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及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63讲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及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考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海关行政复议的概念(含义、特征、作用)

★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一、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概述

(一) 含义

海关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海关法律制度。

(二) 特征

1、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 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

4、 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 作用

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 原则

1、 合法原则:包括复议的主体合法、复议的程序要合法、复议的法律依据要正确等

2、 公开原则

3、 公正原则:包括用法律依据正确、裁决适当、解决矛盾和争议且不得回避与不作为三个方面。

4、 及时原则

5、 便民原则

6、 有错必纠原则

二、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具体内容见09教材P464页的相关内容)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上一级复议的原则)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总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2006多选:25、下列情形中,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A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B 、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的

C 、对海关税则归类有异议的

D 、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不服的

正确答案:ABCD

特殊情况:

1、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为复议机关;

2、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关;

3、对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海关总署、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作出处理决定;

4、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为复议机关。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阶段)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

(1)复议的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几种特殊情况: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申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后分立、合并、资产重组的----“新设立”机构可以申请(原机构为处罚对象,该新设立机构为被执行人);

(2)被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几种特殊情况:

通常情况:是以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海关为被申请人;

由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海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

海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该海关为被申请人。

(3)第三人:与被审查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复议申请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一个管辖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5)复议申请的方式与内容: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2、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海关收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两种需要注意的情况:

(1)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有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海关指定受理海关。

(2)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对统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同一申请人对同一海关的数个相同类型或者具有关联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复议机关可以并案审理,并且以后一个申请复议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

2007判断: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对)

2、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是指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3、

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海关)行政决定作出(并且被申请人知晓)

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被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①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②经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

③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④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⑤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2)复议决定的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

③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④变更决定

⑤撤销决定

★做出撤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A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 、 适用依据错误;

C 、 违反法定程序;

D 、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E 、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考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海关行政裁定的概念(含义、适用范围、作用)

☆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裁定)

★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一、 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一) 含义

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二) 范围

1、 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 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60日内 60日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