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准则和计算公式
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准则和计算公式
一、医疗费用赔偿
医疗费用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受伤需要接受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康复费等。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医疗费用的申请应
当包括正式的医疗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受害人可以申请赔偿全部合理、
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费用赔偿
交通费用主要指交通事故受害人为接受医疗治疗所需支付的交通费用,包括了来回医院的车费、高速费、停车费等。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交通费
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受害人可以申请赔偿合理的交通费用。
三、护理费赔偿
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受伤需要得到其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了请护工、聘请护士等费用。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护理费用应该按照
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受害人可以申请赔偿合理的护理费用。
四、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收入、受伤程度以及恢复
情况来申请赔偿,误工费用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五、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受伤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永久损残
而给予的经济赔偿。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涉及伤残
程度评定和赔偿标准。
浙江省规定了具体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根据评定结果和赔偿标准可以计算出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交通肇事的处理流程
交通肇事的处理流程
交通肇事处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立案:当交通肇事发生后,相关当事人需要尽快向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并报案。
2.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会对交通肇事现场进行勘查,对涉事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还会邀请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现场重现,以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3. 所有权纠纷的处理:如果涉及到车辆所有权的纠纷,公安机关会联系相关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明,以确认车辆的真正所有权。
4. 起诉和宣判:交通肇事责任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会被依法起诉,并接受相应的司法审判,法院会针对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进行判决,并给出相应的赔偿方案。
5. 陪审团:在某些地区,交通肇事可能会由陪审团进行公正的审判决定,这需要相关当事人全程参与到陪审团的评定过程中。
6. 民事诉讼和赔偿:交通肇事可能会引发民事诉讼和赔偿工作,涉及到责任方和受害人之间的谈判和协商。
7. 上诉和再审: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诉人院提起上诉或申请复审,以争取更加公正的处理。
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交通事故频发,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车辆损失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首先是车辆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应当对受损车辆进行赔偿。
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责任方应当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如果责任方无法支付全部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其次是人身伤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责任方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同时,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员,责任方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
最后是财产损失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责任方也应当进行赔偿。
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修理费或者补偿费用。
总的来说,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车辆损失、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方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驾驶员,也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生产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元素之一。
下文是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欢迎阅读!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现实⽣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关于交通事故的事情,对于交通事故的发⽣会给双⽅造成⼀定的损失,涉及到赔偿问题,那么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医药费:按发票2、误⼯费:按实际减少收⼊计算3、护理费:按实际产⽣的费⽤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计算4、营养费:20—40/天×营养期限5、交通费:按票据6、住宿费:合理发⽣实际费⽤7、住院伙⾷补助费:20元/天×住院时间8、物损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物、⼿机等损9、鉴定费:凭票据10、律师费:凭票据,参照《上海律师政府收费指导价》11、残疾赔偿⾦: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x元×20×伤残系数,农村:x元×20×伤残系数61—75周岁城镇:x元×年限×系数增加⼀岁减少⼀年,居民:x元×年限×系数75周岁以上城镇:x元×5×系数,农村:x元×5×系数1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实⽤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13、丧葬费:2815214、被扶养⼈⽣活费城镇:x元×年限(⼈均消费性⽀出),农村:x元×年限(⼈均消费性⽀出)15、死亡赔偿⾦: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877020,农村:38416061—75周岁,城镇:x元×年限增加⼀岁减少⼀年,农村:x元×年限75周岁以上,城镇:219255,农村:9604016、精神损失费:死亡50000,残疾50000×系数17、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出赔偿三个亲属的⼀个⽉的误⼯费、交通费、住宿费⼆、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09]28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09〕28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缓刑的适用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
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到损害的人员和财产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受伤人员的赔偿标准。
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伤情和损失情况,浙江省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轻伤和重伤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而且还会根据受伤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家庭状况进行综合考虑。
此外,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也是需要得到赔偿的。
浙江省对于车辆的修理费用、残值损失、拖车费用等都有具体的赔偿标准。
此外,对于其他财产损失,如手机、行李等,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再次,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能会因为精神创伤而遭受精神损害。
浙江省也对于这部分损失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的精神健康。
最后,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于受伤人员、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怎样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家车已经变得很普遍。
几乎每家每户出行都会开车,虽然这样很方便,但是相对应的交通拥挤,事故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所以出现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其中就包括事故赔偿。
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中为你介绍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于2006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护现场,及时调查,准确认定责任,妥善处理损害赔偿。
第二章事故定义与分类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章现场处理与报告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九条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六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章执法记录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制度,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相关信息应当纳入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第八章管辖与程序规定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修正)【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经常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学生在学习期间出行、锻炼时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一、前言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因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中发生的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交通堵塞等严重后果。
这些事故往往发生突然,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应对,以保障社会安全、降低损失。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是非常重要的。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及时、科学、有序的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各部门协同配合,实现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和高效运作。
3.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预案内容1. 应急机构与职责(1)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和决策等工作。
(2)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医疗救护、消防救援、交通疏导等专业队伍。
(3)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职责,保障协同作战。
2. 预警与通知(1)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和预警系统,实时监控交通状况。
(2)及时发布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向相关单位和公众发布紧急通知。
3. 救护与医疗(1)及时派出医疗救护队伍,迅速抵达现场进行伤员救治。
(2)协调医疗资源,为伤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3)建立伤员转运网络,确保伤员迅速送往医疗机构。
4. 现场处置与交通疏导(1)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抵达现场,进行事故处置和环境保护。
(2)确保交通疏导通畅,采取控制交通流量等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影响。
(3)对事故车辆进行拖移,防止交通堵塞。
5. 事故调查与资料收集(1)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
(2)及时收集证据材料,为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提供法律依据。
6. 社会宣传与教育(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2)组织各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推动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四、预案实施1. 按照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快速、准确地判断事故情况,选派专业队伍迅速抵达现场。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交通事故发⽣后不要慌张,要看⾃⼰的和对⽅的状况,要是有受伤的,应该先打120在打交警电话,⼈员是最重要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是如何的。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定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交通事故中关注量较⾼的事项,对于认定标准这⼀块我国相关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以及责任认定。
从概念⾓度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指交通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的责任所依据的标准,具体包括⾏为与事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以及当事⼈的过错程度三个⽅⾯。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划分,⽐如如果是⼤车与⼩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通常责任较重⼀⽅为⼤车的驾驶者。
如果是车与⾏⼈相撞如果⾏⼈未违反交通规则那么肇事车辆将会负起全部责任。
从法律上讲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指交通部门处理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双⽅责任⽐例的认定,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的⽣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签名。
第七⼗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的责任,并送达当事⼈。
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赔偿义务人以及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赔偿权利人请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申请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条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赔偿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申请追加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通知保险公司可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释明后赔偿权利人仍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也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中有关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赔偿权利人自愿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证明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机动车所有人需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在承包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其等级、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等内容。
总则各条的规定对于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凡其他各章的条文均不得违反总则所确定的一般原则,在运用具体条款时应当贯彻总则规定的基本精神。
为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配套,必须制定的部门规章将陆续出台,各地方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渐增多。
本《办法》的总则对于所有这些规定,都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立法目的,也可以称为立法宗旨。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大国,道路、车辆情况复杂,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但数量多,而且给国家、集体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大。
正是基于这种现实情况,《办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工作需要,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
建国以来,有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做了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制定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是都不太系统,有的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有些省、自治区则还没有这方面的法规、规章。
为了统一、全面地规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即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通过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侵害;三是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的需要,即恰当地追究责任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通过事故处理,教育人们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对少数责任者的处罚,警戒和教育这些人及早改正错误,避免再次发生交通事故。
立法目的三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第一个是《办法》的总要求,后两个是达到这个总要求的两个方面。
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人员或财产进行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部分。
对于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而对于财产损失赔偿,则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
具体赔偿标准根据事故性质、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确定。
其次,浙江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报警、交警调解、保险公司理赔等方式进行赔偿申请。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根据事故情况展开调查,确定责任方,并进行赔偿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在赔偿标准方面,浙江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劳动力成本等因素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以确保赔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此外,浙江省还注重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降低事故赔偿的需求。
通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提升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等措施,有效地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涉及到法律、保险、医疗等多个领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只有健全的赔偿标准和程序,才能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促进交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可以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
浙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
浙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在交通事故中,处理流程是很重要的部分,只有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来进行案件处理,才能更有效率,不过很多刚开车的朋友可能对于这些了解的并不多,导致真的发生点什么小事故就不知所措,那么浙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浙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二、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期限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时间限制。
区分下列情况具体确定:(1)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2)肇事逃逸的,自查获驾驶人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
(3)需要鉴定的,自鉴定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处理不合理怎么办1、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现如今,汽车已经十分的普及,它不仅是人们的代步工具,更是人们用于运输的交通工具,而伴随着汽车的使用,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越发的频繁了,而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
那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就让律师365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变得越发的频繁了,而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
那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可得到以下比较重要且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条例。
随着现在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行车安全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不酒驾,不超速,保障了别人安全的同时也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那么驾车人都有责任明白有关的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可得到以下比较重要且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条例。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浙江省收费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收费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收费公路在我国的交通网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收费公路上交通事故的增加,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了加强对浙江省收费公路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收费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三、事故处理程序1.现场处理当收费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同时,应拨打交警或收费站的方式报警,并等待交警的到来。
同时,当事人应协商处理有关损失的问题,并尽量采取自愿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
2.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部门应及时派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依据现场调查结果以及相关证据,对责任进行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同时,交通部门还应记录事故的基本情况,形成事故处理报告,并将报告存档备案。
3.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中,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应及时组织人员核定损失,给予赔偿,并依法行使追偿权利。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针对收费公路上的违法违规行为,浙江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进行处理。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占用非机动车道、逆行以及不按规定行驶等。
对于这些行为,浙江省将依法采取罚款、暂扣驾驶证、强制停驶等措施进行处理。
五、配套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收费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浙江省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保障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对收费公路的巡查,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完善事故处理机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等等。
六、总结浙江省收费公路交通事故处理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浙江省收费公路上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这一办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的界定,规定了事故处理程序,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障事故处理工作的开展,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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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
么
现如今,汽车已经十分的普及,它不仅是人们的代步工具,更是人们用于运输的交通工具,而伴随着汽车的使用,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越发的频繁了,而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
那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就让律师365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变得越发的频繁了,而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
那么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赔偿项目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可得到以下比较重要且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条例。
随着现在有车一族越来越多,行车安全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不酒驾,不超速,保障了别人安全的同时也是对自己的生命
负责,那么驾车人都有责任明白有关的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可得到以下比较重要且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条例。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
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
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二、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
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是浙江省自行出台的,但是严格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是依照国家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案来制定的,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地方政策制定的一个前提标准,也是一个基础,只有在不抵触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这些地方政策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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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