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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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权益类型及受到侵害的成因分析

外嫁女权益类型及受到侵害的成因分析

3 . 宅基 地分 配权 。对农 民来 说 , 宅基地 是赖 以生存 的一项
重要 的权 利 . 有很大 的经 济利益 , 现今很 多农 民无地 耕种 又无
其 他生活 来源 , 就会 在 自家宅 基地上 建造房 屋 。 其 中一层 留作
自用 , 其 他 出 租 出去 。在 大 多 数 地 方 , 宅 基地 的分配 权 又往往
( 三) 法律成 因
1 .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随着经 济 的发展 和土地 的增值 , 在 第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和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部 分 外 嫁 女 不 仅 分 不 到 新 的
责任 田, 而且 过去分 配 的也要 被强制 收 回。 2 . 征 地补偿 款 分配 权 。征地补 偿 费用作 为 对被 征 土地农 民( 包 括 外嫁女 ) 土地 承包 权 益的 一种 价值 补偿 , 外嫁 女 应 当 得 到和 同村农 民一样 的补偿 。 但 现实是 。 在 很多 地 区外 嫁女 一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问 题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发 生 纠 纷 人 民 法 院 能 否 受
和 征地补偿 款分 配权 紧密联 系 .且 在宅 基地分 配权 问题 上采 取男 女不 平等 的政策 。
4 . 股 权 分 配 权 和 分 红 权 。 外 嫁 女 权 益 纠 纷 表 现 最 突 出 的 就 是 股 权 分 配 权 和 分 红 权 问题 。 在 这个 问题上 , 村 委 会 会 以 村
5 . 集体福 利 。 外 嫁女 的此项 权利 同样受 到 限制 。 包括 农村
集体合 作 医疗 、 养老保 险 、 子女 人托 、 人 学等方 面 的权利 。 外嫁 女要 求 享有 参 与 以上农 村集 体 经济 利益 分 配权 利 ,

“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其解决路径

“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其解决路径

“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其解决路径在村规民约的背景下,就“外嫁女”的土地拆迁补偿的纠纷进行了探讨,在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在民间法(村规民约)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提出了社会治理合法化的应对措施。

村規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一种依据,在村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村规民约在某些程度上会对部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集体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在对“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的纠纷方面缺乏合法的解决依据。

妇女的地位受习惯法的影响,广大农村地区长久存在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一传统思想,“外嫁女”这类特殊群体的权益受到村规民约的制约。

随着人权意识的提升,妇女的权利也需要更多的重视和保障。

在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国家法律的替代职能。

当然,村规民约是民间的传统治理与国家民主治理之间的一种互动,尤其是在对特殊主体的权益保护过程中,其公平、合法、合理的运行,也是判定村规民约有效性的一种手段,在“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的纠纷的保障方面体现得更加突出,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是解决土地拆迁补偿款纠纷的前提和关键。

笔者分析了村规民约背景下“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的根源,指出了“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的不足,从法理层面提出了“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对策。

1村规民约背景下“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在现有的法学研究领域中,农村“外嫁女”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外嫁女”是指离开本村嫁到外村,或者嫁给本村村民,还包括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以及她们的子女;狭义上的“外嫁女”是指嫁到本村以外,户籍仍然留在本村的妇女。

该研究关注的是狭义上的“外嫁女”[1]。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妇女的地位与男性不平等,一直依附于家中的男性,而且妇女对于土地的依赖性也要强于男性,她们需要更多的权利保障。

“外嫁女”作为特殊群体,她们的户籍留在本地,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转移而转移。

同时“外嫁女”的权利也受到了集体土地制度变更、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变化的多方面影响。

科研课题论文:我国农村“女权”保障问题与制约因素分析

科研课题论文:我国农村“女权”保障问题与制约因素分析

72862 农村研究论文我国农村“女权”保障问题与制约因素分析一、我国农村女权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一)财产权益尚难保障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夫为妇纲”的三纲五常封建思想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变,农村妇女主要还是依靠男人生活,在财产处置权利方面,农村妇女是没有多大的话语权力的。

这主要突出的表现在:土地承包权被架空。

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实施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这就导致了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很难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调查显示,20xx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咱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因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占27.9%,(其中,获得了补偿等收益的占87.9%,未能获得的占12.1%,比男性高1.9个百分点)20xx年,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

婚前财产权被遗忘。

一般在农村妇女的意识中,所谓的财产大部分都是指陪嫁的嫁妆,而对于农村妇女在未出嫁之前在娘家创造出来的财产大部分都无人提及,这也应证了“嫁出去的女拨出去的水”的农村古话,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婚前妇女为娘家的经济收入付出了诸多努力,但是只要出嫁,这些婚前她们所创造出来的财产就与她们没有任何关联。

家庭财产支配权被漠视。

在农村中,男性与女性同样为家庭的经济收入贡献力量,甚至在不少农村地区,妇女不仅要承担了繁琐的家务,还有承担繁重的农活,以及老人小孩都要去照顾。

但是在财产支配方面,却是丈夫占据主导地位,大多数妇女根本无力支配家庭财产,甚至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都丧失殆尽。

这就导致了一些农村妇女在离婚时想履行分割财产的权利,但是她们除了房屋、电视等固定财产外,其它的财产竟然一无所知。

农村妇女的继承权难以保障。

根据我国颁布的《继承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但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继承权一般是由子嗣继承,妇女根本无权过问。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嘿,咱今儿就来说说外嫁女权益纠纷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外嫁女,就像是一只风筝,线的一头在娘家,另一头在婆家。

有时候这线啊,就容易缠在一起,闹出些纠纷来。

咱先讲讲这土地权益吧。

有些地方,外嫁女的土地就莫名其妙地没了,这像话吗?那土地可是人家的根儿呀!就好比你养了一只鸡,天天给它喂食,突然有一天有人说这鸡不是你的了,你气不气?这外嫁女对土地是有合法权益的呀,凭啥说没就没呢。

还有那村里的分红啥的,也不能把外嫁女给落下呀!人家也是村里的一份子呀,咋能区别对待呢?这就好比大家一起做了个大蛋糕,结果到分的时候,就把外嫁女那一块给切走了,这多不公平呀!那遇到这些纠纷该咋办呢?咱可不能怕事儿!首先,外嫁女自己得清楚自己有啥权益,不能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出门得知道自己要往哪儿走,不能瞎转悠。

然后呢,要勇敢地去争取,别不好意思,这是你应得的呀!你不争取,谁会主动给你呢?要是村里解决不了,那就往上找呀!镇里、县里,总有能说理的地方。

别觉得麻烦,这事儿可关系到你的切身利益呢!就像你生病了,难道因为怕吃药苦就不去看病吗?那肯定不行呀!咱再说说家人的态度。

娘家和婆家都得支持外嫁女呀,不能胳膊肘往外拐。

要是家人都不帮着,那外嫁女得多心寒呀!这就好比你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还没人安慰你,你得多难受呀!社会上也得重视起来呀!不能让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大家都来关注,都来帮忙,那这些问题不就好解决多了吗?咱不能让外嫁女们觉得自己是孤立无援的呀!总之,外嫁女权益纠纷不是小事儿,得认真对待。

大家都行动起来,让外嫁女们能真正享受到她们应有的权益,让她们的生活也能过得顺顺利利的。

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吗?难道我们要看着她们受委屈而无动于衷吗?肯定不行呀!所以呀,大家都努努力,让这个世界更公平、更美好吧!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外嫁女的法律案例(3篇)

外嫁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女,1988年出生于我国XX县一个普通农村家庭。

2008年,李某与同村的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因家庭矛盾,李某与张某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后,李某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

离婚时,双方约定李某的婚前财产归李某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

2016年,李某的娘家所在村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部分土地。

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李某以村民身份申请分得征地补偿款。

然而,村委却以李某已嫁出本村为由,拒绝将其纳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名单。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作为外嫁女,是否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李某离婚后,是否仍享有本村村民的身份?2. 李某是否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三、法院判决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关于李某是否仍享有本村村民的身份问题,法院认为,李某虽已嫁出本村,但离婚后并未迁出户口,且在本村仍有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李某仍具有本村村民的身份。

2. 关于李某是否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李某作为本村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离婚后,李某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仍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村委应将其纳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名单。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外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权益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益,关乎农民的生活和发展。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外嫁女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本案通过以下途径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1. 法院认定李某仍具有本村村民的身份,为其享有土地权益奠定了基础。

2.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外嫁女权益保障情况报告 (2)

外嫁女权益保障情况报告 (2)

关于“外嫁女”在司法实践中权益保障情况报告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量逐年增加。

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由于诸多原因,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却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农村实施村民自治以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人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来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权益。

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及其所衍生的各种权益保护形势愈加严峻。

二、外嫁女权益未能完全得到保障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在法律方面,对于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权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主体问题。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在村民会议,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把全部的权利交给了村民自治。

目前各地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一标准,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籍为依据。

二是复合标准,即以户籍为基础,辅之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并履行本村集体的村民义务等条件来判断: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事实作为依据,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在外嫁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下,如果其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第一种单一标准,外嫁女因户籍不在夫家而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原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又实行第二种复合标准,该外嫁女因不在原籍生产、生活导致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便造成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两边落空的现象。

农村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农村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从法院审判的视角解读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征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论文提要: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原来以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问题。

为此,广州中院牵头组织课题组对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

本文分成五个部分:前言:简要介绍广州市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概况、开展调研的目的、整个调研的基本过程;第一部分: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案件的法理分析:一、程序问题的思考二、审理外嫁女权益纠纷应遵循的原则三、外嫁女权益受人民法院保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四、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出路;第三部分:两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双重条件的问题二、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及其审查、监督机制结论:通过地方立法统一解决是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必由之路。

全文共计字。

课题组成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娜广州市委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马红安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魏富忠广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次奇广州市番禺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雷艳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伟民广州市妇联法律顾问邓克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谭卫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助审员李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助审员龚德家广州市番禺区法制办谢伟东前言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第二、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或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先以耕地为主要经济收入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

外嫁女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外嫁女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外嫁女土地承包合同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其中不乏大量的女性。

这些女性中,有一部分选择了嫁入城市,成为了“外嫁女”。

然而,在她们离开农村,嫁入城市之后,她们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益如何保障,成为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民家庭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并不充分。

一些地方实行“嫁出即失地”的政策,外嫁女一旦嫁入城市,就失去了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益。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土地承包合同问题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外嫁女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外嫁女是否有权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民家庭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权。

因此,外嫁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有权参与家庭承包,享有承包地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为外嫁女嫁入城市而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

二、外嫁女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不尊重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故意降低合同标准,或者不签订书面合同,使得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必须尊重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得降低合同标准,或者不签订书面合同。

三、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权问题。

对于外嫁女来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侵犯了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她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尝试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关法律法规等。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妇女权益保护是一个至关重要且不容忽视的问题。

农村妇女在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她们的权益保障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以下几个方面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的。

首先,土地权益是农村妇女权益中的关键一环。

在农村,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然而,一些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在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同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再享有娘家的土地权益。

这导致农村妇女在土地分配中可能被剥夺应有的份额。

另外,在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过程中,农村妇女的权益也容易被忽视,补偿款的分配可能无法公平地给到她们。

教育权益也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尽管近年来我国农村教育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农村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水平仍相对较低。

在一些贫困地区,家庭可能更倾向于让男孩接受教育,而女孩则早早辍学务农或务工,帮助家庭分担经济压力。

这种教育机会的不平等,限制了农村妇女的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使她们难以摆脱贫困的循环。

而且,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针对农村妇女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也不足,这使得她们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就业权益对于农村妇女来说同样至关重要。

农村妇女在就业方面面临着诸多限制和歧视。

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专业技能,她们往往只能从事一些低薪、高强度的体力劳动。

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性别而被拒绝,或者在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

同时,农村妇女创业也面临着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困难,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措施。

婚姻家庭权益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在农村,一些妇女在婚姻中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威胁,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

此外,农村妇女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权益也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在家庭中,农村妇女承担着大量的家务劳动,但这些劳动的价值往往被低估甚至忽视。

刍议农村外嫁女权益的保护

刍议农村外嫁女权益的保护

刍议农村外嫁女权益的保护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土地被征成了必不可少的一步。

由征地所带来的纠纷纷繁复杂,而农村外嫁女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的请求上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因性别所带来的歧视导致其利益得不到保障。

基于此,本文对如何保障外嫁女的法律权益提出一定的建议。

标签:外嫁女征地补偿法律保护1 问题的提出不管是哪一个社会形态,有个发展规律一直没有改变,即土地掌握在谁手里,谁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所谓“农民起义”,归根究底都是为了土地以及土地所能带来的利益。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保护土地,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等。

可以说,土地不仅是国家的命脉,也是农民生存的根基和血脉。

这种根基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当利益不被公平分配的时候,则会产生纠纷。

而土地被征,是土地所能带来的各种效益当中较为显著的部分。

根据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农村土地被征收,国家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如被征土地为耕地的,该费用(包括安置补偿费)最高可达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1]而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正在尝试以市场价来计算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

可见,土地被征收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不可小觑。

然而,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金进行分配时,由于僧多粥少,土地资源的稀缺使得“外嫁女”这种特殊身份便容易被农村集体组织忽略甚至排斥,其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亦得不到保护。

2 “外嫁女”身份的界定以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枫树冲村6名“外嫁女”为例,该6名妇女虽已出嫁,然其户籍依旧在枫树冲村。

2007年,该村土地重新分配,该6名女子未被通知到场,同时被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2011年,枫树冲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在对征地补偿金进行分配时,村支书再次以“外嫁”为由,剥夺了户籍仍在该村的此6名女子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

[2]在此,有必要界定“外嫁女”的范围。

“外嫁女”是带有广东特色的俗语,在福建又叫“嫁出女”,其主要指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仍然留在本村的女子。

刍议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刍议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刍议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袁永全
【期刊名称】《华章》
【年(卷),期】2024()9
【摘要】从法律角度对妇女土地权利进行保护是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过在实践中由于土地流转政策及执行问题导致对出嫁女土地权利的侵犯常常发生。

发生原因不仅是我国目前农村习惯与现有立法之间存在着冲突,而且对出嫁女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存在一定障碍。

本文旨在分析出嫁女难以获得权利保护的现实状况及原因,并针对性地给出相应建议,从而保护农村出嫁女赖以生存的土地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真正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上,提高农村妇女在生活中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总页数】3页(P0132-0134)
【作者】袁永全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
【相关文献】
1.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法律保护
2.刍议农村外嫁女权益的保护——以征地补偿为视角
3.出嫁女怎样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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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

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

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例
嘿,大家听说过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儿吗?那就让我给你们讲讲小花的故事吧!
小花呀,本来是村里土生土长的姑娘(例子:就像那田野里的小花,一直绽放着自己的美丽)。

出嫁后呢,村里就有人说她没资格再拥有原来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这可把小花委屈坏了,她的地那可是她一直以来的依靠呀!她就到处去说理,去找村里,找政府。

“凭啥我外嫁了就不能有地了呀?”小花气鼓鼓地说(例子:那模样就像一只被抢了食物的小老虎)。

她的家人也觉得不公平,纷纷帮她说话:“这地是我们家的,她怎么就不能要了?” 这事情就这么闹开了。

有人说这是老传统,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但这都什么年代了呀!(例子:难道现在大家还用着几十年前的老手机吗?肯定都换成新的啦)小花可不认这个理。

她不断地努力争取,政府部门也重视起来,去调查了解实际情况。

最后呀,还了小花一个公道,她重新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你们说,这件事是不是很有意义?其实呀,外嫁女的权益必须要得到保障,她们也是有感情有牵挂的呀!(例子:就像那风筝,不管飞多远,线还在原来的地方)不能因为外嫁了,就把她们的根给斩断了不是?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处理。

不能让不合理的传统观念伤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公平公正的对待,无论男女,无论是否外嫁,都应该在这片土地上找到自己的归属感。

《2024年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研究》范文

《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中国广袤的牧区,草场是牧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草场权益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牧区“外嫁女”的草场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的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现状在牧区,由于历史、文化、习俗等多方面原因,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草场权益保障更为困难。

特别是对于“外嫁女”来说,她们在嫁入新地区后,往往面临着草场权益被侵犯、无法参与草场管理等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外嫁女”在嫁入新地区后,因户籍问题无法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草场使用权: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部分地区存在草场使用权被侵占的现象,导致“外嫁女”无法正常使有草场。

3. 收益分配权:在草场收益分配过程中,部分“外嫁女”往往被排除在外,无法享受应有的收益。

三、草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草场是牧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草场权益的保护对于维护牧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草场权益的保护也是促进牧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因此,加强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对于促进牧区女性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自身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四、草场权益保护措施针对牧区“外嫁女”草场权益保护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草场权益的归属和保护措施,为“外嫁女”草场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牧民对草场权益保护的认识,增强“外嫁女”的维权意识。

3. 建立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草场管理机制,明确草场使用权、收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归属和管理方式。

4. 强化政府责任:政府应加大对草场权益保护工作的投入,加强对草场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外嫁女”的草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外嫁女征地补偿法律规定(3篇)

外嫁女征地补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外嫁女作为征地补偿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分析外嫁女征地补偿法律规定,探讨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二、外嫁女征地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1. 外嫁女:指在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婚姻关系迁出本市、县、区,在本市、县、区外居住的妇女。

2. 征地单位:指依法取得征地批准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征地的单位。

3. 土地所有权人:指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4. 土地使用权人: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5. 补偿义务人:指依法应当承担征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外嫁女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1. 征地补偿范围外嫁女征地补偿范围包括:(1)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补偿范围。

(2)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丧失的土地使用权补偿。

(3)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丧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4)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丧失的附着物及地上建筑物补偿。

2. 征地补偿标准(1)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补偿标准: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2)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丧失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补偿标准执行。

(3)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丧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宅基地的原面积和补偿标准执行。

(4)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丧失的附着物及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附着物及地上建筑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3. 征地补偿程序(1)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程序: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程序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程序执行。

(2)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地丧失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附着物及地上建筑物补偿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①征地单位向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送达征地补偿方案;②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方案提出异议,征地单位应当予以答复;③外嫁女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仲裁;④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以征地补偿纠纷为切入点

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以征地补偿纠纷为切入点

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中提出要依法 依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的合法权益,但 《意见》 并未对取得和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 实践中,对 “外嫁女” 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争议焦点, 也给法院审判带来困难。
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个体的土地利益。 “土地是农民的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在促进我国农业 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应忽视。尤其是随着城镇化进 程的加快,城郊地区大量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对于作为家庭一份 子的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中,一般 是以夫的名字登记在册。 “外嫁女” 嫁入夫家,此时也享有相关土 地权益,这也是为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所 承 认 的。 但 离 婚 或 丧 偶 的 “外嫁女”,因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主通常是男方家庭成员,导致其 从承包经营户分得土地和住房的可能性较小。[5] 据此,从集体及家 庭两方面来分析,这一制度对妇女个体的土地权利的模糊界定,也 不利于农村 “外嫁女” 土地权益的保障。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 2018 年,A 省 B 市 C 区法院受理一起 “外嫁女” 起诉 当地村民小组要求分配征地款一案。原告章某某为 C 区 D 村村民, 被告为该村村民小组。原告认为自己出生并且户籍登记在被告处, 虽系外嫁女,但户籍 登 记 未 变 更, 具 有 被 告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身 份,依法应享有征地补偿款。被告认为原告为 “外嫁女”,根据农 村传统,“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不能享有与村民集体成员 同等的权益,拒绝为其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 24 条、《民事诉讼法》119 条第 4 款的规定,法院认为此案涉及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法院 受案范围,不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依法驳回起诉。 这一判决反映出 “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权益保护的几个问题。其 一,法院驳回 “外嫁女”的起诉,会导致 “外嫁女”诉讼无门,其合 法权益受到 “多数暴政”的侵害,最终导致这一案件信访数量的激增, 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1] 其二,由于我国目前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最后,如果法 院受理,但根据村里的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内容违法,那法院 对此是否有权撤销? 进而来维护 “外嫁女” 的合法权益。[2] 二、外嫁女征地补偿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 一) 传统社会观念的原因 1. 封建落后的传统观念阻碍对 “外嫁女” 权益的保护。旧观 念如: “男尊女卑”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等思想在广大农 村地区依然存 在。这 与 当 前 社 会 的 发 展 及 法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发 生 冲 突,某种程度上成为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因素之一。[3] 甚至一些 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陈旧观念列入村规民约中,在涉及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利益分配时,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排除 “外嫁女” 的合 法权益,来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2. 社会继替单系偏重规律中的父系继替。费孝通先生在 《乡 土中国生育制度》 中提出社会继替单系偏重规律。他在本书中认为 社会继替以亲属体系为原则,从人类的抚育功能来看,亲属体系是 双系的,父母共同对孩子的抚育负责,在家庭中父母是并重的。但亲 属体系做为继替的原则则偏重于单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男性 主导、女性从属的社会结构、家庭结构逐渐形成。这一单系继替模式在 今天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仍表现为父系继替。如 “男婚女嫁” “从夫 居”“外嫁女”户口随男方等习俗。总之,父系继替这一规律是 “男婚 女嫁”习俗的根源,也是农村中约定成俗的规矩, “外嫁女” 不再享有 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样的权益,而应在夫家享有这些权益。[4] ( 二) 集体经济制度的不足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身份问题事关农民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

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详解!

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详解!

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详解!转自:法信导读: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是,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因此,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特别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确保农村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

本期法信通过法条、案例和观点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做出解析,以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观点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在外村未分到土地,而本村依据该村的村规民约收回土地,妇女起诉本村村委会,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外嫁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确实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该案中,在本村分配土地时,该妇女尚未出嫁,故在计算进行分配的土地的面积时,她也被算入基数之中。

如上所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严格地按照法律来讲,妇女嫁到外村后就成为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为其丈夫所在农户的成员。

因此,对于其夫家原来所分的土地,该妇女享有权益,同时本村是不能将其原承包土地收回的。

因为,按照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一旦交由农户承包之后,“生不添地,死不减地”,所以该案中本村将外嫁女的土地收回是错误的。

但是该妇女已经出嫁,没有起诉该村村委会的权利,故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不予受理。

我们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沟通,准备就该问题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妇女出嫁后在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予以明确认定。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专家观点1.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特别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确保农村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一)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初探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初探

下降 , 也固化了农村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 。近几年来 , 因土地权益问题引发 的农村妇女上访事件越来越多 , 许多妇女为了维护 自己的土地权益经常上 访、 不断上访 , 严重影响了社会 的稳定 。因此 , 重视并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
权益问题 , 不仅关系到农村妇女 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 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 谐 与稳 定 。

农 村妇 女 土 地权益 保 障 问题 初 探
口王 涛
[ 内容提要 】 随着城镇化、 工业化进程 的加 快, 以 及 农村土地流 转、 规模 经营 的发展 , 农 村妇女 土地权 益得不到保 障 的现象 日 益 凸显。其原 因既在 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也在 于农村社会根 深蒂 固的父权制文 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
镇转移 , 广大农村妇女实际上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 。她们不仅要承担繁
重 的农业劳动 , 还要照顾老人和儿童, 为农村 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及家庭 的稳 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城镇化、 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 以及农村土地流
转、 规模经营的发展 ,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害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并呈 蔓延态势 。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导致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


农 村妇 女土地权益 受损的表现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 土地权
益涉及到农村妇女最直接 、 最切身 的利益。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损是随 着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而出现的现象。早在 2 0世纪 8 0 年代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受损问题 已经浮出水 面。随着城市化进 程 的加 快 , 土地 资源 的 紧张 , 这 个 问题 日益 突出 。有越 来越 多 的农 村 女性 因

排他性与他者——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

排他性与他者——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

排他性与他者化——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一、嫁而不出:“外嫁女”的主张与尴尬中国有一个由来已久的习惯说法,把女性结婚叫做“出嫁”。

“出”首先是指离开家庭,但是在宗法社会,“出”就是被他者化,此所谓“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

人们通常把这句不太入耳的话理解为对女性的歧视,其实从本原上说,它是古代宗族在进行自我身份界定时奉行的一条规则:妇女出嫁后与宗族不发生关系,该妇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谱[1].宗族的整合性(integrity)和纯洁性(purity),乃至其存续的可能性(durability)取决于宗族自我身份的界定能力和排他能力,因此,身份界定的规则就如同一个国家的国籍法一样重要。

“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形象地表达了宗族对于外嫁女人的严格的他者化。

中国的现代化是一个多维度的变革过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现代社会结构,简单地说就是由身份到契约的革命。

我们自豪地认为我们摧毁了封建的宗法体制,把男女平等上升为宪法原则,但是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农村地区出现的“外嫁女”案使我们惊奇地发现:“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在农村集体利益的分配中仍然是一条被遵奉的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制度本身还是其实践?)居然保存了宗法社会的身份界定规则!笔者近年在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对“外嫁女”及其子女不服村委会利益分配决定而产生的案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本文的写作素材取自这个地区,但是本文所反映的问题并不具有地域局限性,相信下文的分析具有普遍的意义。

珠江三角洲较其他农村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快,在此过程中,不少村民委员会通过征地补偿、土地有偿转让、村内物业出租、村办企业等多种途径,积累了可观的集体收入,定期或不定期地分配征地补偿款或向村民发放分红。

许多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得参加分配或不能取得全额分配。

为此,“外嫁女”多年来纷纷上访[2],上访涉及的部门有当地或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妇联,但都无有或少有实质结果,近年来走上了法律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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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探析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探析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获得土地权益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

我国的妇女与男子相比,在从事非农劳动人员中,女性低于男性3—7个百分点,非农就业机会相对不足,她们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

因此,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显得举足轻重。

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关键要重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弱势群体,“外嫁女”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也是近年来就土地权益问题上访率较高的群体。

由于我国农村长期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村民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他们便以“村民自治”为山,按照“村风民俗”部分别夺和完全剥夺了“外嫁女”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使“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处于受到一种长期的侵害之中,据统计,2001广东省镇级以上妇联共接到外嫁女权益问题投诉748宗,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的一些农村,存在完全或者部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的现象(摘自《社情民风》)。

其实,外嫁女在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与男子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视并不是广东省所特有的现象,它是在全国范围内,在解决土地权益纠纷及提高妇女权益方面的一个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权益的流失对外嫁女的影响。

土地权益对外嫁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上的影响。

随着农业的女性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村妇女与男子相比,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来讲,土地还是她们惟一的就业空问,土地在相当长时期还摆脱不了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如果剥夺了她们的土地权益,便几乎剥夺了她们生存的权利,更使她们变成农村贫民的一部分。

2.社会上的影响。

没有土地而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无疑属于弱势人群,在传统思想浓厚的农村,受到的歧视也是最多的,村民代表大会之类的权力组织往往没有她们的声音。

外嫁女丧失了土地权益,就会严重影响到她们的社会地位及参政议政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自由程度的扩大,外嫁女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嫁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象将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的定安团结及妇女的地位。

3.心理上的影响。

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多是处于无奈而这么做的,她们本身的心理压力已足够大了,如果这时她们又没有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在周围和她们内心,她们都不被认为是本村的居民,因而她们没有归属感。

另外,离婚后会失去土地的威胁也往往使很多婚姻不幸福的妇女很难提出离婚,这样她们必须要依附于她们的丈夫、忍受他的不尊敬,甚至是家庭暴力。

土地权益的流失在经济上、家庭上、社会上、思想上对外嫁女的影响是深刻的,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建设文明、公平现代化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妥善解决好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关系到提高妇女权益、妇女地位的大事,也是建设文明社会和小康社会的一个指标。

二、外嫁女在农村土地权益中的现状。

外嫁女在土地权益方面没有享有与男子同样平等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

出嫁女在婚嫁过程中丧失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的情况主要有几种:1.“农嫁非”,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但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2.“农嫁农”,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有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达十几年之久,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

3.离婚妇女,她们不仅在娘家无地,而且婆家也收回了她们的土地。

这种妇女是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4.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女方所在地认为该女已出嫁,根据“从夫居”的风俗,收回女方的土地承包权,更不可能给其丈夫及子女相应的土地权益。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未出嫁女土地权益的流失,在我国的浙江、湖南的农村,还有一种“测婚测嫁”的方法,即农村女孩已到或接近婚嫁年龄的女孩不再分地,这种方法是连未嫁女的土地权益也剥夺了。

而我国不同的地区,外嫁女享有的土地权益还不尽相同,有的是部分享有,有的甚至是完全不享有。

在一些地区,是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部分剥夺,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只要有户口在,他们采取的外嫁女与当地村民不平等的权益,比如有些地区村风民谷约定外嫁女享有其他村民土地权益的60%;也有些地区约定的是外嫁女可以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但子女不得再享有土地权益,或者规定只有一名子女可以随外嫁女一起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也有些地区对“随妻居”的家庭规定,只有该妇女及一名子女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再享有,等等。

农村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对上述外嫁女人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人就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

如果外嫁女再回来与村民争土地即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许多妇女在出嫁后即被强行没收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她们的子女也落户在娘家,依然不能享受上述土地权益。

不管外嫁女在婚嫁过程中是部分丧失了土地权益还是完全丧失了土地权益,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是有悖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

我国一直重视男女平等,强调女人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男女在土地权益中的平等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200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责任田如何解决,作了如下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都就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特别是2003年3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木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外嫁女完全是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利的。

剥夺外嫁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三、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到非法剥夺的原因分析。

1.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不够高是我国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民人口占人口的绝大部分,我国的耕地却相对较少,人均耕地面积仅有0.09公顷,还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同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程度较低,加上农业的平均产量也较低,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就显得更为突出,因此,许多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能多分得一点地,便千方百计地剥夺外嫁女的土地合法权益。

2.男女不平等的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

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他们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了就应该离开娘家,不再与娘家当地的村民争土地。

特别是在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要想从根本上转化这种男女不平等时思想的确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

3.政府对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国家颁布的各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做广泛、深入的宣传,特别是深入农村基层的宣传和学习。

在农村的许多地方,这一类法律法规还鲜为人知。

4.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农村大部分地区比较贫穷,加上长期形成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农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法律的了解就更少。

因此,外嫁女很少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村民自治”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

有基层干部外嫁女反映的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置若罔闻,使得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6.我国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都比较难。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该法只是对土地承包问题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问题。

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生土地承包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却不对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那发生征地补偿费纠纷的问题呢?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承包分配到各家各户之后,就很难就有预留的土地,如果发包方不让外嫁女承包土地,而外嫁女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发包方应让外嫁女承包土地,可是这时发包方又怎么能有多余的土地再给外嫁女承包,发包方又能用什么来赔偿外嫁女的损失呢﹖因此,有时候保护外嫁女的权益便变成了一句空话。

7.国家没有给妇女提供更多的援助。

虽然外嫁女就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向妇联反映、向人大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但这些对于解决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来说还是显得微不足道的,外嫁女需要更多的社会援助。

四、如何加强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如何改变外嫁女目前在土地权益上所处的劣势,笔者的看法和意见是:1.各级政府、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性。

要把维护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当作农村土地问题的一个方面来认识,要将维护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妇女权益及增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要进一步破除农村封建陋俗,坚持男女平等,决不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剥夺和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2.要在农村基层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通过宣传,使国家保护外嫁女的法律法规能够顺利施行。

3.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透彻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使他们能够自觉用法律法规代替“村规民俗”正确处理农村土地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他们制止和说服部分村民用“村规民俗”代替法律的做法,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

4.教育妇女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鼓励她们行使这些权利,是改变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最根本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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