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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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国际公法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

第二节国际法的编纂
一、 概述 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又称国际法的法典化,即将国际 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 系统化。 国际法的编纂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现 有国际法规则的法典化。 国际法的法典化还可分为全面法典化和分 类法典化。
国际习惯的特征:
1、通常不是一个自觉的造法过程。“不 自觉、无意识的造法”(凯尔森) 2、习惯国际法规则通常对于国际共同体 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四、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也是争论颇多的一个 问题。 一般法律原则指的是什么?是国内法理的 一般原则? 国内法里的证据程序和管辖权方面。
(3) 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本法院从 世界各法系的国内法,包括适当时从通常对 该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 一般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本规约、 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准。 2.本法院可以适用其以前的裁判所阐释的法 律原则和规则。
3.依照本条适用和解释法律,必须符合国际 承认的人权,而且不得根据第7条第3款所界 定的性别、年龄、种族、肤色、语言、宗教 或信仰政见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 社会出身、财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作出任 何不利区别。
duration,consistency, repetition and generality
(2)心理要件,即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即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 律。
习惯的要素:
1、实践的持续性
2、做法的一致性、连贯性
3、做法的一般性
4、法律及必要的确念
Although the passage of only a short period of time is not necessarily, or of itself, a bar to the formation of a new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basis of what was originally a purely conventional rule, an indispensable requirement would be that within the period in question, short though it might be, State practice, including that of States whose interests are specially affected, should have been both extensive and virtually uniform in the sense of the provision invoked;

国际公法的渊源

国际公法的渊源

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惯例(是反复实践的产物最古老,一旦形成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渊源是指能作为判决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的国际条约约束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必首国际惯例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6个):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侵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约权)、自由同意(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不违条约只能产生在国际法主体之间反国际强行法(国际法的6个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不得违背)国际法主包括: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代表代表国际法主体缔约条约必须有缔约权,该缔约权是由国内法授予个人的国际条约是否为书面形式不影响条约的成立代表一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国际代表资格要件:实质要件:国内法授予的缔约权形式要件:全权证书例外:五类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其正职出面缔约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副职要出具全权证书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是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自己生效时作出例外:《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不允许保留关于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情况一: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情况二: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条款涉及条约宗旨:缔约国全体接受方有效情况三: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的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情况四: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保留条约国自行决定的情形;保留因接受与否而是否生效:保留国、接受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三者之间的关系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不存在,但其他条款适用接受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条约冲突的解决:意思指就同一事项存在若干条约对其进行规定,并且各条约的规定存在冲突。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2.国际组织决议、司法判例、权威学说是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但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对内最高,对外独立,有自保权2.不干涉内政原则:该事项本属于国内管辖,且行为不违反国际法3.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自卫和依据安理会决议采取武力行动不违反本原则4.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仅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不适用国家内部分裂活动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法上的继承1.条约继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人身性政治性军事性条约不继承,边界等条约应继承2.非条约继承:⑴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⑵档案继承: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⑶债务继承:①合并:全部转属继承;②分离、分立: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③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3.地方债务、个人债务、恶债不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1. 默示承认的情形:⑴接受对方派遣的使领馆;⑵缔结双边的政治性条约;⑶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2.不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⑴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⑵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机构;⑶某些级别的官员接触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区别在于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4.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5.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联合国1.联合国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表决制度:⑴实行一国一票制;⑵一般问题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重要问题包括: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②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③接纳新会员国;④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⑤实施托管问题;⑥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宪章的修改等);⑶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2.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3.安理会:⑴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⑵性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⑶表决制度:★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实质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①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②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③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实质性事项包括:①向大会推荐接纳新的会员国或秘书长;②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③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通过采取行动的决议等)4.经社理事会(54,每3年一任,可连任,简单多数)5.托管理事会(名存实亡)6.国际法院(15,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一、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律责任1.行为归于国家:⑴国家机关;⑵授权行使政府权力;⑶实际代表国家;⑷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⑸叛乱运动机关(新国家);⑹外交人员的私人私人违法行为2.免责事由:①同意;②对抗措施与自卫;③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④危难或紧急状态★3.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⑴外层空间探索造成损害:国家责任制,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⑵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不足赔偿时,对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领土1.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双方在场)2.领水:⑴河流:①内河;★②界河:可航不可停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③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造或堵塞河;④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⑵湖泊;⑶内海;⑷领海3.领空:⑴民用航空法;1944⑵年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⑶安全制度: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4.底土:完全主权领土的取得规则 1.传统方式:⑴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现已不能适用)—合法;⑵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⑶添附:不能侵犯相邻权;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⑷征服:不合法;⑸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非法2.新方式:⑴殖民地独立:合法;⑵公民投票:合法南极★冻结领土:已经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不放弃要求;在南极条约有效期间不得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在南极条约有效期间的行为不构成提出新要求的基础二、国际法上的空间海洋法1.内海:⑴完全主权;⑵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⑶渤海、琼州海峡为内海;⑷港口刑事管辖:贩运毒品、案情重大后果及于沿海国(受害者为国民)、船长或船旗国外交领事代表请求、扰乱沿海国安宁2.领海:⑴完全主权;★⑵无害通过权:①不是军舰;②通过: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B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C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③通过无害,即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采取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活动,如搜集情报、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捕鱼、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等均为有害通过)3.毗连区:★⑴四项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法律法规+国家安全;⑵我国毗连区依附于专属经济区4.专属经济区:⑴性质: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主权,但享有《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⑵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水域、海床及底土;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①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②从事海水、风力利用等其他经济性勘探开发的排他性权利;③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④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方面的管辖权(★对外国船只违规作业的管辖:①有权拘捕;②应通知船旗国;③有担保立即释放;④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⑷其他国家的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5.公海:⑴公海上的管辖权:①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②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⑵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①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识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②对象:普通商船或渔船(非政府船舶、非军舰);③事由: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其旗帜,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④遵循规则:实施登临须有有合理根据;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临检国承担国际责任;⑶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①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识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②对象:普通商船或渔船(非政府船舶、非军舰)★③事由:外国船违反沿海国相关海域法律;④紧追权的限制:A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B发出停止信号;C必须连续进行不能中断;D当被追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E原则上不得使用武力海洋法★6.大陆架:⑴性质: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须宣布或占领即享有;证据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⑵范围: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得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专属经济区;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①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②钻探的排他性权利;③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可以免缴);⑷其他国家的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7.国际海底区域:⑴范围: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床洋底;⑵性质: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⑶管理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⑷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外层空间法★1.国际民航安全制度:⑴危害国际民航安全之行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足以危及飞行安全;劫持飞机;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它不能飞行;传送假情报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破坏航行设备危及飞行安全;⑵对此种国际罪行各国可以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⑶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或引渡或起诉原则★2.外空法规则:⑴登记制度:双重登记制,从事任何外空发射活动都要在本国和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⑵营救制度:①援助: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予必要帮助;②通知:各国在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③送还: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发射国。

国际法重点整理

国际法重点整理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是格老秀斯(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为《战争与和平法》。

边沁提出国家法这个名称。

1864年丁韪良翻译出了《万国公法》。

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前两个为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司法判决和公法学家学说不是国际法渊源,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4.国际法的编纂,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订出来。

1947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任务,同时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章程》对组织和职责加以规定。

5.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一系列法律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的七项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国家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国家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国和复合国,复合国又分为联邦和邦联。

只有瑞士是永久中立国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只有个人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7.承认是指一个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p57)的。

承认的效果:①为建交奠基;②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③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④承认有追溯的效果。

“不承认主义”p618.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国际公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公法学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强行法
(一)国际强行法的内涵 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是指
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 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强行法观念的起源和发展 自然法理论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 菲德罗斯 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国际法的传统地位,被赋予很高的期望
四、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例如,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等 各国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 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 除来自各国国内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有国际法的一般 原则:例如,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国际环境法 中的预警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五、司法判例
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包括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庭的裁决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受到怀疑
六、公法学家的学说
是国际法存在的证明,不是国际法本身 对于法院认识国际法具有贡献和价值 国际法院及各国国内实践
七、国际组织的决议
不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围内:草拟之时未有此现象 不同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并不一样,应当根据该组织的章 程确立 国际软法:在人权、环境、经济领域获得了广泛的重视
二、联合国编纂国际法的活动
(一)国际法委员会(ILC) 程序: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编纂选题或大会提出 选题;由委员会讨论草拟公约草案;提交大会;公约草案由大 会或召开外交会议讨论通过;开放给各国签署和批准。 明确区分“编纂”和“逐渐发展”:前者主要目的在于确定 现有法,后者的目的则在于创立新的国际法规则 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编纂司担任国际法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 就有关逐渐发展与编纂的一般性问题及委员会议程上的特定专 题编写研究报告和调查报告。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

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国际公法各章知识要点第一章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向1、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发展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第二章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获得国际社会的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交往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渠道,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国际公法——论国际法的渊源+试述安理会的职权和表决程序

国际公法——论国际法的渊源+试述安理会的职权和表决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试述国际法的渊源姓名:学号:专业:科目:国际公法任课老师: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由于无论是习惯构成的物质要素或心理要素,都是在国际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

这里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

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

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公法作业题目及答案

国际公法作业题目及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一、不定向选择题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优惠待遇原则D.互惠待遇原则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二、填空题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三、名词解释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四、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论述题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之间又是有密切关系的; 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借用国内法概念的,并且各国的国内立法实践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促进作用;再次,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影响; 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纳了国际法的概念,并且在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转化为国内法的同时,促进了国内法的建立和发展;从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讲,国家可采取采纳或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在国内得到适用,并对它们的地位作出规定;2.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②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③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④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国际公法形考作业二:一、不定项选择题1、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以公海上行使BA.登临权B.紧追权C.执法权D.攻击权2、对于宽大陆架的沿海国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域基线量起可划到B海里海里海里海里3、人类第一次飞离地面的工具是BA.飞机B.热气球C.人造卫星D.航天飞机4、使馆馆舍可用于DA.保护政治犯B.关押本国人C.关押犯罪的侨民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5.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包括BA.驻国际组织的使团B.使馆C.外交团D.特别使团二、填空题1、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方式包括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2、国家之间划分边界线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即自然划界法、几何学划界法和天文学划界法;3、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文件,外层空间活动的制度主要包括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和登记制度等三项制度;4、在国际法上,一国的国内外交机关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5、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可以分为三级,分别是大使、公使和代办;三、名词解释1、国际地役答: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2、大陆架答: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诲里,但不得超过350诲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3、发射国答:根据责任公约规定,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4、领事答:一个政府派驻他国某一地区或城市的外交官员,任务是保护本国与它的侨民的权益和处理侨民事务四、简答题1、简述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及南极的法律制度答: 1法律体系:南极条约订立之后,南极协商会议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通过了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1988年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南极条约和上述其他公约或议定书以及南极协商会议通过的决议构成了目前的南极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和平利用南极;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2、简述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答: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3、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答:1公海上的管辖权: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 2登临权和紧追权: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末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五、论述题 1、论述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规定; 答: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依据上述条约,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1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3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4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5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6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7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 8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注:7和8是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订书的规定;如果只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7和8可以不答;2、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①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②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的豁免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地方的捐税; 5其他特权和豁免;国际公法形考作业三一、不定项选择题:1、条约无效的理由包括ABCA.诈欺B、错误C、贿赂D、与强行法抵触2、下列属于安理会职权的有ABCA、促使和平争端解决B、制止侵略行为C、采取必要武力行动维持国际和平D、停止会员国权利3、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方式包括ABCDA、反报B、报复C、平时封锁D、干涉4、以下哪些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A、联合国大会B安理会C、中国D、欧洲联盟5、国际常设法院于CA、1899B、1900C、1922D、1928二、填空题 1、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交换或交存批准书2、国际组织无论名称为何,他的主要机关都有三个,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3、联合国的六个主要机关是:大会,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4、传统的国际法上非强制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5、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理权;三、名词解释 1、条约的保留答: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施用之法律效果.2、联合国专门机构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件、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3、斡旋答: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使得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新开始业已停止的谈判; 4、和解答:又称调解,是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报告,阐明事实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四、简答题:1、简述条约的修订答:答:条约的修订指条约的当事国于条约有效期间改变条约的某些规定的行为;者和缔结条约一样,是由当事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科学等方面关系的发展变化需要决定的;修订条约也是国家的缔约行为,同样须以协议为之并按条约的缔结与生效规则进行;一般情况下,双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一定新的条约所适用的规则并无区别;而多边条约的修订与订立条约的情况不完全相同,有两种情形,分别为条约的修正、条约的修改;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 1程序事项,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 2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以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3、简述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4上级责任原则;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 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者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五、论述题1、试述联合国的宗指和原则答:联合国的宗旨:①维持国际和平安全; ②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③促成国际合作; ④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已达成上述共同的目的; 联合国的原则:①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职权平等的原则; ②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③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④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⑤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的行为,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⑥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⑦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公法形考作业四一、请分析国际法经曲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答: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使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付诸实施并得到了发展,它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法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一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二、请阅读并介绍一部国际公法经典着作答:格劳秀斯于1625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当时国际法的一切范围,不仅全面论述了战争是否合法,战争合法的原因,战争的规则等战时国际法,而且论述了国家主权、财产的性质及其取得的方式,领土的取得及其他平时国际法规则,特别是其中的海洋自由论对海洋自由原则的形成具有重大的历史功绩,在这部着作中,格劳秀斯还对国际法学提出一些研究主张,如提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主要是自然法,还有一部分为意志法,这一主张颇具影响并形成了一个学派; 格劳秀斯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很快受到了欧洲国家的重视并不断被付诸实践也得到了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默认,使国际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附阅读: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至1945年末,加入上述规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1名检察官,组成侦查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6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 六个犯罪组织是: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以元首希特勒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其目的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被控使被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迫害犹太人,虐待战俘等罪行; ②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前者是元首的警卫队,后者自1936年与前者结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犹太人,残暴杀人,推行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 ③党卫军;是元首的警卫队,被控积极参加导致侵略战争的行动,迫害和消灭犹太人,滥施暴行和杀害,实施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罪行; ④突击队;是个政治性的组织,是德国国社党的坚强臂膀;对宣传国家社会主义,反犹太人,建立纳粹恐怖统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参与对犹太人的暴行,野蛮虐待集中营的被囚者; ⑤德国内阁;包括1933年元月30日以后的普通内阁成员、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以及秘密内阁会议成员;被控犯有侵略战争阴谋,公布犯有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罪行; ⑥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以希特勒为统帅的最高军事权力机关,居于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组织成员130人,罪行是积极参与和进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国际罪行活动;被控告的德国首要战犯有:赫门·威廉·戈林,鲁道尔夫·赫斯,乔西姆·冯·里宾特洛普,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登勃伦纳,阿尔弗来特·罗森堡,汉斯·佛兰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斯特莱彻,瓦尔特·冯克,卡尔·杜尼兹,艾利区·莱德尔,巴尔多·冯·舒拉赫,弗立兹·索克尔,阿尔弗来特·约德尔,阿都尔·赛斯——殷奎特,,阿尔伯特·斯比尔,康士坦丁·冯·牛赖特,马丁·鲍尔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或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法庭依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宪章第6条规定:“依本宪章第1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①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②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或虐待属于占领区或在任何占领区的平民,或为从事奴隶性劳役或为其他目的而将平民劫持;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市乡镇,或非为军事需要而进行毁坏; ③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灭种、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或基于政治、人种,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于进行属于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犯罪活动或与此有关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罪犯所在地国的法律在所不问;参与制定或实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这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第9条规定:“在审判任何团体或组织的任何个别成员时,法庭可以宣告该个人的所属的团体或组织在和该个人得被判处罪行的任何行为有关的情形下为犯罪组织……”另外,宪章第10条还规定:“在团体或组织经法庭宣告为犯罪组织的情形下,任何宪章签字团的国内主管机关均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个人交付其国内的、军事的或占领当局的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形下,团体或组织的犯罪性质应认为已经确定,而不应有所疑问;”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万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万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万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 判决书宣布: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 ③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国际公法了解一下不是重点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2.制定方式:共同同意3.调整对象:国际法律关系4.实施方式:各国的行动和措施5.社会基础:主权国家、国际社会6.制定者:国际法主体7.法律拘束力:有约束力,无统一的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国际主体之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条约的分类:按缔约方数目划分:双边条约(2个);多边条约(3个及以上);按条约性质划分:造法性条约(创造新的法条);契约性条约(契约精神);按适用程度划分:普通条约(几乎所有国家都能参加),特别条约(两个及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是特别条约)绝大多数的条约是特别条约,任何条约都不可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与. 例:中美条约是国际条约,是国际渊源,是国际规范2.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是习惯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不同的主体之间重复一样的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客观行为,物质因素,各国反复持续做的)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因素)3.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第一,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条约因为其细致、可操作,习惯因其相对模糊、宽泛,可以在没有条约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国际社会的很多多边条约,都是在习惯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第三,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

4.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5.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的意义上:1)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一、填空题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4.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

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四个条件:▁▁、▁▁、▁▁和主权。

6.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和▁▁、独立国和▁▁,此外还有▁▁。

7.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和▁▁。

8.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有对▁▁的承认和对▁▁的承认两种。

10.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1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

▁▁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

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2.国家领土包括▁▁、▁▁、▁▁及底土。

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及▁▁。

1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要求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的领海和不超过▁▁的毗连区。

1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15.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而取得,另一种是因▁▁而取得。

国籍的丧失可为▁▁和▁▁两种。

16.根据国际实践,各国对外国人待遇,常见的有以下原则:▁▁、▁▁、差别待遇原则和▁▁。

17.在国际法上,国家▁▁引渡罪犯的义务。

因而,引渡是根据▁▁进行的。

庇护是国家的▁▁行为。

引伸于国家的▁▁。

18.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外交部门。

一国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有常设的机关和▁▁。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三级。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4.造法性条约: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打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5.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6.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7.国际法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8.国际法基本条约: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

9.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无效。

10.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1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12.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13.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14.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15.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一、国际法渊源凡是能由以形成国际法的方式或程序都是国际法的渊源。

一般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是国际法各种渊源存在的权威说明。

国际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二、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他国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条件:1.“双重归罪”原则或同一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引渡应遵守的原则:双重审查原则(司法、行政)、引渡罪同一原则(请求国被请求国都认为其犯罪)、审判专一原则(罪行特定,以引渡罪行定罪)三、条约一般而言,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四、国家承认国家承认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

五、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它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

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六、领土及其去得分方式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领路和领水的底土四个部分构成。

国家以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领土,传统国际法理论上称之为“五种取得领土方式”。

七、国籍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根本作用是在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是国家和其国民之间管辖与被管辖、保护与被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02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02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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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很多规定被 绝大多数国家认可为习惯,对非成员国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7



(五)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 既包括国际习惯,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 或称“常例”。 在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 1)惯例是尚未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惯常行为,而习惯是 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 2)惯例可以是相互矛盾的,而习惯应是相互统一和一致。 假若惯例发展成为一种自觉的法律信念,便成为了习惯规 范或习惯法。 发展历程: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国际条约 “两国交兵,不斩来使”——“外交代表不得侵犯”—— 8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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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P63-64) 国际法院的裁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 法院规约》第59条之规定并未试图建立起判例法制度, 但实践中在事实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判例法。 国际法学家的学说——更接近于国际法上证据
六、公允及善良原则(P63):必须得到当事国的同意
七、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仅仅是建议的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可能被视为习惯法的证明或导致习惯法的产生 八、“准条约”、“软法”:可能转化为法律准则 九、单边行为在国际法上的意义(P66)


(三) 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注意事项:P60 1.一贯反对者原则:习惯国际法对于一直反对该项规则的国
家没有约束力,体现了国际法的“自愿性”。

2.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 (四) 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P60 习惯国际法的主要规则体现在国家主权及其领土完整、 国家及政府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 自卫等。 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3.条约可以作为习惯的证据。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一、名词解释1. 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2.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

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按缔约方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条约法律性质,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4.一般法律原则,①一般国际法原则;②“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③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5.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6.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7.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舍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

内容: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复习

国际公法-复习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1]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

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外交特权与豁免定义:根据国际法或相关协议,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或国际组织所享有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一定豁免的总和。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

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此项特权包括:(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捐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使馆人员在接受国应享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权,他们不仅为执行公务享有这项自由,而且私人的活动也是自由的。

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使馆馆长寓所以及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标志。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一方面是接受国对外交人员的尊严应予尊重,另一方面,接受国有责任保护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1)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得侵犯并应得到保护。

(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人员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豁免。

(1)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

(2)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2022法考司法考试)国际公法无敌笔记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国家法的渊源】1. 只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不含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2. 国际条约: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3. 国际习惯:有强制力;所有主体;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化(国际惯例是国私和国经的渊源,任意性,如贸易术语);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额文件和实践4. 一般法律原则:所有主体;非成文化【国家法基本原则】1. 国际法渊源;2. 内政不违反国际法,与发生在哪无关;3. 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禁止一切武力;和平不等于非武力4. 民族自决所有民族;独立权只在殖民地【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知识产权外)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知识产权并行适用(国内法是国际条约细化)——外交、领事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体豁免】1. 现状—国家主体绝对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或参与诉讼—起诉应诉反诉;反例:去法院说明;主张判决无效;约定法律适用);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答题规范2. 理论—国家主体限制豁免:国家的商业行为无管辖;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国际法的承认】1. 新国家:合并分立分立独立2. 新政府:无领土变更;不含新国家的新政府3. 承认方式:法律意义;明示或默示(建交使馆(各级,含代办处)、政治条约、接受领事、投票支持国家开放国际组织);4. 承认性质:单方;承认新国家无法撤销;承认新政府=撤销承认旧政府【国际法的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优先;否则只继承领土条约2. 债务继承:合并(全专属);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殖民地独立(协议→不继承);3. 只继承国家非恶债(国际法主体借中央政府,平等条约)4. 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国际组织】1. 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协议;是国际法主体2.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的国内法;不是国际法主体3. 区别:产生和活动依据【联合国】1. 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讨论安理会审议事项外任何事项;组织内部事务有拘束力,其他仅建议;通过秘书长简单多数;不能通过条约2. 安全理事会:5常10非常;决议对所有国约束力;唯一能采取行动的组织3. 程序性事项:9票;国家法官人选4. 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5. 是否为程序性事项也需大国一致【国际法律责任】1. 战争罪:责任为个人和国家2. 绝对赔偿责任:外空对地面(国家对外承担所有责任)、核污染(国家对营运人作补充责任)3. 行为归因于国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行为;包括大领导外国私人不法行为;其他私人看是否职务(不算警察执行公务);叛乱运动机关不算(国家声明有叛乱);国有企业商业纠纷责任不算;4. 免责不能违反国际强行法第三章国际法的空间划分【领土制度】1. 界标:双方都在场2. 界河:中心线为界;可去对方不可停泊;修设施垂钓捕捞对方许可3. 多国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仅对沿岸国开放4. 国际河流:主权归流经国(不是人类遗产);允许所有国家非军用船无害通行5. 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不能击落6. 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1. 先占:无主地;南极北极海底月球不可以2. 时效:我国不认可3. 添附:不侵害其他国家权+领土增加领土(不含大陆架修人工岛屿)4. 割让:非强制合法;强制不合法5. 租借、共管:不完全禁止,根据条约是否合法【海洋水域】1. 内海:完全主权(未经允许不可进入);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时才管辖;渤海和琼州海峡2. 领海:完全主权;不允许军用无害通过(我国保留);连续不停通过除非有事;通过必需无害(测量有害)3. 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属于专属经济区4. 专属经济区:勘探开发权(不含铺设电缆)及其管辖权(不是所有权);有权拘捕,迅速通知,有担保人船都房,仅犯渔业法规不监禁不体罚5. 公海:一船一旗,否则无国籍可登临;临检权:公海提起管辖权紧追权:国家管辖海域提起;前发停止信号+不间断+别国领海为止(与临检权区别:管辖起点不同)【海洋底土】1.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2. 大陆架:不占领不公告;非领土;自然资源专属开发管辖权;200海里外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钱或交实物,发展中国家某些条件下才可以免缴纳【群岛水域与国际海峡】1. 群岛水域:无害通过权2. 国际海峡:连接公海和专属经济区;可制定分道同行,征得国际海事组织同意3. 必需经许可:内海(港口)4. 无害通过(船舶连续不停):领海、群岛水域、台湾海峡5. 过境通行(飞机船舶连续不停):国际海峡、指定海道群岛水域;国际法最主要的通行制度6. 自由航行(无连续不停):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指定海道国际海峡【南极和外层空间】1. 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2. 南极:冻结领土要求3. 外太空:联合国秘书长登记;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责任主体为发射国(非登记国;发射行为;促使行为;发射地);对地面绝对责任;对外空过错责任4.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一国内务(包括参观外国人)【废物转移】双方缔约国+进出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方法+有保险或担保【温室气体】1.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2. 所有缔约国都有减排义务3. 具体减排目标(具体减排义务)只针对工业化国家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法】1. 出生取得:父母一方中国人,生哪都是中国人;一方外国人并定居外国,出生就有外国国籍,不是中国人;父母无国籍住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中国人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外国人亲属;定居国外);自动丧失(定居国外且已加入获得外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退国籍3. 有没有双重国籍≠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出入境管理法】1. 中国居民:护照;刑事犯罪或没执行外不得处境;民事只有法院不让出境才可2. 外国居民管理机关:签证(驻外签证)、出入境(边检)、停留(县以上公安)3. 拒签:无需说明理由;理由(有病、强制处境未过年限、有害、材料有问题)4. 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不越界5. 非法居留:24小时,住店旅馆登记,住家本人留宿人登记6. 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累拘留证件;兼职勤工留学经学校同意7. 限制出境:刑事(条约外)、法院限制民事、拖欠劳动报酬8. 强制出境:遣送(县以上公安1-5年)驱逐(公安部10年)【外交保护】1. 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2. 条件:无需受害者请求;用尽当地救济;必需国家行为;国籍继续原则【引渡法】1. 引渡主体:国家2. 应当拒绝:国民双重政治犯,审完过期军事犯,酷刑程序缺席判,两个国家都算犯罪不算政治犯: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仍可拒绝引渡,但不可以政治犯理由;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出境刑诉程序:已经终止应当拒绝;正在进行可以拒绝3. 引渡程序:外交部联系引出:最高法指定高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4.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非经引出国同意不得转引渡【庇护】1. 保护对象:境内的外国人2. 构成要件:允许入境并居留+拒绝引渡3. 无权庇护:战争、危害人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4. 外交庇护(域外庇护):无合法依据5. 除非受条约约束,引渡、庇护为国家权利,非国家义务第五章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1. 外交关系:交涉中央机构;全能;管全国2. 领事关系:交涉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管辖区【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2. 外交代表机关:常驻(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职务相同礼遇不同);临时(特别使团)3. 使馆人员: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不受欢迎);行政人员(会计翻译)与服务人员—(不被接受)4. 必需经过接受国同意: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人5. 职务开始:使馆馆长(递交国书);领馆馆长(接受国外交部颁发领事证书);其他人员(到达职务)【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 馆舍:使馆(馆长不同意谁都不得进入使馆内;包括住宅);领馆(可紧急活动;可征用但补偿)2. 通讯:装电台需许可;外交信差领事信差人身不侵犯;使馆不得开拆扣留外交邮袋;领馆在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拒绝开拆应退回原发送地【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得特权和豁免】1. 放弃:不能由本人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方式2. 外交人员特权的范围:外交签证或外交护照;包括外交人员的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就任时开始到离境或给予离境的合理时间结束时终止)3. 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完全刑事豁免;民事(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私人参与继承、公务外商业活动;主动起诉被反诉);完全免除作证义务领事人员(包括行证人员服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才不受关系无作证义务4. 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人员——除非防止制止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领事官员——严重罪行或执行已生效判决除外5. 免个税直接税,不免间接税遗产税6. 特别使团:性质是外交人员;特权豁免等同领事【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1. 不干涉内政,不介入党派斗争,不参加示威游行2. 不得外交庇护3. 不私人参与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4. 可以合法手段调查收集接受国经济发展情况,并定期报告第六章条约法【条约的缔结】1. 缔结条件:国家法主体(全权证书;总统总理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无需证书)+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无需书面2. 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条约或重要协定:友好合作和平条约;领土;司法协助引渡;与国内法不同;需批准的【条约的登记】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有效但联合国机关不可援引;非联合国机关援引不受登记影响【条约的保留】1. 保留时间限制:条约对本国时未生效时(与条约本身效力无关)2. 保留+接受保留:保留条款保留+拒绝保留: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其他正常适用接受保留+拒绝保留:没有事【条约的冲突】约定优先+后约取代先约(前后相同)+个案处理(前后不相同)【条约的效力】1. 直接适用:保证条约优先适用2. 转化适用:国内法与体哦啊月保持一致3. 第三国: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谁当权利(不反对有效);取消权利义务(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只能以作准文本的语言解释;上下文解释;符合条约和目的;通过解释条约,允许吃亏,拒绝占便宜【多变条约的修正】修正本只约束接受修正国;新加入国家→可选择,否则修正本;同意修正+同意修正→修正本;同意修正+拒绝修正→未修正第七章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国际争端】1.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和报复(针对违法行为)合法但不提倡2. 平时封锁:安理会作出决议才合法3. 斡旋(第三者促进谈判协商)和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主持谈判)4. 调查(解决事实问题)与和解(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方式】1.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裁决有拘束力;申诉去安理会2. 国际法院(有权审理海洋争端,有拘束力,无执行权)诉讼管辖权:必需是国家,双方同意,执行权在安理会咨询建议权:咨询意见无拘束力特殊制度:不适用国际回避,除非曾参与案件3. 国际海洋法法庭:可以是个人法人国家,可以不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第八章战争和武装冲突法【战争和武装冲突】1.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2.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宣战或第三方承认3. 战争结束的交战意思: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单方或联合声明4. 意思表示不必书面【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仅适用战争】1. 外交领事关系断绝,不影响特权和豁免2. 条约:交战国间(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政治条约废止,其他暂停适用);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约定优先,战争体哦啊看暂停适用)3. 敌产公产:除使馆外本国境内可没收,占领区可征用不没收敌产私产:可限制适用不得没收4. 敌国公民:可限制但应尊重其人身和财产【战时中立】1. 战时中立不等于永久中立2. 中立国不得向双方提供军事或资金支持,等价也不可以;防止在国土上发生战争【作战手段和方法】—【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1. 已明确禁止:极度残酷的武器、毒气、生化、杀人地雷2. 未禁止:核武器、杀车地雷、可遥控爆炸装置3. 禁止不分皂白、禁止改变环境、禁止背信弃义(如诈降等)(但可诈术)【保护战时平民战俘和伤病员】—【适用战争和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结束立即释放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国际形式法院】荷兰海牙;惩罚战争罪罚;只管辖02年7约以后罪行。

西政考研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西政考研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西政考研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调整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种关系的准则的总称。

这些准则是由各国通过协议来制定、修改和执行的,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它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机构的决议。

通常简称国际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的不同
主要在于调整对象的差异:国际私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跨越一国地域范围的民事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政治、军事关系。

2、利益保护的重心不同
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3、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
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对象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国际公法的渊源的类别

国际公法的渊源的类别

国际公法的渊源的类别
国际公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公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国家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它是国家之间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国家之间的普遍实践和法律确信,如国家在外交关系中的行为准则、海洋法中的习惯规则等。

3. 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人权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国际公法中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司法判例和学说:司法判例和学说在国际公法的发展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国际法学者的著作可以为国际公法的解释和适用提供参考。

5. 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国际公法的渊源之一,它是国际组织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如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等。

以上是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类别,它们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国际公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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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惯例(是反复实践的产物最古老,一旦形成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渊源是指能作为判决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的国际条约约束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必首国际惯例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6个):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侵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约权)、自由同意(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不违条约只能产生在国际法主体之间反国际强行法(国际法的6个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不得违背)国际法主包括: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代表代表国际法主体缔约条约必须有缔约权,该缔约权是由国内法授予个人的国际条约是否为书面形式不影响条约的成立代表一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国际代表资格要件:实质要件:国内法授予的缔约权形式要件:全权证书例外:五类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其正职出面缔约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副职要出具全权证书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是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自己生效时作出例外:《联合国宪章》《WTO多边协议》不允许保留关于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情况一: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情况二: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条款涉及条约宗旨:缔约国全体接受方有效情况三: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的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情况四: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保留条约国自行决定的情形;保留因接受与否而是否生效:保留国、接受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三者之间的关系保留国和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不存在,但其他条款适用接受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适用条约规定条约冲突的解决:意思指就同一事项存在若干条约对其进行规定,并且各条约的规定存在冲突。

如针对同一事项,甲乙丙先签署一条约,后来乙丙丁又签署一个,这两条约间存在冲突情况一:条约本身有关于条约冲突的有效规定:如《联合国宪章》中的联合国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情况二:条约无有效规定:(1)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2)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甲乙:适用先约乙丙:适用后约甲丁:无关联乙丁、丙丁:用后约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首先,条约对缔约国是必守的情况一: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义务:必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才有效情况二:条约为第三国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当然,第三国也可以反对此权利情况三:已经为第三国设定的权利义务要取消,原则上必须经过第三国同意条约的解释规则:条约的解释目的不在于解决争端,而在于平息争端一般规则:要依据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符合目的和宗旨、是善意解释善意解释是指:原则上应作有效解释;若第三方来解释要保持中立,不偏向任何一方;若缔约国来解释应作有利于对方不利于己方的解释,有利于己方的就是恶意的若条约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则以作准文本解释,作准文本之间有分歧的,适用一般规则来解决分歧条约文本分为作准文本和参考文本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宪法无统一规定)在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非民商事领域:必须经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WTO诸协议(世贸方面调整的是政府行为)其他条约:未作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主体不得违背6个:国家主权平等、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首先禁止侵略)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组织国家的四个要素:固定的领土、定居的居民、统一政权、国家主权(最重要)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

一般说来,国家管辖权包括以下4个方面:(1)领域管辖权,又称属地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2)国籍管辖权,又称属人管辖权。

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

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即:如果犯罪人是本国公民,国家就有权实行管辖。

(3)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

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例如:战争罪犯、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者、空中劫持犯等,均属于国际法所公认的普遍性管辖的范围。

上述4项国家管辖权中,以领域管辖权和国籍管辖权为主,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仅具有辅助的性质。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内国法院)管辖。

国家不能作为另一个国家内国法院的原告被告,国企可以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放弃要件:主观自愿,只针对特定案件的放弃,放弃的意思表示明确、何谓意思表示明确:明示或默示都可以有以下明确的默示行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但仅出庭不代表放弃主权豁免,要看出庭干了什么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限制豁免主义(相对豁免)理论:“2004年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目前只是理论,该公约尚未生效(国家行为分为统治行为和商业行为)在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具有普遍约束力注意:相对豁免和绝对豁免的差异仅在管辖豁免上,都赞同国家行为的绝对执行豁免(对国家行为的判决无强制执行力)一国也可以自行放弃执行豁免,如果人家愿意这么做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继承国家继承:分为条约继承和非条约继承条约继承: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如果是与领土有关的条约,则继承;如果是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则不继承,如,与某一国结成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等。

这是一种人格上条约,与新国家无关非条约继承分为: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债务继承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采取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即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档案继承: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采取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债务继承:此处债务是指国家债务,即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国家合并的:全部专属继承国家分离、分立的:有协议依协议,无协议的公平按比例继承对国家的动产采取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殖民地国家独立的:对前国债务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国际法上的独立仅指殖民度独立,台独叫分离,独立无继承义务,分离国家有继承前国家债务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承认对象:承认的是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承认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默示承认包括:建立外交关系(互设使馆)、建立领事关系(设领馆、派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WTO对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开放)外交关系的建立是以互设使馆为标志,使馆包括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领事关系包括设领馆和派领事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联合国的组织机构:联合国大会、秘书处、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联合国大会:非立法机构,各国平权,多数同意大会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5大国同意推选人后,联大投票简单多数当选,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联合国所有的行动都是安理会派出的,其他机构都是做决议的,执行机构是安理会。

国际法院的执行机构也是安理会安理会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

轮值主席首先要问谁支持议案。

如果支持的国家少于9个,主席将宣布议案未获通过。

如果有9个或9个以上的国家表示支持,主席将问有谁反对。

如果5大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个国家投反对票,主席将宣布议案由于常任理事国的否决而未获通过。

如果有9票或9票以上同意且没有否决票,主席将询问是否有国家弃权。

实行大国一致原则,即五个常任理事国针对某一问题进行表决,只要有一票反对,叫决议无效。

大国一致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能视为否决程序性事项:15个理事国中,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实质性事项是指:凡采取行动的决议、向大会推荐秘书长、推荐新会员的决议、中止会员国权利义务的决议、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实质性决议经社理事会:54年成立,3年一任,连选连任托管理事会:成立时托管11块领土,先后都独立或自治,已名存实亡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院,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可连选连任【绝对多数,英文名Absolute Majority, 是比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要求更严格的投票方式。

它要求获得超过全体有资格投票人的1/2的票数,而简单多数只要求到会人数的1/2通过即可。

】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与其成员构成是否均为主权国家无关。

(红十字会是依据国内法活动,WTO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国际法律责任:有责和免责传统国际责任的构成:行为归因于国家和违背国际义务行为主体仅为国家,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了国际义务(仅为不法行为负责)违背国际义务分为违背一般义务(性质为国际不法行为)和违背根本义务(是国际罪行)排除行为不当性,即国际责任免责情形国际责任的发展:行为主体上的改变:战争罪的“双罚原则”将国际责任主体扩大至个人(一罚国家,二罚战犯),其他罪仅惩罚国家,只有战争罪既罚国家,又罚个人客体上的改变:除了要为不法行为负责,还要为两种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外空行为、核污染),这两种是绝对责任外空行为致损:国家承担全部责任核污染致损:国家对营运人承担补充责任,即营运人首先承担责任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归于国家下列是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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