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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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公布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浙公交[2010]9号)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医疗费,继续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要求:事故发生后入住的医院出具的正式发票+病历卡,姓名要与事故认定书上一致,如果转院的要证明必要性或以就近就医原则。继续医疗费要求由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建议及继续治疗费用,也可做继续治疗鉴定。

条件:自行从药店的支出一般得不到支持,交强险以外,根据事故责任分担。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9条

2、护理费,康复护理费(定残前60/天,定残后60/天,45/天,30/天)

要求:住院期间护理费一般按一人计算,但是重症病人要求医院开证明由二人护理的可以认定,出院后需要继续护理的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康复护理费要求做一个护理鉴定,一般做伤残鉴定的地方可以做。

条件:住院期间没有证明也能得到支持,出院后护理必须要有医院证明或护理鉴定。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1条,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

3、误工费(无法确定的按75.2元/天)

要求:要求医院出具建休证明,第一次手术后与第二次手术之间要有连续误工证明,如果出院时忘了要求医院开的,补开也可以认定,但举证时会被动些。

条件:法律规定是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必须要证明持续。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条,浙法民一明传[2009]18号

4、交通费

要求:要求时间上与事故时间相吻合,如果是包车费、长途汽车费,要求时间、地点与就医、被害人所在地等相一致。

条件:主要是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2条

5、住宿费(150元人/天)

要求:要求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人住宿时姓名、时间、地点与发生事故相吻合或与被害人住院抢救时间相吻合及费用的合理性。

条件:要证明合理性、必要性。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3条,浙公交[2010]9号

6、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人/天)

要求:依据国家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情况只有住院者本人享有。

条件:以住院时间为依据。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3条,浙公交[2010]9号

7、营养费

要求: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4条

8、残疾赔偿金(见后表)

要求: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备注:农村户口证明在城市务工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城市户口认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5条,30条

9、残疾辅助器

要求: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6条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上限,城镇:333660,农村:147500)

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备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8条

11、精神抚慰金

备注:残疾十级至一级的原则上可以要求5000起步至50000,具体按实际损害部位和影响情况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18条,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解释第1条,8条,10条,11条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丧葬费(13740元)

要求: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7条

2、死亡赔偿金(见后表)

要求: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9条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备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抚慰金

备注:浙江省标准一般为5万元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18条,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解释第1条,7条,10条,11条

三、要求合理增加

条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四、注意点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5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以及法释(2002)17号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理解,对于这类案件中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是否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回答,其立法本意就是说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已经在精神上给予了家属相应的抚慰,因此不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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