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修正)
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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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召大学生参军是我国推进国防和军事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是发挥军队育人特色、实现军地融合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助力青年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
2001年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拉开了大学生入伍的序幕。
“当兵热不热,关键看政策”。
[1]为鼓励大学生踊跃入伍,国家出台多项政策。
“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士兵的源头在征兵,征兵的核心在政策,政策的关键在落实。
”[2]“政策是过程,也是产品,是文本,也是话语”。
[3]政策是“从文本上来干预实践”。
[4]“文本分析尤其对官方文件的分析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着独特的地位”。
[5]本文对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展开分析,梳理历史发展脉络,明晰政策内容机理,认识大学生入伍的价值、特点、模式和措施,考察其效果及困境,为进一步发挥大学生入伍政策的法理作用和实践效力奠定基础。
一、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发展脉络(一)发展阶段“政策文本是政策过程的历史沉淀物,作为一种稳定性的制度表现形式,推动着政策的变迁”。
[6]“在人民军队发展史上,曾有三次知识分子或学生大规模应征入伍”。
[7]延安时期(1937年—1942年)、建国后不久的一段时期、20世纪80年代初。
加上2001年以来这次,共有四次。
下文从试点、全面实施、调整创新三个阶段,分析2001年以来大学生入伍政策的发展变化。
试点阶段(2001—2004年)。
2001年我国在部分高校试点征集在校大学生参军,拉开了大学生入伍的序幕。
2001年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李彩彦(昆明学院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云南昆明650214)摘要: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经历试点、全面实施、调整创新三个阶段.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对政策的数量、颁布时间、类型、权威部门做定量分析.采用内容分析法,综合考察大学生入伍政策为什么实施、由谁实施、对谁实施、怎么实施.分别用法律规范的假设、处理和制裁三个要件以及政策规范的目标、对象和措施三个要素分析发现,大学生入伍政策存在法理模糊,价值偏离,对象不全,路径分散,长效机制式微等问题。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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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1994.09.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第四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据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作出具体规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省和市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
女兵的征集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平时兵员征集应当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
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总参谋部规划的征集储备区,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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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八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 接兵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军(武警部队以总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县、市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当相对集中,1 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师或者旅; (三)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上级征兵办公室的安排,选派得力人员,负责将新兵送到 部队的师或者旅;送兵人员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征兵办公室在新兵集中后,应当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对新兵进 行必要的军事常识、安全知识和思想教育; (五)送兵人员将新兵送到部队后,应当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 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应当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新兵和送兵人员的食宿。
军转干考试
参动[2010]09号 关于颁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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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的通知(2010年3月19日参动[2010]9号)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劳动、保障)厅(局)、征兵办公室:为做好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现印发《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以下简称招收士官)工作,提高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根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招收士官,是指按照规定招收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
第三条招收士官工作应当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着眼满足海军、空军、二炮专业士官岗位和陆军部队信息化程度较高士官岗位的需要,坚持专业对口、充实基层、招用一致、保障重点的原则,充分依托国民教育资源,为部队招收高素质的士官人才,重点招收部队紧缺、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的专业技能人才。
第四条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招收士官的相关工作。
全国范围内招收士官的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全军年度招收士官的专业、数量需求,由总参谋部军务部负责提出。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士官编配情况和实际需要,逐级上报招收士官的专业、数量需求。
第六条地方各级征兵办公室招收士官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征兵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部队招收士官交接、运输、训练和退兵所需经费的保障渠道,按照征集义务兵的办法执行。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https://img.taocdn.com/s3/m/4ccf30f5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af.png)
《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课件带内容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家的需要,军队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兵员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征兵工作条例》是国家出台的关于征兵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宗旨是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保证部队建设。
一、全文学习《征兵工作条例》全文分为八章,分别是:一、总则;二、征兵的组织和领导;三、征兵的政治工作;四、征兵的组织形式;五、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六、征兵的程序;七、征兵的保障;八、附则。
全文详细阐述了征兵工作的各个方面,为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提升兵员征集质量《征兵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兵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如:征兵组织的领导、征兵的政治工作、征兵的对象和条件、征兵的程序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提升兵员征集质量,确保军队的组建和发展。
三、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征兵工作条例》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包括征兵计划的制定、征兵公告的发布、征兵对象的审核、身体与智力测试、政治考察、入伍志愿报名、招聘宣传、面试、体格检查、考核等。
这些程序是为了减少人为干扰,保证征兵公开、公平、公正。
四、课件带内容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征兵工作条例》,一些机构和机构制作了课件,这些课件包括视频、图片和文字等。
课件中的内容不仅是对《征兵工作条例》全文的解读,更是将其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重点讲解和解析,更容易地让学员们了解到《征兵工作条例》的各个方面。
总之,《征兵工作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避免征兵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
通过全文的学习、提升兵员征集质量、规范征兵工作程序和课件带内容学习等方式,可以更好地把握征兵工作,为军队建设提供助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67bf8e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85.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冀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2024年省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历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抓好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维护国家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改善民生、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立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根据成熟程度和轻重缓急,安排立法项目43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7件)一类项目: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9件)。
1.京津冀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立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2.河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3.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省自然资源厅起草)4.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5.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省征兵办起草)6.河北省消防条例(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7.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8.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省司法厅起草)9.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修订)(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二类项目:积极推进,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7件)。
兵役概论 第六章:征兵工作第二节
![兵役概论 第六章:征兵工作第二节](https://img.taocdn.com/s3/m/bec26fdd83c4bb4cf6ecd15e.png)
一、全国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
全国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国 防部负责,并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 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征兵工作的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定征兵计划,确定征集时间,提出征兵要求, 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命令。 (三)负责兵员征集中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后勤保障工 作。 (四)召开全国征兵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部署任务,提出要求,领导搞好全国的征兵工作。
六、基层征兵工作的主要任务
基层武装部是开展兵员征集工作的基层组织机构。《征兵工作条例》规 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区)的 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地区的征兵工作。设武装部的单位,由武装部按 上级征兵办公室要求办理有关征兵工作事项,不设武装部的单位要指定干部 负责征兵工作,其主要任务有:
八、征兵办公室人员的组成和职责
征兵办公室是各级政府负责办理征兵具体业务的机构。在上级兵役机关 和本级政府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征兵办公室以兵役机关为主组 成,通常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副主任通常由兵役机关部门领导担任,成 员组成主要根据征兵工作的需要由兵役机关和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 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征兵命令和上级指示,制定工作 计划,掌握征兵政策;2、做好宣传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动员适龄公民自 觉参加兵役登记,踊跃报名应征;3、与卫生部门一起组织、培训体检队伍, 搞好应征公民的体检检查;4、与公安部门一起组织培训政审队伍,搞好应 征公民的政治审查;5、全面审查,择优定兵,保证批准入伍的新兵政治、 身体、文化和年龄符合规定的条件,办理入伍手续,发放入伍通知书;督促 新兵家属及时注销户口,办理军属关系;6、编报新兵运输计划,发放服装; 负责新兵的集结、交接;搞好新兵移交前的编组、教育和训练;做好防事故 工作;7、为接兵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方便,协助部队做好新兵家访、搞好新 兵交接后的管理;8、做好群众工作,及时认真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纠正 不正督促,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 及时请示、报告。10、妥善处理退兵,合理使用征兵经费,按时编报征兵工 作总结和统计,编纂整理和积累资料。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140054e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f0.png)
征兵工作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兵工作,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征兵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兵员质量。
第四条征兵工作应当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参与。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征兵工作由国务院征兵办公室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征兵办公室负责全国征兵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征兵工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征兵工作责任人,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征兵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征兵对象为符合兵役法规定的中国公民,主要包括:(一)高中毕业生、大学生和研究生;(二)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和其他社会青年;(三)符合征兵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征兵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至24周岁);(三)身体健康,符合军队征兵体检标准;(四)政治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四章征兵程序第十一条征兵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征兵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二)报名应征:符合条件的青年向当地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并提交相关材料;(三)体格检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体格检查,确保兵员身体素质;(四)政治审查:对报名应征的青年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兵员政治合格;(五)审批定兵:根据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结果,确定应征青年名单;(六)役前训练:对确定应征的青年进行役前训练,提高应征青年的军事素质;(七)征兵输送:将应征青年输送到部队。
第五章征兵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征兵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征兵工作纪律,确保征兵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8b2944f33687e21ae45a903.png)
(三)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征兵工作有显著贡献的。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应给予集体奖励:
(一)对征兵工作重视,组织严密,工作扎实,处理问题及时、准确,完成任务好安全无事故;
(二)宣传动员广泛深入效果明显,适龄公民无拒绝、逃避服兵役现象;
(三)所征新兵符合政治、身体、年龄、文化规定,无政治退兵,身体责任退兵在千分之一以下;
第四条 实施奖励和处罚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违犯征兵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应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应征公民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应征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表现突出,在乡镇、街道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890318(颁布时间)
19890318(实施时间)
19980101(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文号)
河北省征兵工作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新兵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0年适龄青年参军优待政策
![2010年适龄青年参军优待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8a998a7f31b765ce0508148b.png)
2010年适龄青年参军优待政策一、优待安置政策:(一)入伍前属农村居民的初中毕业生、成人教育毕业生,以及全日制高中以上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下同),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入伍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入伍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
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
服役满2年继续服役的,每年增加1000元,至5万元止。
(四)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优待政策,由入伍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4万元。
(五)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后,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六)到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06年标准执行。
二、扶持就业政策(一)实施报考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
1、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参加面向社会报考辽宁省辽西北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
2、参加面向社会报考沈阳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
3、参加面向社会报考沈阳市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岗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按照30%的专门录用计划,招录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
如退伍当年未能参加面向社会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未被录用的,只要符合年龄、身体、政审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享受上述优待政策。
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自谋职业期间交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d194bd763169a4517623a32c.png)
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第一节一、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和一般原则(一)兵役等级的概念兵役登记是在对全体公民进行国防和兵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适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和体格目测,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当年征集对象的一项重要法律工作。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
接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这些规定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兵役登记的目的意义兵役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依法服兵役的观念,掌握兵员动员潜力,并为征兵做好必要的准备。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加强后背力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兵役登记是健全社会正义法制,完善我国兵役制度的需要。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https://img.taocdn.com/s3/m/3814a9f0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b3.png)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6.29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6.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兵役制度,立法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6
月29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是个体工商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在三年内不予重新登记。
”删除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地区)”和第四十三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根据本条例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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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一年九月五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兵工作制度,决定对《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 第五款修改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二、第六条修改为:“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三、第七条修改为:“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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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健全我国的国防力量和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兵工作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征兵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依法实施。
第四条征兵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至35周岁的男性公民。
具体征兵条件和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二章征兵人员选拔第五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应当以综合能力为标准,考察体格、智力、心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搞任人唯亲、信赖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七条征兵人员选拔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
第八条征兵人员的选拔工作应当公开透明,选拔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征兵宣传第九条征兵宣传是征兵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宣传的正面作用,广泛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参军热情。
第十条征兵宣传工作应当以科学知识和先进理念为基础,避免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
第十一条征兵宣传要充分考虑目标群体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确保宣传效果。
第四章征兵服务第十二条征兵服务是为参军入伍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障,保证其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十三条征兵服务包括入伍志愿咨询、体检、入伍登记、服役安排等方面。
第十四条征兵服务工作要保证权威、高效、便捷,确保参军入伍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征兵管理第十五条征兵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征兵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征兵管理工作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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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规定清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从2011年9月份开始,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河北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现将我省现行有效的省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予以公布(详见河北人大网首页),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组织提出清理的意见和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函或电子邮件请注明“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050051意见反馈信箱:**************传真: 87906030附: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1年9月20日河北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省本级176件)法规名称1.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3.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4.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5.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6.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正在修改)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8.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9.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10.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1.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12.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1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4.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15.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1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1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19.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1.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2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2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9.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30.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3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3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33.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34.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正在修订)3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36.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37.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38.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39.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正在修订)40.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41.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42.河北省厂务公开条例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4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45.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46.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47.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4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4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50.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51.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5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清西陵保护管理的决定5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54.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5.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56.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58.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59.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6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61.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监督管理条例62.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64.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5.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66.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67.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68.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条例69.河北省旅游条例70.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1.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72.河北省建筑条例73.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74.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75.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76.河北省统计条例77.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7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80.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8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8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83.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84.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8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86.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87.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88.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89.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1.河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92.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93.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94.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9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96.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97.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98.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9.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100.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01.河北省渔业条例10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03.河北省奶业条例10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10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0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7.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0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09.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110.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11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1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1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1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115.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16.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17.河北省公路条例118.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119.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120.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2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2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23.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条例124.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12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126.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27.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128.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9.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130.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31.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32.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3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34.河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135.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36.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13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3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39.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0.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41.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142.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14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44.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145.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46.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47.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148.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49.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150.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51.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152.河北省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5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5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55.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56.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1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58.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59.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60.河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161.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162.河北省信访条例16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64.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165.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66.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67.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6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169.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170.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71.河北省消防条例172.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173.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74.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175.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76.河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大学征兵工作制度
![大学征兵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3a4ee3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7b.png)
大学征兵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兵政策,加强大学生征兵工作,选拔优秀大学生充实军队,提高军队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国防教育工作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全校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
2.设立征兵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工作的组织实施。
3.各学院成立征兵工作站,负责本学院征兵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征兵对象和条件1.征兵对象:在校大学生、研究生。
2.征兵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至24周岁(研究生可放宽至26周岁);(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志愿献身国防事业;(4)身体健康,符合军队征兵体检标准;(5)学习成绩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征兵程序1.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征兵政策,动员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报名应征。
2.报名应征: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所在学院征兵工作站报名,填写《应征报名登记表》。
3.初检初审:各学院征兵工作站对报名学生进行初步体检和资格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应征学生。
4.体检和政治考核: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组织对筛选出的应征学生进行体检和政治考核。
5.预定新兵:根据体检和政治考核结果,确定预定新兵名单。
6.审批入伍: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将预定新兵名单报上级兵役机关审批,办理入伍手续。
五、优惠政策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学生可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2.升学就业优惠: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后,可享受升学、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3.荣誉激励:应征入伍学生可获得军队和学校的荣誉称号,享受在校期间的各种奖励和待遇。
六、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学校征兵工作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确保征兵工作落到实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修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37c2ed2f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36.png)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8号)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af27ee49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3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时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五章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民兵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八章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惩处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5dc36c2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84.png)
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17•【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7号•【施行日期】1996.12.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预备役部队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组织;(二)开展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思想工作;(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训练;(四)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五)加强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六)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战备执勤任务,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活动;(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的有关准备工作;(八)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十)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应当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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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修正)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户籍在
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征兵工作,系指在征集服现役兵员过程中的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
第四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据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作出具体规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本着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省和市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
女兵的征集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制定。
第七条平时兵员征集应当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
专业技术兵应当按照总参谋部规划的征集储备区,对口征集,定向储备。
第八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得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优待。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
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宣传、监察、公安、卫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征兵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办理。
未设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征兵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省、市、县(市、市辖区)的行政负责人和同级军事机关首长全面负责本地区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兵役机关负责兵役登记和征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保证新兵质量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征兵工作。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负责征兵的宣传教育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协同兵役机关查处征兵中违纪等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征兵的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和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征兵的体格检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适龄学生进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协助兵役机关搞好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审查,提供其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新兵运输的中转接待工作。
与兵役机关共同负责控制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
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接收原是在职职工的退伍军人复工复职工作,
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其他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并协助接兵部队做好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社会各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思想动员工作。
第三章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县级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
兵役登记开始十五日前,必须张贴兵役登记布告,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适龄男性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