其中⼀⼿房预售合同案件7683宗,⼆⼿房买卖合同7496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白皮书

一、前言
本白皮书详细报告了过去几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和特点以及解决策略,并提出了今后的应对方针。
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案件数量增加:近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增加。
特别是,事业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增加尤为明显。
问题的多样性:历史问题、新问题、特殊问题等相继出现,法院面临现实和法律的双重困局。
纠纷特点:纠纷集中,相关方之间关系复杂,纠纷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大。
三、解决策略和应对方针
公正处理:房租合同纠纷与人民的生鱼片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公正的处理非常重要。
高效处理:迅速妥善解决纠纷,减轻相关人员的负担。
法律适用:正确适用现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四、结语
本白皮书报告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现状和问题,以及解决策略和应对方针。
今后,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个问题,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30•【文号】法释[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房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6篇

租房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法院:被告:XXX出租公司原告:XXX原告XXX系北京某大学的学生,被告XXX出租公司为北京市某知名房地产公司,2019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公寓作为住所,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2000元。
然而,自入住后被告出现了以下问题,造成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1. 公寓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入住后发现,公寓存在墙壁发霉、地板渗水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维修要求,但被告一直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2. 社区设施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提供公共设施,如健身房、游泳池等,然而原告发现,这些设施长期处于不可使用状态,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鉴于以上情况,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租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以下责任:1. 赔偿原告因居住环境问题导致的精神损失费用2000元;2. 赔偿原告因公共设施问题导致的健身房会员费用200元;3. 赔偿原告因墙壁发霉、地板渗水问题导致的家具损坏费用1000元;4. 赔偿原告律师费用500元。
特此起诉。
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注:此为起诉书范本,实际诉讼过程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篇2租房租赁合同纠纷起诉书原告(甲):XXX被告(乙):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XXXX和被告XXXX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现向贵法院诉讼如下事实和请求:一、原告基本情况原告X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
是此案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权利。
二、被告基本情况被告X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
是此案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被告责任。
三、事实和理由1. 原告和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居住,租期为X年,租金为XXXX元/月。
商铺租赁纠纷答辩状

商铺租赁纠纷答辩状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一答辩人:张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黄XX、王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08年4月28日签署第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广州国际轻纺城就已经在涉案楼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一楼房屋实际上成为了"负一楼"。
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产平面图及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一显示,涉案房屋沿街一面是一堵墙,并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大门,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辩人将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一说,因为该房屋临街一面本身就是低于地面的一堵墙。
2、按照之前所说,由于广州国际轻纺城将涉案楼房外的地面加高,一楼变成了"负一楼",二楼变成了"一楼",因此,答辩人依靠涉案楼房的外墙做成了商铺,实际上依附的是二楼的墙面,和被答辩人是没有关系的。
3、所谓门市,指的是工商业者经营零售业务的店面,并没有法律规定门市必须是临街的。
实际上,答辩人做了商铺后,将地上的商铺和涉案的地下房屋连为一体,除了被答辩人所说的"铁栏杆窗户搭梯子"进出外,根据答辩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的证据二显示,还有一扇门可以进出。
而在答辩人的日常经营中,这间租赁的房屋并不是作为仓库适用,而是答辩人的货品展示间,是与答辩人的地上商铺合为一体作为答辩人的门市适用。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拆除自建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显示,答辩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经纳入广州国际轻纺城的正式管理范围,且是建在轻纺城的土地之上,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否拆除答辩人自建的房屋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2、《广州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房屋属于违建,可以向该执法机关投诉,而不应该在本案中处理。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房屋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居住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随着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不可避免地涌现出了一些纠纷。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质量,对于一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特作出如下解答。
一、租赁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漏水、墙皮开裂等,这时,租赁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租赁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修缮要求。
如果出租人不予修缮,租赁人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租赁人的正常居住,租赁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租赁人的经济损失等。
二、租赁期间出现房屋安全问题,如何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现房屋安全问题,租赁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要求出租人采取措施解决。
如果出租人不予解决,租赁人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者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房屋安全问题导致租赁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租赁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间出现房屋被侵占问题,如何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现房屋被侵占问题,租赁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要求出租人采取措施解决。
如果出租人不予解决,租赁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房屋被侵占导致租赁人无法正常居住,租赁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租赁人的经济损失等。
四、租赁期间出现租金支付问题,如何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租赁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租赁人补交租金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如果租赁人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租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出租人的经济损失等。
五、租赁期间出现物品损坏问题,如何处理?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租赁人损坏了房屋内的物品,租赁人应当及时赔偿。
如果租赁人拒绝赔偿,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租赁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志强房屋买卖租赁案件审判指导

黄志强房屋买卖租赁案件审判指导摘要:一、黄志强房屋买卖租赁案件背景二、案件审判过程三、审判指导原则与意义四、对房屋买卖租赁市场的启示正文:【黄志强房屋买卖租赁案件背景】黄志强房屋买卖租赁案件,是一起涉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典型案件。
原告黄志强与被告房地产公司就一套房屋的买卖租赁产生纠纷,黄志强诉诸法律,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案件审判过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志强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查,认为二审审判程序合法,裁判正确,遂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决定。
【审判指导原则与意义】黄志强房屋买卖租赁案件的审判,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严格监管和公正审判。
本案的审判指导原则如下:1.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2.维护合同履行。
法院强调,合同是约束当事人双方的有效法律依据,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法院对本案的审判,传递出依法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号,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房屋买卖租赁市场的启示】黄志强房屋买卖租赁案件的审判,对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1.房地产企业应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3.法院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司法监督,依法公正审理相关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4.政府部门要继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总之,黄志强房屋买卖租赁案件的审判,对于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商铺租赁合同起诉书官方版(5篇)

商铺租赁合同起诉书官方版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 电话: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_____ 身份证: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物业出租给乙方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守信。
2、租赁周期一年时,租赁费每年底再议。
如果租赁三至五年时,租赁费为元/月,但乙方必须交纳保证金壹万元。
若乙方租赁期内中断租赁物业,乙方所缴纳保证金为乙方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3、其他费用乙方以乙方名义负责经营项目,并承担该物业使用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场内设施维修与经营相关的一切税、费(除土地使用税)。
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6、乙方对该物业进行装修或改造,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承担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7、如合同到期或者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乙方应保留该物业的固定装修,不得损坏,且应在____日内搬出该物业,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物业内所有物品,甲方有权处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商铺租赁合同起诉书官方版(二)合同双方:出租方(以下称甲方):_____承租方(以下称乙方):_____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乙方。
双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出租的商铺座落地址_____,建筑面积_____m2(使用面积_____m2)第二条租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元,乙方每个月缴纳一次租金,物业费自理。
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4•【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前言经营用房是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生产资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房屋租赁市场的日益活跃,房屋租赁逐渐成为满足经营者用房需求的主要方式,随之而来的是各类争议的不断涌现,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
依法妥善处理经营用房租赁纠纷案件,不仅是人民法院承担审判职能的必然要求,更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全局工作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审理中发现,承租人向权利人或者管理人承租经营用房后又转租他人实际使用的现象日益普遍,而涉及转租情形的案件往往存在主体多元、利益交织、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的难度较大。
为此,本文拟对我院近四年审结的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在总结此类案件整体审理情况的基础上,发现经营用房转租关系中的常见风险点和潜在争议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立法价值导向,为市场主体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提供建议,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炼裁判规则和裁判思路,以期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助力经营用房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2019-2022年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概况(一)案件数量2019-2022年,我院共审结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152件,均为二审案件。
其中,2019年审结22件;2020年审结43件;2021年审结48件;2022年审结39件。
从数据发展趋势来看,我院审结的涉经营用房转租纠纷案件数量除2022年相较2021年明显下降外,其余年度均较上一年度有所增长,尤其是2020年,审结案件数量接近2019年的两倍。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与此同时,房屋租赁市场也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租赁双方之间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给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转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成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租赁合同的订立租赁合同是租赁关系的基础,也是解决租赁纠纷的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等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出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充分的检查,保证租赁房屋符合出租人提供的承诺,同时承租人也应当对房屋进行充分的检查,以保证租赁房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自己的需求。
二、租金的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也是租赁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租赁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
三、租赁房屋的维修和保养租赁房屋的维修和保养是租赁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租赁房屋的正常使用。
如果租赁房屋因为出租人的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造成了损坏,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租赁合同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租赁合同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赔偿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产权式商铺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某区繁华地段有一大型购物中心,该购物中心内共有商铺100间,均为产权式商铺。
2010年,原告张三通过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该购物中心第85号商铺。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商铺总价款100万元,开发商负责将商铺产权证过户给张三,并保证商铺合法合规。
张三支付款项后,开发商承诺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产权证过户给张三。
然而,到了约定时间,开发商未能履行过户义务。
张三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过户。
无奈之下,张三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未过户造成的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2. 张三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所受损失如何赔偿?一、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案中,张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属于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
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过户义务的责任。
二、张三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所受损失如何赔偿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所受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经济损失:张三购买商铺后,因未办理产权证,无法进行抵押贷款、出租等行为,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经济损失。
2. 房屋价值贬损:因开发商未办理产权证,导致商铺价值受损,张三可能面临无法按原价出售商铺的风险。
3. 精神损失:张三购买商铺后,因开发商未履行过户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
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手册范本

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手册范本一、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类型1、租金及押金纠纷这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可能包括租金的支付逾期、租金金额的争议、押金退还的条件和时间等方面的问题。
2、房屋维修及设施损坏纠纷租赁期间,房屋及屋内设施可能会出现损坏。
对于维修责任的归属、维修费用的承担等问题,租赁双方容易产生分歧。
3、合同履行纠纷例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擅自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等。
4、房屋交付及收回纠纷涉及房屋交付时的状况与约定不符,或者租赁期满收回房屋时的验收争议。
二、纠纷处理的原则1、依法处理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等,来判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态度。
3、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做到公平合理。
三、纠纷处理的途径1、协商解决这是最优先考虑的方式。
租赁双方可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纠纷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调解可以请求第三方,如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
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有助于维持双方的关系。
3、仲裁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诉讼当协商、调解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商解决的步骤和要点1、准备工作(1)收集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房屋维修记录、沟通记录等。
(2)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底线,同时也要考虑对方的合理利益。
2、沟通协商(1)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
(2)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倾听对方的意见。
(3)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化的争吵。
3、达成协议(1)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包括协商的结果、履行的时间和方式等。
(2)双方签字确认,确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五、调解的流程和注意事项1、申请调解向相关的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1-2012年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房地产价格的高企,房屋租赁成为绝大多数普通民众实现“居有其所”的首要选择。
而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经营性房屋的租赁也日益发展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房屋租赁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并形成诉讼进入了司法领域。
如何公正、高效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密切相关。
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审判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研究和总结,以便为党和国家“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全局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一)基本情况2011年度,我院民三庭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7件,2012年度受理62件(见图表一)。
具体审理情况为:2011年,撤诉23件,调解12件,判决12件;2012年,撤诉15件,调解17件,判决30件。
其中判决结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无一发回、改判。
2011年度2012年度(二)特点1.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经营性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占多数,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表二)其中,2011年度涉经营性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32件,占全年收案的68%;2012年度涉及经营性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45件,占全年收案的73%。
2011年度2012年度2.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复杂,调撤率逐年下降2011年度调撤率为74%,2012年度的调撤率降为52%(见图表三)。
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屋作为人们进行生产经营的必要生产资料,融入市场的程度越来越深,所占市场份额也越来越大。
经营性用房的租赁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与商业经营的风险、利益相交织,导致诉讼主体双方矛盾较为激化、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多样、争议标的较高,当事人愿意调解、和解撤诉的几率较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8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8年)》以我院年度工作报告为基础,将全院工作系统地分为五个方面,即强化司法质效管理体系、优化司法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体系、拓展智慧法院建设体系、锻造司法能力提升体系。
白皮书通过文字、数据、图示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我院2018年工作情况,有助于社会各界更加直观地了解我院在司法改革、审判管理及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我院主动服务大局、延伸审判效果、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白皮书显示,2018年,我院在市高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提高政治站位、功能站位、工作站位”和“办好案、服好务、改好革、建好队”的工作思路,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打造司法体制改革3.0版,大力提升审判质效、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6-2018年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白皮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对刑事案件的审结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从2016年至2018年我院普通类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数据来看,呈现出案件总量下降、诉请集中于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范围较广且诉讼请求数额较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较弱等特点;从结案情况来看,附带民事诉讼呈现出先于刑事部分结案、审理难度逐渐增加、绝大多数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特点。
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判决,二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三是进行调解。
近年来,我院党组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坚持“心系群众、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坚持不懈采用调解方式,促使大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调撤方式结案,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丰富调解工作内涵、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将多年的调撤经验进行提炼,逐步形成“一二三”工作机制,即坚持“一个重点”“两个途径”“三方努力”的工作方法,坚持“明晰矛盾”的工作重点,通过被告人赔偿与司法救助“两个途径”,为被害人积极争取经济补偿,通过法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方引导,促进案件调解撤诉。
2019-2022年涉商事表见代理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9-2022年涉商事表见代理案件审判白皮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2019-2022年涉商事表见代理案件审判白皮书前言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代理制度打破了时间、精力、专业知识、地域的限制,由本人、行为人和相对人组成的法律关系每天都在支撑着海量的高频交易,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
但屡禁不绝的无权代理行为既损害了本人和相对人的利益,破坏了代理关系的稳定性,也威胁着交易安全。
为此,法律设定了无权代理的特殊形式?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特指本人虽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但若客观上存在代理权授予的外观表象事实、并致使外部善意相对人因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法律效果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设立表见代理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交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对本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限制,也是对善意相对人意思自治的适度尊重。
但是,表见代理仍是无权代理范畴中的特殊类型,无论是客观上行为人外示于人的代理权外观表象,还是主观上相对人对代理权外观深信不疑的善意且无过失,都离不开对相对人、行为人和本人之间三角利益关系的权衡和自由裁量。
若扩大表见代理适用范围,虽然有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但会增加本人经营风险,甚至会助长相对人和行为人内外勾结、恶意掏空本人资产的道德风险。
若缩小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虽然有助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但会削弱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力度、侵蚀被代理人商誉,甚至会导致交易机会严重萎缩。
因此必须妥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以平衡无权代理情况下,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本文对我院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审理的涉表见代理商事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分析研判,总结了涉表见代理商事纠纷中的集中争议点、审理难点和重点,并对本人及相对人如何防范表见代理风险分别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表见代理精准统一司法、预防表见代理制度适用的扩大化等极端倾向、遏制无权代理风险蔓延等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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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标的物基本情况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坐落于温州交运国际商贸城双屿物流中心1号楼第层,商铺编号为,建筑面积经双方确认为平方米。
乙方对本合同租赁标的物,包括地理位置、布局、消防设施等已经详细了解且没有异议。
第二条商铺租赁期限、交付标准及其他事项租赁期限共为叁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一年一签。
租期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乙方应无条件腾空承租之商铺,有损坏或残缺由甲方选择让乙方修复或照价赔偿,甲方选择赔偿的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三条租金、履约保证金、管理费等价格及支付办法1、租金交纳方式:月租金单价为元/平方米,月管理费单价为15元/平方米,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年管理费为元(人民币大写),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租金和管理费均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
每年度租金到期前15天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和管理费。
2、本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元(人民币大写),自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全额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商铺附属设施本商铺配套设施,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配套设施归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日常的维护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使用的水、电费应当按时缴清。
逾期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补缴通知的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
租期届满或提前结束租赁关系的,乙方应保证上述配套设施功能完好,如有损毁乙方应据实照价赔偿。
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须具有外贸经营资质,乙方向甲方承诺,经营范围的增减、修改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2、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自身原因发生经营纠纷或责任事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如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3、乙方须按约足额给付商铺租金和管理费,如乙方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支付年租金和年管理费总额的0.5‰向甲方计付违约金;甲方因追讨租金和违约金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等)由乙方全额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届满,本合同商铺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5、租赁期间凡是因消防、安监、治安、安全等等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完全负责,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
6、甲方有权对租赁商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7、乙方在租赁期内按约使用承租商铺及附属配套设施,乙方在租用期间,必须合法经营、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确保租赁商铺及附属配套设施安全完整、功能完好。
商铺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8、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如需对承租商铺进行装修更新,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施工。
新增装潢及附属设施,租期届满等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除可拆卸且拆卸不影响商铺结构及外观的可由乙方拆回以外,其余均保留原状且无偿归属甲方所有;如乙方拆卸、毁损影响甲方商铺外观或后续使用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9、甲方所出租的商铺,以实际交付条件为准。
乙方知晓和接受出租商铺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情况,并承诺未经甲方同意和职能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10、商铺租赁期间,如甲方对商铺进行转让或抵押,则租赁关系继续有效,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并不得对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或赔偿。
11、乙方租赁期间,不得将本租赁商铺进行整体转租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
12、乙方入驻后对各项审批、设备安装、有关规费等情况须自行负责解决,甲方只在现有条件下提供相关资料及协助,乙方如遇有关问题解决不成,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与甲方无涉。
13、商铺所需涉及的审批手续均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予以配合。
乙方不得以商铺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或向甲方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
14、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赔偿金,乙方在三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15、乙方对租赁商铺的装修、招牌广告、诚信经营、安全保卫等事项须自行办理,甲方协助乙方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16、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商铺租赁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严格履行。
租赁期间,有关该商铺消防等一切安全问题概由乙方负责,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17、租赁商铺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检修维护责任与相应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8、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商铺安全事故而使商铺毁坏,或因此损害第三人生命或财产安全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19、乙方签订的《商铺租赁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严格履行。
20、甲方书面通知到乙方户籍所在地或乙方指定的以下地址,或以短信、微信方式发送到乙方指定的以下手机号码,视为甲方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公告店铺门外通知或市场公告等任何一种方式)。
以快递方式通知乙方的,交邮后3日内视为乙方收到。
乙方指定通知地点:,乙方指定的短信接收手机:第六条其他事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 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和注销相关证照后5个工作日内后无息退还。
应当扣除的费用超过乙方所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超过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承担和支付。
第七条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双方责任1、合同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标的物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转借的;(2)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租的;(3)乙方装修方案及施工队需报甲方审查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或者增设他物、改变商铺使用性质或商铺结构的;(4)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5)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拖欠租金或管理费(应缴时间)超过15天的;(6)乙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蓄意破坏或非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损坏、灭失的;(7)乙方逾期未按时缴纳按约定由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8)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而未限期整改的。
(9)租赁期间,乙方没有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
(10)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未能正常营业的或者在此后经营过程中连续3天或者1个月内累计5天歇业、停业等情况的。
(11)在一个经营年度,乙方外贸经营额须达到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以乙方的外贸经营有关的合同、发票等材料为准)。
因上述情形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或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还应按照合同年租金总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甲方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要求如期腾空并退还租赁商铺。
逾期占用期间的商铺租金双倍计付,甲方因催促乙方腾空交还出租房屋所支付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等),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逾期未清理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逾期腾空退还商铺之日起处理上述物品,且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处理上述物品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租赁合同终止情形1、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2、因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导致合同终止;3、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1、除出现本合同已约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或功能用途,或者不按双方约定进行转租,经甲方指出且在期限内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所出租的商铺,并没收商铺租赁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腾空并返还租赁商铺,逾期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双倍计付,甲方因催促乙方腾空交还出租房屋所支付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等),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4、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法律发生重大变化、政府拆迁等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自接到相关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无条件搬出。
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并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甲方在接到相关书面通知后根据实际情况退还乙方已交但未到期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腾空并交还所租赁的商铺,如逾期腾空的,应当按本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租赁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不相一致时,以后订立的补充合同为准。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特别提醒:甲方已经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仔细阅读和全面准确理解,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的各条款,且甲方已经应乙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各条款均无任何异议。
(此页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