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论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以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为视角
2006.11论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以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为视角□马小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本文从一则具体的案例入手提出公益诉讼在我国建立的“适格主体”的危机,并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其日后的发展趋势,认为面临着社会化程度愈高、社会公共利益日益重要和社会公共利益意识淡薄的矛盾,当事人适格理论应该进行合理的扩张,给予除了直接利害关系人及其管理者和控制者外其他的社会成员、检察机关以及国家授权的社团以适格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以解决我国在公共利益司法保护上的制度缺失。
关键词当事人适格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说民事公诉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58-032002年8月5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省内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民事案件。
尽管该案以检察机关的胜诉告终,但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还是尖锐地指出“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①无独有偶,乌鲁木齐市的三名青年分别在本市三家酒店消费时发现三家酒店国旗的悬挂的悬挂方式违反《国旗法》规定而以消费者身份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法院以其没有原告资格而驳回了其起诉。
②据统计,从1997年起至2001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有170多件之多。
③不管这些案件结果如何,是否被法院受理,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我们始终不能回避的正是浦江案中被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问题:人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公民在这类案件中有没有诉讼资格?究竟谁是此类案件的适格当事人?此类案件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说国家利益,原告是通常是国家检察机关或“事不关他”的“好事之徒”,学者称之为公益诉讼。
对于这类案件的司法救济,法律上存在着空白,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未直接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本文从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演进入手,分析了该演进的法律原因与社会基础,并预测了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发展趋势,认为在利益多元化、社会公共利益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愈大、社会成员公共利益意识愈强的现代社会,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应当作适当地扩张。
试论公益诉讼程序之完善
民事诉讼 法修正 案规定 , “ 法 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关组织” 可 以提起 诉讼 。基于 此条 的规定 , 在 我 国, 公 益诉讼 的适格 原告 即
为法 律规 定的机 关和相 关 团体。 所谓 法律 规定 的机 关 , 即是指 对
于某 一公 共利益 负有增进 、 维 护职 能的行政 机关 和检察机 关 。 就 前者而 言 , 作 为公益诉讼 原告 的行 政机关必 须对该种 公益事项 具 有法 定 的管理职权 。例 如 , 就环境 污染 事项而 言 , 对环境 保护 利 益 具有 维护职 能的 即是环 境保护 局, 因此环 境保护 局可 以作 为环 境污 染事 项的公益 诉讼 适格 原告 。 就检察 机关而 言 , 我 国宪法 规 定, 检 察院是法 律监督 机关 , 专 门负责法 律监 督事项 , 因此 , 笔 者 认 为, 对于 民事诉讼 法规 定 的可 提起 公益为诉 讼 的事项 , 检 察机 关亦 可 以作为适 格原 告 。 就“ 相关组 织” 而言, 则 主要指 公益性 社 会 团体 , 如 消费者 协会 、 环境保 护 团体等 。 0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有哪些?1、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奏;2、设立预审制度;3、受诉法院级别应作相应地提高;4、设立保证金制度;5、修改有关举证责任的理论;6、撤诉与和解;7、裁判的执行应有别于民事裁判执行;8、原告胜诉以后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公益诉讼也将日渐成为我们生活的重要部分。
但是,不少朋友却不知道什么是公益诉讼。
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都有哪些吧。
▲一、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在国外有“public interestlitigation”这种诉讼活动,可以意译为“公益诉讼”。
在中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虽然通常人们把本文第一章中介绍的案件都归入公益诉讼的范畴,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就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狭义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但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目前理论界争议颇多,尚无定论。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1、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奏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罚侵犯公益的行为,行政执法与司法相比,具有主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之后可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而与此相反,诉讼程序纷繁,时间相对过大,显然没有行政执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规定投诉作为公益诉讼提起的必经程序。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及意义(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逐渐增多,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受害人,且受害人的个体损失较小,导致受害人缺乏起诉的动力。
为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开始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二)意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一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二是弥补个体诉讼的不足,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三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检察机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实践现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多样,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起诉条件及范围界定模糊当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及范围,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存在一定困难。
(二)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问题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同时,由于缺乏专门审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庭和法官,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三)公众认知度不高目前,公众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不高,导致部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行为存在误解。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范围及程序,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益事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诸如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等问题也需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来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其次,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往往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完善赔偿机制,提高赔偿标准,使其更具实际意义和威慑力。
此外,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参与主体还需要进一步拓宽。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提起,而个人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然而,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同样应
该有权利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来,发挥自己的力量。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并引导个人积极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提高公益诉讼的广泛性和参与性。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提高实施效果以及拓宽参与主体。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相信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健全和成熟。
民事公益诉讼之范围探讨
民事公益诉讼之范围探讨【摘要】“公共利益”是一个弹力较大的概念,其含义又因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具有发展性。
因此,在确立公益诉讼的受诉案件范围上便无具体标准,这样就有可能将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的案件排除在诉讼之外。
本文通过阐释中西方学者对“公共利益”的不同理解,以及中西方各国法律对于公益诉讼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而提出在确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时应考虑的要素,并对我国现阶段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期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受诉范围;具体标准2008年三鹿问题奶粉的曝光引起了我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康菲石油的泄漏加强了我们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诉求。
针对这些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很难通过私益诉讼达到维护公益的目的。
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但在制度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在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来完善民事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公益诉讼”一词,在两大法系中并未明确出现,且在各国立法中表述不一。
在美国,公益诉讼主要表现为公民诉讼以及具有公益性质的集团诉讼;在英国,公益诉讼被称为“检举人诉讼”;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表现为“团体诉讼”,而日本则将公益诉讼称为“民众诉讼”。
不难看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以诉讼主体来概括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
而我国则以被诉对象的不同进行划分,学者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而在民事公益诉讼含义的认识上存在两种观点,即“广义说”和“狭义说”。
前者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后者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试论在民行诉讼中如何运用公益诉讼
对 以 自己为诉讼 代表人 提起 的公 益 诉讼 的案件 时, 应指派未参加诉 讼的 检 察 员 ( 检 员 )审 理 法 院 对 公 益诉 助
主张。 ②根据具体案件查 明拟被诉 的 主体及拟被诉的行为的性质 。 ③明确 诉讼 请求 ,诸 如要求被告停止侵 害、 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 、 赔偿损失等等 应承但 的 民事责 任或要 求被告 作为
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休戚相关 , 在实践 中主要是 针对垄断经济 、 不正 当竞争 、 环境侵权 、 违反消费者保护 等 违反公序 良俗 的公 共性 违法行 为 而设置 的诉讼救 济途径 。 从借鉴 国外 的经验来看 , 公益诉 讼 在整个 司法制度 中乃至 国家 制度 中, 于保护 国家利益 、 对 社会公共利 益 有 着 不 可 替 代 的社 会 意 义 和 实 际
法律责任的活动。 在我 国所有的 国家 机 关 及 社 会 团 体 中 , 察 机 关 就 是 最 检 合适 的代 表 国家利 益和公 共利 益的 诉 讼 主 体 。 自检 察 制度 产 生 以来 , 检 察 机关就 以保护 国家利益 和公共 利
一
的案件后 , 经初步调查认 为需要保护
国家 利 益 、社 会 公共 利 益 的 ,可 以 向
维普资讯
试论 在 民行诉讼 中如何 运 用公 益诉讼
刘德军
( 中共 林 口县 委 党校 教 研 室 , 口 17 0 ) 林 5 6 0
【 摘 要 】 文 概述 了公 益诉 讼 涵盖刑 事诉 讼 、 本 民事诉 讼 、亏 {政诉 讼 等三大 诉讼 领域 。概 述 了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公益诉讼 , 公益诉讼的实践操作 , 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发现公共利益、 集体 利益 被侵 犯案 件的 渠道 。 【 健词 】 斥 ; 用公 益诉 讼 关 民{ 讼 运
浅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简构
、
果之间没有 因果关系。当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无法完成 自 己的举证任务时 ,其就 必然要承担败诉 的不利后果,向 民事公益诉讼被损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 六 、民事公益诉讼救济途 径 在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审结后 ,如果案件事实认定有 误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或者 程 序 违 法 ,原告 和 其 他 民事 公益 诉 讼主 体 在 法 定 的期 间 内 ,应 该都 可以 向上 一 级法 院 提 出上诉 ,不应该只限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原告 , 这样才可以最大 限度地保护国家 、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 民事 公益诉讼判决 裁定生效后 ,如果该诉讼的 实际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或者补偿,则该判 决 应效仿 我国 民事 诉讼 中的 “ 人数不确 定的代表 人诉 讼 ”的判决效力。该实际利益相关人在诉讼时效期 间内 提 出诉 讼 ,人 民法 院 认 为 其 诉讼 请 求 成 立 的 ,可 以 直 接 裁 定适 用 人 民 法 院 已经 作 出的 判决 、裁 定 ,而 无须 另行
(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法 参考文献 :
[ 杜茹 :《 议公益诉讼的完善》 , 1 ] 浅 载 贵州社会科学 》, 0 6 2 0 年 第5 . 期
中 图分类号 :D 1 . 95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o 4c一 2 9 1 0 9 16( 0 0 l() 0 3 一o
随 着我 国损害公共利益案件的不断增 多,广大人民 群 众 对 民 事 公 益 诉讼 制 度 的 呼 声越 来越 高 。建 立 我 国 的 民事 公益 诉 讼 制 度 已成 必 然 。笔 者 认 为 ,适 合 我 国国 情 的 民事 公 益 诉讼 理 应 包 括 下列 几 项 内容 。 民 事公 益 诉 讼受 案 范 围 民事公益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也 就是 保护 范围 。笔 者 认 为 ,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案 件 : ( )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1 案 件 ; (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件 ; ( ) 垄 断 经 营 案 件 ; 2 3 ( )环境 污 染案 件 ; ( )侵 害消 费 者权 益 案 件 ; 4 5 ()侵犯劳动者集体 权益案件 ; ( )损害公共设施案 6 7 件 ; ( )侵害无主财 产案件 ; ( )损害社会保 险基金 8 9 案 件 ; (0 1 )其 他 民事 公益 案 件 。 二 、民事公益诉讼 当事人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 原 告 应 当包 括 : ( )检 察 机 关 ; 1 ( )部分行政机关 ; ( )相关专业社会 团体 ; ( ) 2 3 4 公 民 个 人 。 民事 公 益 诉 讼 被告 范 围则 基 本 上 没有 限制 , 只要是有危 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 、 其他组织等就可以是 被告 。 三 、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具 有标 的额 巨大 、人 员 众多、争议较大 、技术要 求高等特点 ,所以应该 由法律 素质较 高、审判经验较强的人 民法院来进 行公正审判 。 中 级 人 民法 院 较 为适 宜作 为 其 一审 法 院 。 四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 1 、专门的民事公益诉 讼受理审查机构 。民事公益
《2024年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范文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篇一一、引言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当特定组织或个人在受到非法侵害或潜在威胁时,特定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由于其保护社会公益的特点,该诉讼类型在国际间具有日益显著的地位。
本文将对中、美、德三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进行深入的比较法考察,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中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基本模式以检察机关和特定社会组织提起为主。
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公益受损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同时,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诉讼,还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诉前公告制度,以促进诉讼主体适格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美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美国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
其基本模式为私人诉讼和政府机关提起的公共诉讼并行。
私人可以代表个人或集团利益进行公益诉讼,而政府机关则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公共诉讼。
此外,美国还设有公民诉讼制度,鼓励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
四、德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德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团体诉讼和检察官提起的公益诉讼为主。
团体诉讼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代表团体成员进行维权诉讼,其中也包括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形。
此外,德国的检察官在发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五、中、美、德三国模式的比较与评价中国、美国和德国在民事公益诉讼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模式注重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但在激励公民个人参与方面仍有待加强。
美国模式通过鼓励公民和政府双重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确保了多层次的公益保护;而德国则侧重于通过团体诉讼加强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力量。
六、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改进建议1. 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在保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内容
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内容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内容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
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
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公益诉讼的制度展望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适用前景。
第一,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一方面它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
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成为国家主人;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矫正错误的公共权力。
第二,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一方面,它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国家权力。
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方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
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试论民事公益诉讼开题报告
试论民事公益诉讼开题报告试论民事公益诉讼开题报告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消费权益和社会公正等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诉讼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以及对社会的意义,进而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发展趋势。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代表公共利益,通过诉讼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代表公共利益的个人或组织。
他们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通过诉讼手段来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其次,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追求的是自己的个人权益,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代表公共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则追求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
再次,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
它不仅关乎个别当事人的利益,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公共秩序。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的结果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民事公益诉讼强调社会责任。
代表公共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在起诉时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价值民事公益诉讼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它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个别企业或个人往往为了追逐利润而忽视公共利益。
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制约和惩罚那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其次,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
通过对环境污染、消费欺诈等问题的诉讼,可以引起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这种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改革。
再次,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弱势群体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权益受损的问题。
而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他们的权益,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公正待遇。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机制。
规定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给保护社会公益另辟蹊径,提供一条不同于行政监管的道路。
公益诉讼制度有下列特点:第一,诉讼目的方面的特殊性。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仅牵涉私人民事纷争,公益诉讼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
第二,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
法定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为前提,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限于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在传统民事诉讼领域,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针对那些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了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对于具体的程序设置、审理方式、救济手段、裁判效力等,还有待理论界的知识积累和实务部门的进一步探索。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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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在我国公益诉讼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2005年,以全国律协发布《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为标志,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从而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但不可否认,新法对公益诉讼的表述依然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让公益诉讼真正走入司法实践,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有如下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一般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比较法视角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引言: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
在比较法视野下,可以对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和证明其符合国际标准,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法视野,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比较法是一种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的方法,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间的比较,发现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点,为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定提供经验和借鉴。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比较法视角下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立法基础与目标: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基础和目标,可以发现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基础较为完备,国家对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的保护也有明确的目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2.诉讼主体与救济范围:在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可以发现一些国家将其开放给更广泛的主体,如环保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以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则主要由检察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特定的主体来行使,缺乏多元主体参与。
此外,对于救济范围的界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与集体权益的内涵和外延。
3.法院审查标准与赔偿限额: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院审查标准和赔偿限额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一些国家的法院会重点考虑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受损利益的原则,并对赔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以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标准和赔偿限额,以促进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在比较法视野下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试论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 Jb 四) # 语学院 国际商学院 , l 重庆 4 0 3 ) 0 0 1
【 摘
要 】 益诉 讼是 在 公 共利 益 受到损 害 或 面临 巨大损 害威 胁 时的 一种 司 法救 济方 式 。我 国 目前还 没有 构 建 公
完善的公益诉讼 , 但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原告资格 、 管辖、 诉前程序 、 立案审查标准、 举证责任分配等程 序规则的确定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有助于推动公益诉讼在我国的早 日实现 。 【 关键词1 - 1 益诉讼; 2 程序规则; 制度构建
因 为 这 些法 律 被 忽略 或 者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的 履 行 。 不 知 , n 殊
则, 由先立案 的法院受理、 如 指定管辖 、 移送 管辖等基本原
则。
关于公益诉讼 的级别管辖, 部分学者认为 由中级人 民 法院立案受理一审公益诉讼案件 较为适宜 。笔者 以为, 既
然 已将 公 益 诉 讼 分 别 并 入 《 民事 诉 讼 法》和 《 政 诉 讼 法》 行
、
公益诉讼的管辖
但案情 并不一定复杂 。 学者认为公益案件的被 告要 么是 有 财大气粗的垄 断性企业, 要么是位高权重 的行政机关 , 相对 于原告来说, 双方实力悬殊巨大 , 因此 由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
一
管辖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 实现诉权 的基础
和 前提 , 也是程序正当性的必然要求 。公益诉讼的管辖是 指上下级法院和 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 的权 限 和 分工。 公益诉讼的管辖与普通案件一样涉及到地域管辖
诉讼不适用诉前审查 , 由公 民或 社 会 团体 组 织 提 起 的则 应
公益 诉 讼 , 权 行 为地 法 院和 被 告所 在 地 法 院均 有 管 辖权 ; 侵
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
公正 、公平 ,而将 从事 公共事 业的公共 团体甚至是 国家 或者 是 大量进行规模 化生产 的大企业等社会强 势群体成 员推 上 了 被 告席 。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公 民或社会 组织 , 在胜 诉后, 可依法 获得 因诉 讼而支 出的补偿 ,同时可得到适 当奖励 : 民 公 或社会 组织 为了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而提起 民事 公益诉讼 免不 了要 花费时 间和 精力 ,同时还要担 当一 定的风险 ,那 么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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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没有考虑到 民事 公益诉讼 制度 ,致使在整个诉讼 法律体系 中难 以找到将该项 制度付诸 实践的法律依据 。因此 ,意欲在 我 国建立较为完备 的 民事 公益诉 讼制度 ,就必须对 我国现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做 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 )与我 国民事 公益诉讼有关 的几个 问题 二
二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的现状 ( )我 国民事公益诉讼 的状况 一 我 国现 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没有给予 民事 公益诉讼足够 的重视 , 只是在选 民资格案件 中做 了相关规定 。 民事诉讼法》 《 第 14条规 定:“ 民不服选举委 员会对选 民资格案件 的申诉 6 公 所 作的处理 决定,可 以在选举 日的 5日以前 向选 区所在地基 层 人民法院起诉 。 ”也就是说在选 民资格案件中,任何人若对 选 举委员会 的处理 决定不服 ,可 以向法 院提起 诉讼 。原告可 以是公民本人 ,也 可 以是相 关的其他公 民。这 是我 国 《 民事 诉 讼法》对 民事公益诉讼仅有的一点规定 。 而就 《 民事诉讼法》第 l 8条 的规 定来看 ,实 际上现行 O 的 《 民事诉讼法 》对 民事 公益诉 讼是持否 定态 度的。在该条 规 定的起诉必须符 合的 四个 条件 中 ,第一个条件 便是 “ 原告 是与本案有 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即有资 格 作为原告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的,必须 是与本案有直 接 的利害关系 ,以及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害的人 。在 民事公益诉讼 中,原告 除了直接受到违法行 为侵 害的社会组 织 和个人外 ,还可 以是特 定的国家机关 、其他 相关 的组织和 个 人 ,且他们不 一定与本案 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由于现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的这一规定 ,从而排除 了依据现行 《 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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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公益诉讼
发表时间:2018-07-23T11:00:36.32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8期作者:王红广[导读] 摘要:公益诉讼主要分为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濮阳县检察院
摘要:公益诉讼主要分为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违反消费者保护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途径。
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领域对公益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诉讼主体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
《罗马法原论》一书中指出: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发展到今天,美国成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
1863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1986年经修改后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政府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
此外,美国的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其中《清洁水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与此相适应,《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意见,意见的争议焦点在于提起诉讼的主体。
笔者比较赞同广义的公益诉讼概念,公共利益关系着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利益,他们都有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它能更直接更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特性及范围
“公共利益”概念的引入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现代社会个人权利、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经常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的最好方法,更是防止权利滥用,限制权利在适度的范围内行使的有效途径。
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抽象的概念,受时期、地域的限制,范围比较宽泛,下定义时难免会产生以偏概全的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标准来认定哪些利益为公共利益:
(1)合法合理性。
即确定某利益为公共利益必须有法律依据或合理的解释。
有法律依据主要是指在法规中概括、列举规定。
合理性主要指所涉利益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等。
(2)公共受益性。
“公共利益”的最主要体现点就在于它的公共受益性,其受益人一般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3)公平补偿性。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或个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利益受到损害,这就需要对不特定多数人或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救济,在救济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
(4)公开参与性。
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5)权力制约性。
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的过程中,极易造成执法人员以公共利益为由越权或者滥用权利的产生。
因此,必须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要进行全程监督,加强执法的透明度。
三、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关于其中“法律规定的”的限制范围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解读。
一是“法律规定的”既限制“机关”,又限制“有关组织”;二是“法律规定的”仅限制“机关”,而不限制“有关组织”,不强调“有关组织”须由法律规定,而是表明,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从现行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有具体规定规定。
根据本法,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关于“有关组织”的范围,本法尚不明确,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确定。
但公民只能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对于与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能介入,即使公权的腐败造成了公共利益的严重破坏,公民也最多只能向有关部门反应,而无权通过诉讼向公权违法说“不”。
不能提起诉讼,公权领域仍被视为私权进入的禁区,“消极执法”、“议价执法”、“权钱交易”、“官官相护”也就大量存在。
用公权力来制衡公权力并不是一个万全的方法。
我国传统上长期偏好于行政管理式的执法,公权力得到无限扩张。
以国家处罚和制裁作为重要治理方式,试图通过公共制裁实现法律的目标,较少考虑是否必要、可行、能否真正执行。
公益诉讼是私权介入公权而对公权予以制约的特有途径。
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
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
维护公共利益不仅是政府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义务,同时也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益诉讼既实现了公共利益,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愿望。
四、对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的评价
虽然我国宪法和许多法律赋予了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但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最终导致这些权力被虚置而无法落实。
而本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恰恰是人民广泛而真实地行使民主权利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新途径。
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作为国家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逐步而有序地解决公民对损害社会公益行为可诉性的突出问题。
允许不特定的法定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使民众通过公益诉讼这一新型法律途径真正参与到国家事务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