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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孙某与岳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9年1月8日登记结婚, 2000年5月26日生一男孩岳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xx年孙某购买一辆货车跑运输,20xx 年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为处理事故,原、被告欠下大笔债务。此后因家庭琐事及债务等问题,夫妻俩经常发生吵闹,甚至于发展至打架。20xx年4月孙某独自到外地打工,岳某则在家,双方极少联系,俩人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20xx 年原、被告在阳曲县城购买一套楼房,当时以婚生小孩岳某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起诉后,孙某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岳某则称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楼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岳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但后来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琐事及债务等问题,经常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继而双方又发生斗殴,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之后原告独自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联系极少,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称夫妻存续期间所购楼房一套,其赠予小孩不是自愿,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因该房屋已以婚生小孩岳某某的名义登记

了产权,故该房屋属婚生小孩岳宋某某的财产,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法条xx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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