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德华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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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

刑法机能概说刑法的机能,也称刑法的功能,即刑法以其结构和运作所能发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1]有意见认为,虽从文字本身理解,刑法的任务、机能与目的这些概念间存在区别,机能主要从客观上揭示刑法功能的应然,具有客观性;目的确立刑法追求的价值,具有主观性;刑法任务介于二者之间,是主客观的统一;但三者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可以在互相联系中理解。

2[2]这种说法忽略了目的与机能间的区别而过于简单化,必须说是不妥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机能与刑罚机能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应如何认识,对犯罪的压抑性、预防性的机能,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的本质机能也是问题。

3[3]一、刑法机能的传统见解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刑法的机能,行为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秩序维持的机能及自由保障机能,4[4]结果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保护的机能、保障的机能。

5[5]这种差别也由来于两种立场对刑法目的认识的不同。

本书基本上认同刑法的目的在于社会规范的维护,持行为无价值论,以下就前一种见解展开论述:(一)规范(规制)规范的机能(Normierende Funktion),也称规制的机能或社会伦理的机能,就是明确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评价的机能。

作为其内容,包含有:通过昭示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其与一定的刑罚相关联,来表示该行为是法律上无价值的评价的机能;以及,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决定的决定的机能,这又与作为刑法规范的评价规范及决定规范相对应。

规制机能是刑法的本质机能,对一定的犯罪,预告施加一定的刑罚,由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阐明了这种评价,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起着命令普通国民遵守的作用;另一方面,刑法对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成为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指针。

6[6]法律作为强制性的规范体系,“不仅对个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国家权力本身也有约束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同目的的实现”7[7]。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得概念与机能一、刑法得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得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得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得措施。

)二、刑法得机能(刑法得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得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就是无(非)价值得(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得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得刑法规范都就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得,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得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得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得机能。

刑法就是“善良市民得大宪章”、“犯罪人得大宪章”与“受刑人得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得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得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得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得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得责任、报应刑与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得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得自由,人在本质上就是自由得。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就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就是一种道义责任,就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得行为选择所产生得后果得一种承担方式,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得一种表现方式。

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两种意义的不要说和必要说的对话

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两种意义的不要说和必要说的对话

作者: 童德华
作者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版物刊名: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53-58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不要说;刑事责任
摘要: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中的地位,陈兴良教授主张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理由体现在立法、学理和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上。

根据违法性认识不要说,陈教授的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存在三个理论问题,不能完全得到立法例的证明。

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一致解释的做法,导致违法性认识不被评价,其实是不要说。

而在独立于犯罪论的刑事责任论中评价违法性认识比较妥当。

刑法上的行为概念

刑法上的行为概念

刑法上的行为概念作者:胡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无行为即无犯罪即无刑罚”这一法律格言深入人心,但是经过深入探讨研究,刑法学界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为学说,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刑法学的正常发展。

本文对国内的危害行为说、犯罪行为说、多重含义说和意思舍弃说进行了分析。

通过搜集资料和独立思考笔者给“刑法上的行为”下了一个概念,并对概念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最后探讨了行为概念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关键词:刑法上的行为概念;行为理论;理论意义;现实意义一、我国刑法学界中行为理论评述我国对于刑法上行为的研究开始得较晚,没有统一的定论,目前刑法学界大致有四种学说:(一)危害行为说该学说认为,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二)犯罪行为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是人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简称危害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即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三)多重含义说有学者认为,行为应该具有广泛的外延,可以将其分为最广义行为、广义行为和狭义行为:最广义行为泛指一切行为,即包含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广义行为指犯罪行为;狭义行为指犯罪行为中与主观行为分开观察的危害行为。

(四)社会的因果行为说该说认为,刑法学上研究的“行为”概念应包含刑法典中所具有的一切应有之义。

该行为概念应当是刑法典中一切行为的上位概念,基于此,有学者认为,不如直接抛弃意思要素,使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身体动静来概括行为概念。

以上学说表明了我国刑法学界对行为概念的态度,但根据我国刑法立法实践,不难看出前两种学说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现状。

根据现行刑法,大部分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例如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同时刑法也规定了一部分不认为有犯罪可罚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具有违法性阻却的行为;此外亦有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也有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即《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论体系课件

犯罪论体系课件
2.移植论。进入新世纪之后渐成气候。随着中外刑法学术交流活动的日 益频繁,德日刑法学成果广泛传入中国并且迅速获得青睐,某些刑法学者主 张彻底推翻以四要件为特征的苏联式传统体系,以直接全面移植以三阶层为 特征的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或者以此为根据进行改造。
三、二阶层犯罪论体系
近年来,我国主张借鉴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的学者越来越多,张 明楷教授在借鉴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提出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界 颇受关注。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争议
一直以来,我国学者对传统四要件构成理论的批判和质疑不断,且愈演 愈烈,大体上可以总结为从“改造论”到“移植论”的争议。
1.改造论。盛行于上世纪80、90年代,在维护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传统框架和格局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性的修正改造,如“两要件说”、“三 要件说”等等,令人应接不暇,但终成过眼烟百。
(2)罪过要件。该要件在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属于责任条件;在 闭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则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双层次的犯罪 构成体系中,是犯罪本体要件。
二、三大犯罪论体系的独特性
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其递进式结构具有层次性与独立性,从违法到责 任的判断循序渐进,逻辑严密。当然也有自身缺陷,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 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难以顾忌个别正义;二是对犯罪成立 与否的判断显得比较僵化;三是缺乏刑事政策考量;四是观念抽象画,导致 解决问题缺乏具体标准。
二阶层理论: 1.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2.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的机能

论刑法的机能

论刑法的机能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用。

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国民得以自由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由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

刑法的规范功能,包括对人们的评价功能和意思决定功能以及对于司法者的限制和约束功能。

评价功能指的是刑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哪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受刑罚惩罚,通过刑法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就可以据此对特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法律评价;意思决定功能则是指刑法通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等于向人民发布了保护法益的命令,要求人民自我抑制犯罪意念,不去实施犯罪。

同时,刑法的规范功能还包括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对于掌握国家刑罚权的司法者的限制机能,即司法者只能在刑法规定的规格和标准范围内行使刑罚权,这就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保护法益机能即使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

当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发生变化(转化犯),并且,应当根据法益保护的特点来认识刑法中的犯罪,例如,诬告陷害罪,刑法将其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那么其保护的法益就是公民个人的权利。

因此,被害人同意的诬告行为,即使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不认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自由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就是保护法益,不仅仅是保护遭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而且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即通过罪刑法定原则来限定国家权力)。

刑法对社会的保护功能,主要是指刑法通过惩罚犯罪,保护各种法益,从而维护和控制社会秩序。

任何行为,只要侵害或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或者个人的生活利益,即法益,国家就应当追究其责任,惩罚和预防该行为。

刑法机能不以维护社会秩序为限,依法治之基本要求,罪与刑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擅断——对于一般民众而言,保障无犯罪者不受刑罚权之干涉;对于特定犯罪人来说,保障其不受超过法律规定范围之外之刑罚(罚当其罪),即刑法具有“行使保护犯罪者的权利与权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机能”,这就是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亦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作用,即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尤其是限制司法权,从而保障被告人和无罪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属论

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属论

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属论童德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4)收稿日期:2002-01-15作者简介:童德华(1971-),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与教学。

摘 要:德、日刑法理论中客观归属论,是在解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理论上发展的,以条件说为前提,进而以危险联系论、规范的保护目的论,提出客观方面对一定行为进行责任归属的模式和标准。

这是一个全新的理论,值得借鉴。

关键词:客观归属;容许的危险;危险增加;规范保护的目的中图分类号:DF 611 文献标识码:A 客观归属理论,发轫于德国刑法学,是用来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的新学说,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被系统移植到刑法理论中,如今已在德国成为通说;日本刑法学界的主流对该理论持否定观点,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学者持赞成观点,所以围绕客观归属论的讨论,在最近进行得十分激烈。

大陆刑法学界若不对这一热点给予充分注意,则将是一大遗憾。

是为此文,以为引玉之用。

一、客观归属论的一般沿革客观归属论属于因果关系理论的范畴。

刑法中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现在一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或条件说,但如所周知,在因果关系学说中,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各具优点,亦各存不足,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其中缺点更为明显,基于此,客观归属论作为一种修正的条件说,或新的理论出现了。

现从两方面分述如下:(一)理论渊源条件说认为,在理论上可以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结果的原因。

即只要有“如无前者,就无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就可以肯定行为对于结果的原因力。

所以此说又被称为“条件即原因说”。

由于它将一切条件视为原因,不问其中的价值大小区别而作同等视之,故又被称为“同等说”或“等价说”。

条件说的优点在于,依据一般的思维方式,明确将多个前后相继的若干条件,予以结合,显示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负责。

即以理论上的条件关系的存在,判断有无因果关系。

其不足之处是,在过于宽泛的范围内推求因果关系,从而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范围。

传染病防治附属刑法立法理念与内容重构

传染病防治附属刑法立法理念与内容重构

第31卷第1期2020年2月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Institute of Socialism#ol.31No.1Feb.2020传染病防治附属刑法立法理念-内容重构童德华,张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摘要:21世纪以来,在我国发生的非典和新冠肺炎两次大规模病毒传染事件,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不足,而在防治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表明刑法的保障法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基于传染病防治附属刑法完善的考量,应在附属刑法中以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为基调、突出依法从严处罚的特殊理念,并确保刑法条文在保障犯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能有效实现对应急事态管控期间涉及医疗秩序、民生保障、治安管理等重点领域犯罪的快速处理。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法;附属刑法;宽严相济;依法从严;明确性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0.01.019[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339(2020)01-0103-10―、问题的提出2020年春节前后,一场与新型冠状病毒作斗争的“战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国突发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国多个省份相继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但是,在严峻的形势下,仍然发生了许多违法甚至涉嫌的事,的人应期的报义,主与人,人感染;有的人在确诊后,为发泄不满向医护人员吐的人制利。

在此危急关头,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恪尽职守履行职责,局部地区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对、督导不力,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直接造成生命财产上的巨大损失,而且严重阻滞的作,潜在威胁可估量。

法律是“伦理的最低底线”,对于这些行为不仅要从道义上予以谴责,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必须用法治手段严格予以打击。

习近平强调:“要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修身治学,格物致知——访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童德华教授

修身治学,格物致知——访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童德华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0年第3期修身治学,格物致知——访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童德华教授闫思茜胡a方泽琦编者按: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

随着疫情的好转,我们的日常生活逐步走向正轨。

疫情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学习、生活方式,居家学习成为该阶段的常态,这无疑为广大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的好时机。

在此,我们有幸采访到了我校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童德华教授,严谨的治学态度、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诲人不倦的崇高风范是他的真实写照,童老师在研究生的读书方式、思维培养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建议。

记者(以下简称“记”):童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的采访,很荣幸能聆听您的教诲。

研究生阶段需要阅读大量文献,在研究学习阅读的过程中存在着精读和泛读两种阅读方式,那么在我们的研究学习的过程中这两种阅读方式应该如何进行选择?童德华教授(以下简称“童”):以下看法为个人心得体会,不一定正确和全面,供大家批判。

精读和泛读的目标不同,前者是训练能力,它通过对文献结构、遣词用句的推敲和琢磨,研究问题的分析进路、作者的写作目标、背景和实现写作意图的路径和方法,有时候还需要分析研究的范式;后者主要是训练视野,它有助于了解研究动向。

在研究学习上,首先这两种学习方式都很重要;其次,研究生阅读学习应该强调扎实和稳步进步,所以我的建议是研究生应首先主要进行精读,通过精读积累自己的知识储备、培养自己对理论知识的思考能力和自身学术批判性思维的养成,这是一个量到质进步的过程。

精读到一定程度后,可以扩大阅读范围,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通过泛读认识到现有学术理论研究的概况,以及了解最新的学术研究动向,为自己的学术写作做好准备。

研究生在阅读学习中没有必要刻意强调采取哪一种研究方式,重要的是多读书,多思考,建立自己的知识储备和研究思考学术问题的能力O记:我们知道,学术论文写作的核心是其中的问题意识和学术理论研究的创新性,研究生要写出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离不开这两点的训练,在研究生阶段我们应该如何培养学术论文写作的问题意识和创新思路?童:问题来自于生活经验。

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刑法立法形式的抉择

概念思维与类型思维:刑法立法形式的抉择

概 念 思维 与类 型思 维 : 刑 法立 法 形 式 的抉择
资 琳( 中南财经政 法 大学法 学院)
“ 中国法制 的现代 化离不开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 的现代化 , 法律 职业者 思维方式 的现代 化 的核 心是形成法律思维 。 ” ④ 在法律 现代化 的道 路上 , 法律 人将类 型 思维视 为一种 不 同于概念 思维 的现 代思维方法 。但是类型化思维与法律 内容 的完 善没有 得到正 视 。除此 之外 , 类型化思 维 与立 法形 式也有 内在关系 。为 了说明各种关联 , 本文根 据类 型化思维 的一般 特征 , 以刑法 立法为样 本 , 阐述 类型化思维对刑法立法形式所产生 的影响 , 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 国对刑法立法形式的抉择 。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我国裁判文书制度的法理检视与体系重构研究》 。
① 赵秉志 : 《 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研究 》 , 《 法学研究) ) 2 0 1 4年第 6 期。
② 刘之雄 : 《 单一法典化的刑法立法模 式反思》, 《 中南 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 0 0 9年第 l期 。
的学者是在科学理性 的基础上提出立法的时代使命 , 在他们看来 , 法典化是立法体 系化 和科 学化 的
必要 要求 , 而且 “ 中国刑法体系的规范 化 、 统 一化 和科 学化 程度都 将得 到进一 步提 升 ” , “ 而 在 中国
法律 体系 尚未完备 、 完善之前 , 中国刑法 的法典 化也是 促进 中国刑法体 系改革 、 推 动刑事法 治建设
③ 刘之雄 : 《 单一法典化 的刑法立法模式反思》 , 《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 人文社会科学 版) 2 0 0 9年第 l 期。
④ 杨建军 : 《 原始思维 、 经验思维 和逻辑思维——对法律事实认定思维类型历史 变迁 的考察》, 《 法律科学) ) z o o 8年第 4期 。

业务过失犯罪注意能力之双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业务过失犯罪注意能力之双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Construction of Double Judgment Standard of Attention Capacity in Business Negligence Crime 作者: 童德华[1];马嘉阳[1]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430073
出版物刊名: 江汉学术
页码: 45-56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6期
主题词: 过失犯罪;业务过失犯罪;注意能力;刑事司法;法律规范
摘要:业务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以普通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为基础.从过失犯罪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建构的维度出发,主要存在单一判断标准和双重判断标准的分歧.其中,单一判断标准包括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双重判断标准主要存在违法—责任、规范—事实的观点.与其他判断标准相比,规范—事实双重判断标准在层次划分的标准、主客观问题的认识方面更具有合理性,其不仅符合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过程,也更加契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业务过失犯罪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应当以规范—事实的双重判断标准为基础,同时结合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以及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予以建构:在规范的层面应当以法律规范的设定作为判断标准;在事实的层面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自身因素进行消极的、排除性的判断.。

犯罪本质的新诠释

犯罪本质的新诠释

犯罪本质的新诠释
童德华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18)003
【摘要】犯罪本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关于犯罪本质主要有社会危害性说、法益侵害说和伦理规范违反说,但社会危害性说和法益侵害说存在不同的问题.本文主张基本伦理规范违反说,刑法立法和司法中的若干问题可以证明该说的合理性.【总页数】6页(P18-23)
【作者】童德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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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的异化与回归——杨贤江教育本质思想的新诠释 [J], 秦俊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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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为的诈骗性质探析

特殊行为的诈骗性质探析

特殊行为的诈骗性质探析
童德华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在诈骗的定性中存在一些争议.依据对支付意思和支付行为的新理解,除了消费在先的单纯逃跑型,行为人逃付费用的行为一般构成诈骗罪.依据受骗人和被害人不一致的立场,将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符合诈骗罪的规范保护范围,有利于发挥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行为人滥用信用卡的,要依据取得电子货币的行为而不是行为人使用行为认定其性质,该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在金融机构要求归还而不归还的情况下,可构成侵占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使用拾得的他人记名的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
【总页数】7页(P46-52)
【作者】童德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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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华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童德华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2年【文献号】5869【原文出处】法学评论【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106【原刊页号】38~46【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202【标题】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作者】童德华【作者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刑法学中行为的概念,在实践上具有指导机能,在理论上具有元素和统一机能。

关于行为概念有自然行为说、社会行为说、目的行为说和人格行为说,其中社会行为说又分为意思舍弃论与意思表达论,比较起来,意思表达论较为周全,在此基础上,行为是指体现刑法规范上值得期待的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程度的外在表征。

该概念导致犯罪论体系发生新变化。

【摘要题】基础理论研究【关键词】行为机能/意思表达说/期待/客观归属性【正文】刑法理论体系中包含诸多要件,这些要素相互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而不是简单地混为一体,只有以某种要件作为共通的基本元素,才能保证这些要件有机地联系起来。

刑法学者为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至今却裹足不前。

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的一切研究成果却已经证明,以行为为刑法学的支点或基本的元素,构建刑法理论的体系大厦,能保证理论上的连贯性和密接性,也有助于刑事实践中“对思想不得为非”这一法谚的贯彻。

得出上述判断,必须从行为概念的机能着手。

当然,有关行为概念的认识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大陆法系在刑法理论体系方面停滞难前的主要原因也在于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即几种主要的行为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不足。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概念往往不被重视,只有极少数学者就行为概念进行过研究。

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造中,也能反映出行为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期望借鉴过去的和外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结合客观实际的认识需要,分析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而且该体系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而言也有适用价值。

刑法机能本体概说

刑法机能本体概说

刑法机能本体概说
马聪
【期刊名称】《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22)006
【摘要】刑法机能是刑法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积极功能和固有作用.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刑法评价人之行为以及决定人之行动意思的机能,包括对社会一般人的规制和对司法裁判人员的规制两方面的内容.法益保护机能指刑法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生活中各种重要利益,进而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包括保护法益和维持社会秩序两方面的内容.人权保障机能指刑法所具有的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维护公民的自由不受非法剥夺的机能,包括制约国家刑罚权与保障公民自由两方面内容.
【总页数】4页(P70-73)
【作者】马聪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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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机能的冲突和调和 [J], 贺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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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机能构造及其运行 [J], 童德华;任静
4.刑法机能的进化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J], 马征
5.马克思主义生活本体论概说 [J], 马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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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解释到刑法论证

从刑法解释到刑法论证

从刑法解释到刑法论证
童德华
【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34)001
【摘要】当前刑法解释是根据理想情境构建起来的、封闭法律认识体系.其主要缺点有三:目标不明确、根基不可靠、结论不可信,它无力担负起法律适用的重任.在风险社会结构中,根据法律适用中的道德根基一致性要求和不可避免的政治角力,考虑到法官造法的事实和其中隐含的道德论争,需要将基于解释展开的法律论证作为刑法适用的基本方式.刑法论证以合理性为诉求目标,通过促进在开放刑法结构中的论证主体间的对话而展开.
【总页数】10页(P57-66)
【作者】童德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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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2年【文献号】5869【原文出处】法学评论【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106【原刊页号】38~46【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202【标题】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作者】童德华【作者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刑法学中行为的概念,在实践上具有指导机能,在理论上具有元素和统一机能。

关于行为概念有自然行为说、社会行为说、目的行为说和人格行为说,其中社会行为说又分为意思舍弃论与意思表达论,比较起来,意思表达论较为周全,在此基础上,行为是指体现刑法规范上值得期待的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程度的外在表征。

该概念导致犯罪论体系发生新变化。

【摘要题】基础理论研究【关键词】行为机能/意思表达说/期待/客观归属性【正文】刑法理论体系中包含诸多要件,这些要素相互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密切联系,而不是简单地混为一体,只有以某种要件作为共通的基本元素,才能保证这些要件有机地联系起来。

刑法学者为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至今却裹足不前。

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的一切研究成果却已经证明,以行为为刑法学的支点或基本的元素,构建刑法理论的体系大厦,能保证理论上的连贯性和密接性,也有助于刑事实践中“对思想不得为非”这一法谚的贯彻。

得出上述判断,必须从行为概念的机能着手。

当然,有关行为概念的认识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大陆法系在刑法理论体系方面停滞难前的主要原因也在于对行为本质的认识,即几种主要的行为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一定的不足。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概念往往不被重视,只有极少数学者就行为概念进行过研究。

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造中,也能反映出行为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期望借鉴过去的和外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结合客观实际的认识需要,分析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而且该体系对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而言也有适用价值。

一、行为概念的机能“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这一法谚说明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亦如马克昌教授所说:“行为在刑法科学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连接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纽带,而且也是刑事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支柱。

”(注:马克昌著:《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所以大陆法系学者极为重视刑法中行为概念的机能。

当前,关于行为概念的机能的认识,在不同学者之间,有同有异。

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认为,行为原则上具有三个基本机能:其一,分类机能,即作为概念可以同时合理地解释现存制度中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限制机能或否定机能,即作为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的首要特征,能发挥排斥不具有刑法意义的人类举止的作用;其三,理论和实践,即可以作为理论和实践判断行为统一性的机能。

(注:(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日本学者认为行为具有:作为界限要素的机能——即行为是犯罪不可或缺的要素,必须反映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即在刑法和刑罚法规中,必须包含作为犯罪的东西;作为结合要素的机能——即行为是构成要件体系的出发点,其后还能将违法判断和责任判断结合起来。

(注:(日)松宫孝明著:《刑法总论讲义》,日本成文堂1999年第2版,第46页。

)德国的耶塞克教授认为行为概念具有:连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的元素机能、界限行为可归责性的机能、排斥不重要的要素的机能;另外还具有:统一评价作为与不作为、故意与过失的分类机能、包容刑法体系的定义机能和排斥不能作为犯罪对待的行为方式的界限机能。

(注:(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等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269页。

)以上认识也分别代表了这些国家学者的见解。

从总体上看,这些见解具有很大的差别。

内容均有缺失,只能反映行为概念的部分机能,如日本学者只注意到了行为概念在实践中的部分机能;意大利学者虽特别指出行为要说明作为与不作为,却没有注意到行为对于故意与过失行为也有统一之处;而且有些比较含混,例如耶塞克教授在两个不同的地方提出了界限性机能,却未特别指明它们之间的差别。

这些均说明行为概念的机能尚未获得充分、全面的认识。

刑法中行为的概念所具有的机能,既决定于各国刑法这一法律基础,也决定于各国传统的刑法构成模式这一认知范式基础;进言之,既要考虑行为概念的实践性机能,又要注重它的理论机能。

基于这种考虑,我认为行为概念具有如下方面的机能。

(一)实践性机能行为概念不单是一个学术术语,对刑事立法、司法还具有导向作用。

法律不得对思想为非,在刑法中则引申为没有无行为的犯罪,也没有无犯罪的刑罚。

刑事立法为了达到对犯罪行为的一般性惩戒目的,必须将具有特定样态和一定危害性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但因为社会形态的复杂性,使得刑法在做一般规定时,不得不考虑特殊情由,避免惩罚在该特殊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从而显示刑法规定的合理性。

故此,刑法中的行为不仅包含危害行为,还包括排除危害性的行为,如日本现行刑法第7章规定的行为,多不属具有危害性的行为。

这就表明,刑法中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共通的上位概念,如果把犯罪行为等同于刑法上的行为,“这种对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过于狭隘的理解,使得我们无法对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各种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

”(注:马克昌著:《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刑事司法的任务也在于将行为与非行为区别开来,将具有违法的行为与适法行为区别开来,将违法行为与构成犯罪的行为区别开来,并对犯罪行为样态加以确认,从而分别惩戒犯罪的行为,所以行为是否能进行犯罪性评价是司法的活动目的和主要内容。

这两点说明,在实践中,行为始终是中心概念,脱离了行为,立法就没有规制的对象,司法也无评价的对象,更不用说对对象进行评价,现代刑法的精神堤坝也会崩溃,为司法专横留下缺口。

(二)理论性机能行为概念的实践机能直接决定了它在刑法理论中的作用和地位。

刑法理论要体现现代刑法精神,就必须借助于科学合理的认识模式,而行为概念在刑法学的理论构造上具有以下机能:1.元素功能,即行为概念是构建刑法理论的基本元素。

犯罪概念在犯罪理论体系占据重要地位,自不待言;然而,在得出犯罪的结论前,要对一定事项进行多角度或多层次的考察,刑法理论围绕这一点,经历了两个阶段的探讨,渐渐形成今日的体系:(1)19世纪上半叶的前行为论阶段,这一阶段没有将行为作为犯罪论的基本元素,而是求之于其他因素。

如格罗尔曼从犯罪的客观面与主观面认识犯罪的成立,而费尔巴哈则将犯罪的成立条件分为“必要的条件”与“择一必要的条件”。

但是这些条件都是散乱的,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密切,导致不能严密确定犯罪,这和现代刑法的要求相去甚远。

(2)19世纪中叶至今的行为论阶段,19 世纪20年代,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首次对于行为加以理论上的探讨,其后,他的学生艾贝格、伯那尔等人将该概念在刑法上加以应用,使之渐渐成为刑法理论的基础。

从而形成以行为为一元中心的犯罪论体系。

20世纪初,一些学者期望建立以行为和行为人为中心的二元结构的刑法体系,但未获得多少赞同。

(注:见洪福增著:《刑法理论之基础》,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77年版,第20—23页。

)今天,以行为为基本元素构建犯罪论体系,在国外刑法理论上是通常做法。

当然,我国有学者对于以行为为中心的刑法学旧派体系、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刑法学新派体系以及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前苏联及我国刑法学体系进行了反思,提出了“罪刑关系中心论”的刑法学体系构想。

(注: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700页。

)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学的基本要素天生不是行为,但是行为天生是刑法学的基本要素。

以行为为基本元素构建刑法理论体系,不失为一种正确的选择。

这除了遵循刑事立法、司法的基本思路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为刑法理论提供了客观基础。

较之于二元结构的刑法学,它能保证刑法理论贯彻体系上的完整、连续、和谐,克服逻辑上的混乱。

即使主观主义刑法学并非对客观主义刑法学全盘否定,而是对其加以修正,但是它没有提供一种纯粹的以行为人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而是如同二元结构体系一样,一方面重视行为人,一方面以行为为基础。

尽管行为人在该结构中并不占据显要位置,却无法避免这一事实:在行为中研究行为人、在行为人中分析行为,如此一来,就支解了各种理论范畴之间的内在结构,模糊其界限。

而以“罪刑关系中心论”建立的刑法学体系,只是从宏观上提出了一种框架,却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在该结构中,有没有中心性要件,它以什么为基本要素呢?刑罚以犯罪为前提,确定犯罪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极为重要,所以刑法理论的核心是犯罪论,而犯罪论以犯罪概念为基础,这就依然回到了犯罪概念乃至于刑法学以行为或行为人何者为中心的问题上来。

2.统一功能。

尽管“有关行为的概念的理论与实践机能,即如何判断行为的统一性问题,似乎也不可能找到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注:(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但是“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可谓为各国刑法及学者所一致认可的基本命题,如果该命题不能得到圆满应证,则表明刑法理论有待完善,表明某些刑罚制度背离了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

行为概念作为其他行为的上位概念,它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非犯罪行为。

如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对于犯罪行为,它既可以说明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性,还可以说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性。

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对例如英美国家的严格责任、代理责任之行为性也必须能给予答复。

当然,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作为上位概念,也必须保证它与不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或举动的距离,不至过于抽象和笼统,以致沦落为毫无法律意义的事实存在。

二、行为的概念构建刑法学体系,首要的关键任务在于界定能揭示刑法中各种行为本质的上位性行为概念,且该概念不至过于抽象或宽泛。

大冢仁教授认为,犯罪体系中行为的位置的外在表现不同,对其内容的理解也不同。

(注:(日)大冢仁著:《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日本有斐阁1982年版,第30页。

)其实这句话反过来说更恰当,即对行为内容的不同理解,影响了犯罪体系。

在大陆法系理论中,行为自在刑法中确定地位以来,为了达成该目的,其间形成了诸多学说却无定论:(一)因果的行为概念。

19世纪以来,以一般的行为理论为背景而发展的因果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由于意思而惹起的客观的身体动作,及基于该动作所发生的因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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