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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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工院〔2013〕23号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提高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教师队伍,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保【201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考核分配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体现学术为上、学生为本、学院为重,突出业绩贡献价值,将

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实际承担的工作责任和超额业绩挂

钩,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提升教职员工能力与水平。

二、基本思路

按责定酬、强化考核。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勤等不同性质工作责任和履职情况,给予相应的业绩报酬;在明确岗

位责职和聘用条件的基础上,加强聘用管理与履职考核。

注重实绩、突出激励。根据完成工作责任之外的工作业绩和

贡献大小,在总量额定的前提下,合理拉开分配差距;激励在各

条线上责任重、实绩优、贡献大的人员。

简洁易行、平稳协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发展实际,

理顺岗位设置、强调岗位职责、量化业绩积分、统筹考核计发。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2013年

起具体实施。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及分配办法

学院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总额和我院事业总收入、总支出等财力状况,确定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工作业绩奖励、综合绩效奖励两部分构成。

(一)工作业绩奖励

教职工在完成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计提全院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60%作为工作业绩奖励。按照实际

从事不同性质工作,分类、分级考核兑现工作业绩奖励。

1.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学(科研)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教师,按照聘用专技职级确定不同的奖励等级系数(见表1),同时明确不同的基础

工作量业绩积分最低要求(见表2)。

(表1)奖励等级系数

(表2)基础工作量(积分值)

教学、科研、实践等具体积分办法见附件。其中:科研分占合计分80%以上视为专职科研人员,教学分、实践分将不作要求;

实践项目积分与教学、科研项目积分有重叠时可由教师自行选择计入各积分项,但不得重复计分;离法定退休前三年的教师,合

计分的基础分值可每年递减100分(实践分除外)。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此类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聘用专技职级确定不同的奖励等级系数(见表3)。

(表3)奖励等级系数

2.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

作岗位。以管理(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人员按照确定的管理岗位职级,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不同的奖励等级系数(见表4)。

(表4)奖励等级系数

3.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

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以工勤技能服务岗位为主要

工作职责人员按照聘用的技能和服务岗位职级,依据年度考核结

果确定不同的奖励等级系数(见表5)。

(表5)奖励等级系数

4.有关说明。工作业绩积分在职称评聘、教育教学骨干遴选、评优推荐、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将作为重要参考使用依据。

(二)综合绩效奖励

综合绩效奖励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教师超额业绩

奖励和院长调节奖励等。

1.超额业绩奖励。超额业绩奖励是指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责

任的前提下,根据超额业绩积分计发的奖励。其中:以教学(科研)为主要工作职责的超额业绩积分是指扣除了对应合计分之后的

部分;其他人员所取得的教学分、科研分和实践分均作为超额业

绩积分(但担任教学任务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且每周平均

课时不得超过4节)。

2.院长调节奖励。主要用于教职员工对教育教学、管理与服

务作出特别贡献的奖励。

(三)分配与考核

1.工作业绩奖励。根据上级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计提60%作为工作业绩奖励,根据测算确定基数,按月发放

80%(全年以10个月发放);其余20%根据年终岗位考核情况进

行决算。

对以教学(科研)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人员,考核教学分、科研分、实践分和合计分,未完成其中一项者工作业绩奖励扣减10%,未完成其中两项者扣减20%,未完成三项者扣减50%,未

完成四项者全部扣除。

对以管理(服务)、工勤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人员,依据专门办法(另行制定)进行考核,主要将以日常考勤、事项办结、任务完成、群众满意、领导责任等方面考量,出现一般失误或不良影响的扣减10-30%,对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扣减50-100%。

2.综合绩效奖励。根据上级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计提40%作为超额业绩奖励和院长调节奖励。超额业绩奖励计发为:累计超额业绩积分乘以分值(单位:元/分)进行奖励。其中,超额绩效奖励分值=划拨总额/全院超额业绩总积分。

院长调节奖励主要用于:

⑴学院根据各教学单位完成的业绩积分情况调节奖励,以全体成员累计业绩积分总额的5%核拨各单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职员工参与管理与服务情况,实行二级考核分配计入个人

合计分(但不能抵充单项分)。

⑵学院根据各教学单位实际配备辅导员(1∶200)的缺额数,按照1.6分/生核算奖励各单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实际参

与工作,实行二级考核分配计入个人合计分(但不能抵充单项分)。

⑶学院对受到上级评比表彰、完成重大项目事项、作出特别贡献、专项考核测评先进等给予专项奖励补贴;奖励补贴标准

由院务会商议确定。

⑷学院对非教学单位确需的加值班等临时性工作安排,报院办核准、统一补贴标准、扎口管理。学院从严控制把握核定加值班工作。

⑸其他的考勤计发、考核罚则等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订细则执行。

五、附则

1.本办法将根据试行情况和发展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动态

修正。

2.学院原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有变化,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教学、科研、实践等相关积分办法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和校企合作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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