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项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制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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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南京市规划局2013年12月总则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对《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宁规字〔2013〕431号)明确的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

在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城市设计)阶段,以及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已编制的上位规划中尚未明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遵守本规定。

3、本技术标准作为地块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强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简明有效、便于操作,并能确保建筑设计的灵活性。

本图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在满足地块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秩序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因地制宜,图则内容和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各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以控制城市空间秩序中不利情况的发生为基本目的,同时为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留出空间。

4、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及其他一般地区的地块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内容与要求1、地块城市设计及其图则是对各层次上位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落实和表达,是对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在地块层面对“ 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具体地块编制本图则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本技术标准所列的地块城市设计内容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

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补表述内容。

2、图则的具体要求在“ 图则说明”中以文字形式归类表述,包含对各大类问题进行综述的“ 控制引导意图”和对各分项提出要求的具体“ 说明”两个部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宁政发[2013]28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2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凸显南京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内容,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南京城市特色的把握。

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内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内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南京市规划局。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彰显南京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南京“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范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1998.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998年7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市、县规划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

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第十二条列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一)需征用、拨用土地的;(二)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土地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上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五)需临时使用30亩以上土地的;(六)其他需编制可行性报告的。

三、第十五条例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改变规划部门确定的原地块用地性质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五)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宁政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6日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地下空间是转型时期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十三五”期间,南京市高度重视地下空间有关工作,取得了多项突破。

其中,地下空间开发容量达国内领先水平,新街口地下城雏形初显,江北新区核心区启动建设,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已下探至地下68米,综合管理和规划编制等多个体系已初步建成,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等多项工作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地下空间发展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第三,地下空间已成为展示南京城市发展的名片。

(一)开发利用情况1.地下空间规模快速增长。

规模总量处全省第一、国内领先水平,截至“十三五”期末,南京全市地下空间开发规模为7190万平方米,人均地下空间开发面积达7.7平方米,规模总量居全国前列。

“十三五”期间,南京市新增地下空间规模总量约3400万平方米,年均新增地下空间开发规模达6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增长迅速。

2.地下空间格局初步显现。

“十三五”期间,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升了新街口、河西中部、南京南站及江北新区核心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强度,成为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区域。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12.19•【文号】计设[1987]2410号•【施行日期】1987.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4月23日实施日期:1993年7月1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87年12月19日计设<1987>24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建委:根据我委和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经审查,同意颁发,从1988年1月1日起试行。

198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承担国内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事业费和收费范围的管理,重申(86)城规字第485号文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事业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掌握,用作下达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没有前期费用来源的详细规划等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费。

不足时,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补助解决。

新建工矿区和其它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支付”。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委设计管理局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风景区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模型制作等的收费定额。

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凸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容,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城市特色的把握。

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规划局。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彰显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各层次城市设计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1.4 基本原则1.4.1 以人为本从市民角度出发,由满足人的基本功能需求转向满足审美、认知及体验需求,促进公共资源合理使用,引导慢行交通出行,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1.4.2 特色美观在特有山水环境、人文背景下,建立城市空间秩序,突出城市整体空间形象,彰显城市空间特色,美化城市景观环境。

1.4.3 生态低碳围绕能源消耗、经济转型、环境改善等方面,将低碳目标与生态理念相融合,强化城市空间的安全性、舒适性以及方便性,实现“人—城市—自然环境”和谐共生。

1.4.4 综合协调各层次城市设计应相互衔接,空间特色要素控制应相互协调,加强多种功能融合及各类空间要素关联,加强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设计。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2017.07.01

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文号:宁规规范字〔2017〕3号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7日实施日期: 2017-07-01发布部门:正文: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统一建筑审批管理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管理,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筑设计应科学合理,满足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要求。

第四条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真实、准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审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予以定期公布。

第五条大型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体育、会展等大空间或超高层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对造型和工艺设计有特殊需要的,经论证后,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第二章总平面第六条建设项目场地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做好竖向设计。

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与基地及周边现状地形及规划道路相衔接。

除基地现状标高与道路高差较大需设置挡土墙的情况外,建筑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以相邻规划道路中心线控制标高为基准,最大高差应小于米。

如因场地或周边道路高差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面标高进行设计的,建筑室外地面标高可分段设计。

按照《南京市街道设计导则》的要求,临生活型街道的建筑室外地坪应与周边道路的人行道平接。

计算建筑高度和确定地下室时,采用的室外地面标高应从建筑各立面对应的室外地坪最低点取值。

第七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面最外沿起算,当建筑各侧阳台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八条当建筑之间形成对角布局(指一建筑在另一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且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时,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水平距离(东西或偏东西方向,下同)大于9米或垂直距离(南北或偏南北方向,下同)大于12米的要求。

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凸显南京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内容,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南京城市特色的把握。

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内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内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南京市规划局。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彰显南京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南京“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范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1.4 基本原则1.4.1 以人为本从市民角度出发,由满足人的基本功能需求转向满足审美、认知及体验需求,促进公共资源合理使用,引导慢行交通出行,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环境。

1.4.2 特色美观在南京特有山水环境、人文背景下,建立城市空间秩序,突出城市整体空间形象,彰显城市空间特色,美化城市景观环境。

1.4.3 生态低碳围绕能源消耗、经济转型、环境改善等方面,将低碳目标与生态理念相融合,强化城市空间的安全性、舒适性以及方便性,实现“人—城市—自然环境”和谐共生。

1.4.4 综合协调各层次城市设计应相互衔接,空间特色要素控制应相互协调,加强多种功能融合及各类空间要素关联,加强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设计。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设计任务书一、项目名称南京市江宁区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二、规划背景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2009年底,《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成果(报批稿)正式形成。

规划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三个发展”的总体部署,提出了南京未来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和布局,成为引领南京全市以及各个区县发展的基本依据。

为贯彻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引导江宁区健康有序发展,南京市规划局决定会同江宁区政府组织编制区总体规划,其目的就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总目标、总定位、总规模和总布局,结合区的资源条件和发展优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的意见》,在《江宁区城乡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区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和近期建设重点,成为江宁区指导“十二五”以至更长时期城乡发展的基本依据,并可以作为指导所在江宁区规划城镇单元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1、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江宁区行政区域,包括9个街道,总面积1573平方公里。

规划研究要兼顾与周边区县的协调。

2、规划期限现状基准年为2009年,规划近期至2015年(衔接“十二五”规划),远期至2030年(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可进行远景展望。

3、编制重点(1)江宁区现状描述与分析;(2)江宁区重要发展要素分析;(3)江宁区城市性质和主要职能分析;(4)江宁区人口和用地规模的落实分解;(5)江宁区空间布局规划;(6)江宁区功能结构划分及主要功能的空间分布;(7)江宁区“十二五”发展和建设重点的引导和落实。

4、工作深度江宁区是城市空间以外延快速拓展为主的地区,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与农业、生态空间保护的矛盾冲突激烈。

规划更注重2030年城市建设用地边界的划定、生态保护与利用、镇村撤并、重点工业园区的集中布局引导、旅游业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等内容。

区总体规划可在“类县域规划”的深度上,关注区总体规划的编制重点。

南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六)配套设施:拟配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绘制:(一)建筑标注现状建筑: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主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示,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应用细实线表示,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30•【字号】宁政规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发展规划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3〕4号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苏建建管〔2022〕25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充分发挥智能建造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不断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提升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发展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为载体,进一步巩固我市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全面提升全市新建项目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范围与建造水平;以创建国家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为契机,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探索建立全市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加快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施工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全面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2023年起,紧紧围绕完善政策体系、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试点示范工程、创新管理机制、打造智能工厂、推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完善标准体系、培育专业人才等方面,制定出台行之有效的激励政策和管理举措。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2年10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第三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四章特定空间规划管理第五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国土空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是指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综合安排。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和城市发展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为安全、更可持续。

第四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为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

建立分级分类、全过程全要素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施全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的基本依据。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实施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中的重大事项。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管理。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NJGBBB 01-2005)南京市规划局2005年9月1.总则1.0.1根据建设部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年),结合南京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在南京市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1.0.2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突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全面整合已有各项规划成果,对一定时期内局部地区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管理的全覆盖的基本图则,实现“规划落地”和“一张图管理”。

1.0.3为保障规划可操作性,合理解决规划弹性与刚性,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分强制性执行规定、执行细则及附件三部分。

强制性执行规定是重要的、需要特别予以强制性控制的内容;执行细则是具体技术图则;附件包括现状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及交通影响评价等技术资料。

依据本规定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应严格遵循。

规划调整采用分级审批的办法,调整强制性执行规定的,需报市政府审批;调整执行细则的,其中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以及其他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一般地区由市规划局审批。

1.0.4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六线”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高度控制、特色意图区控制引导。

1.0.5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规划区的全覆盖。

为实现全覆盖并保证片区规划的无缝衔接,根据南京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划定规划编制单元(以下简称“规划单元”),作为研究和开展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规划单元边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涉及相邻规划单元的,相邻规划单元边界应同时作调整并备案。

规划单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划分为“规划次单元”,次单元应是规划单元的子单元。

南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南京规划局

南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南京规划局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六)配套设施:拟配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绘制:(一)建筑标注现状建筑: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主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示,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应用细实线表示,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我市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诚信建设与管理,面向本市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信用承诺”审批方式,现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遵循的相关依据(一)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NJGBC 01-2015)》《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7〕7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宁规规范字〔2017〕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宁规规范字〔2017〕8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补充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0〕7号)等(二)经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相关规划。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人防、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地名管理、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有关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

(五)具有法定效力的审批文件。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批准内容)、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适用自有土地改、扩建项目)等)2.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电子材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1)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许可阶段审批申请表(附件4);(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告知承诺)》(附件5);(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信用承诺)》(附件6);(4)工程设计方案图(包括①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立剖图和结构基础图;②规划条件确定的日照分析报告等各项论证报告;③人防、绿化、绿建方案专章(如涉及),人防专章应包含人防总平布局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战时疏散路线图、剖面图、口部图、防空地下室设计说明等);(5)项目立项批文;(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新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批准内容)、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适用自有土地改、扩建项目)等);(7)《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自审表》;(8)规划条件或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等(如涉及);(9)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绿色设计专项说明;(10)房屋(土地)相关共有权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及授权委托书(适用对既有建筑进行改、扩建项目,涉及共有权的);(11)《告知承诺书》(附件2);(12)《信用承诺书》(附件3)(13)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8,如有必要)采用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应在申报时提交下列材料:1.第(1)项、第(2)项、第(4)项中①和②内图纸、第(5)项、第(6)项、第(7)项、第(11)项、第(13)项(如有必要)是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的材料;采用告知承诺审批,可以在作出承诺后在规划核实前补齐的材料:2.第(4)项中其他材料和第(8)项、第(9)项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作出承诺后应在规划核实前补齐。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_南京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科学地进行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是每个城市的都要不断努力进行的目标,所以南京市规划局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店铺为大家介绍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南京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南京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

第八条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转报国务院审批。

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每五年全面检查一次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作出报告;每十年组织修订或调整一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主城以外各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在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卫星城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平面图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整理)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

(整理)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

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技术标准(试行)南京市规划局2013年12月一、总则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对《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宁规字〔2013〕431号)明确的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

在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城市设计)阶段,以及单独编制地块城市设计(已编制的上位规划中尚未明确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遵守本规定。

3、本技术标准作为地块规划条件的组成部分,强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简明有效、便于操作,并能确保建筑设计的灵活性。

本图则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在满足地块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秩序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因地制宜,图则内容和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各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以控制城市空间秩序中不利情况的发生为基本目的,同时为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留出空间。

4、位于城市中心区以及其他一般地区的地块应按照本标准执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内容与要求1、地块城市设计及其图则是对各层次上位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落实和表达,是对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在地块层面对“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具体地块编制本图则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本技术标准所列的地块城市设计内容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

特殊情况,也可适当增补表述内容。

2、图则的具体要求在“图则说明”中以文字形式归类表述,包含对各大类问题进行综述的“控制引导意图”和对各分项提出要求的具体“说明”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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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
制定标准
(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13.11.25)
南京市规划局
2013年11月日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内容、形式、制图标准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并试行。

2、本标准适用于在规划编制(一般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段层面城市设计编制)阶段对重要地块提出城市设计要求,以及在出让和规划条件提出时以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形式明确的城市设计要求。

3、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制定的基本原则
(1)合理性原则——图则内容应能充分体现《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和该地段城市设计研究的相关要求。

(2)有效实施原则——突出图则对城市空间形态、空间环境、街道街墙的有效控制引导,利于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控制。

(3)可操作性原则——图则表达应简单、准确和明晰,便于土地出让和规划管控中的各项环节的操作。

(4)灵活性原则——图则制定应兼顾用地布局和建筑设计的灵活性,控制城市形态塑造中不利情况的发生。

二、内容与要求
1、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是对地块规划条件的补充和深化,主要是在地块层面对空间形态、交通流线、地下空间、界面类型、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城市设计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编制具体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根据该地块所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在上述城市设计控制引导框架中,选择需要表述的内容提出控制与引导的要求。

2、具体内容要求以图则说明的形式归类表述。

图则说明包含“原则和意图”以及“说明”两部分内容。

“原则和意图”是对各大类问题的综述,图则说明对各分项提出具体要求。

3、为体现执行操作中严格程度的差异,图则说明应区分“控制性要求”与“引导性要求”的用词与表述方式。

其中,“控制性要求”的表述相对严格,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引导性要求”的表述具有一定弹性,表示允许稍有选择或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控制与引导的分类、分项内容、级别、图件形式以及相关要求如表1所示。

表 1: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编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三、图件形式
包括控制图、引导图两种形式,具体可根据地块的实际情况选择。

⑴控制图
一般在地块范围内进行设计表达,也可对相邻的代征用地(绿地、广场等)提出控制要求。

所涉及的内容通常包括对塑造城市空间形态有重大影响的要素,如建筑后退、街墙控制线、高度分区等;也包括需要结合图则进行表达的规划要求,如机动车出入口范围等。

⑵引导图
一般在地块及其相关地块的范围进行设计表达,对城市中需要系统引导的内容提出要求。

所涉及的内容通常包括对优化地段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使用具有影响的内容,如地下空间联系、地面步行系统、空中通道位置、界面类型等。

除上述图件外,对于需对建筑形体的比例、尺寸、类型或样式等做特定要求的内容,可以通过示意图的形式进行表达;同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将地块城市设计方案一并纳入图则,作为地块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参考。

四、制图规范
⑴通用规范
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制图应满足《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辅助制图规范》对支撑系统、制图精度、坐标系、地形图(如不需可省略)、图层管理、文字标注、图形规则、出图设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⑵图则要素与基本版式
图则需包括以下要素:图纸名称、地块名称、地址、区位、图件、图例、风玫瑰、比例尺、图则说明。

基本版面为A3或A2尺寸,地块形状特殊或图件数量较多的情况,可沿图则长度方向的1/2整数倍加长;
各图件宜正南北排放。

形状特殊的用地如需对控制图和引导图作旋转的,应保持模型空间数据的坐标系,在图纸空间内对取图框按45°的整数倍进行旋转。

⑶图件的数量、位置和比例
控制图1张,位于版面中部,综合表达需要控制的内容,建议采用的比例为
1:1000,1:1500,最小不得低于1:2000。

引导图若干张,位于控制图下部等分排列,分类表达需要引导的内容,不对比例作具体要求,可根据地块情况对引导图数量做增减。

示意图位于图则说明下部,不对比例作具体要求,可根据地块情况对数量做增减。

⑷图层命名标准
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序号”+“英文代码”+“中文注释”
其中,序号采用两位数字;
英文代码采用两位英文字母表示。

在空间形态中,建筑后退、街墙控制线和高度分区的代码分别用“FB、FW和FH”表示;在交通流线中,允许/禁止机动车开口范围的代码用“TE/TF”表示,地面开敞空间、步行系统和空中通道的代码分别用“TP、TG和TA”表示;在地下空间中,地下公共空间的类型和联系通道分别用代码“UA和UP”表示;在界面类型中,商业店铺界面和其他界面的代码分别用“FC和FZ”表示。

中文注释以汉语拼音为序。

例如,“21FB多层退让”代表多层建筑退让线,“22TE 机动车出入口”代表允许机动车开口范围,“24FC商业店铺界面”代表商业店铺界面引导线。

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图层具体设计标准参见:
表2: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编制图层规定
表3: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图例设计
五、名词解释
用地红线:建筑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建筑控制线:建筑物不得超出的界线。

一般分为“多层建筑退让线”和“高层建筑退让线”两类。

街墙控制线:建筑沿街外墙(简称街墙)应遵守(不得超出或后退)的位置线,包括“裙房街墙控制线”和“塔楼街墙控制线”。

“裙房街墙控制线”一般用于对重要城市道路、广场或绿地界面的控制;“塔楼街墙控制线”用于条件特殊的地块对塔楼位置的控制,通常情况下以“高层建筑分区”对塔楼形态做出引导。

图则中,街墙控制线长度L≤建筑后退控制线长度M,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三类(图1):
1)一般性独立地块,街墙控制线长度L=建筑后退控制线长度M;
2)与城市干道相邻需要考虑街角退让的独立地块,街墙控制线长度L<建筑后退控制线长度M;
3)较大地块内的街墙控制线需要分段控制的,街墙控制线总长度L<建筑后退控制线长度M。

(a)(b)(c)
图 1:街墙控制线与建筑后退控制线关系示意图
(图a与图b中L长度为固定值,作为贴线率分母;
图c中L1+L2总长度为固定值,L1、L2分别作为各段贴线率分母)贴线率:贴线率是衡量空间界面连续性的重要指标,具体指建筑外轮廓线与街墙控制线的重合率,即建筑外轮廓线与街墙控制线重合部分的总长度B占街墙控制线长度L的百分比,贴线率P=(B1+B2+…)/L*100%。

(图2)
图 2:贴线率计算示意图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敞廊:建筑底层室外连续的柱廊开敞空间。

商业通透界面:指出入口、店铺和橱窗等能够形成商业建筑室内外行为交互或视
觉交互的界面类型。

绿化覆盖率:城市用地范围内全部植物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六、其他规定
⑴与整体街区关联密切的地块,在提供地块城市设计图则时,应补充提供地段层面的城市设计导则或图则。

⑵特殊条件下,建设项目如需突破城市设计图则要求的,其方案必须满足城市设计的原则和意图,并由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⑶图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南京市规划局。

.
.
表 3:南京市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图例设计
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图例设计
图层名名称示例线型色号21FB多层退让多层建筑退让线HIDDEN2 40 21FB高层退让高层建筑退让线DASHED 1 21FW裙房街墙裙房街墙控制线ACAD_ISO08W100 5 21FW塔楼街墙塔楼街墙控制线ACAD_ISO08W100 4 21FH低层控制低层控制区hatch8 21FH多层控制多层控制区hatch8 21FH高层控制高层控制区hatch8
22TE机动车允许允许机动车开口
范围
Continuous 1
22TF机动车禁止禁止机动车开口
范围
Continuous 14
22TG地面步行
主要地面步行DASH 30
次要地面步行DASH_300 30
22TP开敞空间
绿地hatch 96 广场hatch96 广场型绿地hatch96
22TA空中通道空中通道Continuous 2
23UA地下公共空间类
型地下公共空间类

Continuous 34
23UP地下公共空间联系地下公共空间与
相邻地块的联系
Continuous 34 地下公共空间与
地铁站的联系
DASH 34
24FC商业店铺界面商业店铺界面引
导线
CENTER 200
24FZ其他界面其他界面引导线CENTER 230 27S方案示意方案示意线Continuous8 28H城市设计范围城市设计范围DASHED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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