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_孙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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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自考题案例分析题(07.412.7))

最新保险法自考题案例分析题(07.412.7))

案例分析题2007 年 4 月37.案例:A公司为防止其采暖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遂于2003年 11 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亿元,相等于保险价值。

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40%向乙保险公司再保险。

公司投保后,A担心甲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又于2003年12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仍为 1 亿元。

丙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 20%向丁保险公司再保险。

A 公司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时,向其说明了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随后又向甲保险公司说明了向丙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甲保险公司与丙保险公司均未表示反对。

2004 年 5 月,A 公司的锅炉果然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于是,A 公司要求甲、乙、丙、丁四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应当按他们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此后再依据各自的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向乙保险公司和丁保险公司索赔。

答:(1)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之间订有财产保险合同,同时又与丙保险公司订有保险合同,A 公司分别于甲保险公司及丙保险公司有法律保险关系。

(2) A 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故属于重复保险。

(3)因为 A 公司已将重复保险的事实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两个保险人告知,并没有遭到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的反对表示,故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权以A公司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偿。

(4)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之间、丙保险公司与丁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再保险合同关系。

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与丁保险公司,A 公司并非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A 公司无权直接向乙保险公司或丁保险公司索赔。

关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探究

关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探究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现行《保险法》”)中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但法院在认定被保险人对于财产保险之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为目的,尽量进行宽泛的认定。

唯有如此,在当今保险利益的构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下,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案情概要】2007年7月18日,A物流公司(本案“原告”)、C保险公司(本案“被告”)签订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A物流公司。

保险利益包括大楼、物品以及仓储物品。

责任范围明确为: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确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除特别指明除外的原因以外)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被告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其中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造成的损失,C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007年11月12日,原告与B公司(本案“第三人”)签订《仓储管理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原告同意先行赔付。

2008年1月28日,因遭遇特大雪灾,仓库坍塌,原告管理的仓储货物毁损严重。

原告及时向被告发出紧急出险报告,并要求被告予以理赔,被告拒不理赔。

因原告未向第三人履行先行赔付义务,为此第三人提起仲裁申请。

2011年4月28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赔付第三人因雪灾造成的货物损失款1350万元,并承担仲裁员实际费用2.3万元及仲裁费用15.9万元。

裁决后,原告向第三人支付了赔付款1368.2万元。

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368.2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武汉大学孙红玉 保险的基本原则

武汉大学孙红玉 保险的基本原则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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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解答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 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 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 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 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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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说明义务
• 对于保险人的如实说明义务,主要是指保 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尤其是对被保险 方利益影响重大的免责条款、退保金、犹 豫期等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向投 保人明确说明的义务。
•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 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 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 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 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 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 实申报病情。
• 梅艳芳去世后,保险公司拒赔
第二笔1000万港元保险金。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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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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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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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是保险经营信息不对称性的要求 2、是保险合同附合性的要求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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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如实告知义务
2、保证 2、如实说明义务
3、弃权与禁止反言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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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指投保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 或书面的陈述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 得欺骗和隐瞒。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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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投保人已履行告知义务——该企业已经告知了企 业地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对保险人的询 问做答,保险公司已充分了解即将发生洪灾。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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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Ch4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概论)Ch4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
就是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4.1保险利益原则
4.1.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例如,17世纪英国曾出现过赌博寿险,投保人 以与己无关的他人的生命为投保对象,获取毫 无保险利益的寿险保单。
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4.1保险利益原则
➢ ④各种专业人员对其所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 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三、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经济合同关系中,义务人的信用涉及权利人的 利益,因此,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对义务人具有 保险利益。
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 种利害关系时,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 ①保险利益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前提。 不存在保险利益,就不能够签订保险合同。 ➢ ②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对它的合法利 益。
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4.1保险利益原则
➢ ③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 人身保险: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要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 • 财产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 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4.1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 ①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 ②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 ③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 ④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吴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4.1保险利益原则
➢ ③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承运人、承包人、承 租人的保险利益。 以上各种对所托、管、运、租的财物的安全负 有法律责任,一旦财物受损,其经济利益必然 受到损失,故对该财物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及应对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及应对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及应对作者:董秀菊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7年第01期摘要: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保险行业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行业,虽然为很多人带来的较大的保障,但是在保险利益的问题争论上,也引发了很多的社会思考,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而言,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现如今,财产保险合同得到了较高的关注,合同当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将会涉及到很多人的工作,包括合同双方、销售人员、理赔工作、法律部门等等,一旦出现了严重的案件,还会引来较多的媒体报道,造成的舆论压力较大。

文章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应对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利益应对财产保险合同是最常见的保险合同,其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公司财产等进行保险干预,确保在出现突发状况后,保险公司能够进行相应的理赔,弥补投保人的损失。

可是在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往往都会因为现实情况的改变,出现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均开始将自身的利益作为谋划的重点,保险公司开始以各种理由来逃脱理赔,投保人则开始通过多元手段来获得理赔,有些人针对保险公司成见较深,甚至是通过“骗保”行为进行报复。

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保险利益问题的解决特别困难。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从表面上看,财产保险的实施和险种的推广,都能够对投保人的财产提供较多的保护,是一种非常优良的保险类型。

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销售人员往往将财产保险合同夸大其词,想方设法骗取投保人的信任,在真正理赔后,保险公司的销售部、售后服务部门、理赔部门,均开始表现出“踢皮球”的状态,将所有的责任和问题都推脱给对方,实在是无法推脱时,则全部抵赖在客户身上。

保险利益问题,已经成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现象。

首先,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具体规定存在问题,很多投保人都知道财产损失时,可以通过财产保险合同来进行理赔,可是对具体的条款、理赔方法、理赔范围等,都非常不了解,也没有得到销售人员的告知与详细的讲解,最终造成的矛盾纠纷非常恶劣。

自考保险法2010——2013真题

自考保险法2010——2013真题

全国2011年4月自学考试保险法试题课程代码:00258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1.保险人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这是因为()1-9A.保险资金具有公益性B.保险行为具有营利性C.双方当事人利益具有对等性D.保险目的具有合法性2.我国《保险法》最新一次修订是在( )2-37A.2006年7月B.2009年2月C.2009年7月D.2010年3月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 )3-50A.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B.按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C.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中较高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D.按照保险价值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是( ) 4-83A.保险合同订立时B.保险事故发生时C.保险费交付时D.保险合同存续期间5.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订立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是( ) 5-116A.暂保单B.保险单C.投保单D.保险凭证6.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6-140A.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亦可解除合同B.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C.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D.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受益人亦可解除合同7.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一定期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个期间是( )6-143A.60天B.6个月C.1年D.2年8.以下关于保险合同解释的陈述,正确的是( A)7-179A.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B.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C.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不一致的,打印条款优于手写条款D.保险合同用语既是日常用语又有保险专业含义时,按照日常用语含义解释9.史载:一名叫马丁的英国保险商人于公历1536年6月l8日为他的朋友吉朋承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l2个月,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准则以及保险合同效力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准则以及保险合同效力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准则以及保险合同效力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之定义及成立条件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又称可保利益,日本译称为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故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违反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法律不予保护。

财产保险利益,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美国加利福尼亚《保险法》将其定义为:凡任何一种财产上的利益或责任,或对财产的关系,因特定危险的发生而使保险人蒙受损失的,谓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成立要件:即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和公益性。

合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而不法利益以及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不论当事人是何种意图,均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经济性是指保险利益可以体现为货币形式的利益或称为金钱利益。

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以支付货币为补偿方式的制度,若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就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

可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才能构成保险利益。

前者称为现有利益,后者称为期待利益。

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完善,也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故现今已为世界各国承认。

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保险利益为社会所要求,不单独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所要求。

如:我国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若涉及到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应当从保险利益的评价作用(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以及强调保险利益的目的(防止不法投机或者赌博,从根本上不给道德危险的诱发提供机会)出发,坚持保险利益的公益性。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解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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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范围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告知义务
市场经济体制一直在不断完善之 中,国内保险市场也在这一背景下得到 了进一步的优化,民众的保险意识正在 逐渐增强,保险市场呈现出了逐年上升 的趋势。但由于国内财产保险利益(以 下简称为保险利益)立法时间相对较短, 在一些方面还处于不断调整阶段,难免 会在实践过程中出现问题,对财产保险 行业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1] 范玮.浅议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 险利益[J].法制与社会,2014,07: 246-247.
[2] 卢荡.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 探讨[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2014,06:46-48.
[3] 陈志新.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5,27: 13-14.
结束语 虽然现行的《保险法》在财产保险 利益方面的规定还处于调整阶段,一些 规定与条例都需要进行提升,但只要立 法人员能够对不足之处的产生原因进行 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险利益的有关 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与完善,就可以切实 对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进行强化,从 而达到切实促进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 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利益以及期待利益三种。其中现有利益 就是指受益人的实际保险利益,像担保 物权、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等等;而期 待利益值得就是,受益人可以在未来获 得的保险利益,像利息以及租金等等, 这种利益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受到法 律保护的。
(3)对保险利益“消灭规定”进行 完善
通常财产保险利益出现“消灭”的 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保险人在保 险事故出现时,会按照财产合同中的相 关规定实施赔偿,履行了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需要承担 的相关义务,从而致使合同终止;另一 种是出现了承保范围外的事故,导致被 保险人出现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这时财 产合同会因标的物受损而终止。这两种 情况都是因为标的物原因,而导致保险 利益消灭。现行法律对于“利益消灭” 的规定还处于调整阶段,并已经做出了 规定:未来《保险法》在修订过程中, 要对财产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与“履 约终止”的相应问题进行明确,切实对 保险利益“消灭规定”进行完善。

财产保险保护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财产保险保护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财产保险保护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财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侵害。

对财产的保护在现代社会发挥着关键作用,因为财产往往代表着个人和组织的努力成果和积累。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财产保险作为实现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财产保险的定义和作用财产保险是一种保护个人和组织财产免受损失的金融服务。

它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来弥补财产损失。

财产保险的目的是在意外事故发生时,提供经济支持并修复或替代受损财产。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财产都是一个重要的资产,因此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至关重要。

财产保险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和组织财产:财产保险可以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保护,使他们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减轻经济负担。

2. 促进经济发展:财产保险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承担风险的方式,使他们可以大胆开展业务活动。

这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

3. 维护社会稳定:当意外事故发生时,没有财产保险的个人和组织可能面临财务困境,这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财产保险的存在可以帮助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二、常见的财产保险类型1. 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主要针对个人住宅及其内部的财产。

它可以覆盖火灾、盗窃、水患和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

这种保险形式保护着人们的住宅、家具、电器等财产。

2. 商业财产保险:商业财产保险主要针对企业的财产,如办公楼、设备、库存等。

它可以保护企业不受窃盗、自然灾害和其他潜在威胁的影响。

3.汽车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个人拥有的汽车提供了保护,包括车辆本身的价值、责任保险和盗窃保险等。

4. 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针对因个人或企业的行为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或伤害的情况提供保护。

这种保险形式确保了被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三、财产保险的必要性财产保险的必要性在于保护个人和组织免受财产损失的影响。

以下是财产保险的几个重要原因:1. 资产保护:财产保险是保护个人和组织资产的重要手段。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

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及分析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是保险合同法的灵魂和核心。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保险利益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购买汽车保险时,隐瞒了自己曾经发生过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况,后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小明隐瞒了自己的交通事故情况,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案例二,小红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后来因患了重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小红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三,李先生在购买财产保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房屋的实际价值,后来房屋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分析,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李先生未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价值,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只有在双方都遵守保险利益原则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险制度才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总之,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一、引言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提供赔偿保障的一种金融服务。

在财产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以特定的方式进行赔偿。

本文将就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展开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重要的保险服务。

二、全损赔偿全损赔偿是财产保险中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

当被保险财产发生完全损失,超过一定比例(通常为70%以上)的事故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全损赔偿通常适用于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情况,能够迅速帮助被保险人恢复损失。

三、部分损失赔偿除了全损赔偿,财产保险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部分损失赔偿。

当被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或损坏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部分损失赔偿的额度是根据损失程度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来确定的。

四、现金赔偿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中,现金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将赔偿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现金赔偿方式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被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赔偿款。

五、修理或替换赔偿除了现金赔偿,财产保险也可以采取修理或替换赔偿的形式。

当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坏,但可以通过修理或替换来恢复原状时,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

修理或替换赔偿方式可以节约成本,同时也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六、实物赔偿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中,实物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直接提供具体的实物来进行赔偿,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

实物赔偿可以避免货币价值波动和市场风险,同时也方便被保险人进行实际使用。

七、延期赔偿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延期进行赔偿。

延期赔偿通常是在被保险人提交相关资料后,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和评估后进行的。

虽然延期赔偿可能会给被保险人带来一定的不便,但它保证了赔偿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八、总结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多种多样,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的情况和特点。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探讨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探讨

Forum学术论坛 2018年6月179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18.16.179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探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李世海摘 要:财产保险能够有效的分散风险为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和利益损失。

同时,财产保险还能为有效规避风险提供更有效的途径。

而与投保人关系最密切的就是保险的评估法规和利益分配的原则。

保险利益是固定的保险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它对保险的实用性起到一定辅助作用,通常的保险利益准则是将保险主体和保险标的根据法律界定关系而得出的利益关系。

结合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实际形势,只有充分积极地利用保险利益的准则,才能使投保人对合同标的具有真实的法律保险利益,这将为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带来很大帮助。

同时还利于保险业的平衡、可持续性良性发展。

本文围绕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展开讨论,重点关注保险利益的科学内涵,通过对当前财产保险利益原则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解决对策,全面促进我国相关财产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

希望本文的研究内容能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原则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6(a)-179-02经济形势的逐渐好转,带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稳步增长。

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也为我国的保险市场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民众对保险的重视程度和参保的主动性也逐步提高。

在当前形势下,受到我国相关财产保险利益立法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影响,在财产保险理赔方案的诉讼方面经常出现纠纷。

特别是在关注度较高的财产保险利益原则等问题上,引发财产保险利益问题的原因通常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在法律等方面的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认同和没有达成共识而引发的矛盾。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如果失去了保险利益这种财产保险的核心价值,相应的财产保险合同就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

浅析我国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浅析我国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浅析我国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处于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财产保险的多样化,保险利益这一原则的功能显得更为重要。

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中,虽对保险利益做出了界定,但是对其规定尤其是对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较为模糊和笼统,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困惑和难题。

因此,明确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概念和范围成了目前我国保险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起源于海上保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保险利益的是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

但保险利益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各国出现过不同的称谓。

比如,英国在其海上保险法中称其为“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德国商法称为"被保险的利害关系";日本商法称为"被保险利益"。

理论界对保险利益有多种解释。

有人认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以致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 或者因为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利益关系;也有人认为, 财产上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特定财产所具有的实际和法律上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本人为其主观价值, 对于第三人则为投保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英国学者约翰· 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具有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关联关系, 并为法律所承认, 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

总之,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关联关系即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 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个规定是一个涵盖财产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括定义。

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很大的不同。

财产保险利益学说

财产保险利益学说

财产保险利益学说
财产保险利益学说是一种保险法学说,主要强调财产保险的核心是保险利益。

根据这一学说,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即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财产所具有的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学说认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合同的核心要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利益为限度。

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有保险利益时,才能申请获得保险赔偿。

根据财产保险利益学说,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所具有的利益,包括财产的价值、所有权、占有权等。

保险利益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可以是实际利益或合法预期的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学说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这一学说,保险合同应当根据保险利益的实际情况进行解释,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利益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享受保险赔偿。

总之,财产保险利益学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核心在于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利益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享受保险赔偿。

这一学说为财产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00258保险法主观题汇总

00258保险法主观题汇总

1107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31.简述保险人法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形。

32.简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33.简述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34.简述人寿保险合同中所有权条款的内容。

35.简述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2分)36.论保险合同订立中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1分,第38小题12分,共23分)37.张某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指定其子张晓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因飞机失事意外身故,经保险公司核实,认为属于责任范围,决定全额赔付。

就在此时,保险公司接到某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划拨10万元保险金用于偿还张某生前所负债务。

问:(1)什么是保险受益权?受益权的性质是什么?(2)本案中保险金能否用于偿还张某生前所负债务?为什么?38.某药店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企业财产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该药店门市房施工质量差,药店的顶部预制板突然发生断裂塌落,砸坏货架及30多种药品,保险财产损失达91500元。

就在保险公司准备赔付的时候,收到一封匿名信,检举该药店出售假药。

经保险公司核查,该药店出售的螺旋霉素为假冒产品,该部分损失为19515元。

保险公司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决定对于该项损失不予赔偿。

药店认为,药店购进药品时并不知道是假药,而且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并未审查,因此应赔偿全部损失91500元。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1)什么是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药店对该批螺旋霉素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为什么?(3)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1104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31.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32.简述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主要区别。

33.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危险范围。

34.简述投保人的义务范围。

35.简述保险公司整顿的发生原因。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2分)36.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之区别。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_孙玉芝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_孙玉芝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孙玉芝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对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具体的相应规定。

而对于此问题的判断,将决定合同的是否有效,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直接的经济利益。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一般”存在这里的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一般存在,是指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没有争议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

1.物权人。

物权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指在法令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①表现为所有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具体体现为:排除他人使用并享有其所拥有财产的排他性权利,拥有转让完好产权的权利,同时负有使用时不妨碍他人义务等。

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在该财产上所拥有的最高权利,财产的毁损灭失,对所有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所有人对所有物有保险利益。

定限物权又可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用益物权这一概念,但从本质上看实属用益物权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财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和典权等”。

②用益物权的存在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标的物毁损灭失,将导致用益物权无所依附,因此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标的物有保险利益。

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根据1995年的《担保法》,我国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同用益物权一样,也是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担保物权亦归于消灭,担保物权人就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将受到影响,因此担保物权人对担保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但用益物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他们对标的物保险利益的大小应受到利害关系大小的限制。

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归属与法律适用

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归属与法律适用

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归属与法律适用
邵海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家》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在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中,保险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时,保险利益的归属更是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家庭关系或者契约关系的存在,都可能允许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但保险利益的归属在两种情况下存在差异.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对此已有突破性规定,但还是存在一些适用上的困惑,需要进一步探讨.
【总页数】4页(P85-88)
【作者】邵海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编辑部,重庆,4011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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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孙玉芝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对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具体的相应规定。

而对于此问题的判断,将决定合同的是否有效,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直接的经济利益。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一般”存在这里的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一般存在,是指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没有争议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

1.物权人。

物权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分为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指在法令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①表现为所有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具体体现为:排除他人使用并享有其所拥有财产的排他性权利,拥有转让完好产权的权利,同时负有使用时不妨碍他人义务等。

财产所有权是一个人在该财产上所拥有的最高权利,财产的毁损灭失,对所有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所有人对所有物有保险利益。

定限物权又可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使用用益物权这一概念,但从本质上看实属用益物权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财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和典权等”。

②用益物权的存在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标的物毁损灭失,将导致用益物权无所依附,因此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标的物有保险利益。

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根据1995年的《担保法》,我国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同用益物权一样,也是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担保物权亦归于消灭,担保物权人就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将受到影响,因此担保物权人对担保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但用益物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他们对标的物保险利益的大小应受到利害关系大小的限制。

如,抵押权人对抵押标的物有保险利益,但保险利益之范围不得超过标的物的价值,如果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额小于抵押物的价值,则其保险利益不得超过原债权、利息、延迟利息及实行抵押权之费用等之和。

2.特种债权人。

合同是债的最为重要的发生根据,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之特定契约,即债权人拥有有权占有标的物的合同。

如,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租赁权,承租人本于租赁权而有权占有出租人所有租赁物;加工承揽人基于承揽合同而有权占有定作物;建筑工程承包人基于建筑合同而有权占有建设中的房屋、工程等;仓储保管人因保管合同而占有保管物;运送人因运送合同而占有被运送物等等。

承租人、承揽人、仓储保管人、运送人他们对被占有的标的物,基于合同关系是有权占有,与标的物之间具有合法关系。

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他们有时有就占有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由于他们的过错,使占有物遭受损失,他们也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他们对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3.就保险标的上发生事故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这里指的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他们承担的责任种类有: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当没有事故发生、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时,他们无损失发生。

一旦有事故发生,由于是在被保险人所照管的场所地点发生的;是由于其生产、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所引起的;是发生在工作期间的雇员身上;是由于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过错所造成的,是发生在其所拥有或照管的财产上,按照·66·国家的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由此所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与其财产、雇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合法的关系存在,由于事故发生,使其收入减少、支出增加,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4.享有事实的积极期待利益的人。

基于现有的财产权,依其正常用途及方法经营或操作,所可以期待的利益,称为财产权上的期待利益。

财产上的期待利益须建立在现实利益基础之上。

如,农地使用权人基于对耕地的使用权,而对这种植于土地上的庄稼未来的收获有期待利益。

又如,进口商进口货物,在收到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交付的载货证券后,取得货物所有权,对该货物有现有利益,对进口该货物再予以出卖所期待之利润,有期待利益。

再如,企业所有人对企业有现实利益,就企业之正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利润有期待利益……总之,期待利益是建立现实利益基础之上。

以可能的虚幻的期待为基础的财产权上所可能获得的利益,不得为期待利益。

如,子女对父母亲遗产有继承权,但在父母亲死亡之前,该继承权只是可能的期待。

因子女未必比父母亲后死,父母亲未必一定要把遗产留给子女;财产在父母死亡时未必一定还存在。

因而在继承事实发生前,子女对父母亲财产无现实利益,更无期待利益。

即,子女对父母财产无保险利益。

二、股东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英国法院认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具有法律上或衡平上的利益,公司对财产具有所有权,股东对公司财产权仅具有分享红利及在公司结算后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因而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

美国法院认为:公司财产的毁损灭失,将会导致股东权利遭到损害,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但由于实务上不易操作,未规定股东对公司财产保险的措施。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施文森先生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应视公司种类而定。

无限公司股东或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须就公司的债务对第三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公司财产存在与否与无限责任股东息息相关,因而股东对公司财产有保险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限公司股东以及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我认为:不论公司责任形式如何,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基于法律上拟制的“人格”,公司在股东出资后,占有该资产并拥有所有权。

而股东作为出资人,在丧失资产所有权的同时,依照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33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195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即《公司法》“以法律形式承认在股东出资后,享有资产受益权、获取红利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这些权利并不是公司无端赋予股东的,而是对股东出资的一种“对价”。

②这三项权利的客体并不是股东的原有资产,而是其原资产在公司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

这三项权利并不抽象化,而是非常具体。

当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润收入时,股东按自己出资占有的股份对公司的红利按比例分配;当公司财产遭受事故而发生损失时,股东同样按自己出资占有的股份按比例的价值减少。

因此,股东对在现实公司财产基础上未来的利润收入享有收益权。

公司财产遇不测受有损失,股东的经济利益也将受到影响,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股东可以就公司全部财产投保,也可以就某一具体财产投保,如,对公司债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公司的厂房、设备等。

在该抵押物上,债权人存在抵押权,股东存有受益权,债权人为了保证其未来债权的实现,可以投保;股东为了保证其未来的受益权不受影响,也可以投保,这并不存在矛盾。

因为对同一标的如有不同的保险利益,各被保险人可就其拥有的保险利益,分别投保。

当然在对股东进行赔偿时,要考虑到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论是股东就公司财产整体投保,还是就具体财产投保,应“按照该股东的出资和最初出资总和的比例与灭失财产的价值的乘积来受偿。

”③另外股东的投保风险只能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至于公司经营上的风险则是其享有收益权的同时必须承担的;保险公司的赔偿对象是该股东而不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因为合同毕竟具有相对性,保险费又是由股东·67·个人支付,作为对支付保险费的对价——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理应归投保的股东。

三、善意买受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不法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返还。

④善意取得的标的物被区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

占有脱离物,如被盗物品等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委托物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原则上得发生善意取得。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标的物是占有委托物,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且为取得该标的物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此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与受让人有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善意取得人对标的物有保险利益。

而对购得占有脱离物的善意买受人,如汽车保险中不知情购买赃车的人,对投保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1980年以后,在美国,“越来越多的法庭认为,被盗汽车的善意购买者对该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这是因为假定被盗汽车的所有权人既不实际知悉也没有理由应该知悉该财产的被盗事实,他实际上具有可以对抗除真正所有权人之外任何人的合法完好产权。

”“被保险人对该财产的安全具有重大经济利益,因为被保险人已支付了相当数量的金钱购买该车辆,一旦车辆在事故中灭失,被保险人就必然遭受经济损失。

”⑤基于以上理由,说明被保险人对被盗车辆具有合法的关系,同时也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其对被盗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四、一般债权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对于标的为财产性给付的债权,其债权人如果已为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担保,或者合法占有标的物,那么他们有就担保物、占有物投保的权利,从而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而对没有担保、不占有标的物的其他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通常认为:“就理论言,债务人之财产为债权人债权之总担保,债务人财产之存在与否与债权人能否获得清偿,可能存在某种关系,因此应认为有利害关系。

但究其实际,由于债务人某特定财产之毁损或灭失是否导致债权人债权清偿之不满足,因果关系难以证明,一般认为欠缺直接性,故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般财产无保险利益。

⑦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一般财产的全部有保险利益,其毁损灭失,将导致其债权无从实现;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一般财产无任何合法关系,欠缺合法性,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般财产无保险利益。

总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首先,这种关系是一种合法关系,它不以法律规定为限,只要不与国家的强制性的、禁止性的规范和公序良俗相违背即可;其次,这种关系要具有经济内容,即被保险人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等经济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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