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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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除低层住宅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不含围合的天井等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4、除剪力墙(或结构柱、栏杆)外无其他围护。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除低层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除符合“8.2条”规定外,均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共享空间内设置的楼梯、扶梯均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
3.1.6为公共景观配套独立设置的开放式廊、亭等景观建筑。
3.1.7结合景观设置且对公众开放的非机动车停放、充电设施,不计入容积率。
3.1.8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坡屋面部分(闷顶)可不计入: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不可开启式装饰窗),不得设置屋面平台;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3、建筑起坡高度不超0.5米,坡屋面坡度不大于35°(立面形式需要除外)。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按《规程》计算计容面积。(见图3.1.8)
常熟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2011年版)
之指标核定细则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
常熟市规划局
常熟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2011年版)之指标核定细则2018年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3.2.2.2设备平台与建筑内部应通过结构性墙体分隔,否则应按阳台考虑并计算相应建筑面积。设备平台外侧除设置防护性栏杆或栏板外,不得设置维护结构,防护性栏杆或栏板高度不超900mm。(见图3.2.2.2)
图3.2.2.2设备平台与建筑内部空间通过结构墙体分隔
3.2.2.3设备平台应明确具体设备内容,及作为交付标准并经规划核实,除此之外均不能认定为设备平台,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2.2.4住宅建筑中设置的室外花坛等室外空间按设备平台考虑。
3.1.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共享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1、低层住宅;2、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厅上空;3、至少有一个边长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起居厅等)连通;4、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5、每个单元内的共享空间不多于一个;6、开洞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出本套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10%;7、开洞部分没有网格梁等构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图3.2.1.2-1主体结构内阳台
图3.2.1.2-2开敞阳台进深L≥2.1米,应按阳台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无论进深多少,均按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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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开敞阳台对应其主朝向的立面除栏杆、局部结构性墙体外(结构墙体宽度不超相应立面宽度的20%),应完全打开。(见图3.2.1.3)
图3.2.1.3开敞阳台,其中(l1+l2)/L×100%≤20%
3.2.1.4住宅建筑内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均按阳台考虑,并按相应规则计算相应建筑面积。
3.2.1.5阳台与外部场地连通,阳台按入户门廊或门斗考虑,并按门廊或门斗计算相应建筑面积。(见图3.2.1.5)
图3.2.1.5阳台与场地相连,按门廊或门斗考虑
图3.1.8闷顶(或隔热层、结构层)
3.2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以下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3.2.1平台(阳台)
3.2.1.1非住宅建筑中,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9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见图3.2.1.1-1)。住宅建筑中,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见图3.2.1.1-2)
1.2本细则是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我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余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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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中包括计容地上建筑面积及计容下沉建筑面积。
2.3住宅套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执行。
2.4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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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以下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图3.2.1.1-1非住宅建筑中平台(阳台)
图3.2.1.1-2住宅建筑中平台(阳台)
3.2.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封闭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1、主体结构内(含一步阳台)的(见图3.2.1.2-1);2、总进深不小于2.1米的(见图3.2.1.2-2);3、住宅建筑中阳台(含一步阳台)累计建筑面积超本套住宅建筑面积7%的部分;4、每套住宅阳台(含一步阳台)数量超过居住空间个数的部分。
3.2.1.6住宅建筑中立面阳台面宽比例按不超相应住宅楼面宽的50%控制。
3.2.2设备平台
3.2.2.1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小于90㎡的,设置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按不大于4㎡控制,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设备平台投影面积按不超3㎡控制,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3.1.1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低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通道出入口顶盖、楼梯间等地下室、半地下室附属设施。
3.1.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局部下沉庭院,地下结构与下沉庭院完全隔离的地下部分(未设置开窗或开门),其建筑面积计入不计容地下面积。
3.1.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采光井,采光井净宽不大于800mm并长度不超地下室相应边长1/2的,对应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计入不计容地下面积。
除低层住宅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设置的共享空间,除符合“8.2条”规定外,均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共享空间内设置的楼梯、扶梯均按自然层计算容积率。
3.1.6为公共景观配套独立设置的开放式廊、亭等景观建筑。
3.1.7结合景观设置且对公众开放的非机动车停放、充电设施,不计入容积率。
3.1.8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坡屋面部分(闷顶)可不计入: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不可开启式装饰窗),不得设置屋面平台;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3、建筑起坡高度不超0.5米,坡屋面坡度不大于35°(立面形式需要除外)。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按《规程》计算计容面积。(见图3.1.8)
常熟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2011年版)
之指标核定细则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
常熟市规划局
常熟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2011年版)之指标核定细则2018年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3.2.2.2设备平台与建筑内部应通过结构性墙体分隔,否则应按阳台考虑并计算相应建筑面积。设备平台外侧除设置防护性栏杆或栏板外,不得设置维护结构,防护性栏杆或栏板高度不超900mm。(见图3.2.2.2)
图3.2.2.2设备平台与建筑内部空间通过结构墙体分隔
3.2.2.3设备平台应明确具体设备内容,及作为交付标准并经规划核实,除此之外均不能认定为设备平台,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3.2.2.4住宅建筑中设置的室外花坛等室外空间按设备平台考虑。
3.1.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共享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1、低层住宅;2、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厅上空;3、至少有一个边长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起居厅等)连通;4、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5、每个单元内的共享空间不多于一个;6、开洞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出本套住宅地上建筑面积的10%;7、开洞部分没有网格梁等构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图3.2.1.2-1主体结构内阳台
图3.2.1.2-2开敞阳台进深L≥2.1米,应按阳台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无论进深多少,均按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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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开敞阳台对应其主朝向的立面除栏杆、局部结构性墙体外(结构墙体宽度不超相应立面宽度的20%),应完全打开。(见图3.2.1.3)
图3.2.1.3开敞阳台,其中(l1+l2)/L×100%≤20%
3.2.1.4住宅建筑内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均按阳台考虑,并按相应规则计算相应建筑面积。
3.2.1.5阳台与外部场地连通,阳台按入户门廊或门斗考虑,并按门廊或门斗计算相应建筑面积。(见图3.2.1.5)
图3.2.1.5阳台与场地相连,按门廊或门斗考虑
图3.1.8闷顶(或隔热层、结构层)
3.2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以下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3.2.1平台(阳台)
3.2.1.1非住宅建筑中,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9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见图3.2.1.1-1)。住宅建筑中,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见图3.2.1.1-2)
1.2本细则是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我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余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2、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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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其中计容建筑面积中包括计容地上建筑面积及计容下沉建筑面积。
2.3住宅套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执行。
2.4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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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核定容积率指标时,以下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图3.2.1.1-1非住宅建筑中平台(阳台)
图3.2.1.1-2住宅建筑中平台(阳台)
3.2.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封闭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1、主体结构内(含一步阳台)的(见图3.2.1.2-1);2、总进深不小于2.1米的(见图3.2.1.2-2);3、住宅建筑中阳台(含一步阳台)累计建筑面积超本套住宅建筑面积7%的部分;4、每套住宅阳台(含一步阳台)数量超过居住空间个数的部分。
3.2.1.6住宅建筑中立面阳台面宽比例按不超相应住宅楼面宽的50%控制。
3.2.2设备平台
3.2.2.1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小于90㎡的,设置的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按不大于4㎡控制,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设备平台投影面积按不超3㎡控制,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3.1.1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低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及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通道出入口顶盖、楼梯间等地下室、半地下室附属设施。
3.1.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局部下沉庭院,地下结构与下沉庭院完全隔离的地下部分(未设置开窗或开门),其建筑面积计入不计容地下面积。
3.1.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采光井,采光井净宽不大于800mm并长度不超地下室相应边长1/2的,对应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计入不计容地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