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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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强的观点。陈强的单位不服, 提起上诉。 2011年4月25日,该案在郑州中院 调解结案,陈强的单位拿出5000元赔偿,双 方和解。
• 郑州中院行政庭法官孙学勇说,依据我国法律 规定,什么时间发生的事故,就按什么时间的 规定处理。本案事故发生于2010年5月,仍适 用于未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依据该规 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 害的”,不论责任大小或有无,均应认定为工 伤。而新《条例》则不然。也就是说,事故若 发生在今年,陈强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
(2)“雇主过失赔偿”阶段 局限性: • 工伤事故致因的多元性和复杂性,造成 雇主过失责任认定困难; • 在劳资双方的权益关系及谈判力量对比 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 诉诸法庭的程序复杂且结案时间长。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职业危险原则:
•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无故意伤残的动机, 因为工伤赔偿远不足以抵补负伤、致残 乃至生命丧失给劳动者及家庭带来的不 幸和灾难。
与劳动过程有关的有害因素 • 作业时间过长
• 劳动强度过大
• 劳动安排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 • 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 的工具
• 个别器官或人体系统过度紧张 等等
3.职业病的范围与认定
• 职业病与其它疾病比较具有它自己的特 点: (1)有明确的病因。 (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 (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情况。 (4)具有临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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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单位洗澡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 3.旅游外出死亡是否可是认定为工伤?
• 4.在工作现场犯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 伤? • 5.受雇于没有营业执照的采石场受伤,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 6.第三者过失造成的伤残,是否可以认 定为工伤? • 7.替人工作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 8.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 9.钟点工摔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5)工伤保险制度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行职业康复和安置伤 残人员就业。
(6)政府对工伤保险立法的实施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可是 有关政府部门,也可是公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受保护人的代表 要参与管理,并建立健全受益人申诉法律程序。 (7)公约成员国应遵守公约标准,并提供执行情况报告书,其中, 包括工伤事故发生频度和严重程度的资料。
第七章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一节 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的内涵 1.工伤
• 职业伤害简称工伤,一般指职工在生产劳 动中由于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不 卫生等因素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意外伤 害造成的死亡、劳动者身体的负伤或残废。 • 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2.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 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伤害后, 由国家和社会给予负伤者、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 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他情形。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 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家政服务人员 在擦玻璃时从楼上摔下来致伤,属于从事本单位日
常生产、工作而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规定,作为用人 单位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向受伤人员提供相 应的待遇。
• 中介公司与钟点工的协议中规定“违反安全规定者发 生伤亡事故责任自负”,显然是违法的。《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中明确指出:雇工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既 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 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案中中介 公司与钟点工签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条款,中介公司 应当对钟点工的伤亡承担相应责任。当然,由于该钟 点工的违规操作,给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中介 公司在该钟点工康复并领取工资后,可以每月从其工 资中扣除不高于20%的部分作为赔偿。 • 只要用户对钟点工的工伤没有过失,就无需承担民事 责任
(3)工伤排除和中断津贴给付的条件:工伤由于犯罪行为、酗酒 或严重失职行为以及虚假申请等情况,应当排除;有关人员离开 本国居住、受到公费供养或其他社会保险机构供养、死者配偶与 他人同居、不接受医疗、津贴给付和提供工作的安排等情况,可 以中止待遇给付。
(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因治疗中断工作期间的津贴、 伤残津贴、丧葬津贴、抚恤费等。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为本人工 资收入的2/3;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计算的工资比例发给;遗 属抚恤费按照标准家庭受益人,计发比例不低于工资的60%;津 贴和抚恤待遇实行定期支付并根据物价情况调整。
• 重庆市渝中区蒋先生:我是一名钟点工, 在给用户擦玻璃时从六楼摔下来受伤。 现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
1、中介公司与钟点工签有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 了各自的职责,其中一点是钟点工在从事高空 作业时,必须系上安全带(绳),违反者发生伤亡 事故责任自负。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法律依 据? 2、用户有连带责任吗?
• 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以被伤害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额的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指劳动者因遭遇到工伤保险认定的伤 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 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开支,而对工伤 造成经济上的间接收入损失,如兼职收入和其他业余 收入等则不予补偿。 •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
(1)浮动费率是在执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 每年对各个企业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状 况以及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后,适 当调高或调低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实行上下浮动。
(2)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指标:工伤事 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发生频率、负伤严重 率、千人死亡率及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率。
五、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 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其三,因工伤致残或致死,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 抚恤;
其四,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应有赔偿,不受企业破 产或停业的 其五,雇主不承担直接理赔责任,而是由社会化工伤保险 机构进行理赔,且一般无需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
• 个人不缴费原则
• 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待 遇的原则
• 现代大机器生产条件下工伤事故的发生 具有客观性。
社会工伤保险对雇主责任制的取代
• 立法颁布,强制实施 • 设立基金,统筹使用 • 长期待遇与短期待遇相结合、保险与补 偿相结合 • 政府行为,注重社会效益
二、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
• “无过失补偿”原则
其一,工伤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不以企业有无过失为条 件,而以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 其二,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受伤害者事故前的工资收入、 家庭负担、伤残程度和受伤害性质等为标准;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或视 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
• 1.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己方全责,算不算工伤?
2011年4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工伤认定引 起的行政诉讼案。
2010年5月的一天早晨,郑州市东明路上,为了不 迟到,陈强将电动车骑得飞快,撞上了一辆三轮车, 鼻子被撞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陈强 闯红灯负全责。 出院后,陈强找到单位,要求按工伤 对待。遭到拒绝后,陈强向劳动局进行了反映。 劳动 局支持了陈强的观点。陈强的单位不服提起诉讼。他 们说,今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了。依 据新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 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 故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
(三)职业病的认定
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职业性 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急 性或慢性的功能性疾病或器质性病理改变。 2.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分类与界定 • 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 • 与劳动过程有关的有害因素 • 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不良造成的危害因素
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
①化学因素及物理化学因素的毒害:包括:金属及非金 属化合物,如铅、汞、镉、氧化锌等;有机化合物, 如苯、汽油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等;刺 激性及窒息性气体,如硫酸、氟、氨、硫化物等;化 学农药,如杀虫剂、杀菌剂等;高分子化合物,如合 成橡胶、塑料;等等。 ②物理因素的毒害:包括:异常的气象条件,如高温、 高湿、强烈的热幅射等;异常的气压,如高气压、低 气压等;各种电磁波和各种能量的辐射,如无线电波、 红外线、紫外线、X射线和放射性元素蜕变性发射的α、 β、γ射线以及中子等;振动和生产性噪音;等等。 ③生物因素的毒害:包括各种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等的 侵袭和感染,如炭疽杆菌、硬蜱虫等。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津贴公约》 (第121号公约)
(1)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工业企业及含学徒工在内的所有受雇人员, 参保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75%;受益人包括因工伤亡者的配偶和 子女,标准家庭受益人为4人;外国人和本国人享受平等权利。 (2)工伤包括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工业事故要包括通勤事故,职 业病要规定名单并允许按照定义和事实进行推定。
四、工伤保险缴费率的确定
(一)国外工伤保险费的确定方法有三种 • 单独确定法,即一定时期内以单个企业的安全考绩为 依据确定费率; • 集体确定法,即以某一行业所有企业的安全考绩为依 据确定费率; • 统一确定法,即所有企业确定同一费率,多数国家实 行前两种方法。 (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 作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亦称“差别费 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 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亦称“浮动费率”。
三、工伤保险的范围与工伤认定
(一)工伤保险覆盖人群范围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 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的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在内的所有 人员,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 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的功能 • 预防工伤事故:事前效果 • 补偿工伤损失:事后效果 • 伤残(职业病)康复:事后效果 • 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生产:综合性的间接效果
3.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
(1)“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 亚当· 斯密: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有对 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 标准的差别,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 度的危险进行补偿。
2.承保的事故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 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界限 (2)空间界限 (3)职业(业务)界限。 (4)职工本人故意造成的急性伤害除外 (5)法定特殊界限,应属于工伤的特殊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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