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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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渔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1996.01.12【实施日期】1996.0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于1995年12月18日由农业部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渔船;(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在中国管辖水域或在公海上营运的渔业辅助船;(三)在我国建造、修理并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是依照本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四条经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船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检验不妨碍符合本规定宗旨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一五年十月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2003年颁布的《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现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 0 0 0)》其中“第八篇产品检验”,是目前各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及渔船及其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开展检验与发证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

自2000年以来,国家对行政审批以及质量安全的新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船用产品检验实践对规则的新认识,对渔船检验机构法定属性的新定位,对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制度改革创新的新期待等等,无论从体例还是内容等方面均需要对现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则进行修订。

另外,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2 014年1号文件颁布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改革做出了尝试。

为使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基本制度能不断适应新形势要求,有必要对规则做出相应修订。

二、编制原则安全第一、保障质量、方便渔民;监管到位、产品检验与船舶检验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管理规范、简化实用。

三、编制思路贯彻精简原则,依法提供检验及监管依据,实现顶层设计;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突出行政许可,同时强化采用技术支撑等手段;依法履行监督检验职责时,强化依法监管职责;统筹兼顾全部船用产品时,按照对安全、环保影响的差异程度,实行差异化管理,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符合渔业行业特点且自成体系。

三、主要编制(修订)内容1. 突出法定检验特点监督检验区别于技术检验,突出复核性质和监管性质,体现第三方监管、体现风险管控意识;规则中有关事项要遵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例如程序、时限、监管等。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及检验规则

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及检验规则

第一篇总则1.1 法令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1.2 宗旨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1.3 适用范围1.3.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1.3.2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1.4 定义1.4.1 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1.4.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北斗在渔业方面的相关政策

北斗在渔业方面的相关政策

一,渔业相关机构简介:农业部直属单位:1. 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对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渔业执法管理,保护渔业资源及其水域环境,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

2.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有关义务,负责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拟定渔业船舶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目录,经农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全国渔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承担全国渔业统一综合执法行动的指挥、协调任务,根据农业部授权,对重大渔业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承担全国渔业无线电通信、导航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

广东海洋与渔业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海洋战略研究,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渔业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负责渔业许可和渔港、渔船、渔机、渔具渔法和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二,北斗相关政策法规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于2002年提出立项建设“南沙渔船船位监控指挥管理系统”。

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采用北斗系统的独特优势,综合集成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电子商务等高新技术,于2006年建设“南沙渔船船位监测系统”,首次在800艘南沙生产渔船安装北斗监测设备,在粤、桂、琼三省各地渔业部门40余座陆地监测台站,构建一个渔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南沙捕捞渔船提供导航、航海通告、遇险求救、海况、渔讯等增值信息服务,同时为渔业管理部门提供船位监测、科学调度、紧急救援指挥等功能,基于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的“南沙渔船船位监测系统”在南海渔业领域应用取得重大成果,北斗卫星成为远洋渔船安全捕捞的“保护神”,北斗系统应用成果喜人2008年3月31日,由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应用管理中心主办,农业部南海渔政局、北斗星通公司共同协办的"北斗卫星导航应用观摩交流会"在广州举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民政部、农业部等国家部委机关领导,以及众多国内卫星导航专家共同参与了此次推广交流活动。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08]135号文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法令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1.2 宗旨1.1.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2 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1.3 适用范围1.1.3.1 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3.2 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3.3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1.4 申请与费用1.1.4.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2 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1.5 生效与适用1.1.5.1 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5.2 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5.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16•【文号】农渔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农渔发〔1998〕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的管理,提高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理论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担任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工作(包括为渔船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检验人员。

第三条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即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经评审取得相应等级的验船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渔船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组建全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其成员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渔船检验局主要领导组成。

在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设立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其人员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主要领导、有关处室负责人及有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简称省考评委员会),应当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其成员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局主要领导、有关技术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指导、协调、解决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负责审定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的考评规范(考核大纲)、培训教材和考试(考核)试题;(三)组建和管理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四)负责审批省考评委员会。

第六条农业部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委员会职责:(一)组织实施全国渔业船舶验船师的培训||、考试、考核及评定管理工作:(二)负责各级验船师执业资格考评规范(考核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二级以上验船师资格的考评工作;(三)负责组织编写验船员及助理验船师执业资格的考试(考核)试题。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二、船舶所有人应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确保安全使用。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远洋渔业船舶(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远洋渔船的检验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农业部船检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经农业部船检局核定远洋渔船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农业部船检局统一部署,具体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本行政辖区内的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五条远洋渔业企业应依法申报远洋渔船检验,对远洋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全面负责,履行远洋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应当符合农业部行政审批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职责第七条农业部船检局负责制定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和法定检验规则、规程等技术法规,规划设置远洋渔船境外检验工作点,为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农业部船检局根据远洋渔船数量及其在境外维修、靠港、检验保障条件等情况设置境外检验工作点(现行境外检验工作点布局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见附件),并在境外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八条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受农业部船检局委派,承担远洋渔船的检验申报材料审核、船舶检验、检验遗留问题整改监管、检验数据填报等工作,负责境外检验工作点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远洋渔船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经农业部船检局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农业部船检局组织赴境外现场检验的检验团组,其检验人员组成、在境外工作时间、境外工作经费等,由执行检验任务的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检验业务工作量和检验地点等因素拟定,并报农业部船检局审核。

检验人员应当持因公护照出国(境),其出国(境)手续由农业部船检局统一组织办理。

第十条远洋渔船检验证书由农业部船检局负责人或经负责人授权的人员负责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号1996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9年10月,农业部成立。
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农业部、林业部和水产部,设农林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农林部,分设农业部和林业部。
1982年5月4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合并设立农牧渔业部。
198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农牧渔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
01 历史沿革
03 历任领导
目录
02 机构职责 04 机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RC),为原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 农垦、乡镇企业和饲料工业等产业的国务院直属部门之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农业部的草原资源 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整 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农业部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农业部的渔船 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将农业部的草原防火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 部;将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农业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农业部的草原资源 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整 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农业部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农业部的渔船 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将农业部的草原防火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 部;将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农业部。

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附件1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统一组织实施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保证远洋渔船安全航行、作业的条件,保障远洋渔船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远洋渔船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以及从事远洋渔船检验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组织分工]农业部主管远洋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远洋渔船检验) 。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统一组织各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授权的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根据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组织要求,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第四条[工作要求]远洋渔船检验、发证、计收费、违规处罚等程序应符合农业部行政审批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程序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五条[机构职责]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严格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开展检验工作条件,保证检验工作依法、规范、高效。

第六条[机构职责]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制定远洋渔船检验管理制度和法定检验规则、规程等,设置规划境外检验点及其监督管理,组织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开展远洋渔船检验工作并提供相应保障。

第七条[机构职责]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具体承担远洋渔船检验工作。

负责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委派,具体执行远洋渔船检验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检验、检验数据填报、计费、代收费及相关工作;负责向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报告年度远洋渔船检验工作情况;负责境外检验点的建设及日常管理等。

第八条[主任验船师制度]远洋渔船检验实行主任验船师责任制度。

主任验船师经所属远洋渔船检验机构授权,组织、指导远洋渔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检[产][2006]72号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检[产][2006]72号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颁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渔检(产)〔200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有关柴油机制造企业:为了加强渔船用柴油机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的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结合渔船柴油机使用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明确了渔船用柴油机型谱申报的要求,确立了对渔船用柴油机型谱审核的原则,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渔船用柴油机功率的检验管理,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柴油机制造企业要充分认识《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宣传、严格执行《管理规定》。

附件: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局二OO六年九月七日附件: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检验管理规定为加强渔船用柴油机检验的监督管理,做好渔船用柴油机产品的认可和检验工作,规范渔船用柴油机型谱核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结合渔船柴油机使用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渔船用柴油机的检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的规定,并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2、渔船用柴油机认可和日常检验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渔船用柴油机符合渔船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的技术条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

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确保案卷质量,充分做到为渔业船舶检验提供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使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际,制订《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渔业船舶检验档案和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立卷的管理。

人劳文书、会计、基建和仪器实物等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处)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检验档案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并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国档案法》和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本单位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的实施办法。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设有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宜的档案室,配备适任的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四)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档案管理工作,应符合本地区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省级机构要达到省二级以上管理标准。

四、管理人员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管理工作技能。

(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纪律,上岗前须接受有关档案工作的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熟悉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及相关业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充分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编制检索工具,方便档案的借阅和查询。

(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和档案的销毁;不得泄露档案机密内容,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

五、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的构成渔业船舶检验档案由文书档案和船舶检验档案构成。

船舶检验档案又包括:船舶档案、产品档案、图纸档案和认可档案。

六、渔业船舶检验档案归档范围(一)文书档案主要归档范围有:1.渔业船舶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标准、规定、须知等文件材料;2.有关渔业船舶检验的国际海事公约、会议决定及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3.渔业船舶检验技术委员会文件、会议纪要及活动记录等资料。

我国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

我国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

我国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背景资料: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于2011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型标准化评选与推广工作,今年11月10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渔船船型标准化评审会上,评审专家对沿海各省(区、市)上报的渔船船型进行了初步评选,确定了22个渔船船型,覆盖了不同作业方式、不同材质、不同作业区域和不同尺度。

此次渔船船型标准化评选活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投票活动。

在5月23日召开的中国渔船装备技术发展论坛上,中国渔业船舶检验局首次发布了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

这十大标准化船型分别:是广西渔轮厂等造船厂建造的41.38米钢质拖网渔船、43.6米钢质灯光围捕渔船、37.8米钢质单甲板灯光围网渔船、32.98米玻璃钢拖网渔船、21.3米玻璃钢拖网渔船、16米玻璃钢休闲渔船、36.8米钢质双甲板拖网渔船、34米钢质拖网渔船、SH821型桁拖杆拖网渔船、65米远洋鱿鱼钓船。

中国船舶网新闻编辑部整理了这十大渔船标准化船型的详细资料供朋友们参考。

41.38m钢质拖网渔船(BZ01)推荐单位:广西渔船检验局设计单位:广西渔轮厂船舶设计室建造厂家:广西渔轮厂渔船背景情况为提高南沙拖网渔船的性能,全面开发南沙渔业资源,维护我国领海权益,根据在不同时期及从木质渔船到钢质渔船的使用过程中,经过调研总结,评审,抨弃了原北部湾的海面捕捞船只的不合理设计,原北部湾渔船船型主尺度偏小,抗风能力差,装载燃油、淡水、鱼货的舱容偏小,没有冷冻系统,航速慢,船体结构及总体结构不合理,人性化设计差,轮机、电器设备不进行优化,耗能大,环保性能差等不足。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南沙海域的作业方式,按照规范,设计尺度适宜,结构稳固,布置合理,设备节能,操作安全简便,造价适度,船上作业休息环境舒适性好的南沙捕捞船型。

该船的结构采用横骨架式、单底、单甲板。

在船中纵剖面处设置中内龙骨。

中内龙骨两侧各设一道旁内龙骨并向首尾延伸。

每肋位处设置实肋板,至少每4个肋位设置一强肋骨及强横梁。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

宗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渔业船舶,应按第二篇的规定签发相应的法定检验证书。

以证明其符合主管机关颁布的规则或认可的相应标准并满足预定航区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

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渔业船舶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修理并按本规则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业船舶。

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定义本规则各篇章所涉及的特别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3)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

4)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5)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养殖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6)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7)法定检验:系指本规则规定的各种检验(包括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规则等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检验)。

安全检查表法在渔船救生设备安全评价中的应用

安全检查表法在渔船救生设备安全评价中的应用

安全检查表法在渔船救生设备安全评价中的应用任玉清;姚杰;张飞成;王庸凯【摘要】我国海洋渔船因为装备简陋、作业环境恶劣,导致各类海损事故频频发生,作为渔民自救和逃生工具的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的安全状况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事实上我国大部分渔船的救生设备多年来一直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因此,探索一种能够有效掌握渔船救生设备技术状况的实用方法就显得非常必要.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出了渔船救生设备的安全检查表评价方法,并且运用该方法对抽样采集到的500艘24 m及以上钢质海洋渔船的救生设备安全状况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该评价方法简单、可行,评价结果与渔船检验机关掌握的实际情况比较一致.该方法能够起到辨识渔船救生设备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检查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避免检查条目的遗漏和疏忽,同时还提供了渔船救生设备安全状况的改善依据.【期刊名称】《渔业现代化》【年(卷),期】2015(042)001【总页数】4页(P72-75)【关键词】渔船;安全评价;安全检查表;救生设备;安全隐患【作者】任玉清;姚杰;张飞成;王庸凯【作者单位】大连海洋大学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船安全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3;大连海洋大学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船安全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3;大连海洋大学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船安全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3;大连海洋大学航海与船舶工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船安全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98海洋捕捞业始终是世界上最危险的行业之一[1]。

由于船舶体积小、作业条件恶劣,导致渔船抵抗海难的能力非常低,各类海损事故频频出现。

据统计,全世界渔船船员的年均死亡率为0.080%[2];我国渔船也有高达 18% 的出险率,船员年均死亡率为0.162%,高出世界平均水平一倍[3]。

广东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探讨

广东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工作探讨

圳 州 阳 尾 州 头
3 4 0 9
1 1

1 14
已厂
认数 可 量
新 厂 申数
18 4
14
0
报量 ;
0
0
6
1
6
2
5
5
5
2
0
8
5
7
64
渔船检验处 (局) 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在申请书上签
署意见后 ,将申请书和初审材料一并报农业部渔船检验局。
44
管 理
渔船检验局将视企业规模 、产品质量 、历年情况等采取不同 方式 (包括到厂考核 、委托审查 、复查有关书面材料等) 进
程序 :
能。船厂管理与认可工作,国家渔检局历
来高度重视,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切实做好 船厂的认可工作 ,并多次组织专家对广东 的修造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和认可。全国船 厂认可工作从94年开始 ,到现在已历经十 个年头,先后经历了纳人管理 ,逐步提高 和严格审核 ,淘汰不合格企业两个阶段。
( 1) 、申请 “ 认可证”的企业 ,如具 备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经县级以 上 ( 含县级) 企业主管机关 ( 指政府机 构) 同意 ,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 向所在地的渔船检验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 统一格式 ( 见附件一) 如实填写申请书一 式 四份报省 ( 市 、区) 渔船检验处 ( 局)
二、国家对渔业船舶修造厂管理的要求
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认可 ,有两个调节对 象 ,其一是渔业船舶,为间接调节对象,其二是渔业船舶生 产企业,为直接调节对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


过半年的整顿,达到要求后再按本细则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并 交纳有关费用,经整顿、重新申请 、 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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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YJ-3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检验记事
编号
船名
船籍港
船主
船检编号
本次申请检验种类
本船技术状况
一、船体及舾装部分
1.最近一次维修时间、承修厂、修理项目及技术状况:
2.舵设备状况:
3.锚设备状况:
4.救生设备状况:救生圈个、救生衣件
5.消防设备状况灭火器个、消防桶个、太平斧把
6.航行、信号设备状况:
7.通讯设备状况:
二.机电部分
1.主机最近一次修理时间、承修厂、修理项目、换新零部件及运转情况:
2.轴系传动装置及螺旋浆状况:
备注:
船长
轮机长
申请人(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船检记事:
检验签证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检验费
证书签发审批人
验船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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