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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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新能源解读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新能源解读

基本原则:公共平台仅抽样采集车辆数据,不对车辆下发任何修改指 令,均由企业平台进行处理。
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平台
能力验证
新能源汽车
数据实时传输
企业监测平台
指令下发
1、终端更新、参数设置等指令 2、抽样开启、关闭等调用指令
建议采用双链路传输模式,确保抽样时企业链路的保持。
16
数据补发
4.2.5 数据补发 当通信异常时,车载终端应将采集的实时数据存储到本地存储介质中,等 待通信恢复正常后进行实时数据的补发,补发数据及方式应符合GB/T 32960.3—2016的相关要求。
GB/T 32960 -2016 要点解读
汇报人:刘 鹏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标准起草组 2016年11月
GB/T 32960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车载 终端
第三部分:通信 协议及数据格式
监测体系架构与功能 说明
终端功能要求与技术 条件
平台、终端的通信协 议、数据内容与格式
该内容上报方式为非实时传输数据,而是触发数据,一般以 人工上报为主,应由公共平台进行开放的接口或程序,便于 企业上报。
8
公共平台要求
(1)整车企业信息维护与审核; (2)故障与报警的处置措施、处置进度和处置结果上报; (3)具备车辆运行数据、故障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功能; (4)与上一级公共平台的信息上报功能。
11
存储数据可加密。
完整性
准确性
不可否 认性
车辆数据的采集、解析、存储均应 完整、准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
存储、上报内容即视为 认可数据,不可否认
12
1 • 日期与时间 2 • 数据采集 3 • 数据存储 4 • 数据传输 5 • 数据补发 6 • 注册与激活 7 • 独立运行功能 8 • 远程控制功能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新能源解读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新能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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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数据可加密。
完整性
准确性
不可否 认性
车辆数据的采集、解析、存储均应 完整、准确,保证数据的可追溯。
存储、上报内容即视为 认可数据,不可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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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日期与时间 2 • 数据采集 3 • 数据存储 4 • 数据传输 5 • 数据补发 6 • 注册与激活 7 • 独立运行功能 8 • 远程控制功能
2
按照企业是第一责任主体的思路,构建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 的体系架构。
所有数据均按照直接上传到企业平台,然后转发到公共平台 的技术方式。公共平台内亦按照平台交换协议,逐级上报。
公共平台
电动汽车 车载终端
车与平台 通信协议
平台交换 通信协议
企业平台
3
数据基本要求:GB/T 32960.3 数据上报最低时间间隔:30s,故障时1s 车载终端的通信协议可由企业自定义。 企业可根据自身安全监测要求,进行数据扩项或提高频率。
平台间应存在连接情况校验方式,确保数据可以进行实时传输,当平台 连接出现中断时,应进行本地存储并在连接恢复后进行数据补发。
静态数据可以进行离线传输或通过本标准自定义数据进行传输。 平台间通讯应进行登入及登出操作,用于及时判定平台间通讯是否为正
常断开。
24
应由客户端平台发送平台登入报文(参见表25)。 服务端平台应根据平台相关静态信息对客户端平台登录数据进行相关
如客户端平台如因特殊原因需暂 • 应发送平台登出报文(参见表26),并在连接恢复时 时断开与服务端平台的连接 补发连接断开期间数据。
如服务端平台因特殊原因需暂时 • 应提前30分钟发送登出报文给各服务端平台。 断开与服务端平台的连接
25
平台间车辆数据信息传输 客户端平台收到登入成功应答后方可传输车辆数据信息到服务 端平台。 服务端平台应对客户端平台发送的每一条车辆数据报文进行应 答。如可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如消息中间件)确保每条数据都 正常送达,则对于车辆实时数据(命令标识0x02)中的正确数 据可不做应答处理。 车辆登入、登出数据作为车辆运行信息判定条件,必须进行传 输。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 第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作者:————————————————————————————————日期:ICST 47SZDB/Z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 /Z 29.2 —2015取代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 2 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 Part 2: Code for design of EV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送审稿(本稿达成日期:)- XX- XX公布XXXX- XX- XX实行深圳市市场监察管理局公布目次序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4)5 充电站和充电桩 (4)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 (7)7 电能质量的要求 (10)8 电气照明 (12)9 防雷、接地和检测 (13)10 电气丈量和计量 (14)11 监控系统 (15)12 充电站安全防备 (15)13 对其余专业的设计要求 (16)附录 A(规范性附录)谐波电流同意值的换算和公共连结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同意值计算 (18)附录 B(规范性附录)环境噪声限值 (19)附录 C(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占地参照面积(以 2 台变压器、 8 个充电桩为例) (20)附录 D(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建设表示图 (21)前言SZDB/Z 29-2015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已经或计划公布以下部分:——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第 2 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第 3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第 4 部分:车载充电机;——第 5 部分:沟通充电桩;——第 6 部分: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第 7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第 8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讯协议;——第 9 部分:城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第 10 部分:大电流沟通充电接口;——第 11 部分:大电流沟通充电接口通讯协议。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

《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

T/CAAMTB XX-20XXICS43.040T26团体标准T/CAAMTB XX—20XX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第1部分:总则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for EV shared swap stationPart1:General provisions(征求意见稿)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I前言《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分为十三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换电平台和装置技术要求;——第3部分:换电电池包通信协议要求;——第4部分:车辆识别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池包技术要求;——第6部分:换电机构技术要求;——第7部分:电连接器技术要求;——第8部分:液冷连接器技术要求;——第9部分:充电设备、搬运设备、电池仓储系统要求;——第10部分:数据安全管理,风险预警分析技术要求;——第11部分:安全防护及应急要求;——第12部分:换电站规划布局要求;——第13部分:换电站标识、安全运营、设备运输和安装要求。

本文件为T/CAAMTB XX-20XX《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的第1部分。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建设规范总则1范围本文件进行了电动乘用车换电的国内、外相关标准梳理,内容包括标准顶层设计,共享换电站的主框架和技术路线等。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乘用车共享换电站系列标准的理解和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2-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2-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remotemonitoring for electric vehicles Communication protocol and data format of vehicle terminal(征求意见稿)ICS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2012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目次目次 (1)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缩略语 (3)4 协议结构 (4)5 通信连接 (4)6 数据包结构和定义 (7)7 数据单元格式和定义 (9)附录A(规范性附录)部分字段定义 (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本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的参与起草人: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车载终端与监控和服务平台之间的通信协议,描述了用于通信的协议格式和数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车载终端与监控和服务平台之间的通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35 道路识别代号(VIN)GB18030信息技术中文编码字符集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 1988 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eqv ISO/IEC 646)JT/T794道路运行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YD/T1214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QC/T 413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DB11/Z 801-2011 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DB11/T ****-2012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总则DB11/T ****-2012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车载信息采集与传输终端3术语和缩略语3.1术语和定义GB/T 1959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监控实施细则

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监控实施细则

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监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防控新能源小客车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安全,依据《关于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国科办函高〔2011〕322号)、《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5〕458号)、《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私人领域新能源小客车安全风险监控。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新能源小客车风险监控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企业主体、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部门职责)北京市新能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北京市私人领域新能源小客车风险监控工作。

工信、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处置产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安全。

第二章远程监控及数据传送第六条(地方监控平台)北京市建立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公共平台(下简称公共平台),设在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顺义),接收企业平台数据,督促企业实施远程监控及风险处置,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

第七条(企业平台建设)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建立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企业平台,对电动汽车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管理,如实上传至公共平台。

第八条(数据采集范围)依据新能源小客车特点及实施监控信息手段的可实现性,企业实时采集数据包括:整车车辆、动力蓄电池、驱动电机等方面,具体数据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数据报警预警阀值设定)企业应按产品技术特点进行风险评估,客观、科学设定采集数据的预警阀值,并报公共平台备案。

第十条(风险数据分级)生产企业按《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标准对风险数据进行分级,同时应满足:三级风险:指最高级别故障,需立即停车处理或请求救援的故障。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备案号:J×××-20**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20**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设计规范Design specifications for civil building electric vehicles' chargingfacilities 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2〕119号文件“关于下达2012年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编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各类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通过专家审查会定稿。

本规范共分7个章节,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充电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监控及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电话:,;传真:,网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审查专家: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GB-T 32960国标重点解读

GB-T 32960国标重点解读

由于车辆不可避免3级故障的产生,动力蓄电池单体电池电压 和各个电池包探针温度数据也应包含在企业平台数据采集范 围内,亦表明企业的数据上传的能力验证中,也需要对此项 内容进行考核,以确保3级故障回溯跟踪时的数据完整性。
6
报警功能
5.2.2 企业平台应具备车辆故障监控和安全报警的功能。根据 可能对车辆造成的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对故障和报警进行分 级管理,不同的级别应设置相应的处置措施。
如客户端平台未收到应答,应每间隔一分钟重新执行登入操作,若连续3次无应 答,应间隔30分钟后继续重新连接。
27

二 三
指导范围
连接及通讯方式

附录说明
28
数据包结构说明
起始字 节 0 定义 起始符 数据类 型 STRING 描述及要求 固 定 为 ASCII 字 符 ‘##’ , 用 “0x23, 0x23”表示。
自动按照1s的周期,
车辆自身具备一定的
上报故障点前后30s的数据
车辆按照1s本地存储,
数据辨别能力,并按
需进行数据的上传。 由VCU判断,终端处
平台判断故障点后向
终端发送指令获取。 数据有一定滞后性且
车辆按照1s进行数据
上报。
理,要求高
存在无法获取的风险。
数据压力大 7
故障处置上报
5.3.1公共平台应具备整车企业使用的信息录入及维护功能, 用于企业录入车辆静态信息以及上报故障与报警的处置措施、 处置进度和处置结果。公共平台应对企业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5.3.2公共平台从企业平台获取车辆行驶、充电等运行数据, 进行监管和相关数据分析。
4.2.1 时间和日期
车载终端应提供时间和日期。时间应精确到秒,日期应精确到日。 与标准时间相比时间误差24h内±5s。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或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独立充电场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共管”原则,根据充电基础设施用途、使用场景,建立相应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

居民小区建设交流充电桩,供电电压等级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执行。

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公交、物流、出租、环卫、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由其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配置数量或充电需求,依托现有停车位或自有用地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按照规定配建比例,采用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在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最新国标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最新国标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的定义、结构和功能。

本文件适用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车载终端、车辆企业平台和公共平台之间的数据通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32960.2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载终端GB/T32960.3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3术语和定义GB/T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remote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electric vehicles 对电动汽车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管理,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注: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由公共平台、企业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3.2公共平台public service and management platform国家、地方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建立的、对管辖范围内电动汽车进行数据采集和统一管理的平台。

3.3企业平台enterprise service and management platform整车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服务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服务与管理的平台。

3.4车载终端on-board terminal安装在电动汽车上,采集及保存整车及系统部件的关键状态参数并发送到平台的装置或系统。

4系统架构4.1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总体结构见图1。

图1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总体结构图4.2车载终端连接到企业平台,可采用企业自定义的通信协议。

准入规则修订稿160413【范本模板】

准入规则修订稿160413【范本模板】

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

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其中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是指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动力源或主动力源(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应大于驱动电机峰值功率的40%,且不能小于20kW)的汽车,否则应按增程式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命名。

采用其他新型动力系统的汽车,包括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氢发动机汽车等,参照本规则执行。

采用铅酸类蓄电池作为动力蓄电池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二)应是《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的现有汽车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十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十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十堰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23]97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智能网联车辆相关科研、定型试验,需要临时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法人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测试路段,进行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具有试点、试运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专用作业等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和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在十堰市突破发展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工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十堰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

联席工作小组作为十堰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小组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申请,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在日常具体工作中职责分工如下: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推进节约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新能源道路机动车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本规则中的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臵),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但不包括采购新能源汽车完整车辆、二类及三类底盘改装形成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级电容器、飞轮等高效储能器)汽车等。

非常规的车用燃料指除汽油、柴油、天然气(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汽油(EG)、甲醇、二甲醚之外的燃料。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第六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来自国内各科研、中介机构、专业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

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117项

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117项

新能源汽车国家标准117项
2022年5月10日
截至2022年5月10日,已批准发布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国家标准(GB、GB/T)共117项,将各标准的编号、名称、实施日期进行汇总,共大家参考。

其中纯电动汽车9项、混合动力电动汽车7项、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系统/加氢21项、甲醇燃料电池汽车2项、基础通用17项、电驱动系统4项、车载储能系统19项、充换电系统27项、其他系统及部件11项。

现行的新能源汽车的主要国家标准汇总如下:
一、纯电动汽车
二、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有需要某项标准内容的可以发信息到*************留言进行技术交流。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_第4部分:平台交换协议及数据格式讲解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_第4部分:平台交换协议及数据格式讲解

DB11/T ****—2012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4部分:平台交换协议及数据格式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remote monitoring for electric vehicles Part4:Protocol specifications and data format of exchange platform(送审稿)IC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目次目次 (1)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4 协议结构 (4)5 通信连接 (4)6 数据包结构和定义 (11)7 数据单元格式和定义 (12)附录A (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本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的参与起草人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第4部分:平台交换协议及数据格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监控和服务平台与接入平台间的通信协议,描述了用于平台交换的协议格式和数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监控和服务平台与接入平台间之间的通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735 道路车辆识别代号(VIN)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 1988 信息技术信息交换用七位编码字符集(eqv ISO/IEC 646)DB11/Z 801-2011 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动力蓄电池包编码DB**/* ***-2012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DB**/* ***-2012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GB/T 1959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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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接入市级平台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管理的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 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二)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设备运行管 理、充电过程监控与报警处理、安全风险预警、充电信息安全防御、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 ,平台数据保存1年以上。
(一)在公共设施配套停车位、城市更新项目、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充电设施,保障社会 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二)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桩配置比例不应低于30%,100%预 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
(三)当居住、商服、新型产业等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万in,时,应配置建筑面积不小于Il。m2的公共充电站 (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桩)。
第二十二条教育培训上岗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 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二十三条日常运行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每月开展电气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 、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
新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应在项目所在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
(一)在国有已出让建设用地的独立地块上新建(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不增加建(构)筑物面积的,无 需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新增建(构)筑物面积,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4部分:一致性测试-最新国标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4部分:一致性测试-最新国标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4部分:一致性测试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中协议结构、通信连接、数据包结构与定义、数据单元格式与定义的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中车辆至平台间的通信测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32960.1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GB/T32960.2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载终端GB/T32960.3—XXXX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3术语和定义GB/T19596、GB/T32960.1、GB/T32960.2、GB/T3296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测试端平台Test platform进行数据交互时,作为测试数据接收方的远程服务与管理平台。

3.2测试注册Test register客户端平台向服务端平台提供平台和车辆静态信息,用于平台和车辆身份验证的过程。

3.3空值率Null value rate(NVR)测试数据中数据单元为空的比例。

注:一条数据中一个或者多个数据单元为空,统计为一条空值数据。

3.4异常值率Abnormal value rate(AVR)测试数据中数据单元异常值的比例。

注:一条数据中一个或者多个数据单元异常,统计为一条异常数据。

3.5无效值率Invalid value rate(LVR)测试数据中数据单元无效值的比例。

注:一条数据中一个或者多个数据单元无效,统计为一条无效数据。

3.6丢包率Packet loss rate(PLR)测试数据中数据传输丢失的比例。

3.7数据一致性对比Data consistency comparison车辆自身数据与测试端平台接收数据的对比。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作者:————————————————————————————————日期:ICS43.080T 47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 /Z 29.2—2015代替SZDB/Z 29.2-2011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Part 2: Code for design of EV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送审稿(本稿完成日期:)-XX-XX发布XXXX-XX-XX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4)5 充电站和充电桩 (4)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 (7)7 电能质量的要求 (10)8 电气照明 (12)9 防雷、接地和检测 (13)10 电气测量和计量 (14)11 监控系统 (15)12 充电站安全防护 (15)13 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 (16)附录A(规范性附录)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 (18)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噪声限值 (19)附录C(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以2台变压器、8个充电桩为例) (20)附录D(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建设示意图 (21)前言SZDB/Z 29-2015《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第3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第4部分:车载充电机;——第5部分:交流充电桩;——第6部分: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第7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第8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第9部分:城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第10部分:大电流交流充电接口;——第11部分:大电流交流充电接口通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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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11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11/T ****—2012北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remotemonitoring for electric vehicles Part1:General (征求意见稿)2012-××-××发布2012-××-××实施 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11/T ****—2012目次目次........................................................................................................................................................................I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架构 .......................................................................................................................2 5 系统主要功能...............................................................................................................................................3 6 系统性能指标...............................................................................................................................................3IDB11/T ****—2012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加强电动汽车运行的安全管理,指导和规 范北京市电动汽车监控平台建立,特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DB11/T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第 3 部分:车载终端 第 4 部分:平台交换协议规范及数据格式 第 5 部分:服务和管理 本部分为 DB11/T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部分建议和意见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本部分的主要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 本部分的参与起草单位: 本部分的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的参与起草人:IIDB11/T ****—2012引言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部、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示范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的函” (国科办函高【2011】322 号)中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安全的管理要求, 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安全管理, 提高电动汽车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预防和减少电动汽车安 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IIIDB11/T ****—2012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的架构、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

本部分适用于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17463 远动设备及系统第 4 部分:性能要求 DB11/T ****-2012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 DB11/T ****-2012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车载终端 DB11/T ****-2012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平台数据交换协议及数据格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DB11/T ****的所有部分。

3.1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ystemfor electric vehicles 以提供电动汽车信息为特征,反映电动汽车实时运行动态,满足政府、社会和企业对系统的需求, 管理和服务于电动汽车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3.2 监控和服务平台 monitoring and serviceplatform 以计算机系统及通信技术为基础, 通过移动通信技术和卫星定位技术等手段从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 获取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工作状态和电动汽车运行状态等数据信息,并通过对数据信息的分析和处理, 实现电动汽车故障预警、故障处置、车辆服务和管理等应用的平台。

3.3 接入平台 access platform 接入到监控和服务平台的平台,包括政府信息资源、社会信息资源和企业信息资源等。

3.4 车载终端 vehicle terminal1DB11/T ****—2012 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用于采集和记录汽车运行数据并向监控通信服务器无线传输数据的装置。

3.5 信息资源 information resource 信息采集设备、信息存储设备、信息转发设备等可提供数据信息的设备和介质。

4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架构4.1 系统架构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总体架构如图 1 所示。

图1 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总体架构图 4.2 系统总体架构说明 4.2.1 监控和服务平台电动汽车的监控和服务平台是全市电动汽车信息资源的汇聚、 共享和管理中心, 具备数据的控制管 理和共享交换等功能。

该平台通过无线网络、光纤网络等方式,获取车载终端与接入平台的数据和信息 资源,具备向接入平台提供数据信息共享和交换的能力。

监控管理模块与共享交换模块之间实现互连、 互控和数模转换,为领导决策、应急指挥、车辆管理和部门应用等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监控管理模块主要用于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状态和位置信息的监控管理, 面向应急指挥中心和数 据需求部门提供数据信息资源的控制和管理。

共享交换模块承担接入平台的数据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换,通过无线网络、光纤网络等面向政府、 社会和企业的应用部门提供数据信息的调用和共享服务。

4.2.2 接入平台接入平台是电动汽车数据信息资源的接入中心, 负责获取、 整合管辖范围内电动汽车的数据信息资2DB11/T ****—2012 源,完成电动汽车的数据信息存储,满足自身业务需求,并与监控和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信息交互,具备 共享数据信息的功能。

5 系统主要功能5.1 数据采集 系统通过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实时采集与监控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工作状态、 车辆工作状态和电动 汽车位置信息等。

5.2 数据交互 接入平台与监控和服务平台间进行数据交换, 包括接入平台发送信息给监控和服务平台以及监控和 服务平台发送信息给接入平台。

5.3 数据存储、分析与处理 数据存储是将数据以规定格式记录在计算机内部或外部存储介质上; 数据分析是指用适当的统计方 法对收集来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以求最大化地开发数据资料的功能,发挥数据的作用;数据处理是将 分析后的数据进行归类和分级,并按规定完成预警和报警的过程。

5.4 数据服务 5.4.1 远程控制按照要求通过手动或自动操作,对车载终端的工作状态进行遥控和远程升级。

5.4.2 WEB 服务用户可通过浏览器查看数据信息。

5.4.3 决策处理和预警根据电动汽车的性能要求实时分级发送报警信息并通知相关平台进行决策处理以及根据处理数据 对车辆可能发生的故障进行预警。

6 系统性能指标6.1 可靠性 系统可靠性是指系统在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时段内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一般用“平均无故障工作 时间 MTBF”的小时数表示。

系统可靠性 MTBF 用于考核可修复系统的可靠性,它取决于系统设备和软件 的可靠性以及系统结构。

(1) 式中: T(t)——系统工作时间(从开始正常运行到考核结束时系统正常运行的累积间隔时间) ,h; r——考核时间内故障数,次。

可靠性等级见表 1 所示。

表1 可靠性等级3DB11/T ****—2012数据可靠性等级 MTBF电动汽车远程监控系统中规定车载终端的 MTBF≥6 6.2 可维修性h,达到 R2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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