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苏轼贬谪生涯看宋代贬责中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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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苏轼贬谪生涯看宋代贬责中的安置
1 苏轼的贬谪生涯
“心似已灰之木,身如不系之舟。问汝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1](卷48)这是苏轼对自己一生功业的总结,其中所提到的黄州、惠州、儋州即其先后被贬谪之地。
1.1 贬黄州
宋神宗元丰三年,宋神宗所力主的由王安石主持进行的新法已经成为国是,苏轼还在对其进行批判,后招来王安石门生的弹劾,宋神宗将苏轼下到御史台审理。鉴于不杀士大夫的祖训和顾及到苏轼在士林中的声望,宋神宗以从轻发落的名义将苏轼贬到黄州,官衔是检校尚书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宋神宗给他的贬责之词为“黜置方州,以励风俗,往服宽典,勿忘自新。”
[2](卷30)苏轼居黄州四年,直到元丰七年(1084)正月,宋神宗出手札说:“苏轼黜居思咎,阅岁滋深,人材实难,不忍终弃,可移汝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3](卷342)将得罪贬窜转为赋闲待用。九月,苏辙被重新起用为绩溪县令。
1.2 贬惠州
宋神宗元丰八年(1085),宋神宗去世,哲宗即位。神宗母亲高太后垂帘听政,废罢新法,启用旧党,司马光成为主政者,苏轼与苏辙先后被启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苏轼成了参与决策的政府要员和朝廷喉舌。元祐八年(1093),太皇太后高氏去世,宋哲宗亲政,又推行新法,启用新党力量;苏轼被作为旧党的核心人物再
次遭到贬谪。绍圣元年(1094)四月,以左朝奉郎(正六品上散官)责知英州;迅即降为充左承议郎(正六品下散官)仍知英州;闰四月夏又下诏“合叙复日未得叙复。但接下来还有更甚者,六月苏轼赴贬所途径当涂时,又被贬为建昌军司马、惠州安置。当途径庐陵时,又改贬为宁远军节度副使、仍惠州安置。
苏轼在被贬惠州途中遭五次改谪,到达惠州后居三年,接着遭追贬到天涯海角的儋州。
1.3 贬儋州
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二月,朝廷又一次大规模追贬“元祐党人”,闰二月,苏轼责授琼州别驾、昌化军安置。七月抵达贬所,在海南贬居三年。至元符三年(1100年)正月,宋哲宗去世,宋徽宗即位,融合新旧两党,政局发生逆转。同年五月,苏轼开始内迁,建中靖国元年(1101),返回到达大庾岭。六月十五日,因身染瘴毒、旅途劳累等原因病倒去世。
2 苏轼贬谪生涯所反映宋代贬责中的安置
安置是唐代即已出现的流徙,但并非常制。宋代始有安置之法,作为宋代“谪宦”类型之一,它和居住都是针对获罪命官而设置的处罚,有其特定对象、处置方式和对安置者的特定待遇。
2.1 安置的对象
宋人张端义言“安置待执宰、侍从官;居住待庶官。”[4](p20)也就是说,待制以下的官员很少有被安置者。但苏轼被贬黄州之后的“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却是个例外,因为此前的苏轼并
不是侍从官,也非宰执,而是二千石的地方官。不过,其后来被贬惠州、追贬儋州之前,确实曾担任过掌“外制”和“内制”以及翰林学士兼侍读等侍从官。
2.2 安置者的官职
安置者一般不除名,多授散官,因此宋人言:“散官则安置,追降官分司则居住,祖宗制也。”[5](p12327)宋代散官共有十等,而安置者常授的主要是节度副使、节度行军司马、团练副使和州别驾四种。这在苏轼贬谪经历中都可以得到证明。贬谪黄州时,苏轼所充任的是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谪居黄州之后的安置担任的是移汝州团练副使,贬谪安置惠州时,先后担任建昌军司马和宁远军节度副使,最后贬儋州,责授琼州别驾、昌化军安置。
2.3 安置者赴安置地方式
受安置处罚的高级官员具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到安置地不必押解,只需使臣护送前往即可。苏轼被贬惠州之时,其门生张耒就派去了两个兵丁护送。苏轼在答张文潜四首中提及:“来兵王告者,极忠厚,方某流离道路时,告奉事无少懈……当时与同来者顾成,亦极小心。”[6](卷52)
2.4 安置者的住房待遇
受安置处罚的官员不必住在官府的厢房里,可赁屋而居,也可自建房屋。这看似是保证安家人的人身自由,实则是不顾其安居。这从苏轼的谪居条件可以得到证明。苏轼初到黄州时,寄居于定慧院僧舍,后全家迁居到临皋亭。在赴黄州路上,苏轼还曾跟弟弟商
量“买柯氏林”以安家立业,后来在州城旧营地的所谓“东坡”造了几间屋,称为“雪堂”。苏轼初到惠州时,知州詹范出于与苏轼的私交深厚照顾他住到三司使行衙星华馆的合江楼里,但这是违背常规的,故而十几天后苏轼即迁居到偏僻的嘉祐寺。当苏轼打算终老于惠州时,便倾其所有积蓄,在惠州白鹤峰下筑了一座精心设计的新居。他初到儋州后,先住在官舍里。但次年即被朝廷派去的按察使逐出官舍。于是,苏轼在他黎族学生的帮助下在城南的桄榔林筑起了土房。从苏轼被逐后的居住情况可以看出,被处以安置处罚的逐臣并没有可以居住官舍的待遇,要么寄居于寺观,要么自行筑房。
2.5 安置者的俸禄
安置者多被赋以不厘散官,所以尚有一定的俸给。但从苏轼的贬谪经历看,似乎并不是如此。苏轼初贬黄州时,实际已经领不到俸禄,这从他的文集中多次提到诸如“禄廪相绝”、“廪入既绝”等词可见一斑。[6](卷49)正是为了衣食问题,苏轼才在马正卿的帮助下得了一块数十亩的荒地,亲自耕种,种些稻谷之类,这就是后来的“东坡”。由此可见,官府给予安家人所谓的俸禄是有名无实。
2.6 安置者的活动权限
安置者无需“呈身”,但也需“所在州常切检察,无令出城及致走失,仍每季具姓名申尚书省”。[7](p587)故而苏轼的《临江仙·夜归临皋》一词中因有“长恨此生非我有”和“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等句子引发的谣传吓得当地知州赶到苏轼住处,结果发现他
亨“鼻鼾如雷,犹未兴也。”[8](卷上)
除此之外,安置者因为并无实权,所以有充分的自由支配的时间去游玩、交友、著述和修炼,故而苏轼就是利用其谪居之生活,创造出了非凡的文学作品,这也是苏轼将其一生功业归于三处谪居之地的原因。
参考文献:
[1]王文浩辑.孔凡礼点校.苏轼诗集[m].中华书局,1982.
[2]吕陶.答任师中.净德集[m].商务印书馆.1935.
[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中华书局,2004.
[4](宋)张端义.贵耳集[m].丛书集成初编影印本.1937.
[5](元)脱脱.宋史[m].中华书局,1985.
[6]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m].中华书局,1986.
[7]谢深甫编纂,戴建国点校.庆元条法事类[m].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8]叶梦得.避暑录话[m].四库全书本.
作者简介:马建红(1980-),女,山东临朐人,历史学博士,渭南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历史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史。
基金项目:渭南师范学院2011年院级专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11ykz009)阶段性成果之一;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项目编号:11jk0225)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