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秦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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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秦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杭州萧山秦文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社会有用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301号5层。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以尊重孩子的个性发展,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类人才。

第八条:办学规模:学校总建筑面积约665平方米。

第九条:以后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100人左右。

第十条:办学范围:实施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

第三章学校资产

第十一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由徐连成(220281198*****7415)个人出资100万,占100%股份。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四章董事和校董事会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成员由徐连成、汪肇良、周小伟、吴旭泰、范栋栋5人。

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六条:董事每届任期为4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七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举办者的决议;

(二)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董事;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七)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九)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以及举办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校长提议,并有一名以上董事附议时。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4名,分别是:徐连成担任董事长,汪肇良、周小伟、吴旭泰、范栋栋担任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中一名董事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督促、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

校董事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一)董事长的选举、改选和罢免;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校董事会会议每次都有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学校档案,由校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举办者徐连成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财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薄。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受教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当年的积余只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由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每一季度和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变更学校举办者,经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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