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区别
第三讲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GATT
第3 条第 1-4 款
“各成员认为:国内税和其他国 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 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 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 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 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 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 护。” 第2款 “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 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 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 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2.两者的区别:
对 象 上
最惠国待遇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 口产品之间的关系;
区 别
国民待遇面对的却是进口外国产品与 原产自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
涉 及 的 事 项 上
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 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
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 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
三、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货物的“经济国籍”,是指 原 产 地 规 则
一国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 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 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 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 该享受的待遇。
原产国 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
或者当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 某一货物的生产时,对产品进行了实 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
五.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例 外
依GATT的规定,一成员方可以在 10年的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 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 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豁免)。这个 例外是临时性的,不应超过10
年。
这些例外在10年之后取消。取消 之后,原则上应无条件地在服务 贸易中实施。
第3-2节 国民待遇原则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备考知识:国民待遇等概念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备考知识:国民待遇等概念国民待遇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又叫平等待遇,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国民待遇制度既能够通过国内立法加以规定,也能够通过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其中,这种规定既能够是概括性的规定,也能够是就具体事项或问题作出的规定。
虽然国民待遇意味着内国给予外国人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但这种待遇是一种符合国际法要求的适当待遇,一般不包括政治上的权利和法律上不允许外国人享有的特定权利。
在国民待遇下,外国人来到一国境内,应服从所在国的法律的管辖,享有所在国国民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能要求优于该国国民所享有的待遇。
在处理涉及外国人的事件上,只要内国*没有“拒绝司法”( denial of justice)或不正当地延迟审判,也就是说,只要在内国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能够平等而无防碍地通过内国的正当司法程序获得依法处理,外国人就不能有何不公平,而他们的本国政府也就没有出来为他们说话或干涉的理由。
当然,如果外国人在内国遭受到显然恶意的、歧视性的和不公平的待遇,并所以受到损害,则另当别论。
国民待遇制度是资本主义革命时期的产物。
这个待遇制度提出后,先后有三种表现形式:(1)无条件国民待遇,即不附带任何条件把内国法律赋予内国人的各种权利同样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最初年代里,曾实行过这种无条件的国民待遇制度。
(2)互惠国民待遇,也称为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即内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要以该外国人所属国也给予该内国的国民以国民待遇为条件,也就是说,内外国约定相互把给予本国人的民商事权利也同样给予对方国家的人。
现代的国民待遇都是以互惠为基础的国民待遇。
(3)特定国民待遇,即一国在立法中规定在某种或某几种权利上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有利于本国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民商事权利方面,如发明和专利的申请,也能够不要求互惠。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WTO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的含义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国民待遇原则的目标也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但是,两者有所区别,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它成员一视同仁,国民待遇要求的是平等地处理本国和其它成员之间的关系。
即国民待遇是指在其它成员的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或本国服务、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享受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三个要点:1、国民待遇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但因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具体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在其重要性和具体规则上而有差别。
2、国民待遇只涉及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进入本国后,在本国市场上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外国产品或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应享有与本国同类产品或相同服务、服务提供者或知识产权所有人同等的待遇,但若一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二、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条款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包含三个内容:1、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让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政府规章管理(即所有法律、规章与要求,统称“规章管理”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3、一成员方不能强制要求生产某一产品时,必须使用一定的数量或比例的国内生产的。
原材料或半成品(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
(一)就产品税费而言,国内税费包括了中央和地方征收的税费在内,这些税费是对产品征收的,从而排除了对个人或法人征收的税费,如所得税。
在这方面,下述做法违反国民待遇原则: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
W T 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是WT0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我国己经成为WT0的正式成员方,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个原则是我国在WT0中维护我国的权利履行我国的义务的重要条件。
本文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渊源和定义,比较了两原则的区别联系,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及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适用及其例外等,分析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实现我国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践与WT0体制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协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我国的实践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定义1.最惠国待遇的历史渊源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
但是,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
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各城邦、法国、西班牙城市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
为此,西北非阿拉伯王子们一度发布命令给予他们与捷足先登的威尼斯、比萨等城邦以同样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也向拜占庭当局要求享有与热那亚、比萨的商人同等的权力。
15世纪和16世纪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在贸易关系中订立具有最惠国型的贸易条约,但大多数类似的有最惠国性质的贸易条约是强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的或订立的结果。
随i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
1778年美国在自己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订)。
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当的承诺为条件。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是国外投资者被受到关系国政府主张的特殊优惠的意思,即我国应提供的待遇将比除中国投资者外的其他投资者更好,但它们之间仍然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概念层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中国政府在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贸易等行业为了提高外国投资者的竞争力或者促进投资,根据政府约定,会给外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
而国民待遇原则则是根据国际关系规范提出的,要求中国政府应该在跨国交易中,给它的国民的投资者提供与所有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也就是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存在有利于国民的特殊待遇。
其次,在投资实践方面,中国政府对处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原则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中国政府的管理体制下实施时,投资者会享受到特权、费用减免和税务优惠等优惠政策;而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中国政府保持公平和公正,不能特别设立只有中国投资者才享受的特殊权利或优惠。
此外,最惠国原则一般是以特定国家为对象,对新兴市场国家实施。
就开发中国家而言,它们面临的是最惠国原则确立的投资者获得的权益;相反,国民待遇原则的应用更多地是针对发达国家,其主要目的是排异论,以确保国内投资者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总之,“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跨国交易中,由中国政府主张作为外国投资者受到优惠待遇的原则,具体政策方面会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促进外国投资者的发展,推动跨国贸易的正常运行,最终实现双赢的局面。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简述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最新版3篇】目录(篇1)1.引言2.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内容3.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4.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关系5.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6.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又称为国民平等待遇原则,是WTO最主要的协定之一,其目标是确保成员国在其贸易关系中,对待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与对待本国商品和服务一样,不能在市场准入、关税、配额或其他措施上加以歧视。
简言之,它要求外国人在被保护的成员境内享有的权利和机会不应受到不应有的低于或不同的待遇。
GATT 1994第3条是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
二、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定义和内容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方不得仅因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或非成员方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在市场准入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在关税和贸易规章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在征收关税和规定其他贸易规章方面,应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在产品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各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商品和服务不低于给予本国商品和服务的待遇。
三、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区别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原则是指一成员方在贸易关系中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WTO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且不得有任何歧视。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所有成员方而言的,而后者仅针对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
四、国民待遇原则与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关系国民待遇是贸易自由化的基础。
自由贸易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货物和服务可以自由流动。
但是,如果没有国民待遇原则,就会存在各种形式的歧视,阻碍了贸易自由化进程。
WTO基本原则
青 它可以允许发展中国家保持足够的外汇
岛 大
储备。待国际收支平衡时,应取消限制。
学
经 济
4、安全例外。指缔约方可以为了国家安
学 院
全和社会公德的需要,禁止武器、毒品、
淫秽出版物等产品的进口。
张 之 峰
峰 我们所有的文件,都全面向我们的企业和个人
公开。
三、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这项原则,主要有这么几个主要的内容:
1、关税保护原则
青 岛
2、关税减让原则
大
学 经
3、关税稳定原则
济
学
院
张 之 峰
四、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为了保证关税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WTO
一般禁止使用如配额、许可证等办法,
律制裁,而是通过解决争端来保持缔约
青 岛
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大
学 经
七、互惠原则
济
学 院
又称对等原则,缔约方应在双方互惠互
利的基础上谈判,要有给有取,否则,
张 之
没有实质的互惠,任何协议都无法达成。
峰 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国本着互惠原
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
八、紧急行动原则,也叫特别保障 原则
二、透明度原则
这项原则,主要是规范政府的行为的。
哪些透明度原则?
青
岛 大
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有这么几个主要
学 经
的内容:
济
学 院
1、第一个就是所有的文件,必须要公布
以后才能执行
张
之 峰
2、这些文件,要易于获取。
我随便都能看到,电视台和报纸都有,政府要
建立专门的机构对这些文件进行解释,所以我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及我国的对策
论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原则及我国的对策2019-10-28⼀、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当前世界货物贸易额达4万亿美元,⽽服务贸易额达9千亿美元。
科技的⼴泛应⽤使劳动⼒成本在单位产值中的⽐例⼤⼤下降,原材料的⽐重也在下降,⽽科技、服务的⽐重在增加。
显然,服务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服务业尚处于“幼稚期”,没有形成成熟的服务市场,⾯临着世界服务业的挑战,尤其⾯临着我国即将加⼊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规范体系的种种挑战。
尽管我国加⼊WTO的谈判旷⽇持久,但最终加⼊WTO实是⼤势所趋。
⾃乌拉圭回合以来,服务贸易已成为⼀个重要议题。
从1986年开始服务贸易议题谈判以来,各国在谈判⽬标、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协定关系、服务贸易内容、国民待遇、例外和保障条款等⽅⾯发⽣严重分歧,最终于1991年达成《服务贸易多边贸易谈判担保协定》的草案,并于1991年12⽉签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英⽂简称GATS),成为WTO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GATS为服务贸易国际化、⾃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GATS的出现对中国加⼊WTO⽆疑⼜是⼀个挑战。
服务领域是中国经济中的⼀个瓶颈项⽬,对外开放的经济战略的持续发展不可避免地要求服务领域更⼤⾃由化。
随着国际条约,尤其是GATS的实施,使中国服务贸易领域措⼿不及,⼏乎所有的服务领域都发现他们对适应新的⾃由化规则毫⽆准备。
〔1〕⽆论从加⼊WTO的眼前⽬标还是发展我国服务贸易的深远⽬标⽽⾔,研究GATS及其对中国服务贸易法制的影响都是极具意义的。
本⽂主要探讨GATS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规定,并提出我国的对策建议。
⼆、GATS的最惠国待遇GATS在其第⼆部分“⼀般义务与规范”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在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规定了国民待遇。
可见GATS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规定有所不同:在GATT中,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是并举的规定,都作为原则来规定;显然在GATS中,国民待遇是⼀种特定义务,是有条件承担的,⽽最惠国待遇是⼀项原则,是成员⽅必须接受的。
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③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 企业对外投资,带动商品和劳务出口,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 企业和著名品牌。
④熟悉和利用世贸规则,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
• 1、2013年2月26日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宣布完
宽领域:立足国情,对国际商品、资本、技术、劳务 等市场开放,把对外开放扩展到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 和基础产业,以及金融、保险、房地产等广泛领域。
多层次: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通过经济特 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沿边、 沿江和内陆中心城市等不同程度的各种形式,形成全国范 围的对外开放 。
(二)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的水平
1、必然性: 第一、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第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第三、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 要条件。
2、基本格局:
逐步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 开放格局
全方位:是对世界所有类型的国家开放,不仅在经济 建设方面,而且在文化建设方面都坚持对外开放。
(3)性质: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是 专门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_国__际_经__济__组__织____。
※2013年12月4日,在世界贸易组织第九次部长级会议在印度 尼西亚巴厘岛通过协议,正式批准也门加入世贸组织。也门成为世 贸组织的第160个成员 。
(4)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上就干三 件事: 一是制定规则,第二是促 进市场开放,第三是解决纠纷。
针对上述材料反映的问题,该省如何提高开放型经 济水平?
• 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开放朝着优化结 构、拓展深度、提高效益方向转变,培育开放型经 济发展新优势,
GATT与WTO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产生背景:1.1944年7月,在美国提议下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分别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同时,倡导组建国际贸易组织,以便在多边基础上,通过相互减让关税等手段,逐步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
2.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
同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会议,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宪章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
3.1947年1月至2月,该宪章起草委员会在纽约召开专门会议,根据《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的贸易规则部分,完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条款的起草工作。
4.1947年4月至8月,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23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筹委会会议。
会议期间,参加方就具体产品的关税减让进行了谈判,并达成了协议。
这次谈判后来被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5.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
G A T T(W T O)历轮谈判入总协定谈判的国家。
GATT的成果与局限性1.成果:(1)关税总水平降低(2)构建国际贸易政策、法规的基本框架(3)一定程度缓解GATT成员的矛盾(4)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起到积极作用2.局限性1) 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体现2) 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不得力3) 制定的规则例外条款太多4) 代表性不够广泛“乌拉圭回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从1986年9月开始启动,到1994年4月签署最终协议,共历时8年。
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
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故称“乌拉圭回合”。
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最初为103个,到1993年底谈判结束时有117个。
“乌拉圭回合”主要成果1) 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确,争端解决机制更加有效与可靠;2) 进一步降低关税,达成内容更广泛的货物贸易市场开放协议,改善了市场准入条件;3) 就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达成协议;在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贸易方面,加强了多边纪律约束;4) 成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临时性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法
第一章世界贸易组织法1、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与联系相同点:长期形成,在国际法领域广泛使用,是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保障货物自由流动。
不同点:在对象上:“最”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之间的关系,“国”是进口外国产品与原产本国产品之间的关系。
在涉及事项上:“最”在入境与结关过程中对外国产品,“国”外国产品结关后与本国产品。
联系:无“最”,平等性缺乏前提,无“国”,“最”缺少实际保证与实施条件。
2、WTO与GATT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有内在的历史继承性(替代)。
GA TT的宗旨、职能、基本原则、规则等都被WTO继承。
虽然GATT作为独立的机构已不存在,但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多边货物贸易规则的事实,GA TT的所有工作人员也被WTO雇佣。
区别:(1)是永久性的独立的正式的国际组织。
与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不同的,它并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是完全独立的国际组织。
(2)改变了只调整一部分货物贸易的局限性。
3、WTO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2)透明度原则(3)市场调查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互利互惠原则第二章非歧视原则1、为什么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的基础?(1)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MFN的实施使产品的生产可以基于相对优势的经济理论。
(2)从贸易政策的角度考虑,MFN保证了双边关税减让的价值,使双边贸易减让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从而保障了多边贸易的基础。
(3)从国际政治的角度考虑,通过MFN原则,国际贸易中的弱势国家也可以得到平等待遇,从而改善了他们由于经济地位的原因,在双边贸易谈判中的不利地位。
(4)从国内政治考虑,MFN使国内政策更加直接和透明,同时简化了政府对保护性措施的管理。
(5)无条件的MFN具有重要的宪法意义。
在有关国际贸易的事务中,它将行政部门的权利限制在安全范围内的作用。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
试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异同首先,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都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们的目的都是消除歧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发展。
但是,它们在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异同,下面将对这两个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核心思想是:一国对另一个国家给予的任何优惠待遇和优惠条件都应当被扩大到所有WTO成员国。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WTO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给予的优惠待遇都必须向其他成员国作出同样的优惠。
这个原则定义了WTO成员国之间相互贸易的最低标准,促进了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极广,它适用于商品、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各个方面的国际贸易。
另外,最惠国待遇原则也被广泛应用于世界范围内的双边、多边和地区性贸易协定。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核心思想是:一个国家对自己国内的商品、服务或知识产权享有的待遇应当扩大到对其他WTO成员国的市场准入。
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任何一个WTO成员国给予本国国内的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的待遇都应当同等地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
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进口关税、非关税措施、知识产权和投资等领域。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质是消除贸易壁垒和非歧视性要求,保证了外国商品或服务在其行业中享受与本地产商同等的待遇,这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平等和公正。
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异同1. 在适用范围上的异同——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国,而国民待遇原则只适用于成员国的国内商品、服务或知识产权。
2. 在核心思想上的异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核心是“以一视同仁”对待所有成员国;而国民待遇原则的核心是强调在本国市场上对本地产商和外国产商的一视同仁原则。
3. 在实现的方法上的异同——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是通过贸易协定或其他机构来实现的,而国民待遇原则则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或政策来实现的。
总之,无论是最惠国待遇原则还是国民待遇原则,它们都是现代国际贸易建立在自由化和公正原则之上的重要支柱。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简答 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
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
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2、非歧视待遇,在世界组织的管辖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结国际经济贸易条约,调整缔约方相互之间经济贸易关系时一般适用的重要法律原则。
在WTO中的含义是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应当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4、国民待遇,对其他各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者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的待遇5、特许协议:该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依据,其他所有的贷款、工程承包、经营管理、保险、担保等诸种合同均是以此协议为依据,为其实现内容和服务的。
其目的在于获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以及在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
(p269)6、备用安排:开始于1952年,也很快成为了基金组织对成员国进行信用贷款的主要工具,在备用安排制度下,成员国与基金组织达成协议,约定在成员国尚未发生金融困难即与基金组织磋商,以便取得谅解,由基金组织保证允许该成员国在遇到困难时提款。
(p318)7、限制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条款包含着很多限制性事项,主要包括:先决条件,陈述与保证,非法行为等。
(p326)8、约定事项条款,是国际商业借贷合同的共同条款的一种类型,这种约定事项条款是为了使贷款的收回有较可靠的保障,借款人保证按照约定对自己的约定对自己若干活动或行为进行自我限制的条款。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摘要】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将对一个成员国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其他成员国,以确保公平和平等的贸易环境。
国民待遇原则则要求成员国对国内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外国企业设置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本文通过解析这两个原则的含义和作用,分析它们的区别与联系,讨论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和对各成员国的影响。
最后总结了这两个原则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在WTO体制下它们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规则,并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关键词】WTO体制、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际贸易、成员国影响、发展方向、重要性、应用。
1. 引言1.1 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是深入了解国际贸易体系运行规则的基础。
作为WTO体制下的两项核心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在对待其他成员国时不能设置任何歧视性条款,即对所有成员国一视同仁,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国在对待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对外国企业设置歧视性条款,从而保障了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平等竞争权利。
了解这两项原则的重要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体系的运行规则,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均衡发展和合作,推动全球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深入了解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也有助于各成员国更好地利用WTO体制下的规则框架,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国际贸易从业者、学者和政策制定者来说,了解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1.2 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旨在分析这两项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应用。
第七章国际贸易行为的约束
3、支付协定 、
是指规定各缔约方之间在贸易和其他方面的债权债务 结算的书面协议。 结算的书面协议。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确定清算机构,并设立清算账户, 确定清算机构,并设立清算账户,以及确定账户的 支付范围, 支付范围,一般以双方的中央银行作为清算负责机构 确定清算货币及清算办法 债权债务抵偿后余额的结算办法,一般以黄金、 债权债务抵偿后余额的结算办法,一般以黄金、第 三国可兑换货币或下年度出口商品来抵付。 三国可兑换货币或下年度出口商品来抵付。 确定信用摆动额
1.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美国和英国倡导建立一个“国际贸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美国和英国倡导建立一个“ 易组织” 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 2.1945年12月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提出《扩大世界贸易和增加就 . 年 月 日 美国政府单方面提出《 业的建议》 主张在这个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际贸易宪章 主张在这个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际贸易宪章, 业的建议》,主张在这个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国际贸易宪章,以重建国际贸 易秩序。 易秩序。 3.为作好贯彻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准备工作, 23个国家的代表在日 .为作好贯彻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准备工作, 个国家的代表在日 内瓦进行关税减让谈判, 内瓦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并将此内容的贯彻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今后的 执行相联系,签订一个临时性文件或协议《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执行相联系,签订一个临时性文件或协议《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4.1950年,美国突然宣布,它不打算寻求国会批准哈瓦那宪章。实 . 年 美国突然宣布,它不打算寻求国会批准哈瓦那宪章。 际上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就此夭折了。 际上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就此夭折了。在经临时协定缔约国讨论并修改 之后,决定继续执行“临时议定书” 之后,决定继续执行“临时议定书”。
WTO
WTO概论资料1.什么是多哈发展议程?发起这一轮谈判的原因是什么?WTO成立后,在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即多发会议上发起了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发展议程。
该轮谈判涉及到农产品、服务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便利化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为了强调对发展问题的重视,新一轮谈判被命名为“多哈发展议程”。
2.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它们的区别和联系有哪些?最惠国待遇是指WTO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该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否则就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方保证给予其他成员方的公民、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法人和商船相同的待遇。
区别和联系: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原则,也同样是世贸组织最主要的原则。
这两个原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体现在两者都建立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且最终都是为了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
其区别在于两者所强调的重点不同。
最强调的是“外外平等”,WTO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该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既保证外国间的待遇平等。
国强调的是“内外平等”,保证成员方进口的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进口方获得与进口方国内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同等待遇。
此外,在涉及的事项上,这两个原则也有所不同。
最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不得在外国产品间实行歧视待遇,而国强调在外国产品结关后,赢与本国产品获得同等待遇。
3.请解释WTO反向一致性决策机制。
所谓反向一致性决策机制,是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否定表示,否则决议算通过。
方向一致性决策机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对过去GATT决策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主要运用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有效性当中。
在争端解决机构中,只有当所有成员方协商一致表示不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该报告才能被否决;如果有一个成员方表示同意,该报告就应通过。
也就是说,在作出某项决定时,只要不是全体成员都反对就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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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区别:
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
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
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二、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
(1)GATT是临时性的。
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
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
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区别主要有:
(1)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而GATT只是一个临时性协定。
而且组织结构也更加完善。
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由成员国的外经贸部长参加)(相当于股东大会),具有立法、司法等权力。
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董事会)履行部长会议的职责,由总干事(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2)WTO所制定的一些条款比GATT更具有法律效率,故运作效率更高。
(3)WTO中涉及贸易的内容比GATT更广泛,因而管辖的范围也更广。
关贸总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而世贸组织所涉及的贸易不仅包括货物,还包括服务与知识产权。
(4)WTO成员承担义务的统一性。
WTO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
但是,GATT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联系主要有:
(1)世贸组织(WTO)继承了关贸总协定(GATT)的基本原则:自由的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凡是参与关贸协定的成员,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给予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商品贸易方面的优惠,那么,必须无条件将此优惠给所有成员国);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市场开放原则等。
(2)WTO继承了GATT的成员、组织机制及其运行机制。
(3)WTO的磋商一致决策方式、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评审机制等也沿袭了GATT 的惯例。
三、绝对优势理论和相对优势理论
亚当斯密于《国富论》中最早提出了绝对优势理论,指各国在生产同样产品时,劳动生产率的绝对差异所导致的各国之间生产优势的不同,因此各国专门生产本国劳动生产率较高的产品。
比较优势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其赋税原理》中提出,是用国与国之间生产同一产品相对劳动生产率优势解释国际贸易原因的理论。
两者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共同点:
A:无论是绝对优势理论还是比较优势理论都属于技术差异论的范畴。
技术差异论,是指各国在生产同一产品时劳动生产率不同所造成的国际分工。
B:都采用了比较的方法来阐述原因。
C:都建立在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上,劳动生产率的引进使国际贸易的原因从自然要素领域转到了生产领域,如果没有差异,则没有比较,因此差异是基础。
D: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不同点:
A:假定条件不同:绝对差异论的假定条件是全世界只有两国,都能生产两种产品,一国在一样产品上的生产率高于另一国,另一国在另一产品上的生产率高于此国;而比较优势理论则是一国两件产品的劳动生产率都高于另一国,在此基础上两种理论对国际分工进行解释。
B:比较内容与方法不同:绝对差异论比较是直接在二者中选出谁好谁劣,而比较优势理论则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
”
C:适用范围不同:绝对差异论只能说明各国分别在某一种或某几中产品的生产上,劳动生产率高于其他国家,分工得以形成,而比较优势理论还可以解释当一国在所有产品的生产上劳动生产率都高于他国时国际贸易得以成立的原因,即考虑到相对技术优势,但同时这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为这种理论在假定时只考虑生产力的投入,并认为劳动力的转移劳动生产率不变,以及从静态角度考虑国际分工。
D:有绝对优势一定有比较优势,有比较优势不一定有绝对优势。
绝对优势是同一产品一国对另一国的优势,是内生的,而比较优势理论是同一国一产品对另一种产品的优势,是外生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