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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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
元。
保险学 —人身保险
淮阴师范学院
二、终身死亡保险
(一)概念: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 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 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 到永久性保障,有退费的权利,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 的现金价值。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人寿保险的特征:
? 生命风险的特殊性(死亡率) ? 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的生命,货币无法衡量) ? 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无量的特殊性,例外情况) ? 保险金额的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 ? 保险期限的特殊性(长,影响因素多)
保险学 —人身保险
淮阴师范学院
三、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种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 趸缴保费的终身寿险
含义: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费的终身寿险。可以理解为限期缴 费的一种极端形式。 特点:投资为主,保障为辅。
? 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
含义:即要求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都缴付保费,期满后不再付费,保单 有效至被保险人死亡。
(二)特点: 1、保险期限短 2、保险费率低 ,保额较高 3,易发生逆选择 (三)适合投保的客户 1、短期内从事危险工作的人 2、经济收入低,子女未成年。 (四)条款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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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
险种名称: 新华定期寿险(A) 险种特点: 1. 费率低廉,强化保障功能,兼具身故与高残责任 2. 涵盖疾病与意外双重责任 3. 定期保障,有效回避利率变动风险 4. 期满型设计,可与相应年期险种组合,满足全面保障需求 5. 缴费灵活多样 投保规则 : 1. 投保年龄:1周岁-65周岁; 2. 保险期限:可任选10年、15年、20年、30年 3. 缴费方式:趸缴、年缴; 4. 缴费期限:5年及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1.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 10%的保险金给付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2.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 将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保险学—人身保险
山东农业大学经管学院
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辩条款,它是指在被保 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 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 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履行告 知义务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在我国目前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不列入不可争 辩条款,但《保险法》条文中有这种思想的体现, 因而工作实践中一般遵照不可争辩条款的原则执行。 见《保险法》第54条规定。
第八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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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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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重要概念
1、狭义的财产保险(以财产物为标的) 2、广义的财产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 4、健康保险 5、生存保险 6、死亡保险 7、生死两全保险 说明: 人身保险=3+4+5+6+7 非寿险=1+2+3+4 寿险=5+6+7 广义的财产保险=1+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第三领域的保险=3+4
第四节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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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 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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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课件第八章保险监管

保险学课件第八章保险监管

3、对保险财务的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2)准备金的监管 (3)资金运用的监管 (4)财务核算的监管
– 各国政府通常规定,保险公司在年终时, 应向监管部门递交年终财务报告,反映各 自的财务核算状况。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1、资格监管
– 通过有关资格考试 – 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接受培训
2、业务监管
展务、
的引指
方导导
向 保险
和 信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被 保 险 人
的 市 场 秩 序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整维 体护 安保 全险 与体 稳系 定的
中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三个“维护”和一个“促进”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 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元以上; – 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 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 准;
• 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 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
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
(1)经营范围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 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 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
– 开业资本金最低数额的规定; – 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 保证金及资金运用的规定; – 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2)偿付能力的监管
• 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 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下 列方式处理:
保险经营的风险性,包括设计风险(保险公司设计的 险种存在错误而产生的风险),承保风险(公司在对 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时失误而产生的风险) ,巨灾风险(即事故发生会带来巨大的损失,从而影 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资金运用风险(即在资 金运用中因预测不准或决策失误而带来的风险),利 率风险(预定利率高于投资收益率);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八章 人身保险)】

魏华林《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一、概念题1.人身保险答: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从定义可以看出:①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人的寿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②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人寿保险答: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所承保的可以是人的生存又可以是人的死亡,也可以既有生存又有死亡。

人寿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可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

普通型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

3.健康保险答: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4.意外伤害保险答: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

保险学课件--保-险-学(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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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二、分类
1、按保险范围分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按保险期限分
长期保险、l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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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投保人数分
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4、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分
1、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Term Insurance) ——也称定期寿险,是以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为给付条件
的保险。 ①可变更型——投保人有权将原保单变更为有保险金额
限制的长期保险。(如养老保险、终身寿险) ②更新型——有续保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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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的特点
我国的简易人寿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970元,最低 只有63元,保险费也仅为每份每月一元。(可投保多份, 但总金额以500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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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简易人寿保险每份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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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给付保险金全数;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
给付保险金全数; 3、高残给付保险金全数,并从确定发生事件的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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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寿险保单的储蓄性,大部分寿险保单 具有现金价值。
所谓现金价值,是某一特定保单项下所拥 有的实际价值,它的形成与均衡保费制有 关,它是已缴保费扣除了代理人佣金、保 险公司管理费以及已承担风险的纯保费后 保单储蓄积存的价值,本质上主要是所积 存的溢收性纯保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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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特点:
A、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保障;
(多为受益人或继承人领取保险金 )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保险学原理复习要点 第8章 再保险

第八章再保险1. 再保险:亦称再保或分保,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行为或方式。

保险人承保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其他普通保险公司或专业再保险公司,以便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实际上是对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保险。

换言之,是对保险的又一次保险,故被称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通过签订分保条,分保合同摘要表或再保险合同文本,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再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具有经济性补偿性质,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贸易。

再保险业务的原保险人可称为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出人、分保分出公司、分保分出人,通常简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可叫做再保险接受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接受公司、分保接受人,通常简称为分入人、分入公司或再保险人。

分出人应缴纳的保险费称为分保费。

为了补偿再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开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叫做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等。

2. 试述再保险与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2009.7论A. 再保险与保险的关系: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由保险派生发展而来。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前提和源头,没有保险,再保险则无从做起;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保障,没有再保险作支柱,保险的发展会大受限制,比如一个保额为3亿美元的人造卫星,如果没有再保险的保障,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敢贸然独家承保,而且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可以说,再保险和保险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B. 再保险与保险的区别:(1)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关系的双方订立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一方以缴付保险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赔偿因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致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约定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法律行为。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保险学 第8章

保险学 第8章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 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 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的独特之处在于: 首先,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 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其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再次,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三)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 家财险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是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业 务分散,额小量大,风险结构以火灾、盗窃等风险为主。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3.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 4.安居类综合保险 5.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 6.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三、火灾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财产保险基本险
财产保险基本险,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 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 的基本风险责任的财产保险,它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险 种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该险种承担的 保险责任包括:1.火灾;2.雷击;3.爆炸;4.飞行物体和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5.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 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 、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亦予 以负责;6.必要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的一般内容
1.运输货物保险的分类 货物运输分为海上、内河、航空、陆上和多式联运等 多种方式,据此,运输货物保险亦可以被划分为水路运输 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及联运 险等。在此,联运险是指运输货物需要经过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主要运输工具联运,才能将其从起点地运送到目的地 的保险。 根据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又可以分为国内运 输货物保险和涉外运输货物保险。前者系货物运输在国内 进行,后者则是货物运输超越了一国国境。

第八章 保险经营 《保险学》PPT课件

第八章  保险经营  《保险学》PPT课件

§8.2 保险成本和定价
§8.3 保险展业、核保和理赔
❖8.3.1 保险展业 ❖ 1.保险展业的含义及必要性 ❖保险展业是指以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而进行的发展保
险业务的各项活动及其过程。具体而言,就是保险人 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以加强保险意识和普及保险知 识为内容,促使人们购买保险的活动。
§8.3 保险展业、核保和理赔
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 的主体
保险市场 的客体
§8.1 保险市场
❖ (1)保险市场的主体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
包括保险商品和相关服务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充 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 ❖①供给方。 ❖②需求方。 ❖③保险市场中介。
§8.1 保险市场
❖ (2)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
❖展业活动对保险公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大数法则,承保大量风险是保险公司经营
的客观要求。 ❖其次,保险销售与消费的特殊性决定保险人必须积极
展业。 ❖最后,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不仅受到风险的制约,还受
制于经济、社会、文化及心理等因素。 ❖因此,展业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基础和首要活动。
§8.3 保险展业、核保和理赔
§8.2 保险成本和定价
❖ 3.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成本 ❖逆向选择是当保险客户比保险公司对期望索赔成本有
更多了解时产生的。
▪ 对于保险人来说,将投保人按照低风险和高风险进行划分可 以减少逆向选择。而保险人如果要根据其对客户期望索赔成 本的估计对被保险人进行分类,就需要在收集和处理相关信 息上支出一定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就是风险分类成本,也是 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成本。
少之后,一些保险市场经历了保费的急剧上升。我们 将这种大规模的资本减少称为资本震荡(capital shock)。

保险学概论_中央财经大学_8 第八章责任保险_(8.1.1) 第八章责任保险PPT

保险学概论_中央财经大学_8  第八章责任保险_(8.1.1)  第八章责任保险PPT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 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 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 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 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 • 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二、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 1.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这一项责任是基本责任,它以受害人的损害程 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 由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 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从保险经营业务角度讲,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简言之,即承保民事法律风险的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意义
(1)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意外风险,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
第八章 责任保险
许飞琼教授 主讲
•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了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介绍了责任保 险的基本特征与基本内容;阐述了责任保险各主要险别及 其与有关险种的区别;探讨了责任保险风险控制的途径。 学习中应注意把握责任保险的特征与规律,掌握责任保险 与当代社会法制的内在联系。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其一,每一起责险赔案的出现,均以被保险 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为前提条件,从而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 三者,从而表明责任险的赔偿处理并非像一 般财险或人身险赔案一样只是保险双方的事 情;其二,责任险的承保以法制的规范为基 础,其赔案的处理也是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 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 法律制度;三是责任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 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 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 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 故的权力;四是责任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 险人所有,而实质上支付给了受害方。

保险学第八单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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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的区别
⑶物上代位-损余处理
㈣近因原则P306
• 1.概念 • 在判断事故与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基础上 • 决定是否赔付的原则 • 非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 摔倒-车祸-触地-骨 折受伤:触地不是近因 • 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 2.近因确定方法: • ○事故数量:单因、多因 • 单因就是近因 • 多因需进一步考察时间

⑵物上代位--委付
• 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 态,被保人要求按实 际全损赔偿 • 承诺将标的所有权及 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 • 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 前提是推定全损 • 要求按实际全损赔偿 •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 保险人按全损赔偿 • 没有委付必要
形成推定全损的事由
• 估 计 不 可 能 收 回 或 已 全 损
俘如 获船 ;只 船被 货海 已盗 沉掠 没夺 等; 被 敌 军 • • 标 的 已 不 在 被 保 人 控 制 之 下 险打 标捞 的、 价修 值复 费 用 可 能 超 过 保

全保 损险 相标 差的 无损 几失 严 重 , 与 实 际

委付的相关问题
• 必须就全部标的委付, 不能附加条件 • 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委 付可经法院判决成立 • 委付成立后,保险人按 实际全损赔偿,取得标 的之所有权 • 产生权利义务归保险人 • 委付成立,所有权追溯 至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转移 • 此后产生义务由保险人 承担,权利保险人享有
⑴权利代位--代位求偿
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 损失后,取得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向第三人追偿
被保人豁免第三人的案例
代位求偿的相关问题
• 被保人获赔后,应将追偿 权转让与保险人,并履行 协助追偿义务 • 保险人不得设置先向第三 人追索的前提条件,拒绝 被保人的索赔请求 • 受保额限制,被保人和保 险人可能共同享有追索权 • 追索到的金额无法弥补全 部损失时被保人有优先权 • 超过保险人赔偿额的处理 • 家庭组成员、单位成员造 成的保险事故

保险学8章

保险学8章

一、养老保险
❖ 养老或退休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 容,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 容。离开养老问题来谈论社会保险或社会 保障,是毫无意义的。
❖ 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趋势,使传统的 家庭保障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社会不得不担负起照料这些曾经对社 会经济和人类的生存发展作出过贡献,而现 在因为生理或社会原因无法再以劳动为主要 谋生手段的老人的责任。这就是养老保险产 生与发展的社会和经济背景。
第八章 社会保险
❖ (一)知识要点和教学要求 ❖ 我国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具体学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残疾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失业或破产保险等 。 ❖ (二)重点和难点 ❖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 ❖ (三)学时分配 ❖ 本章共4学时 ❖ (四)教学方法 ❖ 多媒体教授为主
❖ 而商业保险只是对参加了保险的人提供对等 性的经济补偿,它只能部分解决被保险人临 时、急迫的困难,弥补其部分损失,不具有 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备调节收入水平、 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
4. 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对等性
❖ 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一般不与个人劳动贡 献直接相关联。享受者要作出贡献,但其 享受并不是与其贡献完全一致的。作个形 象的比喻,这叫做要乘凉必须先栽树,但 栽了大树的人并不一定乘大树的凉(这里 有一个再分配的问题)。社会保险分配制 度是以有利于低收入阶层为原则的。因为 同样的风险事故,对于低收入劳动者所造 成的威胁通常要高于高收入者。
2. 强制性
❖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 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 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 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 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 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

保险学第8章

保险学第8章

(二)狭义的保险基金
狭义的保险基金是指商业保险基金。 1、商业保险基金与其他形态的保险基金的共同点
(1)用途: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目的:为了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生活的
安定; (3)性质:不同于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也不同于补偿
已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补偿基金。
的费用。
纯保费
保险费的构成 总保费
营运费用
附加保费
预计利润
(二)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保险基金的运动
(分红)
投保人 保费
保险基金 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各种投资工具
保险基金运动的主要环节包括:收取保费;支 付保险金;保险基金的积累和运用
四、保险基金与保险资金的比较
保险资金
(一)保险资金可以从来源和运用两方面进行考察 从保险资金的来源来看,保险资金来自于所有者和债权
第一节 保险基金
一、保险基金的含义
保险基金的含义:
(一)广义的保险基金 (二)狭义的保险基金
(一)广义的保险基金
1.概念 广义的保险基金也称社会后备基金,是指国 民收入中用于防止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断和保持国 民经济平衡,以及应付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而 储存的资金,包括使用价值形态的物资后备和价 值形态的货币后备。
(三)有利于扩大社会积累,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国 民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 1.资本金 2、资本公积 3、留存收益
(二)外来资金 1.保险准备金负债 2.其他资金来源
二、保险投资的原则
保险投资的原则 :
1.安全性 2.盈利性 3.流动性 4.社会性

保险学 第八章 再保险

保险学 第八章 再保险

•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 •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 定比例的分保乎续费;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 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 • (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 • 比例再保险往往规定扣留保险费准备金,以便应付 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 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予负责, 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 •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偿付,除个别巨灾赔款分出公司 要求接受公司以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账户处理, 按期结算,比如通过季度账单或半年账单进行结算; 而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以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 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原保险 被保险人 保险人
再保险 再保险人
Hale Waihona Puke (二)区别 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投保人 1、原保险 2、再保险
保费
保险人
分保佣金
分出人
分入人
分保费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再保险当事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 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 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有补偿性。 4、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 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成千上万的合同汇聚为一 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
• 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 (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 •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 的影响;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 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 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 (2)分保费计算的方式不同 • 比例再保险的分保费完全按原保险费率计算,是投保 人支付的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且按照分出业务的同一 比例支付;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 保险费以业务年度的净保险费为基础,由订约双方协 议而定,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没有比例关系。非比 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保险费的量要少得多, 通常采取年初预付,年终调整的付费方式。

保险学第八章信用保证保险

保险学第八章信用保证保险

通过信用保证保险,进出 口商可以获得更低的融资 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降低贸易风险。
在贸易融资领域中,信用 保证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 信用风险、政治风险和货 物风险等,为进出口商提 供全方位的保障。
个人消费信贷领域
在个人消费信贷领域,信用保证 保险主要应用于为个人贷款提供 信用担保,帮助借款人获得银行
贷款。
个人在申请房贷、车贷等大额消 费贷款时,可以通过信用保证保 险提高贷款成功率并降低利率。
信用保证保险在个人消费信贷领 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个人提 供了更加便捷和低成本的融资方
式。
企业融资领域
在企业融资领域,信用保证保险主要 应用于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帮助企 业获得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渠道的支 持。
施,以降低操作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05
信用保证保险的未来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的创新与发展
01
02
03
创新产品形态
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信 用保证保险将不断创新产 品形态,满足更广泛的市 场需求。
智能化风控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 术,实现更精准的风险评 估和定价,提高保险公司 的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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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八章信用保证保险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1-10
CONTENTS
•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 信用保证保险的原理 • 信用保证保险的应用场景 • 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管理 • 信用保证保险的未来发展
01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 ,由保险人保障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 ,即保障被保险人因为投保人的违约 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特点
信用保证保险具有信用风险保障和信 用信息管理的双重功能,其保险标的 不是有形财产或人身体,而是被保险 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

保险学第八章人身保险

保险学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二)新型人寿保险 1.投资连结保险 (2)投资连结产品的主要特征 ① 投资账户设置 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② 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一些产品还加入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 在死亡保险金额的设计上,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结合的保险形式。 两全保险是储蓄性极强的一种保险。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组成,危险保险费用于当年死亡给付,储蓄保险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 由于两全保险既保障死亡又保障生存,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一、人寿保险的特征 (五)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3.预测因素的偏差 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保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如死亡率因素、利率因素、费用因素、失效率因素等。 二、人寿保险的主要类型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保险学】第八章

【保险学】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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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单的设计
二、保险单的内容、设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保险单的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的设计常用方法有两种:一是陈述法,即用陈 述的方法规定保险的对象;二是列举法,即将保险对象一 一列举出来。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在保险单设计过程中,要考虑:第一,保险责任的决定。 第二,特殊情况的处理。第三,语言表达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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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单的设计
一、保险单设计的含义及其一般原则 (一)保险单设计的含义
保险单设计是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 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重要内容进行不同排列组合,从而形 成满足各种不同消费者需求的保险商品的过程。
(二)保险单设计的一般原则
1.公平互利原则 2.适法原则 3.市场原则 4.语言直白、简炼、规范、准确原则 5.互补原则
2.保险理赔的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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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经营环节
3.保险理赔的程序
(1)损失通知 (2)审核保险责任 (3)进行损失调查 • 分析损失原因 • 确定损害程度 • 认定求偿权利 (4)赔偿给付保险金 (5)损余处理 (6)代位求偿
第二节 保险单的设计
(三)保险单设计的常用方法
1.组合法 组合法就是在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的情况下,将 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 保险金的交纳方式、保险费的给付方式等因素进行不同 的排列组合以创造出不同的保险单或保险商品,以满足 各种不同的需要。 2.反求工程法 这种方法是在对保险市场上已有险种的分析基础上, 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取不同险种的长处,并在此基础上 设计新的保险单。

保险学 第8章解析

保险学 第8章解析
图6-1 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一)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概述
展业 承保
防灾防损 再保险
理赔
核保 宣 传 保 险 推 销 保 单
签单 防 灾 防 损 建 议 原 保 险 人 分 出 保 险 业 务 再 保 险 人 分 入 保 险 业 务
展业
展业
展业
防 审 审 审 缮 复 收 单 灾 核 核 核 制 核 保 证 防 投 投 投 保 签 费 验 损 保 保 保 险 单 出 收 检 查 人 标 金 单 收 的 额 据
第二节 火灾保险
一、火灾保险及其特征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 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 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的独特之处在于: 首先,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 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其次,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再次,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繁杂。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人身 (寿)保险之外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狭义财产保险亦可 称为财产损失保险,它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 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短 期健康险均不属于此列。本章阐述的是狭义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的共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致; 3.业务经营十分复杂; 4.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概念及分类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分类
火灾保险 —— 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 家庭财产保险 财产 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 损失 舶保险、航空保险等 保险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 技工程保险等 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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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费率
1. A 保险产生的最重要的数理基础是:大数定律
2. A 人寿保险费的厘定最主要依靠的工具是:生命表
3. A 若保险公司按纯度费率收取保费,则盈利的概率是:50%
4.大数定律对保险经营有何种意义?
大数定律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是保险经营的重要数理基础。

5.保险费厘定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2)充分原则(3)相对稳定原则(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6.简述厘定保险费的各种方法?
分类法增减法观察法
7.生命表对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生命表是根据一定时期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特定人群的有关生存死亡的统计资料,加以分析整理而形成的一种表格,它是人寿保险测定危险的工具,是寿险精算的数理基础,是厘定人寿保险纯费率的基本依据。

8.人寿保险的纯保险费率是如何计算的?
纯费率是用于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
纯费率=保额损失率×(1+稳定系数)
保额损失率=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稳定系数=均方差×平均保额损失率
9. 人寿保险毛保险费的计算有几种方法?
(1)三元素法(2)比例法
10.财产保险费率是如何厘定的?
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以损失概率为基础的,它先通过对保额损失和均方差的计算求出纯费率,然后计算附加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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