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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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一、前言。

放射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工作人员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和辐射设备,容易受到辐射的影响,因此需要严格的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来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二、工作环境管理。

1.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辐射防护设施,确保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2.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辐射超标情况,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

三、个人防护措施。

1. 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工作时应当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服和防护装备,减少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2. 严格执行辐射防护操作规程,避免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减少辐射暴露。

四、健康监测与评估。

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体检、辐射剂量监测等,及时发现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对新进入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评估,确保其身体状况符合从事放射工作的要求。

五、职业培训与教育。

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包括辐射防护知识、操作规程等,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工作人员对职业健康的重视和了解,促进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意识。

六、紧急应对措施。

1. 建立健全的紧急应对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2. 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和药品,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救治。

七、监督管理。

1. 加强对放射工作场所的监督管理,确保辐射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2.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八、结语。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工作人员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共同维护好自己的健康和安全。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定期体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包括全面体检、胸部X射线、肺功能等相关检查项目。

2. 职业暴露评估: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暴露评估,包括评估其接触辐射的频次和剂量,并对其进行相关防护措施的培训和指导。

3. 防护设施和装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如铅制护罩、手套、防护眼镜等。

同时,必要时应提供防护装备,如个人剂量监测器和辐射防护围裙等。

4. 健康教育和培训: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应定期开展有关辐射防护的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5. 工作环境监测: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6. 职业健康监护: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辐射暴露和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

7. 应急预案和处置: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8. 心理健康支持: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辅导,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工作和心理压力。

9. 奖惩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奖惩机制,同时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10. 相互合作和交流:鼓励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1.导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医疗机构中负责放射治疗、放射诊断等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鉴于放射诊疗工作的特殊性,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避免放射源对其造成的危害,制定本健康管理制度。

2.目的本健康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完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体系,保障其身体健康。

3.适用范围本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科室的工作人员。

4.责任与义务4.1 医疗机构管理者负有制定、执行健康管理制度的责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4.2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按照制度要求接受健康管理,履行相关义务。

5.健康管理内容5.1 健康档案建立与管理5.1.1 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包括体检记录、辐射暴露情况等。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作者:郭晓宇发布时间: -07-17 13:24:14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能够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办法还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 19970605【实施日期】 19970605【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 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本院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职业活动中可能受到电离辐射影响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需满足以下要求:1. 达到法定年龄____周岁;2. 经过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3. 完成放射防护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4.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 持有有效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由医教部负责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1. 培训考核合格后,工作人员方可参与相应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2. 培训周期不超过____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3. 医教部需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包括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信息;4. 医院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 个人剂量监测周期通常为____天;内照射监测周期遵循相关标准,定期送省级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结果通知个人;2. 医院永久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录入《放射工作人员证》。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 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需按要求操作;3. 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除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需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1. 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者方可参与放射工作;2.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间隔不超过_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检查;3. 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需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 对参与应急处理或受到事故照射的工作人员,医院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或医疗救治,按国家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5. 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级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6.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___日内,将检查结果告知相关人员,对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7. 不得安排怀孕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应避免职业性内照射;8. 为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业史、健康检查结果和医学随访观察资料;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 医院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救治等相关费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范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范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确保其身心健康,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辐射工作以及与辐射工作相关的职业人员。

第三条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建立健康管理台账。

并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个人健康状况、年龄、性别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健康管理方案。

第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他们身体状况符合从事放射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单位的要求,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向单位提供相关的健康状况信息。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急救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事故、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问题,最大程度地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档案,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评估。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健康监测机构,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辐射剂量、放射性物质残留、健康状况等。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评估机制,根据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和相关标准,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职业健康宣传与教育第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规范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放射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合于从事放射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科医生、技师、护士等,以及工业领域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职业健康管理要求1.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健康管理知识,了解放射工作的危害性和防护措施,并接受相关培训。

2.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包括放射学检查、血液检查等,以确保身体健康。

3. 放射工作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以降低辐射对身体的危害。

4. 放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放射工作的安全性。

5.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放射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放射安全知识和技术,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1.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包括个人剂量监测和环境剂量监测,以评估辐射暴露水平。

2. 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如超过限值,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防护。

3.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评估,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等,以及对工作环境的评估。

五、职业健康档案管理1. 对于放射工作人员,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体检记录、辐射剂量监测记录等。

2. 职业健康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整理,以便于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

六、职业健康教育与宣传1.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包括放射工作的危害性、防护措施等。

2. 放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放射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七、监督与处罚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2024年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____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____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一、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医学影像科科(骨科、口腔、外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____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局)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____年到省疾控中心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结果由预防科在____日内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____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____时,必须由预防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放射工作人员每____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八、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九、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1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归医院所有,由预防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医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科学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的对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放射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从事放射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1.根据国家和医疗行业的相关规定,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物质的检测、辐射剂量的测量、放射病学检查等。

3.医院应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职业健康体检的场所和设备,并负责体检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四、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工作。

2.医院应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3.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1.医院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辐射服、防护手套等。

2.医院应培训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防护用品的检查和更换。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防护用品,严禁擅自取下或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六、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1.医院应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传达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

2.医院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提高,增强其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医院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需要,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岗位能力提升。

七、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1.医院应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分析评估结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2.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职业病报告制度,及时记录和报告职业病病例和职业健康事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八、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1.医院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和控制放射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改进工艺流程、优化工作方式等。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2x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x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____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____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监测管理(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____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____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性物质使用、射线源操作和辐射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由于放射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危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办法和措施。

一、放射工作人员岗前健康检查1. 放射工作人员在进入放射工作岗位之前,必须接受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

包括全身体检、血液检查、尿液检查、X射线胸片等项目。

如发现有患有传染性疾病、肝炎、结核等疾病的人员,应禁止其从事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和血液检查。

保持健康状态,对于工作环境下潜在的辐射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暴露防护1.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严格遵守防护措施,如穿戴合适的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佩戴防护手套等。

避免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减少辐射暴露。

2. 放射工作人员应经常进行辐射监测,及时掌握自己的辐射暴露情况。

如发现辐射暴露超过国家标准限值,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医务人员求助。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教育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加强员工对辐射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使员工了解辐射对健康的危害,知道如何正确使用防护设施。

2. 定期组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辐射防护技能。

使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降低职业健康风险。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测1. 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定期检查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

发现职业病例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2. 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

为员工的职业健康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保障1. 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防治基金,为受到辐射伤害的员工提供及时的治疗和补偿。

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健康。

2. 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健康问题。

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放射性危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当由单位负责,个人配合。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周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格检查、生化检验、影像学检查等。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本人,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并报告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护装备、减少无必要的曝露时间、保持良好卫生习惯等。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放射工作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紧急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辐射检测,保证辐射剂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辐射危害的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知识、个人防护措施、紧急救援等。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职业健康知识考核。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后应当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五章职业病防治第二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患有职业病的,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支付相应赔偿和补偿。

第二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患有职业病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进行相关处置。

2023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2023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人员的从业行为,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职业辐射作业人员、科研机构辐射实验人员、医疗机构辐射医师、辐射防护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放射人员的健康管理原则是预防、监测、保护和救治,并以保障人员的健康为出发点。

第二章从业资格要求第四条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掌握最新的辐射防护知识和技术。

第五条放射人员必须遵守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安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放射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并按规定报告相关体检结果和辐射剂量记录。

第三章辐射防护管理第七条放射工作场所应配备完善的辐射防护设施,包括辐射防护屏蔽、个人防护装备、辐射监测仪器等。

第八条放射人员在进行辐射作业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措施。

第九条放射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按照要求佩戴使用。

第十条放射人员必须掌握辐射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在突发情况下正确应对事故和紧急情况,并能有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第四章辐射剂量管理第十一条放射人员必须在工作过程中佩戴个人辐射监测器,并定期检查其正常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放射人员的辐射剂量应按照国家设定的限值进行监测,不得超出规定的安全范围。

第十三条辐射剂量超标的放射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小辐射暴露,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健康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放射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健康培训,了解和掌握辐射防护、急救和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放射人员的体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发现相关问题要及时接受治疗和康复。

第十六条放射人员应遵守健康生活方式,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注意饮食营养平衡,增强身体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职业性放射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包括直接接触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的操作、维护、管理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确保他们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保障,促进放射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四条对放射工作人员实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第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人员,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第六条对在岗期间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八条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和防护技能,自觉遵守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九条在岗期间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更新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第四章防护措施与设备第十条放射工作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或违反防护措施。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制定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现场处理、人员疏散、医疗救治等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2024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2024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2024年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人员的健康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辐射防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从事放射作业的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措施,保障放射人员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健康,确保其身体和心理状态良好,减少对辐射的敏感性和损害风险。

第二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主体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从事放射作业的人员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第六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机构是从事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从事放射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对放射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的法定责任,确保放射作业的安全和人员的健康。

第三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内容第八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健康评价:通过体格检查、辐射生物学监测、健康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放射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二)健康监测:对患有某些放射相关疾病的放射人员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放射病、白血病、甲状腺疾病等;(三)心理健康管理:根据放射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干预、心理康复等服务;(四)健康教育:开展针对放射人员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他们的健康素养和危害防范意识;(五)职业病预防:加强放射作业场所的卫生环境管理,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六)记录和报告:对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报告,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七)其他必要的健康管理措施。

第九条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制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放射人员健康管理的程序第十条从事放射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组织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确保程序合法、科学、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管等活动的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职责,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标准。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放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放射工作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上岗作业。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不超过两年。

具体检查时间由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保证放射工作人员掌握必要的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作业时,应当遵守放射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对人体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是保护放射工作者健康,确保其在工作中不受放射性物质的伤害的管理制度。

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一、背景与意义放射工作人员从事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的工作,面临着较高的职业健康风险。

为了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益,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这套办法可以帮助放射工作者了解相关工作的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工作风险。

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内容1. 从业准入管理:要求放射工作者必须符合特定的从业条件,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文化水平、技术能力等。

需要进行体检,通过职业健康资格考试,并持有专门的操作证书。

2. 工作场所管理:确保放射工作者在工作环境中不受到放射性物质的污染和辐射。

要求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并设立防护措施,如研发和使用防护设备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等。

3. 风险评估与控制:通过对各种放射工作环境的风险评估,确定工作人员在不同工作环境下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并利用专业的防护设备、工艺和方法对风险进行控制。

同时,要求放射工作者遵循工作操作规程,如正确佩戴防护设备、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等,避免职业健康风险。

4. 健康监护与体检:定期对放射工作者进行职业健康管理,包括体检、辐射剂量监测等。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预防措施,确保放射工作者的健康状况良好。

5. 职工教育与培训:通过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放射工作者的职业健康意识和技能,使其能够正确地识别、评估和处理放射工作中的职业健康风险。

6. 薪酬与补偿:对放射工作者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和工伤提供相应的薪酬和补偿,以确保放射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管理体制与责任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管理体系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2. 放射工作人员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明确职业健康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实施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2024年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2024年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模版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定1. 放射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需详细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 医院应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前往具备资质的医疗单位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规定年限,必要时可增设临时性检查。

3.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并确保每指定月份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一旦发现个人剂量超出剂量限值的特定比例,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通知当事人,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 医院负责全面管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维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及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确保其妥善保存。

5. 医院统一保管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实行终身保存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档案,医院应无条件提供真实复印件,并在其上加盖公章。

二、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为深入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特制定以下预防措施:1. 精心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参与放射防护法规及专业技术的知识学习和培训。

2. 在医院放射防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下,全面部署并落实放射防护人员的各项防护措施。

3. 强化监督,确保相关科室严格执行放射性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

4. 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之处,立即进行整改。

5. 在放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以时刻提醒受检人员注意。

6. 适时对使用场所配备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进行辐射水平检测,确保其有效性。

7.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并积极向患者和受检者宣传放射防护知识。

8. 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健康查体对象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

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一)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____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___%,但有可能超过____%(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____年____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____%(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____其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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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 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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