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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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规

——古建筑保护

思考方向:

一、项目背景:了解项目的地理历史、建筑风貌、经济状况、人文社会、发展变化

二、项目概况:区位分析、地理位置、气候特征、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植被资源

三、现状分析:根据具体项目分析,解决现状矛盾点

四、提出问题:如何去凸显整个景区的特点,如何做好景区保护,如何去延续继承当地文化,如何带动周边经济,如何更好的利用当地有力资源,如何实现新旧建筑的完美结合

五、整体规划:勾勒规划构思、明确规划目的

六、场地分析:是否需要对古建筑进行保留复建

七、空间结构调整:注意滨河带、商业带、休闲区、教育区、经济区、的合理分区

总则

1.规划目的

为了加强对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当地风貌区的实际情况,为当地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有效的实行下一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2.项目用地分析

对规划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3.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商业、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体、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城市复合型历史中心地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娱乐功能。

4.保护原则

41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街巷系统和整体空间尺度,保护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主

要特征的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和居住生活形态,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4.2原真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的城市肌理、街巷网络与尺度、空间布局、绿化、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4.3可持续原则

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功能,运用多种保护、利用和更新方式,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特色又符合现代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整体品质。

4.4分类保护原则

依据历史建筑不同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现状不同的完好程度、城市空间不同的类型和环境特征,采用分类保护的方法,制订相应的保护规定和整治措施,保持历史风貌的多样性并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5.保护对象

5.1建筑

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其他历史形成的传统宅院、里弄等住宅建筑及其群体布局,保护宗教建筑、商业街市等多种类型的公共建筑,保护具有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物。包括空间布局、外观式样、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的建筑元素。

5.2空间

保护整体的空间尺度,保护历史形成的街道与巷弄系统,保护重要街道、巷弄的尺度、位置、线形与街道界面特征。保护各类公园、街头绿地、院落,维持街道交叉口空间特征和公共空间的层次关系。

5.3肌理

保护历史形成的由巷弄和建筑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各种要素。

5.4环境

保护历史形成的各种类型的绿化环境,保护所有的古树名木,并保护历史形成的构筑物和地面铺装等其它环境要素。

5.5其它

保护重要的历史场所以及历史、文化、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等方面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遗址、宗教场所、传统街道以及历史形成的街道、巷弄的名称等。

6.重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保护范围或其建设控制范围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相关条款予以控制。

2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

(1)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或人文历史价值突出的,建于1949年以前的历史建筑。包括对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群体。

(2)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当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对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保留历史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3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筑”外,有较高的历史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

用的,建于1949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乙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价值一般的,建于1949年以前的历史建筑。(2).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维修和再利用。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建筑风格予以重建,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他风貌要素。对需要拆除重建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报相关规划和房地管理部门备案。

(3)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4对应当拆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2)该类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3)该类建筑的外立面修缮应当与周边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7.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规定

7.1对风貌保护道路的规划控制规定

规划确定的风貌保护道路指风貌区内沿线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集中、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街道尺度适宜(一般未经拓宽)、道路绿化良好的城市道路。根据道路的风貌特征和采取的规划措施。

1.根据风貌保护道路空间尺度、道路景观特征以及道路两侧历史建筑的需要,一条道路的道路红线宽度允许不同、道路线型允许局部弯曲。

2.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的需要而确需进行拓宽的风貌保护道路,应根据风貌保护的要求对道路空间尺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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