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事部)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89]2号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0日人专发(1989)2号)
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的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均应按国家正式职工对待。
据反映,由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流动编制,一些设站单位在执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8〕4号)时,没能将博士后研究人员列入在编职工范围安排增资,产生一些矛盾。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可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的精神,适当提高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所需增资指标,可由设站单位报请主管部门解决,所需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
二、贯彻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8〕4号文件工作已结束的设站单位,如博士后研究人员中确有符合文件规定而未增资的人员,应予以补办。
三、流动期满已出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增资应由接收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今后,凡国家安排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比照同类人员,享有同样待遇。
——结束——。
在职博士后 人事档案
在职博士后人事档案一、引言在职博士后是指已经取得博士学位并继续在科研机构或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人事档案是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的重要工作,旨在保障博士后人员的权益、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文将从人事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利用等方面,全面介绍在职博士后人事档案的相关内容。
二、在职博士后人事档案的建立2.1 档案材料的收集在职博士后人事档案的建立需要收集和整理各种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等;•学历学位信息:包括本科、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工作经历:包括以前的工作单位、职务、任职时间等;•科研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奖情况等;•考核评价:包括博士后期间的考核评价、奖惩情况等;•合同协议:包括博士后工作合同、保密协议等。
2.2 档案材料的归档在收集和整理完档案材料后,需要按照一定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归档。
常见的分类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信息、工作经历、科研成果、考核评价等。
在归档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做好相应的备份工作,以防档案丢失或损坏。
2.3 档案材料的保密性在职博士后人事档案中的部分材料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因此在建立和管理档案时,需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对于涉密信息,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加密存储、权限管理等,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三、在职博士后人事档案的管理3.1 档案管理责任人在职博士后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由科研机构或企业的人事部门负责。
人事部门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建立、整理、归档、查询等。
3.2 档案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在职博士后人事档案的管理,科研机构或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包括档案的建立和归档流程、档案的保密措施、档案的查询和利用规定等内容,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3.3 档案的电子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化管理已成为档案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
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89]16号
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27日人专发(1989)16号)据反映,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之后,不按期回国,并提出一些理由要求在国外继续做博士后或进行合作研究。
由于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给设站单位正常的科研工作和博士后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的工作,尽量避免逾期不归的情况继续发生,并妥善解决少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所遗留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科技交流活动,对他们开阔眼界,及时获得世界前沿的科技和学术信息,使自己的研究工作始终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今后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地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以及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仍应予以积极支持。
二、各有关部门、地方和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审查,从严掌握,凡是出国必要性不大或不符合出国条件的应不予批准。
三、对已出国又未按批准期限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他们明确提出在国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或虽未明确提出,但实际已在国外停留超过半年)以上,则应做如下处理:(一)对他们暂按自动退站处理,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以及档案材料暂时保存在设站单位。
待其回国正式分配工作后,再将各种关系和档案转到接收单位。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从2006年起经设站单位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期满出站,并被聘用到事业单位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
在明确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员仍执行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其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员对待;发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类推。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89]17号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分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27日人专发(1989)17号)自从我国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已有570多名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年轻优秀人才陆续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科研工作,其中近百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完成博士后阶段的科研任务,被分配到固定单位工作。
但据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反映,在联系工作单位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增干指标、人员编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和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分配越来越困难。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增干指标问题今后,各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在接收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如当年度没有增干指标或指标已用完,可以先接收,然后再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我部综合计划司追加指标。
二、关于编制问题允许人员编制已满(包括已经超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继续接收一定数量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即由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家或地方主管编制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直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报我部中央国家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则报本地区主管编制的部门)审批。
三、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凡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已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所学和所从事的专业确为接收单位所急需,由接收单位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参照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任职资格,聘任合适的专业技术职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受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名额的限制。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人发[1999]127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集团及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增强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决定在目前企业博士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
现将《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企业博士后工作经过几年试点,在为企业培养高层次急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加速产、学、研结合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推动博士后研究制度深入发展,加大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和对高层次科技与管理人才的需要,现就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博士后工作是博士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逐渐成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站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一种重要手段,大力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逐渐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的重要措施,企业博士后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欢迎和支持,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关注。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即每人两年共10万元。
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应向学校(财务处)交纳日常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4万元(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不用交费)。
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
博士后延期三个月以上的,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若在职博士后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予发放。
三、如果博士后一年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第二年薪级工资晋升一级。
四、每位博士后进站后,校财务处拨款0.5万元给其所在院、系(所),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每位留学回国的博士后来校报到后,由学校财务处拨款2万元到其所在院、系(所)作为该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科研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来校的差旅费、行李托运费,报销办法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在人事处计划调配科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按相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
六、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
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金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中约定,校博管办从中划拨0.5万元/人作为管理费,其余拨给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院、系(所)根据工作需要可提留0.2万元作为主管博士后科室的管理费,余额作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和博士后来校的科研费用。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人薪发[1994]4号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文件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确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265元和第五档285元确定。
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二、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从一九九三年起经设站单位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考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家司)批准,在站期间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
晋升增加的工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发给。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资、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末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
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工作时间少于二十一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239号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239号)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2、督促和指导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3、承办本市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4、指导上海市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工作;5、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4.12.21•【文号】人专发[1994]22号•【施行日期】1994.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劳动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中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配偶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
这个规定是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几年来为促进人才流动,推动博士后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发展,利用借调工作方式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适应我国人才市场的建立及人员流动变化情况,进一步妥善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配偶申请随其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省市(目前有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六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式样附后)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各有关部门、单位均应积极支持和协助。
如所在单位对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确有困难,应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档案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组织)部门。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为加强并规范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特制定本《〈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及综合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1、拟订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2、拟订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3、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4、制定国家资助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和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5、制定博士后公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6、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7、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8、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9、指导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并受全国博管办的委托,承担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1、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筹集、运作;2、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评审工作;3、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及维护;5、负责中外博士后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等具体事务工作;6、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7、负责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评估的具体工作;8、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开发和推广,组织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9、编辑出版《中国博士后》杂志;10、承办“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工作;11、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评审的具体事务;12、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划拨计划并承担财务管理工作;13、承担博士后公寓建设的具体工作和人事部直接管理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工作。
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我院科技体制改革后,博士后研究人员是科技创新流动队伍中的一支主要力量,也是保证我院科技创新队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工作的管理,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遵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2001年12月颁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近几年博士后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对原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博士后流动站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
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具备科研条件,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具有招收博士后资格的各研究所(中心)于每年11月中旬向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进站计划。
三、本年度的计划名额不能移到下年度使用。
每年10月,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调剂安排院接受单位当年未落实的计划名额。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一、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向我院申请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凡毕业时不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包括委培、在职、定向培养及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已明确工作去向的人员),须由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该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第三条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根据我院博士后进站指南,向我院有关研究所(中心)获选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一)申请书及本人简历;(二)提交个人已发表论文及博士论文摘要复印件(三)两封专家推荐信(含导师一份)。
二、合作导师及研究所(中心)有录用意向后,要组织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学术答辩会,对申请人博士阶段研究工作的概括报告、进站后研究工作的设想等进行评议,并就是否同意录用进行表决。
三、答辩通过后,研究所再对候选人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合格后填写《拟录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表》,上报我院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文件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即每人两年共10万元。
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应向学校(财务处)交纳日常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4万元(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不用交费)。
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
博士后延期三个月以上的,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也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
若在职博士后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予发放。
三、如果博士后一年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第二年薪级工资晋升一级。
四、每位博士后进站后,校财务处拨款0.5万元给其所在院、系(所),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每位留学回国的博士后来校报到后,由学校财务处拨款2万元到其所在院、系(所)作为该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科研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学术交流活动,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来校的差旅费、行李托运费,报销办法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在人事处计划调配科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按相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
六、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
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金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中约定,校博管办从中划拨0.5万元/人作为管理费,其余拨给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院、系(所)根据工作需要可提留0.2万元作为主管博士后科室的管理费,余额作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和博士后来校的科研费用。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制度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考核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X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X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XXX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X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博士后进入XXX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因研发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站与合作流动站协商确定可延期,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章出站管理第三条博士后进站工作期满时,XXX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将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共同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点对博士后研究人员①研发成果的学术水平;②研发成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③工作表现与研发能力;④与本站签定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等进行全面的评定,评定结果归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四条办理出站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①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见附表);③《XXX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见附表);④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⑤其它办理出站手续所需材料。
第五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六条博士后出站后,根据本人的意愿和XXX公司的需要,优先接纳本站博士后人员为公司正式员工,并连续计算其在本公司的工龄。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1.05•【字号】津人专[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津人专〔2002〕70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区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督促本市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拟订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三)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四)办理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人事局下设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二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变更与考核第三条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人发〔2001〕136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驻津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变更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介绍信的通知-人专发[1988]1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变更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介绍信
的通知
正文:
----------------------------------------------------------------------------------------------------------------------------------------------------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变更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介绍信的通知
(人专发[1988]1号1988年7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劳动人事厅(人事局)、科技干部局(处):
根据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已划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工作亦从国家科委转由人事部负责。
因此,需对国家科委、公安部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七日下发的(86)国科发干字0398号文,即《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改变。
今后各地公安部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一律凭人事部专家司出具的介绍信。
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的介绍信自本通知下达之日即行作废。
(新介绍信式样一至四附后) 除上述改变外,原文件中其它有关规定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介绍信式样(略)。
——结束——。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入幼)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3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入幼)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入幼)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3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省等5个省自治区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50号)、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751号〕、人事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变更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介绍信的通知》(人办发〔1999〕21号)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子女上学问题,当地教育部门应按常住户口同样对待。
”为妥善解决我省境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幼、入学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含省直,下同)要按规定准予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就近入学和入园。
同时不得以户口不在所在地、不是常住人口等为由收取额外的费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可以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属设站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
如其子女在原居住地重点中学就读的,经过考核,可以转入对等重点中学就读。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属设站单位所在地入幼儿园、入学及报名参加中考等,均凭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的入学(入幼)介绍信,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入省直幼儿园的,凭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
工资确定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4号1994年2月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美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文件精神,现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确定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从1993年10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265元和第五档285元确定。
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下同)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二、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增加工资,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从1993年起经设站单位连续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考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家司)批准,在站期间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工
资档次。
晋升增加的工资,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发给。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资、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
凡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工作时间少于21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情况,经人事部专家司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如发生在第二站期间,则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
四、考虑到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流动的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的补贴,作为特殊岗位津贴仍予保留。
五、今后凡遇到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务工资、津贴水平也应相应予以调整。
六、自1993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达之前已工作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其工资补发问题,在站期间的,由设站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