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合集下载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第十四条
法》第九十六 条第(一) 项; 《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
警告
用 档 案 信 息 的 行 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C16361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
建筑业 企业
为进行处罚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0C020 情节较轻的

0 1
企业负 责人
1 1
罚款。
C163610 逾期未改正,且违法 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第六十五条第 四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第二十八 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第 四款; 《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 条; 《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管理规 定》第二十八 条
行为 类别
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法规依据
条文内容
基准 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 企业记 人员记 分对象 分分值 分对象
C160220 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0
对施工单位未按
C160220 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0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 1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法实施条 标办法》 互串通投
例》四十 第七十四 标或者与
条;

《中华人
招标人串 通投标
民共和国
的,投标
招标投标
人以向招 C166460
法实施条
标人或者 0T
例》四十
评标委员
一条;
会成员行
《中华人
贿的手段
民共和国
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
的,中标
法实施条
无效,处
例》第六
中标项目
十七条;
金额千分
《工程建
之五以上
设项目施
C166460 0A030
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分 对象
记分对象 修改为
人员记分 对象
未按照安
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
齐全有效 改正,处
的保险、 合同价款
限位等安 1-2倍以下
全设施和 的罚款
装置,涉
及未按1项照的安
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
齐全有效 的保险、 限位等安
5万元以
行处罚
上10万元
以下的罚
款;造成 C161130
损失的, 0A030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
法第十八
31
对提供大
型施工机
械的单位
安全管理
C161880 0
未按照规 定进行检 查和维护
保养的行
为进行处

《北京市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 》第十八 条第二款
《北京市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 》第三十 五条
千分之十
工招标投
以下的罚
标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罚款10万元以上
3
3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39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限期整改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1000元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1000-3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罚款3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罚款10万元
1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罚款50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17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罚款10万元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限期整改
1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逾期未改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15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且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警告
1
1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16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限期整改
1
1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4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C1632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
0
33
安全管理
C1632800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序号
行为
类别
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基准
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分对象
记分对象修改为
人员记分对象
人员记
分分值
分值修改为
法规依据
条文内容
23
安全管理
C1610300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C1618800B020
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期限大于2个月的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13
安全管理
GQJZ102021
14
安全管理
GQJZ10202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准》(2016版)-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18 安全管理 GQJZ102026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十二条 条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 责令改正 企业记分对象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对象 分值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0 1 1 1 2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人员记分 分值 1 2 1 2 1 2 1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1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1
2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1
25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序号
行为内容
扣分标准
26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
15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
16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
17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
18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
19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2
建筑业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不良行为及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序号
行为内容
扣分标准




1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5
2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
3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筑工程管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XXXX版 精品

建筑工程管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XXXX版 精品
责令改正
0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千元-1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
罚款1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
4
企业综合管理
GQJZ101003
转让、出借、伪造、涂改建造师注册证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
0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万元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5万元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5万-10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罚款10万元
3
3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2
安全管理
GQJZ1020XX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0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2
2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70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
0
1
专职安全员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检查细则、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第七条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4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4
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
4
6
安全管理
GQJZ102018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11
安全管理
GQJZ10202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2
项目负责人
责令整改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10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项目拆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项目拆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人员管理 GQJZ209001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 期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项
处罚处理依据
企业记分 处罚处理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罚款10万元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罚款10万元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罚款10万元 罚款5万元 罚款5万-10万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罚款10万元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安全管理
GQJZ102024
安全管理
GQJZ102025
安全管理
GQJZ102028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 第二十七条 明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 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 第二十八条 全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是北京市领导为了规范建筑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项措施。

该标准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该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其背景、内容以及对建筑企业发展的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里,北京市建筑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

一些不法企业以低价中标、偷工减料等手段获取利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面对这些问题,北京市领导决定出台《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加强监管力度,并通过记分制度来约束和惩处不良行为。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一系列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细则;二是制定了相应的记分办法和扣分细则;三是规定了记分达到一定标准后将会受到的处罚措施。

这一标准的出台,为建筑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规范,也为领导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管工具。

该标准明确了一系列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细则。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拖欠工程款项、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违法分包、超范围施工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严重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标准,每个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被记分,并根据记分办法和扣分细则进行相应扣分。

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有不同程度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记分后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与招投标、暂停资质等级评审、吊销资质证书等。

通过这样一套完整的扣分制度和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约束建筑企业的行为,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出台对建筑企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标准的出台将促使建筑企业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企业将更加注重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
60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
61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
62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情节严重的
10
5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逾期不改正的
5
情节严重的
10
6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逾期不改正的
5
情节重的
10
9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经整改未达标的
5
序号
违规行为描述
依据
违规情节
记分分值
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北京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北京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未按照规定进

负责
未按照规
设工程施工
工程施
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

安全
C1618
C1618800
行检查和维护
处3000元以上5
人、
31
管理
800
定进行检
现场管理办
工现场
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B020ຫໍສະໝຸດ 保养的期限大000元以下罚款

专职
1
0
查和维护
法》第十八条
管理办
部门责令改正,处100
于2个月的

安全
保养的行
任。
设施和装置,涉
和装置的
及2项的
行为进行
未按照安全施
处罚
工的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300齐全有效的保
处合同价款3倍
3 0
B030险、限位等安全
的罚款
设施和装置,涉
及3项的
24
安全
C1611
对出租单 位出租未 经安全性 能检测或 者经检测 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十
《建设
工程安
C1632700
违法情节严重
人、
32
管理
700
单位未按
(二)项、第
理规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030

00兀以上1万兀

专职
1
0
照规定办
(三)项;
第二十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
以下罚款

安全
理注销手
《建筑起重
八条第
0兀以上1万兀以下罚


续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情节严重的
10
5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逾期不改正的
5
情节严重的
10
6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0
22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设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10
23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1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10
24
未取得《建设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
66
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5
67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因垫资施工,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5
68
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情节严重的
10
10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2
一般违法行为
5
情节严重的
10
11
施工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情节轻微的
2
一般违法行为
5
情节严重的
10
12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情节轻微的
2
具备开工条件但手续不齐全的
4
不具备开工条件
5
情节严重的
10
17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质量不符合标准
5
情节严重的
10
18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情节轻微的
2
一般违法行为
5
情节严重或引发过激社会事件的
10
30
以伪造、涂改、租用有关图章、证照等非法手段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提供劳务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一般违法行为
5
情节严重的
10
31
未按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
32
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人以下(含三人)
2
3人至8人(含8人)
5
8人以上
10
19
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10
20
发生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
21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பைடு நூலகம்10
49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0
50
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附加条件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2
51
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
52
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开采矿石的
3
55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5
56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情节严重的
10
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情节严重的
10
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5
3
46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0
47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3
48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3
69
注册执业人员(含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
70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3
71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
57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
58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
59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逾期不改正的
5
情节严重的
10
9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经整改未达标的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3
60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
61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
62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情节较严重的
5
情节严重的
10
15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情节轻微的
2
一般违法行为
4
情节严重的
10
16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0
25
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情节轻微的
3
一般违法行为
5
情节严重的
10
26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一般违法行为
5
情节严重的
10
2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
43
工程竣工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3
44
违反规定使用黏土实心砖的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
4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序号
违规行为描述
依据
违规情节
记分分值
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情节显著轻微的
1
一般违法行为
3
情节严重的
10
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