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解读
特殊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殊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伙企业形式,具有灵活的合伙关系、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特点。
为了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和终止,我国《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特殊普通合伙的定义和特征(一)特殊普通合伙的定义特殊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是一种新型的合伙企业形式,与普通合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1. 合伙人数量: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数量不受限制,但至少需要两个合伙人。
2. 合伙人责任: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3. 合伙企业名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二)特殊普通合伙的特征1. 合伙人责任限制: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得约定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2. 合伙人身份: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合伙企业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合伙协议: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协议应当对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特殊普通合伙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 合伙人:至少需要两个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对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利润分配、经营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
3. 企业名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 注册资本: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二)设立程序1. 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
2.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特殊合伙人的一种合伙形式。
普通合伙人指的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财产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决策过程。
特殊合伙人则是指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其责任限制在其投入的资金或承诺的财产范围内。
特殊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中通常不直接参与,其地位相对被动。
特殊普通合伙在组织结构上相对复杂,因为合伙企业的所有人中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有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殊合伙人。
这种合伙形式通常应遵守《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
相比于一般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对于特殊合伙人而言,可以提供更高程度的资本保护,降低其个人风险。
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特殊普通合伙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增加企业
的投资来源和资源。
特殊普通合伙在某些行业领域,如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是常见的合作形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作用与意义1111
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作用与意义
1.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消除简单的无限连带责任造成的合伙责任分配不公平的现象。
另一方面,若律师事务所扩大规模,合伙人数目大增,以至合伙人之间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各自的业务也不重合,会使合伙人对并不熟悉的合伙人造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说,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出现之前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已成为制约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瓶颈。
2.对于合伙人而言,无辜的合伙人不必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保护增加了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
3.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改变了传统普通合伙的责任分配方式,有条件地确立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虽然这种有限责任是个别的,有条件的,但是,对于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前景而言,律师事务所不必再担心总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有利于律师业做大、做强,朝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4.特殊普通合伙制消除了专业服务组织规模化发展中最大的障碍,从而有力地促进了专业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
特殊普通合伙的引入,无疑为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框架,它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的国际趋同,相对于目前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言,特殊普通合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将为自己的执业行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担任机构管理人是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因此,一方面可以督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自律性,另一方面要求管理人要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平,激励律师业提升整体专业水平
学号12012181024 王依凡。
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
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
英文全称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写为LLP。
有限责任合伙制打破了公司与合伙的传统界限,融合了合伙的灵活性与公司的有限责任性。
一方面,LLP保留了合伙特有的经营的灵活性、设立的便当性、信息的不公开性以及税收的单重性;另一方面,LLP又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大多数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人只对自己不当行为带来的合伙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而对其他债务则承担有限责任。
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在吸收和借鉴当今法学界对合伙的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较之原有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若干新的合伙制度,如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明文规定了法人可以参加合伙等内容。
虽然我国采用LLP已经有三年的时间,但是国内对LLP的系统研究较少,对许多学界人士来说,LLP还是一个有待成熟的事物。
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概念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才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形态,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诉讼,使传统普通合伙法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合伙制度责任形态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
在美国,有一类称作“节俭社团”和“存贷社团”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率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
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
为此,他们中许多转向风险较大甚至投机性业务。
最后,由于许多贷款无法收回,许多金融机构宣告破产。
在破产程序处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有严重的渎职行为,被追究责任。
由于这些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要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无辜的合伙人。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规定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先它仍然是属于普通合伙企业,适⽤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所以,除了要遵守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外还有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定的相关法律,下⾯是店铺⼩编特意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条的介绍。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五⼗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依照本法第五⼗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本章第⼀节⾄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七条⼀个合伙⼈或者数个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限责任或者⽆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合伙⼈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执业风险基⾦、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于偿付合伙⼈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应当单独⽴户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
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摘要: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有限责任只适用于法人的传统适用条件,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
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削弱了债权人保护,需要替代赔偿机制的配合。
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机制在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潜代赔偿机制;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核心创新:责任形态的创新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的责任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后者合伙人的责任形态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前者的合伙人的责任却是一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
作为普通合伙,其合伙人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有限责任。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必将对有限责任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带给我们许多新的命题,如其建立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其对有限责任的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其能否和如何平衡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拟就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这个崭新的制度做一些探讨,以利其在我国顺利推行,有效实现其预期的制度价值。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产生原因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来源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主要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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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例一
•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 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
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 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 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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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形式
(1)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相结 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 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 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 有限承担责任。(对外)
(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 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 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 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对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LOREM IPSUM D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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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CONTENTS
录
定义
案例一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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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式 案例二
1.定义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 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 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此种合 伙企业的责任分担形式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 且在企 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作用和意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作用和意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依法核准注册的实体。
当一个合伙人和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当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从设置该制度的最初目的来看,特殊的普通合伙主要是为了解决专业合伙的规模化经营与合伙人过大风险责任的矛盾,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适用于专业人士的一种新型的合伙组织形式。
其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经营管理的灵活性有效结合起来,是对传统合伙合伙人责任的重新配置,是对传统合伙制度的重大突破。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无不当行为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受到有限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改变了传统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的所有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
由于各国对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法律定位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对其进行统一而又普遍适用的描述。
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使合伙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了一定的平衡状态,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无辜合伙人的个人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一、什么是特殊普通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二、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即此时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变成了“有限”责任。
换言之,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仍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如果首先是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那么,在合伙企业承担该债务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最终的承担责任者仍然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合伙人。
三、特殊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特点(1)无限性。
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就是合伙人责任的无限性。
(2)补充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企业有财产的,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由合伙人个人债务进行偿还,这就是合伙人的补充责任。
(3)连带性。
债权人有权选择有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合伙人有义务为其他合伙人代为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就是合伙人合伙责任的连带性。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在《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对合伙企业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律规定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内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2.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4. 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 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合伙人责任等事项。
3. 合伙人应当缴纳出资,出资方式可以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4. 合伙企业应当设立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5. 合伙企业应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1. 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合伙协议,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合伙人大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3.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应当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出资额、合伙人责任等事项。
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三、四节和第五节)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 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其他规定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 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清算人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 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 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 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 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 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 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一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二
三、执业风险基金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 造成的债务。 一种替代性赔偿储备金:更好地保护 债权人利益,以便规制风险,实现执 业安全。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六、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 七、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八、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特殊合伙人特殊在哪里
特殊合伙人特殊在哪里
特殊合伙人的定义和特点
特殊合伙人是指在专业服务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这种合伙形式允许专业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因合伙人执业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根据其是否涉及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不同的责任划分。
特殊合伙人的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责任划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合伙人都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如果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这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来应对风险,以确保在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赔偿。
适用范围: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只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才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
特殊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特殊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承担方面。
普通合
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责任划分更为复杂:
普通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合伙人:如果某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通过这些区别,可以看出特殊合伙人在责任承担方面的特殊性。
探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
探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普通合伙企业也在逐渐增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的企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负有无限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其职业保险问题也有其特殊性。
本文旨在探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职业保险问题。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职业保险基本概念普通合伙企业与其它企业相似,同样需要保险来保障其自身和员工的利益。
但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其职业保险存在一些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合伙人也是员工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而每个合伙人又是企业中的一名员工。
普通合伙企业所需要的职业保险既包括保障合伙人的利益,也包括保障其他员工的利益。
2. 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每个合伙人所负的责任是无限的,因此其职业保险的金额也应该比一般企业要大,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任何财产损失。
3. 企业的特殊实践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实践,其职业保险也应相应发生变化。
例如,普通合伙企业一开始可能并没有很大的财力,因此对于职业保险的选择要有所限制,避免浪费。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职业保险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职业保险类型包括以下几种:1. 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普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的重要职业保险之一。
由于合伙人对企业的负责程度较高,其保险金额比较高,以保证企业即使遭受损失或灾害也可以继续运营。
2. 企业负责保险由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保险的选择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而言更为重要。
企业负责保险主要保障企业因为其用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意外事件等责任。
3. 意外伤害保险普通合伙企业的员工包括合伙人,同样需要选择合适的职业保险来保障其自身的安全。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在员工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等造成人身伤害时提供赔偿和救助。
三、普通合伙企业职业保险的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企业的职业保险案例较多,如下是一些案例分析:1. 北京合伙企业注册资产50万元,合伙人三人,每个责任比例1:1:1,企业负责保险保额5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0万元。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词解释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是一种由两
个或更多个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形式。
与普通合伙企业不同的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允许一部分合伙人拥有有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有两类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意味着他们对企业的债务和义务负有无限责任,他们的个人财产可能会被用于偿还企业债务。
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不承担额外的债务。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结构相对灵活,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一般来说,普通合伙人更多地承担管理责任。
此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通常需要有限合伙人向外界披露其身份,并公示出资额等信息。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常见于需要资金支持的项目或创业企业中。
有限合伙人的参与可以为项目提供资金,而普通合伙人的经验和管理能力可帮助企业运营和发展。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适用范围及适用法律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合伙作为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已有几百年的历史。
其基本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在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基本都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这种合伙在学理上被称为普通合伙,是最传统的合伙形式。
随着社会对各项专业服务需求的迅速增长,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扩大,合伙人数目大增,以至于合伙人之间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各自的业务也不重合,与传统合伙中合伙人人数较少,共同经营的模式已有不同,因而让合伙人对其并不熟悉的其他合伙人的过错引起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平。
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诉讼显著增加,其合伙人要求合理规范合伙人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199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这类合伙的合伙人仅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无限责任。
此后,有限责任合伙陆续在美国的许多州,以及英国、加拿大等国被承认。
有限责任合伙迅速成为专业人士的一致选择。
目前,国际知名的大会计师行、大律师行以及一些投资银行,都重新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
考虑到专业服务机构的特点,在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并作为一章内容。
修订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后,委员们认为,有限责任合伙本质上属于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其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与第三人关系、入伙、退伙等方面,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一样的。
此外,考虑到本法还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出现“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二者容易混淆,公众难以区分。
小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小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亮点之一。
本文主要针对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适用范围、有限责任的范围和对债权人的保护这几个重要问题将立法与实践相结合进行了探讨,指出了立法中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意见。
标签: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债权人保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2006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中新增的亮点。
由于该种形式的合伙主要是在责任承担上与普通合伙有别,因此在国外其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简称LLP)。
早在1991年美国得克萨斯州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到1999年美国已有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了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而英国于2000年也颁布了专门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种公司、合伙之外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并确认了其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是对现实社会的规制和反映。
西方国家有限责任合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说明有限责任合伙已经成为新型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能满足一定市场需求的经济组织。
基于此,我国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增设了5个条文,规范特殊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名称、合伙人责任和企业替代赔偿制度等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法条规定的过于简单,在适用这些条文时会出现一些疑问。
疑问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究竟有哪些?《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如果把这个条文作为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的话,稍微懂点方法论的人都不会赞同这是一个好的概念。
概念包含内涵和外延两个部分,内涵是确定对象的本质特征,而外延是该概念所有的集合。
在定义概念时不能过宽或者过窄,否则将不能准确描述和定位你所要表达的事物。
从55条的规定看,特殊合伙企业的内涵是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有偿服务和专业服务机构这三个本质特征,而我们能列举出来的符合这三个本质特征机构不胜枚举: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诊所、电脑维修机构、专业摄影机构、美容美发机构、汽车修理机构等等。
会计干货之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会计实务-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让每一位注册会计师真正了解到,注册会计师执业是一份事业,而不是一门生意,它要求我们遵守专业的规则永远高于遵守资本的规则。
(一)会计师事务所最早都是以个体户(proprietor)的方式起家,属于小本经营。
它们随着业务扩张的需要发展合伙人,成为了合伙企业。
在19世纪会计师职业源起的初期,会计师事务所中合伙人人数非常少,人们一般能从事务所的名称中找到它的所有者即执业者。
随着现代企业的形成、发展和壮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也日益增大。
但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像其服务的客户企业那样,在组织形式上选择从个体户、合伙企业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成长路程,而一直停留在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上呢?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将股东做生意过程中的经济风险限制在了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之内。
对于会计师、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如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其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东(即为自己)赚钱,允许公司追求无限的利润,但只要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即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就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人们对这种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信任程度肯定会降低。
简单来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一本万利,但会计师事务所不可以。
所以,在发达经济体中,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延用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制作为企业的组织形式。
这种组织形式使得每一位专业人士的专业责任所对应的经济责任成为了无限,即如果会计师犯错,他要把自己私人的财产也赔进去,直到诉讼方满意。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因而不能像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那样,用有限责任来限定股东的经济责任,仅以股东投入的资本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外,因为是合伙企业,合伙人除了对自己执行的专业工作要负无限责任,还要对与他搭档的合伙人执业所犯的过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要求那些选择会计师作为职业的专业人士坚守诚信,坚守职业道德,而且还要求他们在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谨慎选择合伙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词解释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词解释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SPC)是一种特殊结构的普通合伙企业,它具有股东分红和财务报告透明度的特点,在实体投资者中非常受欢迎。
SPC是一种看似类似的实体,它由特定的股东法律法规所约束,向其股东提供严格的管理纪律。
它的宗旨是将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同时还可以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条款设计合同。
SPC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单股票普通合伙企业、多股票普通合伙企业和按照特定市场规则运作的普通合伙企业。
单股票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投资者持有一种股票,并受到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多股票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投资者持有多种股票,受到股东议案的法律规定;按照特定市场规则运作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开放式市场规则运作的普通合伙企业,其中股东可以接受按股分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具有多种优势,首先,它可以改善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制度,可以提高投资者的利润率;其次,它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简化管理程序,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此外,它可以提供企业股东全面的报告透明度,投资者可以全面的了解企业的运作情况。
然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有一些不足,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它的财务状况往往比普通公司差。
另外,由于股东受到法律限制,它无法实现大规模投资,投资者无法获得高回报。
总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兼具多种优势和不足的实
体,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求来考虑是否投资。
它具有股东分红结构和财务报告透明度的特点,可能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在投资之前最好进行相关了解并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以更好地实现投资的目标。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根据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相关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下合伙⼈的连带责任具有相应的限制,从⽽对某些⾏业之中合伙⼈以及相关利害关系⼈的具体权益产⽣了⼗分显著的影响。
那么,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个合伙⼈或者数个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限责任或者⽆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
4、合伙⼈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执业风险基⾦、办理职业保险。
特殊合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殊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合伙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特殊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企业。
特殊合伙具有灵活的组织形式、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为了规范特殊合伙的行为,保障合伙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本文将从特殊合伙的定义、设立条件、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解散与清算等方面,对特殊合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特殊合伙的定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特殊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企业。
特殊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指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三、特殊合伙的设立条件1. 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合伙人应当符合法定人数。
普通合伙应当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应当由一个以上合伙人组成,但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3. 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
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4. 合伙人应当共同经营。
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
5. 合伙人应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共享合伙企业的收益,共担合伙企业的风险。
6. 合伙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四、特殊合伙的法律关系1.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1)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2)有限合伙人之间:有限合伙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受到限制。
2.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1)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