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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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督办单 存根 № 工作任务督办单 №

督办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得到落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的重要决定,公司领导批示、直接交办或转交事项的督办。劳动人事处负责劳动人事工作、规章制度执行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督办事项。稽查安保处负责对各部门日常的工作、计划完成的事项进行督办。

第三条 督办工作的要求及考核:

1、督办职能部门根据督办事项,填写《工作任务督办单》,发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承办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本部门的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制。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2、督办职能部门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督办任务的单位,给予考核:责任单位200元/项次,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项次。对督办事项推诿搪塞、拖压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当年累计3次被督办的单位,由公司监事会、纪检委对其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直至降职使用。

3、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各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作出报告。督办部门对承办单位报告的督办材料,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发现不符合办理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责成其补报结果或重新办理,并对其予以通报,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4、承办单位在完成任务后,须将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工作任务督办单》回复督办单位,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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