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条件确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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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草稿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企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组织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全面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以下事故隐患整治制度.1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3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人员,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三、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1、企业安全员及其它操作人员发现隐患,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2、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视情况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3、隐患整改所需资金必须全额保证.所需原料设备采购部门必须全力配合采购.4、整改后必须经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企业安全管理员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本企业厂长、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有资格上岗.2、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3、企业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保证职工有资格上岗.4、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5、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五、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1、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5、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6、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4企业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六、安全生产值班制度1、逢节、假日、夜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并将主要领导的电话放于明显位置,遇紧急情况随时联系.2、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直到开除.3、值班人员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定时要厂区各处巡查.4、遇陌生人进厂,值班人员问明来意,才决定是否放行.七、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尺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八、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进一部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2、开工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运输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等工作的安排,均要符合安全要求.3、现场四周应有与外界隔离的围护设置,入口处应设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记录牌、工程概况牌等有关安全的设备.4、现场排水要有前全面规划,排水沟应经常清理疏通,保持流畅.5、道路运输平坦,并保持畅通.6、现场内材料堆放必须按现场布图规定的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稳固.作业中留置的木材、钢管等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7、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如安全网、护杆、各种限制保险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8、施工现场的配电、保护装置、避雷保护、用电安全措施等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9、用火用电和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现场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度等应按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10、现场临时搭设的仓库、宿舍、食堂、工棚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九、班组安全活动制度1、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2、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械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3、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建立记录台帐,每天由作业班长进行记录.4、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应统一集中在现场办公室,以备检查.5、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项目部或上一级部门报告.6、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擅自离岗.7、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9、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破施工前必须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往下投掷物料.10、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11、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子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12、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随意挪动.十、特种设备使用制度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着位置,并送交XX 部门备案.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XX部门.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X部门向XX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产生麻痹思想,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2学时.3、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技术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5、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其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6、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二、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1、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近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2、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3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4、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5、企业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应符合原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符合其‘‘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规定.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2、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3、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4、企业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5、企业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4企业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十三、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制度1、本单位每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归纳,传达落实.2、对安全生产会议中作出重大决定等重要内容不准漏记或错记.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各部门任何人不能打折扣.4、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5、年终结束,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记录,装订成册入档.十四、“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同时使用.十五、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1、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2、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3、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4、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5、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6、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7、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8、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十六、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因生产需要使用临时工时,用人单位应提前申请报公司综合部,经批准后方可雇用.1、雇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及本地临时居住证.2、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劳动纪律、保密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3、必须与雇用的临时工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注明安全责任.4、临时工必须遵守公司内各项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串岗.5、临时用人单位负责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其它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对临时工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结果通知公司综合部及有关部门,罚款可直接从雇用临时工单位扣除.6、临时工不得进入公司安全重点部位、要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审查批准,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7、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临时工,经教育不改者应解除雇佣关系.十七、公司安全奖惩制度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市及集团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奖励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股份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处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单位200元罚款.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十八、伤亡事故管理规定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等管理工作.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有关部门.3、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经劳动安全部门确认后,企业持职工工伤确认表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领取工伤保险金.十九、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任何人不准隐瞒不报,或不如实上报.2、事故调查报告公司留存一份,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公司各部门必须全力配合,协助调查.。

关键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和过程安全盯控管理制度

关键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和过程安全盯控管理制度

关键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和过程安全盯控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穿透式管理,加强现场施工作业安全过程安全管理盯控,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有序推进,促进项目部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编制依据1.《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穿透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24〕102号)2. 关于印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穿透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3. 吉大袁铁路站前4标项目经理部安全穿透式管理实施方案4. 关于印发集团有限公司吉大袁站前4标项目经理部关键工序作业清单的通知(吉大袁安质环〔2024〕68号)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吉大袁铁路站前四标项目部经理部桥梁工程单元、临建工程单元、制梁工程单元、铺架工程单元。

四、关键工序研判情况项目部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现场关键工序进行研判,吉大袁4标关键施工工序有: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大于等于14米)高墩施工;墩身混凝土浇筑;连续梁预压、挂篮安装拆除及走行,节段混凝土浇筑;架桥机过孔作业;连续梁施工现场电焊、烧割动火作业;现场各类起重吊装作业;铺架现场提梁机;架桥机拼装及拆除;连续梁0号块及连续梁边跨合拢段支架搭设、预压、拆除作业,具体详见项目部关键工序作业清单。

(附件1)五、关键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和过程安全盯控机制1.施工作业前,由网格单元内网格长、网格安全员、网格技术员针对现场关键施工作业前现场安全条件把关盯控。

2.施工作业过程中,由网格长、网格技术员针对现场施工质量过程盯控;由网格长、网格安全员严格把关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盯控。

六、关键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和过程安全盯控实施细则1.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做好现场机械设备的检查工作,在作业前,针对现场吊车报验、吊车状态、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及相关作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起重吊装设备时,做好吊车支垫情况及钢丝绳、吊钩状态的检查,严格遵守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作业前签署好起重吊装令并填写好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条件确认表及大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作业安全条件确认表(附件2)作业过程中现场网格单元网格长、网格技术员、安全员做好现场起重吊装实时盯控,吊装作业状态及吊装令、安全条件确认表用水印相机拍照发至起重吊装群中。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1. 引言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环境,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必须建立和执行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本文就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制度的目的、范围、程序、责任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 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审查和评估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 范围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包括工厂、办公室、工地等。

该制度不仅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4. 程序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程序如下:4.1 检查计划制定每年初,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前一年的审查结果,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计划。

计划包括审查对象、审查时间、审查内容等。

4.2 审查准备审查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准备工作。

单位应配合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场所的自查情况,确保审查顺利进行。

4.3 审查实施审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访谈等方式。

审查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评估和判定。

4.4 结果反馈审查完成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将审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审查单位。

对于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4.5 整改验收被审查单位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6 结果记录和总结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将每次审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并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为下一次审查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5. 责任5.1 审查单位责任被审查单位有责任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资料,积极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5.2 审查人员责任审查人员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生产安全条件确认规定(3篇)

生产安全条件确认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生产安全条件的符合性,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条件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条件确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企业自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生产安全条件确认内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条件确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维护、保养和使用情况;(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七)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九)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十一)其他应当确认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照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内容,全面自查,确保各项生产安全条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第三章生产安全条件确认程序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条件确认程序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条件确认工作制度,明确确认范围、内容、方法和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1.项目部已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项目部根据施工部署配置相应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进场后,已实施自 检,并保留自检记录
3.已在宁波市市政安质站办理使用登记和备案手续
4.已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5.已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6.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满足要求
7.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8.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证、帐相符
2.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师资人员符合要求
3.培训资料齐全
4.培训率100%,无未经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上岗作业
4.培训率100%,无未经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上岗作业
1.危险源的调查、辨识和评价全面、准确
2.已下发重大危险因素、一般危险源清单,已在醒目部位予以公示告 知
3.对重大危险因素,已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管控措施
1.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质量总监、专职安全人员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
2.建立“三类人员”台帐资料
1.项目部依据现行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制定相应安全生产费用管 理办法
2.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列支细目、财 务管理及投入计划等内容
3.项目财务部对安全生产费用单列科目,执行专款专用
2.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符合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检查制度;制度中明确规定定期、不定期安全质量 检查的频次和要求
2.针对高风险工点编制下发专项管理制度;制度中明确分级包保领导和 领导带班管理措施
3.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度中明确事故快报内容、上报时限
1.工地“五牌一图”齐全
2.现场临时用电与JGJ46-2005标准相符
1.安全质量责任制覆盖各岗位
2.项目经理与各岗位均已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

开工前安全确认管理制度

开工前安全确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在开工前的安全确认工作。

第二章安全确认内容第三条开工前安全确认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等。

2. 施工方案审查:审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考虑了安全风险和应对措施。

3.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 人员安全培训:确认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是否已完成安全教育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确认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责任落实到人。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安全确认程序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向监督部门提交《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五条监督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施工单位根据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再次向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第八条监督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责任第九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确认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安全确认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四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5篇)

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5篇)

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其他与公路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省交通厅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省交通厅直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原则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报送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后续工程增加从业单位时应当及时报审。

第六条建设单位报审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应当包含以下材料:(一)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二)项目审批文件;(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是否执行了不低于投标价____%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以及拟使用此项费用的计划;(四)从业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五)针对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处区域,重点分析各合同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或部位(施工中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控制及个体防护除外),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六)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以上第(三)至第(五)项内容符合性的审核意见。

井下安全确认管理工作规定范本

井下安全确认管理工作规定范本

井下安全确认管理工作规定范本一、概述本规定旨在规范井下安全确认管理工作,保障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确认程序。

二、定义1. 井下安全确认:指在进行井下作业前,对井下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确保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控制。

2. 井下作业人员:指参与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监管人员等。

三、井下安全确认管理流程1. 井下安全确认责任划分井下安全确认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门人员负责,具体责任划分如下:a) 监理:负责整体井下安全确认工作的计划、协调和监督。

b) 现场负责人:负责具体的井下安全确认操作,确保整个确认过程的规范进行。

c) 作业人员:配合井下安全确认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井下安全确认程序a) 前期准备:井下安全确认工作开始前,需要获取相关的井下作业计划和任务报告,了解作业内容和要求。

b) 现场检查:井下安全确认人员根据井下作业计划,前往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包括井下环境、设备设施等。

c) 确认记录:井下安全确认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填写相应的确认记录,包括检查内容、问题记录等。

d) 安全控制措施:根据确认记录,确定必要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井下作业的安全进行。

e) 作业人员培训:在井下作业开始前,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f) 安全确认会议:在井下作业开始前,组织安全确认会议,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传达安全要求和措施。

四、井下安全确认要求1. 井下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确认,确保井下环境和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2. 井下作业现场必须标示明确,包括紧急出口、警示标识等,确保人员能够正确识别和行动。

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

4.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作业,不得私自更改或违反安全规定。

5.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配合井下安全确认人员的检查和指示,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1、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有什么区别?是2个不同的概念,责任人也不同,安全条件论证是企业提供,安全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提供。

安全条件论证,是给业主单位,也就是抄建设方提的,要求在进行项目建议书编制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也就是说危化建设项目才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其他普通的建设项目不需要。

参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的相关规定。

2、国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管理有哪些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进行有计划的规范的控制,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安全事故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公司安全生产变更管理。

第三条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变更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确保生产条件变更导致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1.综合管理部负责控制由于管理机构及职能调整所导致的安全风险;负责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人员变更所导致的安全风险。

2.行政保障部负责由于设备、安全设施、工作环境等因素变更所导致的安全风险。

3.各部门负责控制由于工艺、技术和作业过程等因素变更所导致的安全风险。

4.科研质量部负责组织重大变更项目实施的安全性评审和验收;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由于安全生产条件变更导致的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5.财务计划部负责变更导致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所需资金投入的保障管理。

第四条工作程序及要求安全生产条件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一院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更及新法律法规颁布,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危险源识别、分析和评价,制定对策措施。

重大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和验收程序。

1、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变更的管理要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发生变更时,按照《法规及其它要求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科研质量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及时组织编写和修订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做好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宣贯工作。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变更的管理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变更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细则》(Q/QJB 147B-2014)等法律、法规、标准中关于管理机构设置的相关要求。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变更应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变更要报科研质量部备案。

3、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变更的管理要求:安全生产相关人员变更,需要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细则》中对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制度

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制度旨在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确认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充足,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四)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健全,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七)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八)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九)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三章确认程序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条件确认程序,具体如下:(一)制定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计划,明确确认范围、内容、时间、责任人等;(二)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投入、人员、设施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隐患排查治理、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五)定期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条件确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计划;(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三)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四)安全生产评估报告;(五)其他相关资料。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沪安监执法〔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4〕4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督促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现就本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工贸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

要进一步深化和巩固近年来本市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有效消除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隐患,规范从业人员安全行为,切实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

二、狠抓落实,严格监督管理本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实行以分级属地监管为基础、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各控股(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把握本系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重点,分级管理,建立档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各基层单位,分级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重点。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工作实际,将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纳入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和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督促检查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落实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零容忍,立即责令整改,并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管理办法

(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加强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积极预防和遏制市政及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某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某某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某某市建委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期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建设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安置楼工程项目。

第二章编制依据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第五条《某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某建发〔2019〕1116号)。

第六条《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第七条《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o第八条《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o第九条《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o第十条国家相关制度文件及标准规范;第十一条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制度管理性文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参加人员第十二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参加。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参加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人员应为项目合同人员。

第四章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程序第十五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施工吊篮在安装完成后使用前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前、提升后,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核查项目,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使用前安全生产条件自检自评,填写《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自评表》(附件二),符合要求的填写《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申请表》(附件一)报项目监理部。

安全生产许可最新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最新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最新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个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政策文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装备等进行审查和确认,并颁发许可证书,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的生产活动。

这是一种管理制度,旨在建立起一套全过程的安全生产预警、监管和控制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果。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始于1997年,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我国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和丰富。

最新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安全生产许可进行了明确规定:一、许可申请和审查流程。

按照“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的原则,明确了许可申请的主体和相关程序。

申请单位需提交详尽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装备等信息。

审查环节主要针对企业所申请的生产活动进行专业评估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企业具备从事该项生产活动的安全能力。

二、许可颁发和管理监督。

根据审查结果,有关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颁发许可证书后,还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企业始终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许可证取消和注销。

如果企业不再符合许可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事故等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或注销许可证。

这是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保障措施,旨在及时清除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有效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意识,建立了一种动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监管机制。

通过许可制度,企业不能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和范围,而是要在经过严格审查和评估后才能进行相应的生产活动,保证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规定(4篇)

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规定(4篇)

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条件审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是指通过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条件的全面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预防和减少作业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级负责、标准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配备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人员,负责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条件审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作业安全条件审查管理制度,明确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审查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要求第七条作业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筑物结构稳定,使用正常,安全设施完整有效;(二)通道畅通,防火设施齐全,疏散安全通道清晰明确;(三)地面、墙面、天花板、设备设施等保持清洁整洁;(四)存在危险品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五)作业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并设有明确的消防通道。

第八条设备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设备设施应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并符合设备设施的使用规程;(二)设备设施应定期检修、保养,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维护保养记录;(三)设备设施的安全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四)设备设施的操作指导书、操作手册等应齐全、易于操作。

第九条作业安全条件审查应涵盖以下方面:(一)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审查、评估,包括建筑物结构、通道、防火设施等的安全性检查;(二)设备设施的安全条件审查、评估,包括设备设施的使用、检修、保养情况的检查;(三)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查,包括个体防护用品、消防设备等的合规性检查;(四)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的审查,包括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培训记录等。

第十条对于审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整改记录。

电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法规

电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法规

电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施工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电力施工的特殊性质,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本文将探讨电力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法规,为了保持文章的准确性和可读性,本文将采用法规条款的格式进行撰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的条件。

2.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许可证,无安全许可证的,责令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构。

2. 第三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确认,确保施工的安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 第十五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改建、装修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2.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罚款;后果严重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消防许可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1.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2. 第二十五条:对违法使用特种设备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

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确认制度

⽣产现场安全⽣产确认制度⽣产现场安全⽣产确认制度第⼀条为了进⼀步落实安全⽣产责任制,强化双基管理,根据《⾦属⾮⾦属地下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程的要求及我矿安全⽣产实际,特制定《新城⾦矿安全⽣产确认制度》。

第⼆条安全⽣产确认制是现场确认、确信、确实的总称。

针对本岗位的安全要点和易发⽣事故的因素,参加⽣产作业的⼈员在作业前、作业中以及作业后场地清理⼯作,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确保安全⽣产。

第三条全矿各岗位、各⼯种的作业⼈员;⽣产、技术、安全管理⼈员以及外委施⼯单位的作业⼈员都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现场安全确认实⾏签字负责制,即:现场作业组长(组长不在时,临时安全负责⼈签字)、当班安全员、当班值班长实⾏《确认书》签字制度,即签字者对现场作业⼈员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责任区域划分各作业班组(⼈员)应对各⾃⽣产、活动区域的作业环境、作业对象、有关设备设施等进⾏安全确认。

对⼈员经常⾏⾛的巷道和⼈员不常到达的巷道、以及封闭的巷道,由负责区域单位的安全⼈员每⽉进⾏⼀次确认。

做到⼈、机、环境的安全确认全⾯、全⽅位、全过程。

第六条各⼯种的安全确认书由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编制,由安环部统⼀制作。

安全⽣产确认书安全⽣产确认制的内容应包括:(⼀)确认⼈员是否有不安全因素:确认者⾃⼰及其他共同作业⼈员的⾝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是否胜任当前的⼯作;劳保护品佩戴是否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等。

(⼆)确认所使⽤的设备设施是否有不安全状态:如所驾驶的车辆;通风设备;所使⽤的凿岩机、卷扬机以及风⽔管路、电⽓线路等。

(三)确认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如采场顶板、两帮是否有浮⽯、险⽯;⼈⾏通道是否安全畅通,通风系统是否完好等。

第七条现场安全⽣产确认程序(⼀)⾸先由⽣产班组长(若班组长休班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全权负责本班组的安全⽣产⼯作,并由指定负责⼈进⾏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对照《确认书》内容对现场进⾏确认,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在确认现场⽣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填写《作业地点安全⽣产确认书》后,⽅可进⾏⽣产作业。

关于落实谁安排生产任务谁负责确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关于落实谁安排生产任务谁负责确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关于落实“谁安排生产任务,谁负责确认安全作业条件”的管理规定为落实北京新机场旅客航站楼及综合换乘中心(核心区)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更好地遵守国家、地方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各分区、分包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分区负责人是本责任区域安全条件的确认第一责任人,分区生产负责人对安全作业条件的确认负有直接责任,同时组织技术、安全负责人对施工区域(流水段、施工部位等)进行安全条件检查验收,经确认合格后分区负责人、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填写安全条件检查表并签字确认。

二、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直接负责本施工区域各项施工作业环境安全状态的确认,同时配合分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对本施工区域进行安全条件检查验收,经确认合格后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填写安全条件检查表并签字确认。

(附件:施工现场安全条件检查确认表)。

三、生产负责人在安排生产任务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条件确认职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认真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条件检查表,上报总包安保部。

未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分区、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施工生产任务。

四、总包根据各分区上报安保部的安全条件检查表进行督查,首次发现未填报、填报内容与现场条件不符的将对其相关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并采取停工处理;发现两次以上出现同类问题,总包将致函分区所属单位主管领导,派驻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到场督查整改,并对劳务单位进行5000至20000处罚,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停工期间造成的人工、机械等任何损失由相关分区及分包单位承担。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本工程所有分区及分包单位。

北京城建集团新机场工程总承包部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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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确认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现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和确认的HSE管理要求和职责,以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及项目部各项作业前的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石化四建【2010】5号)
《关于加强公司HSE管理工作的有关决定》(石化四建【2010】25号)
3职责
二级单位、分公司及项目部经理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级单位、分公司及项目部主管生产副职或安全总监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具体落实。

二级单位、分公司及项目部班子其他副职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专业项目、分包商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QHSE管理体系及项目要求负责本单位施工生产作业全过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技术质量、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负有对各作业单位安全条件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职责。

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作业进行停工,按照公司HSE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班组长、岗长负责本班组、本岗组日常作业安全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作业人员应开工前有责任对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因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作业,要求完善作业条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4管理内容
4.1 分级
按照作业危险性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实行四级负责
4.1.1一级:二级单位、分公司及项目部经理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作业单位对下列作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落实和确认:
a)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作业:地质条件、周围环
境和地下管线、电缆、电信复杂;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存在塌方危
险。

b)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凝土浇筑作业:模板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
以上;施工总载荷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c)单件起吊重量在100吨以上的大型设备吊装作业;750吨以上履带吊车组装拆
除作业;门式液压吊装系统组装拆除作业。

d)符合以下条件的脚手架作业:脚手架高度50m以上的搭设作业;架体高度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作业。

e)符合以下条件的拆除作业: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
建、构筑物安全。

f)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作业。

g)符合下列条件的气压试验:管道系统公称直径≥300mm且试验压力≥0.6Mpa;
管道系统实验压力>1.6MPa的气压试验作业;压力容器气压试验。

4.1.2二级:主管生产副职或安全总监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作业单位负责人,对专业工序交接过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和确认。

4.1.3三级:专业项目、分包商负责人负责负责公司QHSE管理体系和项目要求需办理作业许可证相关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4.1.4四级:由班组长、岗长负责本班组、岗组日常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

4.2 确认范围
作业安全条件的确认范围应按照“人、机、料、法、环”的本质安全要求逐条检查确认,落实相关措施,包括人员资质、教育培训、设备、工机具、施工方案及危害性分析和交底、个体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环境、作业许可证及相关作业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4.3 确认原则
a)实行逐级确认的原则即需上级确认的,下级必须先进行确认后,方可交上一级进行
确认,但按照分级原则,其主要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负主要责任。

b)专业之间工序交接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和确认,由主管生产副职或安全总监负责组
织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确认,上一工序存在隐患的,主要负
责人应组织整改直至满足安全要求,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需办理作业许可证的相关作业,专业项目、分包商负责人需按照确认范围及相关作
业许可证要求内容落实具体安全作业条件,并确认合格后,方可按照程序办理相关
作业许可证,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领导需按作业许可证要求和职责对具体安全措施的
落实进行逐条核实后,方可签署作业许可证。

d)日常作业,班组长在安排施工任务时,应按照确认范围对安全作业条件进行逐条确
认无误后,方可安排岗组作业任务,并做到“三交一清”,存在安全隐患的,岗长、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e)作业过程中,各级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当安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
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及时组织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f)施工组织部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脚手架作业、临边孔洞防护及其它安全条件的落
实和确认。

g)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保障施工技术方案在技术上切实可行,并监督在作业过程中的有
效实施,保证交接工序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

h)物资装备部门负责组织对设备安全性能的日常检查和确认,对设备、配件及有关原
材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i)一、二、三级作业确认人必须到现场进行确认后,签注具体的确认意见,交安全环
保部门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业,所有表格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作业
单位留存,第二联由项目安全部门存档备查,保存到项目结束。

j)班组日常作业安全条件由班组长、岗长共同确认后,由班组长存档,保存到项目结束。

5附则
5.4 凡是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的,一经查实,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5.5 确认人未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和确认事项要求进行确认的而发生事故的,按照《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其责任。

5.6 2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5.7 3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安全生产确认表
安全条件确认表—开挖作业
(一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混凝土浇筑
(一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大型设备吊装
(一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大型吊装设备组装/拆除
(一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脚手架搭设
(一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拆除作业
(一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人工挖孔桩
(一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压力试验
(一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钢结构安装工序交接
(二级)
备注:项目施工、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对相关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安全条件确认表—(管道/设备/电气仪表)安装工序交接
(二级)
备注:项目施工、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对相关安全条件进行确认。

安全条件确认表—临时用电
(三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脚手架
(三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高处作业
(三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破土作业
(三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受限空间作业
(三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用火作业
(三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40吨—100吨)中型吊装
(三级)
安全条件确认表—吊篮作业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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