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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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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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可燃性粉尘]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第四条[主体责任]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监管责任]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责任制] 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制度体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粉尘防爆相关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培训;(五)粉尘清理;(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管理。

第八条[教育培训]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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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13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3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3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规定全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了确保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冶金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及其相关部门,包括冶金矿山、冶炼加工、产品质量检测等环节。

3. 冶金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支持。

4. 冶金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1. 冶金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冶金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3. 冶金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生产环境和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冶金企业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避免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5. 冶金企业应加强人员管理,确保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的提升。

6. 冶金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综合能力。

三、安全生产风险控制1. 冶金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各项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措施。

2. 冶金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明确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并进行培训和检查。

3. 冶金企业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 冶金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措施,提前预防和应对各类事故。

5. 冶金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防护措施的落实。

6. 冶金企业应加强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和供应商不会对企业的安全产生威胁。

四、安全生产监督执法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制度,明确监督执法的程序和标准。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冶金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问题不复发。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冶金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如下规定:
第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冶金企业内部生
产安全管理和对外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条冶金企业内部生产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员工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得到落实。

第三条冶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做
好化学品、燃气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理工作,确保不发生燃爆等意外事故。

第四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避险
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持设备
和工艺合理、完好,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冶金生产的企业,并应当由企业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和执行。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冶金、有色金属企业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其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企业,是在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的生产工艺的企业。

金属冶炼目录根据作业危险程度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金、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金属冶炼企业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2%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解读

冶金企业和有色 金属企业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制定 完善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并严 格落实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部 门应当加强对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 属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培训 和考核,提高其 安全管理能力和 水平。
冶金企业和有色 金属企业应当建 立完善的安全生 产应急预案,并 定期进行演练和 评估,确保应急 响应及时有效。
强化监管和执法: 政府部门应加强 对企业的监管和 执法力度,督促 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规定,确保企 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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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环保要求更加严 格:随着环保意 识的提高,冶金 企业和有色金属 企业的环保要求 将更加严格,安 全生产规定将更 加注重环保方面 的要求。
安全生产标准体 系不断完善:冶 金企业和有色金 属企业将不断完 善安全生产标准 体系,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监管力 度加大:政府将 加大对冶金企业 和有色金属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力 度,确保企业安 全生产。
政府部门如何引导和支持企业应对未来安全生 产规定的变化和挑战
制定相关政策: 政府部门应制定 适应未来安全生 产规定变化的政 策,为企业提供 指导和支持。
加大投入:政府 部门应加大对企 业的投入,帮助 企业改善安全生 产设施和培训员 工。
建立信息共享平 台:政府部门应 建立信息共享平 台,及时发布安 全生产规定变化 的信息,促进企 业之间的交流与 合作。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 定实施建议
企业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定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明确各级管 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的安全职责。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 培训,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操作技 能。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冶金企业安全生产,防止生产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第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和措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汇报制度和安全督察制度,并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测和预警系统,定期检测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能力。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满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工作岗位安全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追责机制,对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不安全生产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确保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消防设备,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1. 背景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是中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高危行业。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制定了在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中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

2. 目的为了完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

本文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包括企业全体员工、管理层和从业人员。

4. 安全生产规定4.1 安全措施(1)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2)对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安全培训;(3)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善可靠,定期进行预防性维修和检查;(4)建立应急预案,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应急救援工作;(5)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6)企业必须对加班员工和外来工进行保护,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2 行为规范(1)严禁未经授权私自进入生产区域;(2)禁止私自调整操作设备并进入设备禁止区域;(3)生产操作须经过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4)严禁在生产过程中抽烟和使用明火;(5)确保生产安全,聚众打牌、打麻将等违反安全纪律行为;(6)严禁在本单位违反规定行为,违反《治安处罚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惩处。

4.3 安全技术控制(1)企业必须用适当的安全技术控制措施保证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工人必须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行业安全;(3)企业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调动,确保稳步推进生产安全;(4)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各种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5)安全控制设备必须按照计划好的检修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实时监控。

5. 后果和处罚(1)对于那些因为安全原因导致的事故或意外事件,必须立即进行报告,全力制造出现的损失和危害;(2)企业必须要做好出现工伤、职业病等各类工伤事故的跟踪管理工作,损害责任应该以法定方式和经济方式来承担;(3)若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核实所租用的厂房、 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 带有事故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
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十一、对应急管理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 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 运转。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 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从业人数少于100人的, 应当建立兼职救护队。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后,应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十三、对安全生产技术保障的要求
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起重 设备进行改造增加荷重时,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 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证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大型 起重机械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现场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定置管理,保持安全通道 畅通; (二)设备和管道正确采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三)应当标识管道介质名称、流向和阀门的开闭状态; (四)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企业应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进行统一 协调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应当有专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管 理和监督;
(二)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资格 审查,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 件的单位。
(三)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 生产责任和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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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安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冶金安全)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令第9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冶金生产安全的企业及其相关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进行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向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作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和评价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台账,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的培训。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同时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企业生产过程进行检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调查,不得违法抗拒、拒不配合。

冶金企业安全规定(3篇)

冶金企业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临时工、实习生以及进入本企业作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逐级签订,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员工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特殊工种、危险作业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十六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程序、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冶金最新规定91号令

冶金最新规定91号令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篇)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冶金企业的全面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以科学技术为依托,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

第七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明确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二条冶金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的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和社会监管。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八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九条冶金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和时限。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并处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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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企业存在金属冶炼工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接受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本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证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在本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重点工程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有关工程、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企业和承包单位的承包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从事检修工程的承包单位检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审核,监督承包单位落实。

企业应当对承包检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交底,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与其他单位的建设施工或者检修活动同时在本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的,企业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关作业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对重要岗位的电气、机械等设备,企业应当实行操作牌制度。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防护措施,对承受重荷载、荷载发生变化或者受高温熔融金属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结构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起重设备进行改造并增加荷重的,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确保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运输车辆与管道、电缆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严禁运输高温熔融金属的车辆在管道或者电缆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第三十条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2)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

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第三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煤气防护站(组),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配备空气呼吸器,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煤气柜区域应当设有隔离围栏,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由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值守。

煤气柜区域严禁烟火。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业对具有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应当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设置自动检测报警和防灭火装置。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应当采取防腐蚀措施,设置事故池,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实施浸出、萃取作业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喷溅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企业从事产生酸雾危害的电解作业时,应当采取防止酸雾扩散及槽体、厂房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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