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8]12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的通知湘建价建〔2015〕48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我站调查收集了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研究讨论,编写了相关解释,并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审查,根据评审会专家意见对解释条文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汇集成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见附件,以下简称:解释汇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释汇编与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汇编为准。
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予以调整;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5年12月21日附件: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安装工程、园林与绿化》最新解释汇编目录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第一章附表计价办法附录勘误表第二章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第一节关于总说明建筑面积的解释第二节岩土工程部分解释第三节结构工程部分解释第四节措施项目解释第五节防水、保温、室外等其他解释第二章附表建筑工程勘误表第三章装饰装修工程解释汇编第三章附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勘误表第四章市政工程解释汇编第四章附表市政工程勘误表第五章安装工程解释汇编第一节关于“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二节关于“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三节关于“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解释第四节关于“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解释第五节关于“第九册空调部分”解释第六节关于“第十册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解释第七节关于“第十二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解释第六章建筑园林与绿化工程解释汇编附录A 相关文件摘录A-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5]33号A-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5]6号A-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号A-4 湖南省建设工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建筑垃圾外运计价问题的函湘建价建函[2015]14号A-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通知湘建价[2014]201号A-6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1号A-7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施工围挡计价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0号附录B 定额技术知识摘录B-1 规范摘录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节选)二、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节选)三、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节选)四、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节选)B-2 新材料介绍一、高强混凝土二、高性能混凝土三、泵送混凝土B-3 一般计价协调会议纪要实例参考文献第一章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汇编1、《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省计价办法”)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实际施工中是否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三通一平”后的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160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九月五日湘价服〔2011〕160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建议以正式文件下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指导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省政府第241号令规定,结合我局湘价函〔2009〕153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代建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
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费用。
二、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设计、咨询、造价、监理等综合资质,严格遵循省政府241号令的规定,本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依约提供服务才能收费。
三、代建服务收费,本着促进服务与收费对等,鼓励代建服务主体多劳多得,最大限度发挥代建服务社会功能的原则,并考虑代建项目的工程类别和难易程度,以及与建设管理费、工程咨询费、设计费、监理费标准相匹配等因素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代建服务费取费基数为代建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建设工程费用、设备费用、建设工程其它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
实行全程代建,其取费基数为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自施工阶段开始介入的阶段性代建,其取费基数为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湘价服[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2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服务收费行为,考虑施工安全服务费已列入工程预算定额(房屋拆除施工项目的拆除施工安全费用已列入拆迁费用预算)的实际,并结合各地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执行情况,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适当降低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当地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复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从事施工安全监督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接受委托鉴订委托协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或房屋拆除施工履行了安全监督服务职责(包括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有关手续,确定安全监督工程师,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开展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实体监督服务等)后,方可向建筑施工单位(房屋拆除施工项目的可向拆迁人)收取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收费。
二、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标准。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仍按建筑工程造价计算,省会城市由1.3‰降为1.2‰,其他省辖市由1.8‰降为1.7‰,县(市)由2.5‰降为2.3‰。
其中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非房屋建筑项目和因城镇化统一建设的农民安置住宅按上述降低后的标准减半收取;2、房屋拆除施工项目按拆除建筑面积计,为每平方米1元。
施工安全服务费应全部用于建筑施工安全服务日常管理及业务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指南》等有关要求,改善服务态度,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0.23
•【字号】湘价费[2008]167号
•【施行日期】2008.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8〕167号)
娄底市、岳阳市、邵阳市、湘潭市、益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促进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执行标准基础不一致,经研究,原则同意在不高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由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具体执行标准。
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娄底市、岳阳市、邵阳市、湘潭市分别按照娄底市物价局、财政局娄价费[2008]4号、岳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岳市价[2008]25号、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邵价费[2008]27号、湘潭市物价局、财政局潭价费[2008]74号上报省里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同意益阳市按益阳市物价局、财政局益价费字[2007]137号上报省里方案组织实施,但2012年之前必须达到省定标准。
具体分步执行标准由益阳市物价
局、财政局制定。
三、上述各市接此批复后,应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分步实施方案和收费标准文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现将《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硕辅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娄底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和绿化建设管理的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全市城区内的绿化工作。
市林业部门应按照职权划分依法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助做好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式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
湘价费[2008]12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
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
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点击查看)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
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第四条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
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湘建价〔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其中“消耗量标准”包括《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与“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我厅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6〕237号)《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同时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新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同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湘价服〔2002〕8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三、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07•【字号】湘价费[2001]261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2001年11月7日)省建设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
个别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定,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位的财政拨款。
二、省建设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
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13]12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湘价服〔2013〕128号)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国家简政放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10〕71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改进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是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具有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乡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依约提供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委托协议、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服务费,严禁借助报规审批等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属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定价权在省价格主管部门。
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统一标准。
具体项目及标准如下: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技术服务,并提供《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各一式两份、规划依据图彩图三张。
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由原1.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降低为1.1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建筑:由原0.8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降低为0.7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湘价服[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9〕81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局对2007年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九年六月二日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2]25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9.30
【实施日期】2002.10.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02]259号2002年9月30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建设局(委):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要求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各地执行湘价服[2001]167号文件试行标准的情况,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范围。
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资质,系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性审查。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包括扩建和改建工程)和城市市政工程,均属审查范畴。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工程。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湘价费[2012]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湘价费〔2012〕4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考虑到收费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的实际,便于收费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和执收部门及单位依法依规收费,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现将正在执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成《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收费管理无为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收费政策的变动是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政策的调整,加强收费管理,尤其是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是各级物价部门重要的职责所在。
现在部分地方和部门自立项目和扩大范围收费的问题有所抬头,尤其是随意减免降低标准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
对于这些乱收费现象,各地一定要加强监管,从严查处。
二、各地收到文件后,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绝不允许已取消、暂停的及自定的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出现,降标的收费必须及时变更。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本级难以解决的应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保证政令畅通。
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序号部门收费文件取消降标文件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2)281号;湘价费(2003)74号;湘价费(2004)168号;湘价费(2009)120号;湘价费(2010)57、64、65、126、127号;湘价费(2011)45、145号;计价格(2000)546号;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湘价费(2012)23、27号湘价费(2009)175号2卫生湘价费(2003)44号;湘价费(2007)122号;湘价费(2008)123号;湘价函(2008)171号;湘价费(2009)9号;湘价费(2012)14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民政湘价费(2001)56号;湘价费(2009)105号湘财综(2011)32号4食品药品监督湘价费(2007)157号湘财综(2011)32号5文化湘价费(2001)74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6体育湘价费(2009)87号7计划生育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09)52号8新闻出版湘价费(2002)70号;湘价费(2001)57号湘财综(2005)9号湘财综(2008)24号9广电湘价费(2011)137号10地震湘价费(2010)117号湘财综(2012)5号11知识产权湘价费(2002)276号;湘价费(2010)127号湘价费(2009)86号12住建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湘价函(2010)96、113、133、137、168、194号;湘价函(2011)53、64号湘价函(2012)20号湘财综(2011)32号13国土资源湘价费(2003)42号;湘价费(2006)9号;湘价函(2007)21号湘政办发(2010)47号湘价费(2009)86号14环保湘价费(2002)336号;湘价费(2003)122号;湘价费(2005)20号;湘价费(2011)101号湘财综(2011)32号15交通湘价费(2011)167号;湘价费(2011)185号湘价费(2009)86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16农业湘价费(2002)323号;湘价费(2004)66号;湘价费(2005)12、176号;湘价费(2007)116号;湘价费(2008)164号;湘价费(2010)55、56、82号;湘价费(2011)112、142、146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8)67号湘价费(2011)205号湘价费(2009)175号17林业湘价费(2001)262、324号;湘价费(2002)164号;湘价费(2008)191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05)19号18水利湘价费(2003)128号;湘价费(2009)62号19外事侨务办湘价费(2009)88号20旅游湘价费(2011)114号21商务(贸促会)湘价费(2005)146号湘价费(2009)86号财综(2011)11号22经信湘价费(2009)139号湘财综(2012)5号湘财综(2011)32号23档案湘价费(2005)54号湘财综(2011)32号24组织部湘价费(2009)173号25法制湘价函(2011)47号26统计湘价费(2005)177号27审计湘价费(2009)95号财综(2011)56号28财政湘价费(2003)103号;湘价函(2005)17、34、130号;湘价费(2009)171号;湘价函(2010)20号;湘价费(2011)151号湘财综(2011)32号29物价湘财综(2005)62号30地税湘价费(2011)143号湘财综(2011)32号31国税湘价费(2011)12号湘财综(2011)32号32公安湘价费(2008)63号;湘价费(2009)165、181号;湘价费(2010)38、142号;湘价函(2011)185号;湘价费(2011)157号湘价费(2009)104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3法院湘价费(2007)154号;湘价费(2009)164号34司法湘价费(2009)166号35质量技术监督湘价费(2003)121号;湘价费(2006)170号;湘价费(2007)160号;湘价费(2009)168号;湘价费(2011)117号;湘价函(2011)152、206号;湘价费(2012)23号湘价费(2009)131号湘财综(2011)32号湘财综(2012)5号36文联湘价费(2001)290号37铁路治安办湘价费(2011)59号38工商湘价费(2000)23号;湘价费(2011)113号湘财综(2011)3239政府采购中心湘价费(2009)118号40安全生产监督湘价函(2011)132号通信管理局湘价费(2010)49号42人防湘价费(2006)123号;湘价费(2007)87号43海关湘价费(2011)115号44商检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湘价费(2002)278号;湘价费(2004)65号45各级行政机关湘价费(2009)181号;湘价费(2009)146号46短期培训湘财综(2006)47号说明:取消、暂免收费项目按照湘价费(2009)175号、湘财综(2011)30号、财综(2011)104号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永政办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永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根据《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L20081122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永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10] 162号)及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打捆收费的对象和范围(一)凡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在报建环节应缴市本级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对象。
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教育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具体非税收入项目,包括涉及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对象,确定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次报建时进行收取。
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八年九月一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申报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51号文件执行一年来,对提高你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鉴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
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民在城镇规划区内利用家庭人口不同姓名申报建成后转手买卖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实行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由你市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征收。
对少数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征收。
三、收费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高出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此次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包含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你市应按规定比例确定划拨数额。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房字〔2000〕第317号)等22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湘价函〔2006〕169号)等12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审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价服〔2004〕177号)等10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南省物价局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工程建设其他费文件汇总,还真有蛮多!
工程建设其他费文件汇总,还真有蛮多!工程建设其他费,不认真查不知道,认真一查,着实哧一跳,还是有蛮多。
越理还越乱。
一是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多;二是由行政事业性转为行政强制评价、评估的多;三是针对特殊情形,需要增加的评价、评估多;四是经营性收费中可委托也可不委托的项目也不少。
还有就是混入单位工程中计费的项目也不少。
找不胜找,越找越多,越找越觉得难以理出头绪。
好不容易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理出个头绪,又与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确定的口径对接不上。
如建设期贷款利息,财务上归为工程建设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却单独归类,列项在预备费之后。
粗一看,也无不可,认真一分析才知道存在原则上的错误。
因为建设资金强调专款专用,即这个项目的贷款只能用于这个项目,而不能用于其他项目,而且事后要通过待摊投资支出科目分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强调的是专款专用管理,避免费用结转发生差错。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强调的是费用计算。
因为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是预备费的计算基础,不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若不单独分开,很容易扩大计算基础、多计预备费用。
转而一想,找依据不是搞科研,找出来了,用得上就用,用不上就不管。
特转发,供大家计算投资总额时参考。
1前期工作咨询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评估费(企业服务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再次市场化一批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159号),《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2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3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建标〔2011〕1号)4工程勘察费(企业服务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关于再次市场化一批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159号),《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5工程设计费(企业服务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关于再次市场化一批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159号),《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6工程监理费(企业服务收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再次市场化一批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159号),《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7施工图审查费(企业服务收费)《关于重新发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861号)8环境影响评价费(企业服务收费)《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9造价咨询费(企业服务收费)《关于再次市场化一批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159号),《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或《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 号)10招标代理服务费(企业服务收费)《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知》(计价格〔2011〕53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或《湖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湘招协〔2015〕6号)11测绘费(企业服务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水文地质测绘费取费部分)(计价格[2002]10号)12环境监测收费(企业服务收费)《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1]18号),《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企业服务收费)《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 87号)1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企业服务收费)《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15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企业服务收费)《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长政发〔2015〕15号)16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企业服务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6)711号)17地籍测绘、拔地定桩、放线、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企业服务收费)《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6)711号)18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企业服务收费)《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19征地拆迁费《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2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收费)《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1安全评价服务费(企业服务收费)《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4〕91号、《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22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企业服务收费)《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建标〔2011〕1号)23防雷检测服务费(企业服务收费)《湖南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湘价服〔2011〕194号)、《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6)711号)24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收费,林业技术鉴定,营林规划设计;营林检查验收,森林资源调查(企业服务收费)《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841号)25水利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企业服务收费)《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3〕134号)26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企业服务收费)《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12]39号),《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27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行政事业收费)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187号)28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行政事业收费)《关于降低2017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29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安全服务收费《关于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安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湘价函[2013]182号)30消防检测收费(行政事业收费)《关于规范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157号)31工程保险费《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建标〔2011〕1号)32高可靠供电费(企业服务收费)《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重[2004]25号)33白蚁预防费(行政事业收费)《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34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行政事业收费)《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35城市绿化赔偿费和城市绿化补偿费(行政事业收费)《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2008]122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36散装水泥发展基金(行政事业收费)《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37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行政事业收费)《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办法》(长财建字[2008]5号)38渣土处置服务费、卸土区场地占用费《关于发布新型智能环保渣土专用运输车土石方挖运计价标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11号)39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费(行政事业收费)《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8〕44号)40不动产登记费(行政事业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41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行政事业收费)《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8号)、《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0〕1号)、《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8]68号)4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锅炉、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厂(场)内机动车辆、电梯、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行政事业收费)《关于发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43森林植被恢复费(行政事业收费)《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8〕44号)44水资源费(从河、湖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供水企业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和个人(行政事业收费)《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8〕40号)45污水处理费《关于发布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版)的公告》(省发改委公告2019第5号)46新菜地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事业收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面积计费的通知》(长政发[2003]10号)47房产测绘服务费(企业服务收费)《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154号)、《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6)711号)48检验试验费(企业服务收费)《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按单位工程造价直接费用的0.5%~1.0%计取49发包专业工程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服务费可按发包工程直接费用的1.0~2.%计取说明:1、上表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项目主要根据独立文件确定的,但实际收费中,有些费用是在行政审批环节实行分项以建筑面积统一汇总进行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219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湘价服[2002]219号2002年8月26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产交易收费行为,促进房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是指办公、生产、经营、仓储等非住房的产权交易。
房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房产交易中心(处、所),为房产产权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合同鉴证、过户审验、实地查勘、转让登记、纠纷调解等服务所发生费用的补偿。
二、房产交易收取手续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房产交易中心(处、所)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未提供交易服务的不得收取手续费。
三、住房以外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含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发证费),按实际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0.5%,由转让方承担。
存量房1.3%,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租赁面积一次性分档收取,由出租人承担。
收费标准为:2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100元;201--500平方米的,每宗200元;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1平方米以上的,每宗400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08•【字号】湘价服字[2001]第20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字[2001]第20号2001年2月8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现就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有编委正式批复并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属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单位,方可收取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为交易双方提供规定的服务。
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核定见附表。
服务内容包括:①提供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法规政策等信息;②向客户提供有关建设工程的咨询服务;③为开标、评标、定标、洽谈提供活动场所,为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6:4的比例分摊。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开标室、评标室、会议室等租赁费,也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属重要中介服务收费,由省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各地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规定,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到省)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凭证到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的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对有关部门及地市下发的建筑、设备交易服务费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
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
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点击查看)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
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第四条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
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
主要包括: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编制拆迁计划,审定拆迁范围,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举行拆迁听证,监督拆迁评估,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房屋纠纷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处理拆迁信访,以及房屋拆迁的监督与检查等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段、等级、房屋性质(分住宅、非住宅),按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6元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对经济实用住房、廉租房的拆迁,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2010年底前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收费对象和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申请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补偿。
工作包括:组织专家对房屋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撰写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证明。
收费标准:每宗150元,被鉴定的危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30元。
收费对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
三、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此项收费分为住宅登记和非住宅登记收费。
包括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填写和管理房屋登记薄和房屋档案,进行登记询问和实地察看,组织和进行房屋基础测绘,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调解权属纠纷,处理信访、协助房产方面地方税收征管等工作。
收费对象为房屋登记申请人。
收费标准:住房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每件550元。
登记收费说明事项: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房屋登记收费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证书免收证书费。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
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4、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证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实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住房登记当事人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超过90日未登记的,转让、变更登记自转让发生之日或合同、行政决定、其他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60日内未登记的,房屋抵押当事人从抵押设定之日起超过30日未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2倍收取登记费。
6、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也不得收取费用:①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7、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房屋登记费。
四、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房屋白蚁防治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者收取白蚁预防费用。
收取此项费用后,白蚁预防机构要组织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报建的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施工、推广IPM新技术,制订行业标准,保证15年内的白蚁灭治。
收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按每平方米2.5元,装修房屋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
改建、扩建房屋只按改建、扩建部分收取。
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白蚁预防费。
三、建管收费第六条建管收费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一些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费用的补偿。
包括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造价测定费。
五、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具有资格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以及按规定应进行质量监督的生产单位的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补偿。
工作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核查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安装工程和到现场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调处,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工民建设工程的收费对象为:受监工程单位。
收费标准为:建安工程按每平方米长沙2元,其余市州2.3元,县市2.8元。
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其余构筑物和专业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建安工程量长沙市1.5‰,其它市州2‰,县市2.5‰。
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县城以下乡镇建房免收工程质量监督费。
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工程质量监督费。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保证全省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市(州)站应按收费收入的8%上缴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监督调剂使用。
六、工程定额测定费(包括劳动定额测定费)工程定额(劳动定额)测定费,属事业性收费,它是指定额编测机构为完成工程概预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等编制任务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补偿。
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规则、计价办法及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工期定额及其他建设费用定额;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编制和管理本省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价格信息;收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造价资料,建立和管理定额及工程造价数据库、管理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协调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处;对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对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备案管理;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收费对象为:施工单位或个人收费标准:建安工程按每平方米长沙市1.5元,其它市州县2元;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其余构筑物和专业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建安工程量长沙市为1‰,其它市州、县为1.2‰。
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免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工程造价测定费(劳动定额测定费)。
执收单位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造价站收取。
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各市(州除外)按收费总额的8%上缴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调剂少数边远贫困县市经费的不足,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监督执行。
四、城建城管收费第七条城建收费是指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所需要征集的资金及城市建设部门在为公民、法人及团体服务过程中劳务和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占有城市资源者付出的报酬。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园林绿化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它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义务教育,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
收费对象为: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长沙、株洲、湘潭按融城的总体部署,由省物价、财政发文公布。
其它市、州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一定比例(住宅按3%,工业类生产厂房按3%,商业类4%;县(市)城按住宅1.5%,其他2.5%),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测定标准报市、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测定方案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上述标准均包含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建设、价格部门按照上年不同性质房屋实际销售价格额÷房屋销售面积计算,并向社会公布。
执收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同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收取。
对下列情况实行减免: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减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