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doc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推动城镇土地有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土地供应紧张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产业企业;二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项目;四是鼓励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五是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农村土地资源。
这些对象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意义,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促进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进一步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减免固定额度的土地使用税;二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进行个别化、差异化的调整,既能保证土地税收的收入稳定,又能满足减免对象的实际需求。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实施还需要加强政策配套和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政策,明确减免条件、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监督管理,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减免税对象的准入审查和履约考核,确保减免税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推动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为⽅便全市开展城镇⼟地使⽤税税源普查⼯作,现将有关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进⾏部份归集,供⼤家参考。
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地免缴城镇⼟地使⽤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四、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五、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场地和⽣活、办公⽤地)六、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七、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财政策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其直接⽤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地,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六条中“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地使⽤税。
省地税局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产⽤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其他⽤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地使⽤税.省地税局皖地税函[2007]632号⽂规定⼀、关于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征免税问题对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和其他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职⼯宿舍⽤地,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关于集体和个⼈办的医院、学校、幼⼉园、托⼉所⾃⽤⼟地征免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条第五款及第⼆条第⼀款的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地,⾃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3年内免征城镇⼟地使⽤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条第⼀款的规定,对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园、托⼉所⾃⽤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占有、使用国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占有、使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法律规定,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土地使用税减免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纳税人依法减免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军队、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占用的土地;(二)宗教场所占用的土地;(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社会公益占用的土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一)国家机关、军队、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占用的土地;(二)宗教场所占用的土地;(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社会公益占用的土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范围1.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以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军队、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占用的土地;(2)宗教场所占用的土地;(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社会公益占用的土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2. 减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下土地可以减征土地使用税:(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因国家建设需要搬迁、拆除房屋等原因,需要退还土地使用权的;(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无法正常使用的;(3)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减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企业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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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税这个大部分都是要进行缴纳的,除非是国家规定的用地不用缴纳,这个土地使用税的费用并不是很高,也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是如何的。
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企业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应交税费中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
据以计算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交土地使用税=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最新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最新⼟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按照《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个国家的最主要的收⼊来源肯定都是税务,我们国家也不例外。
我们国家的税务种类是很多的,其中基本上是有关于我们每⼀个⼈的,我们国家对于⼀些特定的事情也是有扶持的政策,往往都会进⾏减免税务。
那么⼟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最新城镇⼟地使⽤税减免政策按照税定,施⼯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地使⽤税减免税优惠包括:(⼀)按照《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税的,从批准征⽤之⽇起满⼀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地使⽤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地使⽤税,但是征⽤⾮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税的应从批准之次⽉起征收城镇⼟地使⽤税。
⼆、现⾏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的,经各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地使⽤税。
纳税⼈缴纳⼟地使⽤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解读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三、政策期限
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本《通知》政策执行期 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原则上享受优 惠政策应为连续 3 个月。
02章节 PART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 准办理的操作流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办理的操作流程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收减免办理”,选 择“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7;“抗击疫情 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事项,减免税代码:0010011607;“鼓励各地通 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事项 ,减免税代码0008011608(房产税)、0010011608(城镇土地使用税) 。选择其他减免税事项的,按原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 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 〔2020〕287 号)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一、主要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 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的行业判 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一、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止行业,且同时符合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的 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减免?
城镇⼟地使⽤税怎么减免?⼟地使⽤税想要减免⼀般都是必须要符合减免的政策;对于个⼈所有的房屋还有免税单位的职⼯宿舍,以及对于学校还有医院这些⼟地都是会进⾏减免相关的税钱;但前提也是必须要有关的证明材料。
⼀、城镇怎么减免?下列⼟地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确定减免⼟地使⽤税1.个⼈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地2.免税单位职⼯家属的宿舍⽤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占⼀定⽐例的福利⼯⼚⽤地4.集体和个⼈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的征收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前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如是表⽰。
业内专家认为,按⾼限确定税额、允许发达地区“突破税额上限,进⼀步提⾼税率”都暗含⿎励的政策倾向,明确了通过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的意图。
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镇⼟地使⽤税,那么⼤城市每平⽶将按30元征收,中等城市每平⽶也需⽀付24元城镇⼟地使⽤税。
通知明确表⽰,要严格执⾏城镇⼟地使⽤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对今年的城镇⼟地使⽤税增幅也下了明确“指标”,即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2倍。
“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平”,通知强调,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度应⼤⼀些。
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
有关专家指出,原来地⽅政府重视给地⽅财政带来的收⼊,因此往往采取“就低不就⾼”的征收⽅式,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通知也是为了严格⼟地税收政策。
这⼀⽅⾯是为了保证对⼟地调控政策的协调⼀致,另⼀⽅⾯更是为了保护⼟地资源。
通知还指出,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地的减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缴纳的一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情况发生。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来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政策。
对于大型的投资项目,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土地使用税,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2.对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针对一些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这样可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对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鼓励民生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4.对资源型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资源型企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对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理的减免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也需要注意控制好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防止资源浪费和税收减少过多的情况。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的一种税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城镇购置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级政府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时,也提供了一些减免政策。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对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减免。
比如,对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减免土地使用税。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旅游企业等减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在土地使用税征收中也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此外,为了鼓励乡村旅游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乡村旅游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
3.对特殊行业、特殊项目减免。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是特殊项目,为了鼓励其发展,政府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比如,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科技研发机构、环保技术应用项目等,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政策。
4.对困难地区、贫困人口减免。
为了保护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利益,政府也可以在土地使用税征收上给予一定的减免措施。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执行1.建立减免政策的宣传渠道。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向减免对象和群众宣传相关政策,让其了解和掌握减免政策的内容和要求。
2.设立减免政策的申请渠道。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起相关减免政策的申请渠道,让减免对象能够便捷地申请相关减免税款。
3.加强减免政策的监督和审核。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减免政策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减免政策的执行和实施情况符合相关要求。
4.完善减免政策的评估和调整机制。
政府在实施减免政策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减免政策的效果和效益。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意义1.鼓励投资和创新。
通过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特定行业的减免,可以刺激企业增加投资和创新,提高经济效益。
2.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通过减免政策,可以引导土地资源向高效利用和高附加值产业承接,提升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方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一〕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一、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税是有土地的人才会进行征收,但对于一些有土地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就可以进行免征,我国对于免征的政策也是给出了相关的条款,就是为让一些企业可以依法的受到帮助,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第十五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400×1/3×8÷10000=1.44 (万元)。
(5)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 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朝 向社会开放的公共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15—7·单选题】 (2009年注会)某盐场2008年度占地
第十五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容提纲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 人和应纳税额的 计算
第三节 减免税优惠 第四节 申报和缴纳
第一节 概述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特点 (1)对占用土地资源或行为的课税,属于准财产。
三、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 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例15—1·单选题】 下列说法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是(
A.在建制镇使用土地的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B.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
【例15—2·计算题】 某市一商场坐落在该市繁华地段,企业土 地使用证书记载占用土地的面积为6 000平方米,经确定属一等地段 ;该商场另设两个统一核算的分店均坐落在市区三等地段,共占地4 000平方米;一座仓库位于市郊,属五等地段,占地面积为1 000平 方米。另外,该商场自办托儿所占地面积2 500平方米,属三等地段 。计算该商场全年应纳城填土地使用税税额。(一等地段年税额4元/ 平方米,三等地段年税额2元/平方米,五等地段年税额1元/平方米。 当地规定,托儿所占地面积免税。) 【答案及解析】 (1)商场占地应纳税额=6 000×4=24 000(元)。 (2)分店占地应纳税额=4 000×2=8 000(元)。 (3)仓库占地应纳税额=1 000×1=1 000(元)。 (4)商场自办托儿所按税法规定免税。 (5)全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24 000+8 000+1 000=33 000 (元)。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房地产税收特点包含什么?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核准类
80%
(1)纳税人减免税申 请核准表;
(2)亩产税收计算表
(3)土地使用权权属 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如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复印件、或国土等政 府有关部门提供实际 使用土地面积的证明 材料。存在权属共有 的,提供各方实际使用 土地面积的证明材料。 具体如下:
自用的,提供土地使 用权权属证明资料;
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 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遂政
办发〔2019〕55号)
按亩产税收贝献划分 为一般类,“亩产税收” 达不到6万兀(工业行业) 或13万元(其他行业)的, 但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 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 扶持发展产业纳税人,可 按提升类第四档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 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 失,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 难减免税
损失 当年
酌情减免
(1)税费优惠办理表;
(2)税务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 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 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 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 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 险公司理赔证明;(3) 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4) 年度财务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序 号
税费优 惠项目
减免类 型
文件依据
优惠条件
优惠 期限
减免幅度 或额度
附送资料
1
促进土 地节约 集约利 用税收 优惠(符 合行业 亩产税 收条件 的分类 分档差 别化减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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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
年至10年;
7、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自用的土地;
8、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
9、民政部门为安置残疾人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10、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用地;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单项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1、对纳税人由于市政规划及建设需要,被部分或全部拆除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不论纳税人是否变更土地使用权,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均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2、金融单位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若闲置未用,在闲置
期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企业停产、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对企业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暂免征收土
地使用税。
6、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7、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省地税
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8、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
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
9、对砖瓦窑厂生产取土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0、地下人防设施营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1、对花卉公司直接从事花木生产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对露天集贸(农贸)市场、蔬菜市场用地以及在街道两旁摆摊设点的流动性营业用
占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13、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新征用土地的在建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原材料基础工业等大型基建项目,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市税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4、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其自用的土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工会进行文化事业宣传占用的土地,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1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6、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
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其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17、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18、军需工厂的土地,凡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民品的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
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9、军人和武警部队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区分为军内
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比例征免土地使用税。
20、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生产经营用地,应征
收土地使用税。
2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
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2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电站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供电部门的
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3、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
务自用的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
24、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免征土地使用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免征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25、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
经济实体,在2002年底前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免征土地使用税。
2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