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流的企业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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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流企业卖标准

1 分析标准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的原因。

2 通过实例,分析为什么有人会买标准。

“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产品、三流企业卖苦力”指出了做标准的收获:

1)标准本身是一种规则。标准是一种产业和经济的秩序。通过建立标准,标准的主宰者在标准的使用者和标准体系内部不同的游戏者之间建立一种规则和秩序。

2)标准是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决定了权力分配和利益分配的工具。权力和利益的分配涉及标准的主宰者和不同的参与者。标准可以塑造主宰者的“架构者特权”。主宰者既是产业的运动员也是产业的裁判。控制一种标准能够利用“架构特权”获取巨大的市场受益:因更大的网络效应所提高的产品需求和消费者支付意愿;授权使用标准的收益;对技术发展方向的主导和把握。

3)标准建立用户安装基础和知识产权基础。标准是一条“路径”。一旦控制标准,保持这种控制力相对容易,从而影响产业序列发展。树杈来自树干,后发国家希望在现有的树干上嫁接自己的树杈(标准)往往非常困难。知识产权的环境下,做标准好比“盖楼”,第一层楼不是自己的,要盖第二层楼就很困难。如果第二层楼也不是自己的,要盖第三层楼就更加困难。以此类推,越到上面,盖楼就越困难。

“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产品、三流企业卖苦力”回避了做标准的成本:

1)做技术的公司本身面临很大的风险。投入不一定能够获得专利;专利不一定能够进入标准,标准不一定能够推广,推广也不一定能够赚到钱。做技术的公司必须能够面对风险和不确定性。成功的技术和标准设定者都要经历许多艰难,正是因为成功不容易,做标准的门槛相对很高。

2)标准可能是一种竞争性商品,必须接受市场的拷问。无论做什么在竞争性的市场中都不容易生存。标准往往需要与标准竞争,约束着标准主宰者的权利范围和选择空间。标准主宰者与竞争对手争夺追随者的游戏,追随者拥有事前谈判优势。

3)标准必须与合作者竞争。标准主宰者与标准追随者处于竞争中。它们在蛋糕做大的同时面临着蛋糕划分问题。卖产品和卖苦力的企业可能在标准合作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技术,转变为标准主宰者,甚至变成主宰者的竞争对手。

4)标准必须与潜在的竞争者竞争。标准垄断带来的高利润往往会吸引竞争标准的出现。垄断导致竞争,竞争导致垄断特权的消解。重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从上述简要介绍可以看出,“标准”是公开的,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代表的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它本身不是私权,更不构成任何特权,制定标准的

目的就是要广泛推行它。它是无法进行销售的,如果有外国公司要卖标准给他人,那是在意图骗取对方的金钱。早期,有关组织和协会在制定技术标准时,都试图将特定专利技术排除在技术标准之外,以利于标准的广泛推广。但自上世纪90年代起,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由于技术发展之迅猛及市场竞争之激烈,专利技术产业化布局日趋加快,专利与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从分离趋向融合,一些技术雄厚的企业,应用专利战略在各个国家跑马圈地,形成专利包围圈,通过各种市场手段努力把自己的专利和技术规范上升为行业标准乃至国际标准,一旦包含专利的技术方案写入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这些企业或者企业联盟就赢得了进入市场的主动权。人们之所以形成误解,是因为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出现了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相结合,形成新的技术垄断联盟之现象:借助于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借助知识产权的专利性,来实现某些技术标准事实上的垄断,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简言之,谁的技术规范能成为国际标准,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谁就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并进而取得了市场主动权。

实际上,标准之后隐藏着技术转让或许可,没有技术做基础或支撑的标准一文不值。跨国公司为何对标准感兴趣,不在于标准本身的知识含量,而在于该标准中隐藏的诸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其他商业秘密,如果其他企业不用它们的技术,则制造不出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提供不了符合标准的服务。它们利用标准来控制类似厂家,因为它们通过“标准”这一公示化的手段和策略,笼络了消费者的心,在无形中进行市场抢夺,一旦市场上对该标准形成了普遍的认同感,则它们就会君临天下,任何欲分得市场中一杯羹的人,必须进入其标准体系中,而此时,后来者就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要按标准生产,就不得不从标准制定方或参与方获取相应的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由此,知识产权贸易发生了,而无形的知识产权之价格往往又是控制在标准制定人或参与人手中的。这才是跨国公司对标准倾尽全力、不惜代价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建立并推行自己标准的本质之所在。简言之,它们建立标准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出售其技术等知识产权创造条件,即制定标准是为了强行推销其知识产权,我们必须对此有准确深刻的认识。我国DVD (全称为“Digital Video Disc”,意为“数字化储存光碟技术”或“数字影碟光盘”)产业遭受6C联盟2的打压,国内的DVD厂家变成了廉价的加工地,它们只能获取微薄的利润,而6C公司则利用其所谓标准控制下的专利技术进行明目张胆的巧取豪夺,攫取了大量的利润,便是例子。

当然将上述观点中的“一流企业卖标准”变成“一流企业定或参与定标准”倒未尝不可,只不过没有了技术、没有了知识产权做基础,想制定或参与行业标准或产品标准之设想将变成“海市蜃楼”、“空中楼阁”。标准总是与一定的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的,以技术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是标准出台或制定的根基,而标准是知识产权外在的代表和体现,它们是内与外、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对此下文将详细论述)。正因为如此,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常易造成人们的误解,以致出现“卖标准”之说,这是由人们对它们关系没有形成清晰的认知所造成的。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自己的核心、先进之技术,想制造引导行业的标准,简直就是异想天开,这个世界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专门以制造和出售标准为生

存基础的企业。标准可以说是企业在技术高度发达(即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有了大量的积累)的前提下进行提炼的结果,是企业引导市场、甚至控制市场的高级阶段,是企业在技术充分发展基础上的提升,也是它们间接垄断市场而又规避垄断法制裁的最高境界,即是企业技术发展后的高级阶段。有时,在一个行业,一家企业很难独立形成某一产品的标准,此时企业联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企业联盟本质上是技术联盟,通过技术结盟,特别是专利技术并以专利池的形式出现,建立一套系列产品的标准,进而垄断该行业的市场。DVD领域里的所谓3C联盟或6C联盟、数码相机领域的日本的企业联盟都是这方面的先行者。

之所以有人会买标准跟商品本身的的质量劳动力劳动价值等方面来评定市场上有许多同类型的商品但它们所处的价植却不同那就得看人们的各需索求比方说: 牙膏价格从几块到几百价格不等它们的作用是一样的为什么

价格却相差那么多就是因为商品的投入劳动商品的品牌话每天不停的在电视前上演的电视广告战为的只是让消费者接受了解自已的产品来获得更大的利益。

头顶“世界杯”头衔的“中国制造”,其实并不值得炫耀。因为大多数中国制造的世界杯纪念品是“贴牌”产品。“中国制造”普遍价廉物美,在庞大的世界杯经济的大蛋糕中,中国企业分得的只是“蝇头小利”。如一只“格列奥”世界杯吉祥物,在德国的售价为19.95欧元,而在扬州出厂价仅为1.45欧元,利润基本被德国经销商进口商等“瓜分”。

一流企业卖标准,二流企业卖品牌,三流企业卖产品,四流企业卖苦力。一些中国企业甘愿卖苦力,很大程度不是没有人才和科研能力,而是被眼前小利所迷惑,放大加工厂带来的好处,而缺乏向一流企业迈进的眼界信心和锲而不舍地努力。长期仅仅满足于“裤子换飞机”

我认为,一方面是不少企业还缺乏“标准是生产力”的意识,认为制订、修订标准是政府机关或行业协会的事儿,自己管好生产、销售等环节就够了,而把制订、修订标准当成了闲事儿。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虽然想参与标准制订与修订,但由于自身干得不够出色,缺乏制订修订标准的底气和资本。

数控0802班

肖观生

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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