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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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

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

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

"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

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

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四大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文一、绪论营改增是指将原来适用营业税的行业改为适用增值税的一项税收改革措施。

为了切实落实营改增政策,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我国对四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制定了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对这四大行业的营改增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二、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1. 转换纳税人身份建筑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将由纳税人身份转为一般纳税人。

建筑业纳税人需在改革实施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可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

2. 纳税期限及申报方式建筑业纳税期限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即按月纳税。

纳税申报及缴纳方式,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申报缴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方式。

3. 增值税税率建筑业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应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11%的税率进行计算。

4. 优惠政策为了支持建筑业的发展,对于合同签订前已以营业税形式计税的项目,允许在合同约定的最长周期内继续按照营业税的方式计税纳税。

同时,对于建筑业纳税人购买生产建筑材料、设备和机械设备等,可以享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政策。

三、房地产业营改增实施细则1. 转换纳税人身份房地产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将由纳税人身份转为一般纳税人。

房地产业纳税人需在改革实施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可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

2. 纳税期限及申报方式房地产业纳税期限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即按月纳税。

纳税申报及缴纳方式,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申报缴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方式。

3. 增值税税率房地产业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应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11%的税率进行计算。

4. 优惠政策为了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购买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一、营改增范围界定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类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在此范围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为营改增的纳税人。

二、税率与优惠政策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XX%,小规模纳税人适用XX%的征收率。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为推动建筑业科技创新,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可申请税收优惠。

三、简易记税方法
为方便纳税人计算税款,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简易记税方法。

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XX%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XX%计算应纳税额。

四、跨地经营规定
纳税人发生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纳税人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预收款金额的XX%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结算收入计算并补缴税款。

五、转型优化措施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技术研发,推动产业升级。

支持建筑业企业向绿色、智能、服务型方向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成本。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

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

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

那么,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呢?下面就和我一起看看吧!建筑业营改增细则有哪些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适用增值税税率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三、建筑服务概念界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023年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3年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3年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在2023年,中国政府将实施四大行业的营改增政策,以进一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税制改革。

这四大行业分别是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实施细则。

一、制造业1. 增值税改革:制造业企业将增值税税率调整为统一适用的16%。

同时,对于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政府将适用13%的税率,以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2. 退税政策:对于出口制造业企业,政府将继续实行退税政策,以提升竞争力和促进出口增长。

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支出,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 税收调整和减免:为了减轻制造业企业的负担,政府将对研发、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支出给予适当的税收调整和减免。

二、交通运输业1. 增值税改革:交通运输业企业将增值税税率调整为统一适用的11%。

同时,对于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基础服务行业,政府将适用9%的税率,以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和提升服务水平。

2. 优惠政策:政府将对于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生产和销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推动环保交通工具的发展。

3. 税收调整和减免:为了减轻交通运输业企业的负担,政府将对油价等成本因素进行适当的税收调整和减免。

三、建筑业1. 增值税改革:建筑业企业将增值税税率调整为统一适用的11%。

同时,对于保障性住房等社会公益性项目,政府将适用9%的税率,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

2. 优惠政策:政府将对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等环保项目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3. 税收调整和减免:为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政府将对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支出给予适当的税收调整和减免。

四、现代服务业1. 增值税改革:现代服务业企业将增值税税率调整为统一适用的6%。

同时,对于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政府将适用4%的税率,以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2. 优惠政策:政府将对创业创新型企业和科技服务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企业发展和推动科技进步。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建筑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一直以来被社会关注的热点产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管力度,2016年我国开始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

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纳入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范畴,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对建筑业税制改革带来了深刻影响。

为了使建筑业顺利适应新的营改增税收细则,政府发布并完善了一系列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建筑业营改增税收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业营改增征收政策介绍1.1 规定营改增税制下建筑业的适用范围及税率营改增税制下,建筑服务业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其中房屋建筑服务业、土木工程建筑服务业以及专业工程建筑服务业等业务范畴均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税率分别为11%、9%和6%。

1.2 修建与改建房屋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同一建筑项目中施工成本和修建、改建的房屋部位的价格分别列明并单独标注,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划分每一部分的付款金额,并按照营改增税制的税率进行缴纳税款。

1.3 建筑销售与转让时如何征收营改增税如以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名义,通过申请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后出售时,不再适用建筑服务业交纳增值税,并且不再需要涉及到任何增值税的税费,只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房产税进行缴纳即可。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2.1 市场竞争力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使得建筑业部分将不再缴纳过去“三险一金,并提供住房福利”的现象,弱化建筑业部分的竞争力。

不过也有一部分人员不再缴纳过去的党费等,这样可以提升建筑业的竞争力。

2.2 市场份额发生逆转由于营改增税制度的实行,到目前为止,建筑业的税率从以前平均约15%的税率下降到现在的税率,这将极大的降低建筑业的成本,使得建筑业的市场份额发生逆转,市场占有率逐渐增长,市场重心也逐渐从传统的制造业、服务业转移到了建筑业的领域。

2.3 技术领先优势提升营改增税制度下,建筑业将会有更多的利润给予工程师。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 〕49 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 )》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

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X(1 - 11.34% )。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 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 ,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X(1 —5.13% )。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 , 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x( 1 —10.08% )。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 2016 ) 36 号文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

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税制,将增值税率从原来的17%降至11%,并适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转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建筑业是营改增的重点领域之一,因此本文将介绍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建筑业营改增范围包括:•建筑施工服务;•建筑安装服务;•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服务。

其中,建筑施工服务中包括的工程项目,应为与商品房开发有关或者合同工程,除此之外的工程项目以及建筑监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等均不属于建筑施工服务范畴。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建筑业营改增税率为11%,建筑业企业享受的增值税税率优惠政策除11%外,不再享受其他税率优惠政策。

同时,在营改增后,企业纳税人还可以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享受出口免税、外贸福利、免税资产转让、进项税额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登记建筑业企业应在税务局属地注册税务登记,按规定开具并使用发票,通过预缴款、汇算清缴等方式缴纳税金。

建筑业纳税人首次在税务局办理营业税变更为增值税税的登记时,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证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建筑业营改增转型优化为适应营改增的税制环境,建筑业企业需要进一步转型优化,切实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营销,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管理水平,优化生产过程;•加大技术计划及科研力度,研发新产品;•创新营销模式,改善销售渠道;•开发新客户,增加销售渠道;•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培训。

通过上述措施,建筑业企业可以适应营改增税制环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建筑业营改增税制带来的影响营改增税制的实施对建筑业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税负的转移。

增值税制下,建筑业企业与其它行业企业税负之间的差异明显缩小,建筑业企业的税负重心发生了转移,建筑业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发企业的税负比例发生较大变化,税负的转移对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的细则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建筑业营改增后,纳税人主要包括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维修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则是指那些支付建筑服务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他们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

二、增值税税率规定根据最新政策,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XX%,具体税率可能会根据服务类型、合同金额等因素有所不同。

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建筑服务概念界定建筑服务是指与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活动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维修等。

四、营改增范围概述营改增范围涵盖了建筑业的全链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装饰、维修等。

同时,与建筑业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如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也纳入营改增范围。

五、商品房开发相关工程对于商品房开发相关工程,营改增政策同样适用。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对于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款项支付等问题,也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处理。

六、转型优化措施为了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建筑业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转型优化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优化业务流程和成本控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拓展业务范围和市场渠道等。

七、核心竞争力提升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企业需要更加注重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优化人才结构和团队建设,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效率等。

八、营销与管理加强为了更好地应对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建筑业企业需要加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优化营销策略和推广渠道,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优化资源配置和成本控制,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总之,在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下,建筑业企业需要全面了解政策内容和规定,采取积极的转型优化措施和管理加强手段,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方案

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方案随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并用实施增值税还能够很好的防止现代生产型增值税制中确立的重复征税的因素,避免企业在机械设备投资方面存在过大的税收负担,能够提高投资的积极性,扩大内需,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分析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增值税转型下建筑业计税方法(假设税率为11%)1、一般纳税人本期应交增值税=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2、销项税额=本期含税工程收入÷1.11Χ11%3、进项税额=外购物资或者劳务(服务)时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增值税额。

4、营改增以前原营业税计税方法:应交营业税额=含税工程造价Χ3%二、营改增后对企业经营管理引起哪些变化和应对措施1、收入的确认:完成产值的统计报量、工程监理的批量、业主的审批量,当三者不一致时如何确认?如果能够及时收到工程进度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首选业主审批付款额为确认量,因为确认收入就要反映增值税——销项税额。

2、招投标的组织策划:争取以工程量清单计算不含税造价去投标,增值税以价外税形式反映,这样对企业有利。

3、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供应材料合同: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标明: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

4、工程分包合同1)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2)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挂靠),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三、会计核算的改变目前的营业税会计核算,比较简单,不涉及价外税的核算,而“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就比较复杂了。

(一)、采购业务的变化:1、企业新购置机械设备1台,总价200万元,厂商开出增值税发票。

借:固定资产——机械设备 170.94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2、购入钢材400吨,总价160万元,厂商开出增值税发票。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细则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建筑服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应税服务款项的支付,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率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XX%,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XX%。

三、建筑服务概念界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与建筑物、构筑物相关的工程作业。

四、老项目简易计税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乘以适用的征收率(XX%)进行计税。

五、清包工简易计税对于清包工合同,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乘以适用的征收率(XX%)进行计税。

六、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对于甲供工程,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乘以适用的征收率(XX%)进行计税。

七、纳税责任划分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负责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服务款项的增值税。

八、相关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以前规定不符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4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

对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建筑行业营改增,你知道多少?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更多最新相关建筑行业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琉璃建筑制品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

建筑业营改增所带来的挑战“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筑企业一场输不起的战役!大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自己带头学习,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召集各层管理人员组织研讨应对方案,还开展自行模拟测算。

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

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

附件深圳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计价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行计价依据除作以下调整外均保持不变。

一、含税建安工程造价调整(一)含税建安工程造价=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应纳税费应纳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税务部门公布的税(费)率(二)不含税建安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方法与现行计价规程一致。

(三)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是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综合测算的,其参考范围见附表1,仅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率见附表2。

(五)营改增后的建设工程计价程序见附表3。

二、其他说明(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结算原则,同时应考虑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材料采购及机械配备等因素,考虑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合理确定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进行自主报价。

附表1.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表(单位:%)注:1.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可按参考范围的中值确定综合应纳税费率,具体数值由编制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2.非竞价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的综合应纳税费率推荐值为3%。

附表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费)率表(单位:%)附表3. 建设工程计价程序。

关于贯彻执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试行)

关于贯彻执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试行)

关于贯彻执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贯彻执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营改增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和价格信息的建设工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具体规定如下:(一)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计价依据的详细调整内容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均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程)的内容一致。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归入企业管理费。

(四)材料(设备)暂估价及其结算价均应为除税单价。

(五)材料、机械调差所采用的单价应为除税单价。

(六)《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材料(设备)除税信息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价格信息未发布的材料(设备)应按以上原则除税计列。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三、实施时间(造价站建议)(一)2016年5月1日(含)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工程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2016年5月1日(含)后签订施工合同的直接发包工程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附: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

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营改增范围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实施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所有与建筑相关的服务。

这意味着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税率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营改增后的税率设定为XX%。

具体的税率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和地区有所调整,具体以税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对于营改增实施前已经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具体来说,可以按照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XX%)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清包工计税方法清包工是指建筑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但不提供材料、设备等的工程服务。

对于清包工,其计税方法以劳务费收入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五、甲供工程计税方法甲供工程是指甲方提供主要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工程,其计税方法以乙方取得的劳务收入减去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六、转型优化措施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实施营改增的同时,还将采取一系列转型优化措施,包括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加强人才培养等。

七、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将实施一系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的优惠政策将由税务部门另行发布。

八、税务管理要求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务管理要求将更加严格。

建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准确核算和申报增值税。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税务政策的顺利实施。

以上即为建筑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希望各建筑企业和个人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本(2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本(2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本一、综述本文为四大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的范本,对四大行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加强税收监管,促进经济发展。

二、制造业营改增实施细则1. 纳税人确认制造业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2. 纳税人应及时申报增值税纳税情况,并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在线申报。

3. 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真实、合法和准确。

4. 完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出口企业积极申报退税。

5. 加强对制造业领域关键税收风险的监管,提高税收合规水平。

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1.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建筑业分类进行纳税申报。

2. 强化对施工图纸、工程计量等重要数据的管理,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3. 加强建筑业领域的税收风险防范,加大对虚开发票的打击力度。

4. 完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使用和报销流程。

5. 建立建筑业增值税检查制度,定期对建筑业纳税人进行检查和核实。

四、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实施细则1. 纳税人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的行业分类进行税务申报。

2. 完善运输业纳税申报相关电子系统,方便纳税人进行在线申报。

3. 强化运输行业关键数据的管理,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加大对运输行业内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虚开发票等不法行为。

5. 完善运输业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行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五、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实施细则1. 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行业分类。

2. 加强现代服务业纳税申报的管理,提高申报准确性和合法性。

3. 完善现代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使用和报销流程。

4. 建立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纳税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和管理。

5. 加强特定服务行业(如金融、保险、咨询等)的税收监管,防止税收漏税现象。

六、总结以上为四大行业营改增实施细则的范本,通过详细阐述各行业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措施,有助于加强税收监管,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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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于3月23日颁布,以下是“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的相关消息,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合计约四万字。

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下面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关于建筑业的十一条干货(2)
2016-03-26 09:54:05 来源:中国检测网阅读: 507 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五、建筑服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同,如何纳税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建筑业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八、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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