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燕窝产品检验检疫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7年第503号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令、质检总局2015年第170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1年第144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180号)、《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121号)》及《质检总局关于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152号)等。办理流程:
(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燕窝产品必须来自经质检总局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的要求执行,质检总局定期公布已获注册资质的境外燕窝产品生产企业名单(/xz/jkyw/)。
(二)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向中国出口燕窝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按照《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和《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以下简称《升级版公告》)要求通过系统进行备案。
(三)进口商备案
进口燕窝产品的进口商应按照《备案管理规定》和《升级版公告》要求通过填写备案申请表,同时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纸质文件,取得进口商备案资格后,方可办理燕窝产品进口手续。
(四)检疫许可
国家质检总局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食用燕窝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食用燕窝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五)报检
进口燕窝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xxgk_13386/jlgg_12538/zjl/19992000/200610/t20061 027_239071.htm),进口商或代理商在报检时,应当准确填写燕窝种类(食用燕窝)、来源(屋燕、洞燕)、颜色(白色、红色)等信息,同时必须在报检单的“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注明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完整名称及注册号、进口燕窝产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号,未注明的,不予受理报检。
(六)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燕窝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资料审核、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测、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七)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应当按照《备案管理规定》和《升级版公告》的相关要求,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及时通过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并对记录真实性负责。
办理报检材料: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单证;
2、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报检预核销单》(进口食用燕窝需提供);
3、经质检总局确认的输出国官方原产地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的进口预包装燕窝产品应当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燕窝产品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对于非首次进口的预包装燕窝产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6、当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首次进口);
7、代理报检的,需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
8、非首次进口的食品需提交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定义:
燕窝产品,是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用燕窝及其制品。
食用燕窝,是指经分拣、用水浸泡、清洁、去除羽毛、重新塑型、加热烘干、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燕窝产品,不包括冰糖燕窝等燕窝制品。
办理地点: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请联系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