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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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有关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的指导意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 59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鲁人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于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和不分正副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和定期核定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为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实现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职数控制,建立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进一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使各方面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类别及职务系列(一)专业技术人员类别根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不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可分为以下四类:1.教学人员:在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从事理论、实践教学和专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教师,也包括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2.科研人员:在科研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人员,也包括在职能部门设置的少量从事高职教育研究的双肩挑人员。

3.教学辅助人员:在实验实训、信息系统、电教、图书资料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会计、审计、工程、档案、经济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类别人员职务系列1.教学岗位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

由于高职院校鼓励引进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教,属于行业的经济、工程、工艺美术等职称系列,按其职称等级也归并到教学岗位中相应的职务等级。

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也按以上职务系列设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

2.科研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职务。

3.实验岗位设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职务。

4.图书资料岗位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职务。

5.其它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属性在行政部门设置少量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岗位的工作内容、学科专业归属相应的职称系列。

除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系列外,其它辅助系列一般不设正高级职务。

二、结构比例及职数设定(一)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办学层次和水平,师资队伍状况和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以及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确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4•【字号】鲁人社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展顺利,岗位聘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看,岗位聘用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个别地方(单位)进展较慢。

为加快岗位聘用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1、加快岗位设置工作步伐。

截至去年底,全省87%的事业单位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尚没有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要在10月底前报送并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已经制定出台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高等学校、中小学、科研、文化、卫生等13个行业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没有本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单位,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可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全省总体控制比例执行。

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分别按相关行业省属、市属、县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

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功能、任务和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二、加快推进岗位聘用工作5、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单位,要抓紧将岗位设置方案分解落实到位,按照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数量,及时将人员聘用到具体工作岗位,11月底前要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工作;12月份,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检查验收。

山东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 、C 、D 四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其中:“A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学校;“ D ”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

省、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其中,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学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C类执行;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D 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高等学校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包括: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将教师岗位设置为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指导意见(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中专、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中专、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国家级重点学校、省级规范化学校以及较大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数在1500人以上,下同)的省部级重点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9%-35%,中级职务控制在40%-50%。

(二)省部级重点学校、市级规范化学校以及较大规模省属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4%-30%,中级职务控制在38%-45%。

(三)省属学校、较大规模的市属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8%-25%,中级职务控制在38%-45%。

(四)其他中专学校的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0%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40%以内。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岗位应按照其层次、类型及实际承担的任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校制定本单位结构比例和计算职数时,应以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教师数为基数。

现有教师总数在编制数以内的,按实有教师数计算,超过核定编制数的按核定编制数计算。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山东省高级中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省级规范化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8%—35%,中级职务控制在40%—50%。

(二)市级规范化学校、省属一般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23%—30%,中级控制在38%—45%。

(三)县级规范化学校、市属一般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8%—25%,中级控制在38%--45%。

(四)一般学校、完全中学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5%—20%,中级控制在35%—40%。

二、山东省初级中学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省级、市级规范化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5%—20%,中级职务控制在35%—45%。

(二)县级规范化学校、市属一般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10%—17%,中级控制在30%—40%。

(三)一般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控制在教师编制总数的5%—12%,中级控制在30%—40%。

山东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附件

山东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附件

附件1备注:1.高等院校中,A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院校;D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师学院。

2.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院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C类高等院校;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院校参照D类高等院校。

3.省属、设区市属、县(市区)属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分别参照A、B、C类高等院校。

4.对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对高层次人才需要,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对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统筹使用,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对入选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名单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A类高等院校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对入选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名单的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此指导标准相应比例基础上再提高3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

对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5个百分点以内设置;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承担省(部)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可在高于相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3个百分点以内设置。

上述提高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中,正高级比例按不超过40%把握。

— 1 —附件2中小学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备注:1.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文件)

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2345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7.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8量的20%9(一)10.11.高等学校现行的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高等学校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鲁人社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兴鲁”行动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现就优化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按照精简、统一、规范的原则,将我省15个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整合为高校科研、中小学、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支持保障以及乡镇基层6类。

同时,适应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在所有行业和符合条件的单位中可按规定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管理,由具体岗位等级比例标准调整为区间比例管控(区间比例指导标准见附件)。

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对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少、具体等级不能按上述比例核算的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统筹设置。

三、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自主权。

在岗位管理政策框架下,聚焦事业单位主责主业,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中,合理确定主体岗位,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由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自主确定是否分设主辅系列,自主确定为主的专业技术系列(专业)数量;分设主辅系列的,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

XX大学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XX大学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

XX大学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聘用制度改革,规范有序的开展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社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首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和首聘期满考核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应围绕学校“十三五”发展目标和任务,聚焦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健全与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岗位评价体系,为加快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增强学校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动态管理。

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需要出发,突出学科专业建设,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岗位的动态调整。

(二)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逐步优化各类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坚持以聘期考核为基础,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强化岗位职责,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新机制。

三、岗位聘用范围和聘期(一)聘用范围学校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第二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参加本次岗位聘用。

(二)聘期聘期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聘期至退休之日。

四、岗位类别、名称、等级及结构比例根据省主管部门批复的我校岗位设置调整方案,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79.2%,其中教师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67%,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12.2%;管理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16.5%;工勤技能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4.3%。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按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对应相应级别的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正高级教师一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正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正高级教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教师一级岗位、高级教师二级岗位、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教师岗位为员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设置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小学、幼儿园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级中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15%。

【大学】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大学

【大学】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大学

【关键字】大学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实现学校“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竞争与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通过机构设置、定岗定员、健全制度、调整分配等改革措施,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加强内涵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建立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人事管理与分配制度,为建设省内一流的示范性独立学院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基本原则(一)坚持“四个有利于”的原则。

有利于全面推动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吸引和稳定高素质人才;有利于增强学校竞争实力,提高办学效益。

(二)坚持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

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合理定岗、定员、定责。

(三)坚持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的原则。

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人事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注重优劳优酬、多劳多得,让教职工共享改革成果。

建立体现我校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内容1、机构设置。

突出教学、科研中心地位,加强系部建设,精简优化非教学机构,合理设置教学辅助机构,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杜绝部门间相互扯皮或不协调的现象。

2、定岗定员。

强化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一人多岗、一岗多能,多劳多得,杜绝部门内人浮于事的现象。

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优秀人才向教学一线流动,鼓励有能力的教学人员到管理部门兼职。

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教职工队伍,全面提高教学与管理服务水平。

3、严格考核。

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人才聘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考勤管理、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尤其强化对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实现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2)3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隶属于山东省地方管理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和不分正副的高级)、中级和初级(含助理级和员级)。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最高职务档次控制和定期核定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且不得超出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分解具体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运用职位分类等原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事定岗,因事设职”的原则,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人事部教育部岗位设置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人事部教育部岗位设置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附件3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教育部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二○○七年五月七日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教育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适用本指导意见。

2.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山东高校教师职称岗位设置方案

山东高校教师职称岗位设置方案

山东高校教师职称岗位设置方案【山东高校教师职称岗位设置方案】在新时代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山东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深化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改革,以岗位设置为切入点,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职称评价体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高校教师职称岗位设置方案,以期为广大教师提供明确的职业发展路径。

一、岗位分类根据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职能,将教师岗位设置为以下四种类型:1.教学为主型:以承担本科课堂教学工作为主,兼顾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2.教学科研并重型:在教学为主的基础上,参与科研项目,提升自身学术水平。

3.科研为主型:以科研工作为主,同时承担一定量的课堂教学任务。

4.社会服务型:以社会服务为主,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岗位要求1.教学为主型: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能承担本(专)科课堂教学工作,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2.教学科研并重型:在具备教学为主型要求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参与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

3.科研为主型: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一定的课堂教学能力。

4.社会服务型:具有丰富的社会服务经验,能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同时承担一定量的课堂教学任务。

三、职称晋升条件1.教学为主型:晋升高级职称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职称满5年,且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2.教学科研并重型:晋升高级职称需具备研究生学历,具有中级职称满5年,同时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3.科研为主型:晋升高级职称需具备研究生学历,具有中级职称满5年,在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社会服务型:晋升高级职称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职称满5年,在社会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四、评价体系建立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按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个维度,分类细化评价标准和权重。

突出教学质量在评价中的分量,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

鲁东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意见

鲁东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意见

鲁东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意见鲁大校发〔2013〕46号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制度,形成公平竞争、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动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深化改革,完善机制。

以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为指针,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为根本,以转变用人制度和用人机制为主线,建立和巩固“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以用为本,重在导向。

贯彻以人为本、以用为本,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通过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优化岗位结构布局和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岗位使用和产出效益,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自身发展。

统筹兼顾,合理调控。

岗位设置在上级核准的岗位总量、种类、等级和结构比例内进行。

统筹兼顾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对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实验室)、博士培养项目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进行重点配置。

根据省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和学校事业发展状况,对岗位设置进行适时调整。

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一)岗位系列、等级及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系列和辅助系列,其中教师系列是主体。

辅助系列设置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实验技术、工程技术、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小学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系列岗位分为12个等级。

其中,教授分为4个等级,名称为教授一、二、三、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教授分为3个等级,名称为副教授一、二、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讲师分为3个等级,名称为讲师一、二、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助教分为2个等级,名称为助教一、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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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 、C 、D 四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其中:“A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B ”类为培养研究生、本科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C”类为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普通本科学校;“ D ”类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

省、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其中,省政府直属成人高等学校和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为主的省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C类执行;其他省属、市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D 类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高等学校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将教师岗位设置为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分为13 个等级,其中员级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其中,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高等学校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
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等学校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 %;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 ;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高等学校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规格、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高等学校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系列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 %。

高等学校教师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高等学校教师岗位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高等学校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一10 个百分点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高等学校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教学实验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

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高等学校的性质、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

高等学校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
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高等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各高等学校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

设置一级、二级岗位的,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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